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
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 质量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 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 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手续;
附件一:
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 严禁超挖”的原则。土方开挖的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应不大于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方案的要求, 软土地基分层厚度不宜大于 1m。 2、土方开挖前,基坑边界周围的地面排水系统应完成,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 3、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桩工机械应检测合格。 (3)孔深、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记录。 (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 GB50204-2002 表 5.6.4-1 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分段制作的钢筋笼间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 GB50204-2002 的相关规定 。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直径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的浇筑量超过 25 m3 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 土应留有 1 组试件;直径不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 25 m3 的桩,每个台班不得少于 1 组。 (9)冠梁与排桩的连接:桩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桩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10)基坑开挖后,排桩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2、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应符合要求。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按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应有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应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应 按规定复验(接驳器每 500 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 3 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 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应有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 50m3 留置 1 组,每幅槽段不少于 1 组。 (10)冠梁与墙的连接:墙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宁委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原始创新1.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深入推进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
根据创新名城建设需要,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
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2.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二、关于企业创新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宁公法字[2007]41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公法字〔2007〕419号)各区建设局、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
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由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市政公用局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
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
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及市市政公用局指定路段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区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市级监管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规字[2009]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房产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的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专家论证活动的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4•【字号】宁政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2008年5月)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稳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广场、隧道(含过街通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城市内河湖堤岸、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
三、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依法对我市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凡在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在企事业单位院落内、区属村镇建设3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到市政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高淳县、溧水县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作者:市建委日期:2007-02-15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窗口号:35类别:行政征收一、事项名称: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办理主体: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三、收费依据:1、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3)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财综(2003)24号]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涉及收费项目的通知;3、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4、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四、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五、申报材料:(一)立项批文、开工批复。
(二)设计要点附规划红线图。
(三)方案审定意见附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电子文件(建筑施工图光盘、总平面指标计算图),南京市规划局核准的建筑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单栋平、立、剖面图,加盖南京市规划局核准图样章),其平面图含每层平面及地下室、屋面平面。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准信息一览表。
(六)办理减、免项目,应根据单位不同性质提供相应材料:1、申请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政府机关应提供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文件。
3、事业单位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院校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部队基建项目,应提供部队营房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6、部队和地方联合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7、市政建设项目,提供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批准文件。
(七)特殊减免政策的项目,必须提供市政府办文单。
(八)办理“以地补路”项目应提供:1、申请冲抵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市建委关于批准“以地补路”冲抵的文件。
3、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出具的“以地补路”项目《联系单》。
4、其他相关冲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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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宁公法字[2009]7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发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
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9]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与管理,提高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
自2009年3月15日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
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与管理,提高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取样员、试验员、测量员、专职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定额员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索信号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卷扬或提升机操作工、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混凝土泵操作工、爆破工及其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四)一般作业人员:木工、瓦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管工、钳工、油漆工、防水工、通风工、辅助工等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项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