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为直观和具体。
目前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了经济法体系具体内容,不利于经济法的发展。
因此,首先应该分析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明确经济方法体系概念,进而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概念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一)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1.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等。
2.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概念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们可以从基本的概念法律体系入手。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体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法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三分法”)、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答: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需要研究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在上述体系中,还可做进一步的细分。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当然,上述部门法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将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对于其他不同的认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讨论,但上述部门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则殆无疑议。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
【原题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
“权义结构”可以包含“权利结构”。
我就做的全些,给大家做参考。
】答: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
1、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
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各种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应当是多层次的,并且是门类齐全的。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后者是指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包括以下5方面: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5)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经济法体系具有特性:稳定性、发展性、和谐性、科学性。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5、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克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基本特征,这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共同特征。
7、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资源配置手段(无形之手)8、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9、市场规制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搜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2、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13、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4、反垄断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15、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1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的部门:是由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4.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经济法渊源: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经济法实施: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8.经营者集中: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12.消费者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3.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6.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7.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经济法的财政金融体系

经济法的财政金融体系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各个领域都在加快步伐,各种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备和完善。
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经济法的财政金融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财政和金融是国家治理的两大支柱,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建立一个同步发展的财政金融体系对于国家的经济和金融政策能够得到更好地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财政体系财政体系是以财政为核心的国家财政机构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包括公共财政、税收和预算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国家上下贯通的财政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环节,它是国家财政的基础和灵魂,是整个财政体系的核心,起到拓宽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
税收:税收是国家常规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也是维持国家运营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税收收入可用于财政预算的收入,并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开支。
预算:预算是国家财政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财政虽然起到了筹集资金和质量协调的作用,但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制定科学的预算计划,以此可以合理分配财政资金的开发和运用,不断提高党和国家形象,保证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最终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大的福祉。
二、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国家金融机构组成的一个完整系统,负责各类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
银行:银行是当今世界各国金融机构的核心,包括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主要负责各种商业贷款和余额业务,如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理财服务,而中央银行则担负着制定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等一系列金融政策,并为国家的货币发行和储备等执行职责。
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现代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金融体系中另一个重要的资本市场,也是股票交易的中心。
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资金融资渠道,并通过规范化和规则化的市场运作为投资人提供长期低风险的投资渠道。
保险业:保险业是为人们提供风险分担服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来承担客户的风险,如财产损失、疾病和丧失等。
广泛使用保险业可以降低个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金融市场更加健康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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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 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市场规制法 2.国家在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 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法 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 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管 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法 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 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法等
四、按国家调节过程的环节划分, 可分为:
国家经济调节决策法、国家经济 调节组织实施法、国家经济调节监督 与纠纷调处法。
五、按国家经济调节涉及的职能 和部门划分,可分为: 国家经济调节各职能方面的经济 法和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
六、按照经济成份划分,可分为:
国有经济的经济法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
七、按国家经济调节国内外领域划分,可 分为: 国内经济的经济法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
明确了经济法的法律 体系,便可以依据其各种 具体法律规范,分析研究 其特性,包括同其他部门 法规范的联系和特质,从 而概括出它们作为一个新 部门法的各种本质属性和 共同规律。
经济法基本法律 认定和鉴别的
是指综合考察自19世纪末20世 纪初,各国大致采用了哪些国家经 济调节方式,制定了那些法律。
是透过事物的现象探究其本质 和规律。实证分析得出的是客观存 在的现象,揭示的是“实然性”; 理性分析,揭示的是“必然性”。
总的指导思想、 法律原则和基本 制度法 平常与非常 市场规制、 时期经济法 国家投资和 引导促进法 国内和涉 经济法体 经济运行 外经济法 系内容的 和经济结 国有和非 构调节法 构成 国有经济 宏观经济调 法 节和微观经 经济决策、 职能和 济管理法 组织实施 部门经 济法 和监督法
经济 法的 形式
合 同 法
社 会 保 障 法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经济关系,属于民商法范畴。
社会保障领域需要多种部门法综 合调整:有些属于行政法性质;大量 的属于民商法和劳动法范畴,也有一 些属于经济法规范。
企 业 法 和 公 司 法
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因为是国 家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 参与投资经营这种国家调节方式, 所以,国有企业法和国有公司法的 基本性质属于经济法。
经济法的形式是指经 济法内容在立法上的表现 形态,亦即各种经济法法 律规范组织结构的外部表 现。
经 济 法 在 形 式 上 的
制定法 法律效 力来源
判例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
习惯法
文件内 容性质 综合性 单一性
法典法 内容
总则 分则
第二节 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 研究 经济 法的 法律 体系 的
经济法体系法律构成的 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国家调节经 济的三种方式,制定的三种法律。
市场障碍 强制、干预 市场规制法
市场惟利性
调节机制的 滞后性
参与
引导、促进
国家投资法
宏观调控法
通过实证分析和理性分析,阐明了经 济法体系的三种基本构成的必然性。
第一,所调整的对象都是属于国家经济 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种以国家 为一方主体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第二,他们的基本功能和任务都是保障 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 展; 第三,都贯穿着共同的基本原则。
关于企业公司的政策法,则主要属于 经济法。 企业公司参加经济法法律关系时,是 经济法主体;当参加民商法、行政法和刑 法等法律关系时,又分别成了民商法、行 政法和刑法等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有关 企业公司的立法,不能统统当作经济法。
这三个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 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它们通过调整 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 现经济法统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经 济法的基本任务,是国家分别在三 个方面调节经济和有关人们的行为 规范的法律保障。
四、经济法的多元结构 以宏观调控法为统帅,微观规制法与国有 参与法为主体、市场监管法与对外管制 法为辅助。
第一节 经济法内容和形式的分类和结构 经济 法内 容
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 济法的制度和规定,是为 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 行为规范。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 关系。其内容依照不同的标准, 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非国有企业和公司属于民间投资 经营的组织形式,它们主要接受市场 调节,法律调整的是民间平等主体间 的社会关系,主要受民商法等私法调 整,属于民商法范畴。
企 业 法 和 公 司 法
企业公司的组织法主要规定企业公司 的设立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资本财务、 分配制度和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问题,属 于民商法的范畴;
一、按国家调节发生的社会关 系划分,经济法包括:
(1)市场障碍排除法(市场规 制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国家引导促进法(宏观调 控法)。
二、按国家调节目标和任务划分, 可分为:
经济运行调节法(如经济稳定增长 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如产业政策结 构法)。
三、按国家调节的宏观性和总体性 划分,可分为: 国家宏观经济调企业 立法,在数量和重要性方面不仅在经济 法体系中,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 经济立法中,,远居首位,为其核心。
从政权建立时候起,就实行公有制 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大量、全面介入 经济生活;几乎完全排除市场调节机制 的作用。
历史条件的变化,特别是 国家经济体制变化和国家经济 调节的重点和方式变化,必然 引起各有关立法的相互关系和 地位的变化。近一二十年以来, 无论世界哪一个国家,经济法 的核心正在发生转移,宏观调 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正 在上升。
[西方国家]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 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期居 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 法体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国家一定 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 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
第一,由于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市场 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国 家不干预经济是一贯传统。 第二,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也不允许 国家过多干预经济。不到十分必要,国 家干预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坚决抵制。
八、按国家经济调节的平常和非常时期划 分,可分为: 国家经济调节平常时期经济法与国家经济 调节非常时期经济法。
九、经济法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 1.战时经济法 2.危机应对经济法 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十、经济法还包括: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法律上的确立; 国家实行的基本法律制度;国家调节的 范围、程度及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国家 调节的基本方式和基本手段;国家调节 经济管理体制;国家经济调节的基本原 则等。这部分内容从法律形式上来说属 于经济法的“总则”性内容;其他内容 则属于经济法的“分则”性内容。
经 济 法 体 系 的 核 心 变 化 的
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 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 二、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跨国公 司,由于借助现代高科技,它们比 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强大。跨国公司 的强大力量及其流动性正在削弱当 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变政府的管 理方式,主要是对企业予以引导、 促进、提供帮助和服务等等,促使 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和立法。
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1.规划和产业政策法 2.财政法 3.金融调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 制法和政策性银行法等) 4.国有资产管理法 5.对外贸易法
1、试述经济法体系由哪些基 本构成?
2、企业法、公司法是否属于 经济法体系?为什么?
三、反对垄断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 种方式,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某种间 接性和被动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远不 如宏观调控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影响面大和 效果显著。为此,原处于核心地位的反垄断 法,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一、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 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和其他主体 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据价值规律: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 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广告法 2.据竞争规律: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 3.解决市场失灵:市场监管法律制度:银行业监 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第五章 经济法的体系
1、构件经济法 体系的逻辑推理过 程 2、经济法体系 的核心
经济法体系 三个组成部分之 间的关系
有关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一、二元结构 市场规制法(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三元结构 1.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 2.本书观点 三、四元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 社会保障法 2.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 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法、社会保障分配法
市场规制法是在市场竞争领域, 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 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及 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
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投资领 域,规范和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 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运行;
国家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 济的宏观和总体,实在其宏观和 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部位,国 家实行调节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