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未遂论文提纲任务书开题报告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开题报告范文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开题报告范文青少年犯罪作为社会问题之一,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必要深入探讨其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个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与预防的开题报告范文,旨在帮助您了解该领域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
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突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伤害,也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为了降低青少年犯罪率,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希望通过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1.研究目的:探讨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2.研究意义:有助于深入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为政策制定者、教育工作者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有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研究内容1.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从个体、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2.青少年犯罪预防策略:结合犯罪原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干预等。
四、研究方法1.文献综述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了解青少年犯罪原因与预防的研究现状,为本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2.问卷调查法:设计问卷,对青少年群体进行实证调查,了解其犯罪原因和预防需求。
3.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青少年犯罪案例,深入剖析犯罪原因,为预防策略提供实证依据。
五、预期成果1.揭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为预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提出针对性的预防策略,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3.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提供有益补充,推动该领域的发展。
六、研究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查阅文献,了解青少年犯罪原因与预防的研究现状。
2.第二阶段:设计问卷,开展青少年犯罪原因与预防的实证调查。
3.第三阶段:分析调查结果,结合案例,提出预防策略。
4.第四阶段:撰写论文,总结研究成果。
试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试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背景:青少年犯罪是当今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有的专家学者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十分重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近年来,在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
但是,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比较严重。
与过去比较,出现了犯罪性质、犯罪类型、犯罪方式、危害程度的一些新变化。
意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21世纪的主力军,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与培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研究目标:本文通过总结青少年犯罪的各种特点,从个体因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方面来联系实际,归纳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并从这些原因中总结和寻找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主要内容:1、国内外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2、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3、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4、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研究方法:关于国内外青少年犯罪的现状,采用数据分析法;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采用理论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采用文献研究方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采用评价研究方法。
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

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希望整理的法史学论文: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摘要: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关系。
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更对打击该犯罪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
一、既遂与未遂界定的标准是一种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对其产生的不同作用,完成犯罪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而出现了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
刑法理论上,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既遂犯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未遂犯是面对自己无法克服的阻力,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别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处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对于导致行为人未遂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仅指客观情况的意外变化,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有碍犯罪既遂的主观因素。
笔者认为一般可以将“意志以外的原因”定位在与行为人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相违背的界限上。
的一般构成要件可以分析为若干方面:首先,在客观上基本要求: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试析刑法中犯罪未遂与不能犯

试析刑法中犯罪未遂与不能犯论文摘要对于由于认识错误而客观上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行为不应一概作为未遂犯予以处罚。
应该视情况而定,对此种行为应该首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在事情发生的时候行为人的认识就是很关键的一点,是否认识到一般人能认识的事实并能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若判断的结果为无任何危险那就可以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给予处罚,若是判断的结果有危险发生的可能则视为未遂成立。
论文关键词犯罪未遂不能犯法益一、引言(一)犯罪未遂的定义犯罪分子已经开始有所行动,行为的发展会造成伤害或损失,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影响使犯罪分子停止了犯罪行为,最终没能完成犯罪行为,这就是犯罪未遂。
(二)不能犯的定义在客观上行为人是没有实施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性行为,主观上却有实施侵犯法益的意识。
(三)目前我国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定义的界定情况犯罪未遂和不能犯的定义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对于其定义的界限也是相对模糊,同一个犯罪行为有时认定犯罪未遂,有时认定不能犯,可谓是百家齐鸣。
为了更好的论述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不能犯,下面列举一个现实案例。
犯罪嫌疑人A 把被害人杀害后,将尸体分解并装载在货车内,A告诉B该货车内转载的是毒品并请B运输到某地,B相信车内为毒品,并运输,但B在运输过程被警方抓获,B向警方交代运输的是毒品,公安机关打开后发现是尸体。
A构成故意杀人罪毋庸置疑,但是对于B的行为定性,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通说观点认为B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理由是B将尸体当毒品运送的行为虽然属于不能犯,但是属于相对的不能犯,在对这个事情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忽略了这个行为是行为人故意为之的,不能犯对此界定是不相关的,不能犯的范畴是影响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根据这样的观点对B应该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B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B错把尸体当做毒品运送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必须是犯罪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达到具体一致的程度。
论犯罪本科开题报告

论犯罪本科开题报告犯罪本科开题报告引言:犯罪是社会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致力于探究犯罪的原因、动机、模式以及预防和惩治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犯罪学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的定义、分类和模式。
首先,犯罪的定义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它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判断标准。
其次,犯罪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研究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个人犯罪、财产犯罪、暴力犯罪等。
最后,犯罪的模式研究是为了揭示犯罪行为的规律和趋势,为犯罪预防和惩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统计分析、实地调查和实验研究。
首先,统计分析是犯罪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犯罪数据,可以揭示犯罪的分布规律和趋势。
其次,实地调查是为了深入了解犯罪现象的背后原因和动机,通过访谈和观察等手段,可以获取更加真实和全面的犯罪信息。
最后,实验研究是为了验证犯罪学理论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通过构建实验场景和操作变量,可以模拟和观察不同条件下的犯罪行为。
三、犯罪学的应用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首先,犯罪学为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动机,可以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政策。
其次,犯罪学在犯罪侦查和破案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分析犯罪模式和犯罪心理,可以帮助警方更好地追踪和抓捕犯罪嫌疑人。
最后,犯罪学在刑罚执行和矫治中也有一定的应用,通过研究犯罪分子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可以制定更有效的刑罚和矫治方案。
结论:犯罪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学科,对于研究和解决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犯罪的定义、分类和模式,以及运用统计分析、实地调查和实验研究等方法,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预防犯罪行为。
犯罪学的应用也在犯罪预防、侦查和刑罚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犯罪学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犯罪数据的可靠性和犯罪行为的复杂性等。
论犯罪未遂(一)

论犯罪未遂(一)作为犯罪形态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认定的一个难点。
在恢复法制20年间,产生了“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观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等有代表性的学说。
一、犯罪未遂的现论与实践概述“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
此说从语言分析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
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
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
“犯罪目的(实现)说”以犯罪目的的是否达到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的含义就是指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说,主张以行为人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发生的为既遂,未发生的为未遂。
“犯罪结果(发生)说”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区别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构成要件(齐备)说”被认为较合理地阐明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几乎被各院校教材所采用,从而成为理论界通说。
大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大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大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题目: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导师:李某某年级: XX级一、选题依据(目的、意义、学术价值、该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人学术准备情况)(1)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拓展新的思路。
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学科内进行探讨。
其中,犯罪学领域侧重于事前的社会预防和事中的治安预防;刑法学领域侧重于事后的刑罚预防。
这些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外在的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规制,而犯罪预防内在手段的运用,即借助思想道德意识的作用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展开分析,试图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2、实践意义未成年人是*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
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作系统解读,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重要的战略选择。
我们要建设的是*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犯罪破坏社会和谐,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影响社会治安,更是关系到整整一代人的成长和未来国民的素质,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非常。
因此,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本文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有针对性地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提出未成年人个人预防措施和社会治理对策。
这些建议和对策,立足于我国实际,更加突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现状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法学论文范文:论犯罪未遂

法学论文范文:论犯罪未遂内容摘要犯罪未遂状态是指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则不会恢复,也不会发展,而是永远停顿在目前的阶段,犯罪未遂形态是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
目前理论界对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犯罪未遂的类型等理论已经成型,但理论成果对实务仍然指引,有些方面尚处于几乎空白状态,有些理论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针对不同见解的质疑尚缺少相应的回应,因此,我们应该对犯罪未遂理论进行理性的反思。
[关键词]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范围; 犯罪未遂类型1、犯罪未遂的概念1.1犯罪未遂的发展历程一般认为意大利学者是最早提出犯罪未遂制度的概念,文献雏形存在于16 世纪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中,此后《查里五世刑事法院条例》规定了更详细的未遂犯定义,此定义直到19 世纪一直处于主流地位。
但是,科学完整的未遂犯理论以及刑法条文中运用未遂犯理论的是在资产阶级胜利后才出现的。
1764 年,“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在理论上提出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研究。
而1810 法国颁布的《法国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制度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1871 年《德国刑法典》以《法国刑法典》为基础概括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自此以后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理论界比较认同犯罪未遂理论。
因此在20 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法中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制度。
犯罪未遂理论出现在东方的时间晚于西方。
以中国为例,虽然在一定程度的某些罪名上体现出犯罪未遂理论的认识,如唐律《卫禁》第三十七中“谋杀故夫祖父母”条规定: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 己伤者,绞;已杀着,皆斩。
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
”[1]该条中规定的谋而未杀、已伤、已杀三种情况即预备犯、未遂犯和既遂犯对其处以不同的刑罚。
即使在零星的法律条文上对未遂犯做出一些处罚规定,但中国历史却从未出现过类似于德、法一样有完整系统的犯罪未遂理论,更加没有在其法律条文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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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性质 (2)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犯罪未遂的性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犯罪未得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未遂犯立法完善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关于着手认定标准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关于未遂犯可罚的根据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关于限定未遂犯处罚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关于处罚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犯罪未遂
摘要: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未遂犯作为重要的犯罪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本课题将运用文献法、实证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以犯罪未遂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前人的相关研究,立足于我国关于犯罪未遂的刑法立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对犯罪未遂的概念、性质、特征、类型及处罚原则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注重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拓展犯罪未遂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未遂;着手;未得逞;意志以外原因
On the attempted crime
Abstract: attempt to commit intentional crime in unfinished for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of criminal law in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Attempts to commit a as important criminal theory,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is project will use literature, empirical analysis, historical research, more research study. Attempted crime as an object of study, combined with previous research, based on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crime of attempted legislatio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ory of criminal law, the basic problems of the concept of an attempt to commit, nature, characteristics, types, and principles of punishment system in-depth study. Pay attention to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and judicial practice, expanding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the attempted crime research and legislation to improve the proposals.
Keywords: attempted crime; proceed; did not succeed; reasons other than the will
作为犯罪形态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认定的一个难点。
犯罪未遂,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近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刑事立法上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运用文献法、实证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以犯罪未遂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前人的相关研究,重点分析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预备、中止、既遂问题认定方面的区别,拓展犯罪未遂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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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间如梭,转眼就要毕业了,回想几年的大学生活,心中充满无限感激与留恋。
感谢母校为我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使我们能够在此专心学习,陶冶情操。
向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本文得益于他的细心指导,从论文的选题到结构的安排,从观点推敲到字句斟酌,无不凝聚着他的心血。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师恩重于山,师恩难报。
我只有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努力做出点成绩,回报母校、回报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