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洛政办[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2日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及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变更土地用途:(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修订,造成地块用途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造成地块用途发生变化的;(三)规划的土地用途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洛阳高新区城郊村规划

洛阳高新区城郊村规划
第一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郊村改造的依据。
第二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
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郊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三条城郊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四条城郊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
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郊村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六条城郊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
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七条城郊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3.31【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16【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已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8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本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本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的城市绿线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洛政办〔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配套建设的原则,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轨道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的统筹、协调、服务、督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沿线站点交通接驳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车站周边应当规划预留交通接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紧急疏散用地。
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涉及规划控制区且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涉及地铁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2.11.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10月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各区、郊区、吉利区、龙门风景名胜区、汉魏城遗址,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由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渠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合理发展,健全功能,提高整体素质的方针。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森林植被、城市风貌,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点。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城市各项建设要有利于提高和改善城市质量,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道路两侧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道路两侧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5•【字号】洛政通[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道路两侧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洛政通〔2009〕9号)为加强城市区新修扩建道路沿线两侧土地、规划和建设的管理,改善道路两侧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区新建扩建道路。
凡新建扩建的道路两侧范围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城市交通主干道严格控制,加强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
二、上述新修扩建的道路两侧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再办理除园林、农业以外的企业用地和宅基地手续。
确需办理的,由国土规划部门共同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国土部门要加强上述道路两侧的土地管理,对非法占用或租赁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建委、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规划局要积极做好上述新建扩建道路两侧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道路两侧的规划管理。
对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而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市建委要积极做好上述道路和两侧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杜绝道路两侧出现破坏市容市貌的私搭乱建现象,严禁擅自增开路口,并对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查处。
五、城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上述道路两侧城中村和城市居民的建设管理,严禁擅自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对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在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应遵循原址翻建,不得超出原建设规模的原则。
规划建筑定位测量技术与管理细则

规划建筑定位测量技术与管理细则5.1. 目的和范围为了统一洛阳市城市规划建筑定位测量的技术要求,保证城市规划建筑定位测量在受控状态下进行,确保为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定位资料,保证成果、成图的质量,满足城市测绘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城市规划建筑定位测量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定位测量工作。
本细则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局审批范围内的所有规划建筑项目的定位测量工作。
定位条件包括:5.1.1 市规划管理部门所开具的规划建筑定位条件;5.1.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所开具的规划建筑定位条件;5.1.3 各区、县具有独立审批权限的规划管理部门所开具的规划建筑定位条件。
5.2. 管理规定5.2.1 城市规划建筑定位测量由洛阳市城市规划局测绘管理科负责项目登记、任务委托及图纸审核、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5.2.2 测绘管理科负责提供与测量任务有关的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点坐标及高程等基础数据资料。
5.2.3 测绘单位凭《测绘任务通知单》进行测量工作。
5.2.4 测绘成果必须满足规划审批所提出的规划定位条件和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5.2.5 测绘成果要反映规划定位条件和批准的设计方案图或施工图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应辅以文字说明。
5.3. 规范依据5.3.1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5.3.2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
5.3.3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97)。
5.3.4 《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5.4. 成果图要素5.4.1 建筑主体底层(轴线)外轮廓线。
指建筑主体底层最外轴线交点连线,不包括阳台及结构造型, 0.2mm实线。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定位如地下建(构)筑物、空中建筑的地面投影等按相应图式以0.2mm虚线表示。
地面:━━━━━━━、地下及空中:╸╸╸╸╸╸╸╸╸╸╸╸。
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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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制订依据附录2名词解释附录3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⑹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⑺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 100 —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6.文字说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九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 1.0h o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冬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时间距的0.8倍。
30。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30 °、<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60。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幵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幵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二条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 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表1 (单位:米)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 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表3 (单位:米)注:山墙幵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小于或等于60。
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三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3米。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⑵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适当考虑高差因素。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九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表4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单位:米)(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四)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表5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单位:米)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表4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单位:米)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且不得小于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 米, 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第二十六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八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2.5米。
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