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界定标准

实务机构承认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不同,
将其作为“特殊”董事来看待,但究竟特殊在
什么地方,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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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5条 : 独立 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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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完善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完善
在客观标准下,所有董事的行为都
在主客观结合的标准下,董事行
在主观标准下,董事履行职责时发挥 出与其所拥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相匹 配的行为标准即可,拥有较多知识和经 验的的董事无疑要承担更高的勤勉义务, 导致能力越大,勤勉义务履行标准越高,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与董事勤勉义务的区别
从实务中来看,监管机构和法院都是将与 董事勤勉义务有关的条文直接运用到对独 立董事勤勉义务内容的界定中 , 但 是 对独 立董事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认定时, 一 方 面 监管机构和法院往往将董事与独立董事等 同,而在最终责任承担数额方面,又会考 虑到独立董事的特殊性通过不同的处罚幅 度与不同的责任份额体现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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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判定标准
案例一:杨雄胜案
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对案涉信息披露行为已尽 勤勉义务:
其一,判定独立董事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分析在公司违法行 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其本人是否勤勉地履行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
其二,昆明机床在成本核算方面的漏洞是一般具有会计常识的人员也能够发 现的问题,且原告自 2013 年任职独立董事开始即明知。而至 2016 年时,并没有 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积极措施监督公司完善成本核算以及内控制度,特别是在审计机 构就公司财务提出重大质疑时还予以消极处理,在相关决议上签字,原告作为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虽然履行了一般职责,但并未做到勤勉尽责。
论董事勤勉义务标准与商业判断规则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董事勤勉义务标准与商业判断规则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彭丹月摘要: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能够起到阻遏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作用,但是如果规定得过于严格又会约束董事正常的商业活动。
大陆法系大多采取的是严格标准,而英美法系的标准则相对较为宽松。
是否应当适当放宽我国的标准?怎样放宽我国的勤勉标准?应当考虑到主观恶性这一因素,并且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让董事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敢于放手一搏,争取商业机会,提高董事的经营热情。
关键词:委任;信托;善良家父;轻微过失;商业判断规则一、引言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也随之兴起。
董事会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成为了公司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
相应地,董事在公司中的职权也不断扩张。
这样就会造成激励与限制不均衡的状况,极大损害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勤勉义务的作用就在于规制该项职权。
因此,适用勤勉义务条款对董事行为进行约束与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董事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和是否到位。
关于勤勉义务的具体适用以及法律后果,不同学者也有不同意见,本文认为商业判断规则是相对而言较为合理的标准。
二、判断标准对于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147条有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勤勉标准,只要董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不考虑董事主管上过失是否存在、过失的严重程度,都判定为违反勤勉义务。
另外,在《公司法》第122条和“第149条”1,《证券法》第68条,《破产法》第125条也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22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董事的免责情形这一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仅仅是针对公司决议来说的。
我国并没有对勤勉义务界定一个明确的范围和标准,并且规定得过于严格。
当前,我国的董事群体囿于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的限制,目前并未形成一个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管理者阶层。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勤勉标准对于董事来说过于严苛,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与追责标准 基于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目录
01 一、独立董事勤勉义 务的背景与重要性
二、15件独立董事未
02 尽勤勉义务行政处罚 案回顾
03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 务的边界
04
四、独立董事追责的 标准
05 五、结论与建议
06 参考内容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与追责标准:基于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政 处罚案的分析
二、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 行政处罚案回顾
近年来,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加大了对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行政处罚案成为本次演示研究的重点。这些案件中, 独立董事被指控未尽职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
1、法律法规与规章
2、监管与制度约束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切实履行勤勉义务,监管机构和制度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 约束。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大对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 规成本。其次,上市公司应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注重其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的考察。此外,独立董事自身也需加强学习和自我约束,提高履职能力和责任意 识。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角色越来越重 要。然而,近年来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次演示以15件独立 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行政处罚案为研究对象,探讨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与追 责标准。
一、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背景与 重要性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旨在制衡公司内部权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勤 勉义务是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是指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务时,必须付 出必要的努力和,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其勤勉义务是指其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当具备的尽职行为和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和管理者,其勤勉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运营和股东利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应当有明确的司法裁判标准,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勤勉义务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具有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董事的勤勉义务为:“董事应当忠实、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董事应当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尽全力履行董事职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二、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在司法裁判中,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判断标准:1. 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维护程度董事的首要义务是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司法裁判会考察董事是否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以及是否尽力避免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
如果董事明知某项决策对公司利益不利,却故意作出该决策,将会被认定为违反了勤勉义务。
2. 履行职责的谨慎程度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谨慎行事。
司法裁判会关注董事是否注意到了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事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防范和调查。
如果董事在明知可能有风险的情况下选择不作为或轻率行事,将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勤勉义务。
3. 决策过程的合法合规程度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司法裁判会审查董事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是否依法履行程序,是否考虑了各方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
如果董事在决策时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将可能面临司法追责。
4. 对经营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措施董事在履行勤勉义务时应当评估和防范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
司法裁判会考虑董事对公司经营风险的评估和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理标准。
如果董事未正确评估风险或疏于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将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勤勉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You will get what you rew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前者是在处理公司的事务的时候必须要保持谨慎,并且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也需要保持此种态度。
一、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具体的表现形式:1、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获取不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力如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应予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
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如违反这一义务,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9条: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作者:张承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是董事义务制度的重要部分,因其致力于发挥董事对于公司的积极作用,愈发成为现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公司法》对此虽有规定,但相关条文十分粗略模糊,为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难。
因此本文从勤勉义务的含义出发,通过对其他国家理论实践的借鉴研究,意在探索出一种适于我国现阶段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勤勉义务“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在现代公司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公司的管理经营权也渐渐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
因此如何防止董事滥用权利,确保公司的良性发展成为公司法领域关注的重要课题。
我国在2005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列入了董事勤勉义务制度,2014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该制度位于第147条,前后两次修改均只对勤勉义务做了抽象规定,并未对内容含义和判断标准具体展开,无疑为该制度的实践摆下一道难题。
本文拟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及理论的研究,结合当下我国的公司发展现状,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董事义务制度做出一点探索。
一、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勤勉义务”来源于英美法,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其具体含义进行说明。
对该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公司法释义》中的解释,即勤勉义务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勤勉、认真、尽到普通谨慎人应有的合理注意,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此外对于勤勉义务的理解也可以结合其他国家对此的定义,如大陆法系国家将其称为“董事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称之为“注意义务”。
因起源于英美法,我国《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也与英美法中“注意义务”的含义基本一致。
二、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时达到何种注意程度才可称为是已尽到勤勉义务。
由于各国的经济基础与历史传统多有不同,从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也是大相径庭,自然在该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很大差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及具体适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及具体适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及具体适用可以参考以
下几点: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
司应当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其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他们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
的佣金。
在具体适用中,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了公
司的损失,就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勤勉义务。
此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在认定违反勤勉义务的
具体适用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性质、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
以获取更全面更准确的消息。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勤勉义务又被称为“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应当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尽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得有疏忽大意或者其他重大过失。
判断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辨别:(1)须以善意为之;(2)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像在类似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处理自己事务时一样谨慎;(3)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履行其职责。
(一)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内容1、董事的勤勉义务就董事而言,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层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则更为详尽的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包括:(1)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2)董事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3)董事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4)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5)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监事的勤勉义务就监事而言,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均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系那个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热源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经理的勤勉义务就经理而言,关于勤勉义务的明确法律规定较少,《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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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的时候,福斯特大法官在审理“DOR-CHESTERFINANCE CO.LTD V.STEBBING”案件的时候指出:无论是公司内部董事还是公司外部董事都应当具备管理公司所必需的专业技能,以确保其能够履行董事所负担的义务。
董事不得以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由抗辩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虽然两国判例做出的时间不同,表述各异,但是在认为董事应对公司负有一个理性人所具有的勤勉义务这一点上是相通的。
二、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定法标准
长期以来,对董事的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完全依照判例法标准进行,公司制定法对此没有设定明确的条款。
这在实践中会导致司法裁量权畸轻畸重的现象发生,也不利于董事适当履行所负担的义务。
于是,现代公司立法都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
其中规定较为完善且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991年的标准商事公司法。
该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应当认为是迄今为止所做的最好的说明。
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下面三个内容:(1)主观善意;(2)应当以处于同等地位的一般理性人那样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3)应当适当的信赖他的行为是为公司获取最大的利益。
2013・12
(上)
个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同类事情所应尽的勤勉、注意和技能才能免责。
这一标准与侵权法的标准是一致的。
即给予一个理性的谨慎人在同样的情况下的行为来判断其是否有过失。
这实际上是过失原则的客观化体现。
由此可见,这种勤勉、注意和技能要求是以具有合理的知识技能的普通人为基础的。
如果一个董事具有或者应当具有有关问题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而没有运用这种知识和能力,则不能认为其满足了勤勉义务的要求。
比如,一名从事律师职业的董事在知道公司某项交易违法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反对,就违反了对公司所负担的勤勉义务。
因为应当按照一名具有法律知识的律师的标准来判断其应承担的勤勉义务,而不能像非律师董事那样可以因为没有法律知识而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因为董事的勤勉是一种管理义务,而管理义务又分为替他人管理事务和为自己管理事务。
很显然,一个人在管理自己事务时所尽到的勤勉比管理他人事务所尽到的勤勉要高一些。
对此法律进一步要求董事应当像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其管理个人商事事务的情况下所应尽的同等程度的勤勉、注意和技能。
这说明法律要求董事作为受托人或者代理人在接受其委托人股东管理公司财产和事务时,应当像在类似情况下管理其个人事务一样的注意。
这一表述相当于大陆法系法律中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三)应当适当的信赖他的行为是为公司获取最大的利益董事在行使职权做出公司经营决策的时候必须使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
依据董事做决策的时候认识能力来判断,他的行为是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
这就要求董事在为公司做决策的时候不能考虑其个人或者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以免影响董事在做决策的时候地位不够中立,影响决策的客观公正性。
董事要把公司利益作为其经营决策的唯一目的。
三、商业判断规则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衡平
法律规定董事要负有勤勉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促使董事积极参与公司决策,认真管理公司事务。
只要董事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勤勉义务,即使公司因为不可抗拒的商业风险遭受损失,董事也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接下来需要分析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公司因为承担商业风险所遭受的损失和公司因为董事未履行勤勉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确定董事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的案例规则——商业判断规则,用于衡平和补充制定法。
(一)商业判断规则的界定
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注解,商业判断规则是指用于免除企业管理者在执行公司业务时可能承担之责任的一个判断规则。
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的业务属于管理者的权限范围和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管理者是以善意的方式执行该业务的。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制定法和判例法确立商业判断规则的意图在于避免董事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但在适用商业判断规则免除董事责任的时候又要严格按照具体条件。
概括来说,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具体条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公司董事必须在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做出经营判断。
至少董事实施的经营行为得到了公司时候的追认或认可。
也就是说商业判断规则是对合法公司行为内容适当性的判断。
第二,董事必须行使了公司赋予给他的职权。
如果董事根本没有行使其职权,没有履行勤勉义务,则无需考虑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
第三,董事在作出交易决策的时候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四,董事在做出交易决策的时候不存在重大过失。
第五,公司因为董事的交易决策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的时候,董事才可以要求根据商业判断规则免除其因为经营决策给公司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对我国公司法完善的建议
上文我们对判例法和制定法国家适用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进行了分析,这些判断标准都有可以借鉴的方面。
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仅凭该条的规定还不能够清楚地认识到何为勤勉义务,有哪些行为违反勤勉义务。
因此,在肯定董事应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的前提下,有必要明确一下董事承担勤勉义务责任的判断标准,这样将更有助于勤勉义务条款的贯彻实施。
关于勤勉义务的衡量标准,一些学者主张以客观标准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
这种判断标准与英国采取的标准类似。
具体
到我们国家,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立法的限制,经营能力突出,管理经验丰富的董事并不多,还没有形成专业的管理阶层。
因此,公司立法应当鼓励有能力的人士担任公司董事。
基于此,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客观的规定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这样规定既可以防止低能力的人担任公司董事,也不会挫伤有识之士担任公司董事的积极性。
不过,随着公司董事整体水平的提高,也可以适当提高董事承担勤勉义务的标准。
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映入商业判断规则,赋予法官在公平和实质正义环境下的自由裁量权,以弥补纯粹客观标准的机械性,避免过度追究董事责任而是董事积极性受到打击。
注释:
SeeDORCHESTERFINANCECO.LTDV.STEBBING,117U.S.169,423(1977)
.SeeMBCA8.30and8.
40.See ALI ’s Prin.of .
4.01.
Lee Roach:The Directors Duty of Skill and Care:Has the Law Commission Got It Right .
Business Law Review,Mar 1999.52.
◆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