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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6.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施行日期】1995.06.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引言: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海运行为。

本文将对国际海运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国际海运货物运输主要法律法规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础,其中包含了有关航行和海运的规定,确立了各国的海洋权益和海洋自由原则。

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全球范围内商业活动中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之一,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其中包含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相关规定。

3. 货物海上运输法令(Hague Rules)货物海上运输法令是国际货物海运领域最重要的法规之一,为货物运输提供了基本的惩罚和责任规定。

该法令主要规定了船舶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货物丢失、损坏和延误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4. 货物海上运输条约(Hamburg Rules)货物海上运输条约是对Hague Rules的修改和完善,其目的是保护货物托运人的权益。

相比Hague Rules,货物海上运输条约提高了托运人的权益,包括责任限额和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改进。

二、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法规1. 国际货物保险条款(ICC(A)条款)国际货物保险条款是国际商业中最常用的货物保险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货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

2. 国际货物运输保单合同模板国际货物运输保单是保险公司和货主之间的合同文件,其中包含了保险金额、保险费用、赔偿方式等具体内容。

三、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民事责任法规1. 货物运输合同法货物运输合同法是各国根据国情制定的货物运输合同基本法规,规定了运输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问题。

2.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条款是货物运输合同中常用的免除责任的条款,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运人可以免除一定程度的责任。

国家标准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国家标准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国家标准《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返馈表加盖单位公章(纸幅不够,请附页)1《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20068439-T-322)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标准化建设是货代物流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行业规范管理的客观要求。

国际上货运代理已从传统、单一的服务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供应链管理、物流服务、多式联运的管理者、组织者和经营者,在国际货物流通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以下简称《质量要求》)制定任务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提出,报国家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068436-T-322。

(二)主要工作过程2007年3 月承接本标准的制订任务后,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北京交通大学在2007年4月成立了以林忠为组长、王喜富为副组长的课题组。

课题组在2007年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各省市协会、会员企业、院校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建立了有关标准制订沟通联络关系,确保标准的制订与国际接轨。

2007年3月在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第二届第一次全国理事会上,课题组介绍了本标准制订的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方式、标准框架等,得到了商务部主管部门领导、各理事单位(船东、货主、大中型货代物流企业)一致认同和肯定。

认为标准的制订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都表示将予以积极参与。

随后,课题组开始收集、整理资料,并与有关企业和研究单位征询自愿参与制订工作,并于2007年5月形成初稿。

到2007年6月,课题组向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各省市协会、部分院校征求初稿的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课题组对标准的结构和内容进行调整,形成第二稿。

2007年8月,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向中国外运集团公司、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新时代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企业发函请求为课题组到企业调研和征求意见提供方便。

2007年9月,课题组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第三稿。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前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是全球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承载着跨国贸易的货物流动需求。

为了保障公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顺畅和有序,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管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文将就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制定的,旨在规范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

公约涵盖了运输合同、运输单证、运输责任、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等方面。

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加入和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04年颁布的,旨在规范国内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活动。

办法规定了公路货物运输的许可管理、运输合同的履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3.《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公约》该公约是各国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于1975年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

公约规定了运输合同、运输责任、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赔偿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公平和安全。

4.《国际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于1998年通过的,旨在促进国际道路运输的发展和合作。

条例详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内容,为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提供了法律保障。

5.《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于1949年通过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运输的国际合作。

公约主要包括了道路交通规则、交通标志和信号、驾驶员资质要求、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等内容,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了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法律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包括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交付等。

承运人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并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2章国际货运代理法律

第2章国际货运代理法律

2010-11-6
2
5
我国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以下简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以下简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 海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010-11-6
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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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两种法律地位区别
2010-11-6
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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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 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 所处的地位。 所处的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因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法 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在相应法律关系 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 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不同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法律 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 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有所不同。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有所不同。国际货运代理人 的法律地位, 的法律地位,本质上取决于其业务经营行为的方 式、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024年全球货运代理行业规范

2024年全球货运代理行业规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货运代理行业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指全球货运代理行业的发起方和主导方。

1.2 乙方:指全球货运代理行业的参与方,包括货运代理公司、航空公司、海运公司等。

第二条:合同目的和范围2.1 目的:为了规范全球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2 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和乙方在全球范围内的货运代理业务合作。

第三条:合同条款3.1 甲方权益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乙方遵守行业规范。

3.1.2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进行处罚。

3.2 乙方权益3.2.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政策。

3.2.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和服务提出建议和反馈。

第四条: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

4.2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合同。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5.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合同内容。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合同的签订和生效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合同副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解除9.1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9.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 违约方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违约金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受影响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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