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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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幼⼉园的伤害事故是很经常出现的,那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有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1.幼⼉园不是在园孩⼦的监护⼈幼⼉园是不是在园孩⼦的监护⼈,是认定幼⼉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

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承担监护⼈:1.祖⽗母、外祖⽗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可见,监护⼈是基于亲权和以⾎缘关系为纽带⽽产⽣的法定职责,中⼩学⽣及幼⼉园的幼⼉属于未成年⼈,其⼈⾝安全应当受到监护⼈的保护。

幼儿意外事故法律规定(3篇)

幼儿意外事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时期是人生中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由于幼儿自身认知能力有限,生活经验不足,容易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为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规范幼儿意外事故的处理,维护幼儿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幼儿意外事故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幼儿意外事故的定义幼儿意外事故,是指在幼儿园、托儿所、家庭等场所,由于管理不善、监护不力、设施设备缺陷等原因,导致幼儿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

三、幼儿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1. 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2)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滑设施等,确保幼儿活动场所的安全。

(3)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幼儿的健康问题,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4)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在发生幼儿意外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家长。

(5)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在发生幼儿意外事故后,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家长的法律责任(1)家长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2)家长应当确保幼儿在家庭活动场所的安全,如不留幼儿独自在家、不在危险地带玩耍等。

(3)家长在发现幼儿受到伤害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伤害扩大。

(4)家长在发生幼儿意外事故后,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设施设备供应商的法律责任(1)设施设备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2)设施设备供应商在发现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3)设施设备供应商在发生幼儿意外事故后,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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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杰和小涛在幼儿园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 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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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幼儿受第三人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 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 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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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 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 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 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 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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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种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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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罚幼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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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杰上课哭闹,老师张某罚其在墙边站立。小杰仍然不停哭闹,张 某恼怒,失手将其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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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儿相互打闹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 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幼儿在园内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受伤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法律分析,为幼儿园、家长及相关责任人提供法律参考。

案例简介:某幼儿园内,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中,因滑梯旁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从滑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存在过错,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幼儿的教育机构,有义务对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1)幼儿园的防护措施不完善。

根据《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园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本案中,滑梯旁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幼儿从滑梯上摔下,幼儿园存在过错。

(2)幼儿园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充分履行安全教育责任,导致幼儿在活动中发生意外。

2. 家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有义务对幼儿进行监护,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1)家长在送幼儿入园时,应当关注幼儿园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若家长在送幼儿入园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幼儿园反映,要求幼儿园整改。

(2)家长在幼儿入园后,应当关注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状况,发现幼儿受伤等情况,应当及时与幼儿园沟通,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北京立天律师事务所

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北京立天律师事务所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园外活动,未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幼儿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 小天使艺术幼儿园(公立幼儿园),为了改善老师的福利待遇,发动每位老师集资,在市中心筹备设立一家“小天使”婴幼儿用品商场。商场开业当天举行了非常隆重的庆典仪式,幼儿园还专门安排园内小朋友在仪式上表演舞蹈节目。小丽也是这群孩子中的一员。谁知正当她兴高采烈地舞台上上蹦蹦跳跳时,突然被台面上的话筒线绊了下,重重地摔倒在舞台上,造成右手脱臼骨折。后虽经治疗,但右臂却再也无法完全伸直,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丽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问该幼儿园是否应对小丽的受伤承担责任?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 2008年秋,杨某利用被告某小学的教室和桌凳在该小学院内开办学前班。原告路某将四岁的男孩常某送到该学前班,将孩子交给被告杨某,当天上午第一节课课间,由于小学大门未落锁,常某私自出校门,上第二节课时,杨某发现常某不在教室,即与路某多处寻找,后在被告某电站的引水渠内发现常某已溺水身亡。据现场情况,被告某电站的引水渠流经某小学附近,距学校门口不足30米。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幼儿园(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幼儿人身安全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伤害事故处理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某市某幼儿园,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中不幸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

事发后,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评析1. 幼儿园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幼儿园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幼儿安全,导致幼儿发生伤害事故,幼儿园存在过错。

(2)幼儿园存在疏忽大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对滑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滑梯存在安全隐患,幼儿园存在疏忽大意。

3. 幼儿园赔偿责任的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摇篮,其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幼儿园伤害案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对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与预防进行深入研究。

二、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了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幼儿的侵权责任。

2. 赔偿范围幼儿园伤害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2)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治疗、护理、鉴定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4)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造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7)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3. 责任划分(1)幼儿园的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幼儿园之外的第三人导致幼儿受伤的,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混合过错责任:幼儿园和第三人共同导致幼儿受伤的,幼儿园和第三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诉讼程序(1)起诉: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幼儿园或第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应提供证据证明幼儿园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幼儿园伤害法律规定(3篇)

幼儿园伤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是孩子们学习知识、培养兴趣、形成良好习惯的重要场所。

然而,近年来幼儿园伤害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幼儿园伤害事件的发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幼儿园伤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幼儿园伤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二、幼儿园伤害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幼儿园伤害是指幼儿园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因幼儿园、教职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事件。

幼儿园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被害人:幼儿;2. 侵权人:幼儿园、教职工或者其他责任人;3. 侵权行为:幼儿园、教职工或者其他责任人违反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导致幼儿人身伤害的行为;4. 侵权后果:幼儿的人身伤害。

三、幼儿园伤害的法律责任1. 教育机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措施,防止幼儿在校园内受到伤害。

若因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幼儿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教职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若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导致幼儿受到伤害,教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其他责任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幼儿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幼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1. 预防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设施设备:幼儿园应当确保校园设施设备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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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杰上课哭闹,老师张某罚其在墙边站立。小杰仍然 不停哭闹,张某恼怒,失手将其打成重伤。
20
2.幼儿相互打闹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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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二条, 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学生有 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 难于知道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27
(四)、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门规章: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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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 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 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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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种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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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罚幼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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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杰和小涛在幼儿园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 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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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幼儿受第三人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 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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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 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 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 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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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 明明在午休期间违反作息纪律,从幼儿园大门溜出玩 耍,被机动车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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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型范围
《办法》第九条:幼儿园需要对如下情形之一造成的事 故承担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 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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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 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 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14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 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的;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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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1.时空范围 2.类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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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空范围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 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 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及其处理
主讲人
老师体罚幼儿致幼儿伤害、幼儿相互打架受伤幼儿园 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幼儿园以外的第三 人伤害,责任该如何分担?
2
目录
Contents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三、案件处理程序
3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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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 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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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园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 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5
案例
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 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 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的;
15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 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 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8
案例
某幼儿园组织幼儿去公园游玩,小红在玩耍时不慎落 入湖中。虽经及时抢救,仍然不治身亡。
9
除外责任
《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 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 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 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 围外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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