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软认定知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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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ervice行业专用名词解释

iService行业专用名词解释

供应商客户类1. iService :江苏广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2. IBM: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或万国商业机器公司3. 华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4. 甲骨文 :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5. 方正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6. HP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简称:惠普7. 中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8. 中科院:中国科学院9. 神州数码: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10. 苏州国科:苏州国科综合数据中心有限公司11. 赛科斯:赛科斯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二、行业专用类1. IDC: 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简称IDC,是电信部门利用已有的互联网通信线路、带宽资源,建立标准化的电信专业级机房环境,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器托管、租用以及相关增值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2. TMT Tech no logy,Media,Telecom,是科技、媒体和通信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的第一个字头,整合在一起。

3. iTMT:iService Technology ,Media,Telecom,是本公司自定义的名称,i 指iService ,TMT指科技、媒体和通信。

4. IaaS: 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即基础设施即服务。

消费者通过Internet 可以从完善的计算机基础设施获得服务。

这类服务称为基础设施即服务。

基于Internet 的服务(如存储和数据库)是IaaS 的一部分。

5. PasS:Platform-as-a-Service ,意思是平台即服务。

把服务器平台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的商业模式。

通过网络进行程序提供的服务称之为SaaS而云计算时代相应的服务器平台或者开发环境作为服务进行提供就成为了PaaS所谓PaaS实际上是指将软件研发的平台作为一种服务,以SaaS的模式提交给用户。

因此,PaaS也是SaaS模式的一种应用。

6. SasS:Software-as-a-Service ,软件即服务的简称,它是一种通过Internet提供软件的模式,厂商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求,通过互联网向厂商定购所需的应用软件服务,按定购的服务多少和时间长短向厂商支付费用,并通过互联网获得厂商提供的服务。

S_专有名词释义_

S_专有名词释义_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城市综合管理

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
TMT

Technology,Media,Telecom,是科技、媒体和通信。实际是未来(互联网)科技、媒体和通信,包括信息技术这样一个融合趋势所产生的大的背景,这就是TMT产业
iTMT

是本公司制定义的名称,i指iService,TMT是科技、媒体和通信。
IDC

Internet Data Center,是基于Internet网络,为集中式收集、存储、处理和发送数据的设备提供运行维护的设施基地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主机托管

客户提供自己的硬件服务器,由专业的服务商提供机房空间、IP和带宽等资源,并保障恒温、防尘、防火、防潮、防静电。
虚拟主机

使用特殊的软硬件技术,把一台运行在因特网上的服务器主机分成一台台“虚拟”的主机,每一台虚拟主机都具有独立的域名或IP地址,具有完整的Internet服务器(WEB、FTP、Email等)功能,虚拟主机之间完全独立,并可由用户自行管理。
信息消费

直接或间接以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为消费对象的经济活动。
大数据研发平台

iService依托中科院强大的研发能力,双方共同打造的互联网、IT、信息技术产业,推动相关科技成研发果的转移转化,可以低成本高效的为政府、企业、民生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的平台。

双软认定流程

双软认定流程

双软认定流程双软企业是指同时具备软件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双软认定是对企业进行软件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

双软认定是企业获取软件企业资质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资质的重要途径,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双软认定的流程。

一、资料准备。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申报表格。

5. 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

6. 企业申报软件产品的相关资料。

二、申报资格审查。

1. 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双软认定的基本条件。

2. 若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需要通知企业补充相关资料或者进行修改。

三、现场审核。

1.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包括企业规模、人员构成、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2. 现场审核需要对企业的软件开发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

四、评审。

1. 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的软件开发实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

2. 评审结果将对企业是否通过双软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

五、认定结果。

1. 若企业通过了双软认定,将颁发软件企业资质证书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 若企业未通过双软认定,将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再次申请。

六、监督检查。

1. 已通过双软认定的企业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双软认定的条件。

2. 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双软认定资质。

通过以上流程,企业可以完成双软认定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双软认定的通过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软件开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还能够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

因此,企业在申请双软认定时需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确保符合认定条件,同时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软件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以便顺利通过双软认定并持续发展壮大。

科技创新扶持优惠政策_科技创新政策的解读

科技创新扶持优惠政策_科技创新政策的解读

科技创新扶持优惠政策_科技创新政策的解读1、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对引进的国内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工作站,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

对研发费用支出占当年销售额比例超过5%的,按其对市财政的贡献,给予部分奖励。

2、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

每申报成功1个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奖励企业1万元;每申报成功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

3、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100万元的资助,对入孵的科技型企业,三年内给予租金10元/㎡/月的补贴;4、鼓励风险投资。

对在我市注册3000万元以上、成功为2个以上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投资的投融资公司,给予注册资金1%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自主创新。

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快速产业化的项目,给予30万-80万元的资助;对在本市申报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30万-50万元的资助;对参加国际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获得认可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的资助;对新获中国和江苏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的资助。

6、鼓励技术改造。

对企业提升装备水平、采用新技术、选用新工艺为主,并且企业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额2%的资助;对企业通过信息化、自动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装备水平的项目,给予增加设备投入额1%的资助;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给予增加设备投入额1%的资助。

7、“双软”扶持。

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给予3万-5万元的资助;对评为省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3万-5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利用国内知名网站开展电子商务的,给予第一年年费50%的资助。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落实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做好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和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

第四条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

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苏信软[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信软[2009]82号)各市软件业主管部门,省软件行业协会,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简称“双软认定”)是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的基础依据和关键环节,为推动我国软件服务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双软认定”工作自2001年开展以来,在国家有关部、委的领导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各市软件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参与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全省软件服务业的发展。

为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省“双软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省软件行业协会(含认定受理点)、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含受理点)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9号令)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认定、政策落实等服务工作,努力营造更好环境,促进我省软件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二、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审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各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应书面报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2021双软企业认定条件与优惠政策

2021双软企业认定条件与优惠政策

一、双软认定条件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7、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公司成立至少6个月以上,上一年度收入至少达到5万元。

二.软件企业认证的好处1、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双软企业认定条件

上海双软企业认定条件

上海双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涉及高新技术,且与技术密切相关;
2、企业必须具备开发成熟、稳定、完善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并进行市场推广;
3、企业必须具有技术研发、制造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报表要求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准则,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包括公司、税收、低碳环保等,以及参加相关社会性保险;
5、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技术管理和技术开发体系,运营合法,且具备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
6、企业需履行国家相关资金投入和人力技术投入要求;
7、企业必须经过国家可信认证,并在区县使用及推广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具有有效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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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
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
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
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
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
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双软的定义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简而言
之:即“软件产品认证”和“软件企业认证”,但是在做“软件产
品认证”前要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检测”。

具体内容
1、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
2、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3、软件产品登记(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软件销售前必须进行登记);
4、软件企业认证(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

软件检测的益处:
能知晓软件的病毒、可靠性、易用性等性能,是软件产品登记
的法定必经程序。

软件产品登记的益处:
1、登记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
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经高新区认定的高
新技术产品一年内,每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
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返还企业。

3、其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认证的益处: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2、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软件企业工资支出扣除,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办理时间
1、软件著作权证书
《软件著作权证书》办理分为加急程序办理和一般程序办理,加急办理
时间是3-5个工作日拿证;一般程序是25个工作日拿证。

2、软件检测
《软件检测报告》的办理时间是15个工作日。

3、软件产品认证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办理时间为1个月左右。

(可与《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同时办理)
4、企业认证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办理时间为1个月左右。

(可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时办理)
进口软件产品和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
经营的软件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
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

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
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
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是配合软件产品登记进行的一种软件测
试,采用GB/T 17544-1998 《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国
家标准和《JSPTC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规范》作为测试依据,主要对
送检软件产品的功能性和产品化程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软件产品登
记测试报告仅供软件产品登记使用。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必须提交的物品及相关说明
1、软件产品登记检测申请表和功能列表各一份
软件产品的概要说明应描述该产品的用途、技术特点、功能概
要说明等。

申请表和功能列表需提交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

2、软件样品一套
提供载有可安装运行送检软件的光盘或其它介质。

介质和其外
包装上应有软件名称、版本号、软件生产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标识。

3、软件产品的用户文档一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要求:使用软件的软、硬件和网络的最低配置说明等;
软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说明;
软件安装过程指南;
软件操作使用说明;
使用软件的具体操作和步骤,并用例图加以说明等。

软件产品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1)计算机软件;(2)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3)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获得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报告。

软件产品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认定需登陆,下载企业
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产品
登记,进行申请表填写;
3、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产品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
到企业填写的申报表,同时可打印出文本;
4、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可选择
“数据申报”,将产品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认定机构的提示
进行数据上传,对于没有开通数据上传的省市,可将产品信息的数据选定后导出后保存到3.5寸盘进行提交。

软件产品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6、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7、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8、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
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流程:
1、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请表系统、准备申报材料、填表、报送材
料到受理机构;
2、受理机构受理,把电子数据导入双软认定业务网站,获得受理
号,预收费,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受理机构将相关材料(含书面及网上材料)报送江苏省软件行
业协会;
4、江苏软件行业协会评审后将初选名单及材料(含书面及网上材
料)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5、省信息产业厅审核通过后颁发证书,并公告
进口产品的登记办理:
全国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
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最终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
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并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备案。

进口软件产品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软件产品样品;
4、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结果,或
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6、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
的材料。

四、软件企业认定、程序
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电子文档(软盘、ZIP文档)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上一年度(1-12月份的增值税表);
9、销售合同;
10、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11、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
品);
12、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软件企业认定的工作流程:
1、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请表系统、准备申报材料、填表、报送材
料到受理机构;
2、受理机构受理,把电子数据导入双软认定业务网站,获得受理
号,预收费,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受理机构将相关材料(含书面及网上材料)报送江苏省软件行
业协会;
4、江苏软件行业协会评审后将初选名单及材料(含书面及网上材
料)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5、省信息产业厅审核通过后颁发证书,并公告。

统”后导出的zip格式的电子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
印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副本;
3、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税收缴款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及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4、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5、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书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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