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报告
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一、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标准,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的标准。
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一个衡量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举证责任就完成。
第二,证明标准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法院必须根据案件事实来解决行政争议,法院认定事实必须有一个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就查清了案件事实。
第三,证明标准是主客观的统一。
法院判案追求的是法律事实,法律真实,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一种法律上构成的真实,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第四,证明标准包含了对证据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真实的获得是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是否合法)和量(是否充分)的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第一,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
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代表国家独立进行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始终居于领导、支配、主导地位,享有某种管理特定事物的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始终处于被领导、被支配、被管理地位,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这种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行政主体在处理事务上享有法律赋予的某些特权,调查某些事项较行政相对人更容易,更易于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保证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要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多数情况下均不如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据全面、系统。
所以,行政诉讼原则上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既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又能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

收 稿 日期 :0 9 1 一 3 2 o — 1o
作者简介 : 马
丽 (94 )女 ( 18一 , 汉族 )河 南开 封人 , , 河南 大 学 民生 学 院教师 。研 究方 向 : 法学 、 政法 学 。 宪 行
・
4 8・
d il.9 9 .s.0 8 94 . 1 .1 1 o:O3 66i n10 - 6 02 00 . 6 s 0 0
行政 诉 讼证 明标 准研 究
马 丽
( 南 大 学 民生 学 院 , 南 开 封 4 5 0 ) 河 河 7 04
摘
要 : 诉讼 证 明标 准是行 政诉讼 证据 制度 中的一 个基 本 问题 , 行政 在诉 讼理论 和 实践 中具有重要 的地
担 的不 利诉讼 后果 ” 。根据 举证 责任 的双重涵 义 , 对 应作用 于证 明标准 的功能 也是 双重 的。从行 为意义
映客观 实际这 点也是 毋庸置 疑 的。 但是 , 承认裁判 者 的认识 能够达 到客 观真实 ,并不 意味着客 观真 实就 能够做 为裁判 的证 明标准 。裁判 者对案件 事实 的认 识只 能借助 于证据手 段进行 , 在诉 讼视野 中 , 没有 证
无 意义 。 因此 , 法官 的 自由心 证必须 受 到证 明标 准的
制约。 ( ) 明标 准的 制度链接—— 举 证 责任 三 证
尽管诉讼 认识 过程具 有复杂 性 ,查 明案件 的客 观真 相也有 相 当的难 度 ,但 裁判 事实是 能够正 确反
证 明标 准与举 证 责任之 间也存在 特殊联 系 。 举证 责任具有 双重 涵义 ,即行为 意义上 的举 证 责任 和结果 意义上 的举证 责任 。 中 , 为责任是指 其 行 “ 张者应 当提供证 据 的责任 ” 结果 责任是指 “ 事 主 , 在 实处 于真伪 不 明状 态时 ,主 张该事实 的 当事 人所承
行政起诉状分析报告

行政起诉状分析报告1. 引言本文档是对一份行政起诉状的分析报告。
行政起诉状是一种诉讼文书,由行政当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
本报告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行政起诉状进行分析:案件背景与重要事实、法律问题、诉讼请求、证据等。
最后,根据对行政起诉状的全面分析,我们将对该案件进行综合评价。
2. 案件背景与重要事实本案涉及行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根据起诉状所述,行政当事人是某公司,而被告是某地方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
起诉状中列举了以下重要事实:1.行政当事人在某地区申请了一块土地用于商业用途。
2.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该土地申请。
3.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土地申请时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3. 法律问题基于上述事实,本案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土地申请办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行政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合法权益保护。
4. 诉讼请求根据起诉状所述,行政当事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土地申请。
2.要求行政机关赔偿行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证据起诉状中列举了以下证据来支持行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1.行政当事人提交的土地申请材料。
2.监察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行为不当的问题。
3.相关法律法规,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6. 案件分析根据对行政起诉状的全面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行政机关确实在该案件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办理期限规定。
2.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损害了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请求。
7. 综合评价在综合评价该案件时,我们认为行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充分、合理,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实存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了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法》 刑事诉讼法》 和《 对证 明标准问题也作 了与之大 致相 同 的规定 。因此 , 立法 上看 , 国三大诉讼 法 从 我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 的审查对象 , 而具体 确定 的证 明标 准是 相 同的 , 即都是 证 据 确 实 、 分 。 充 行政行 为种 类繁 多 , 有类 似 于 司法 活 动的行政 裁判 , 这 一证 明标准 既包 括 对证 据 质 的要 求 , 包 括 对证 有依 申请 的行政行 为也 有 依 职权 的行 政行 为 , 赋 也 有 据 量 的要求 , 主要指据 以定案 的证 据均 已查证属 实 ; 权 的行政 行 为也有 剥夺 ( 制 ) 限 权利 的行政 行 为 , 甚
乏 可操作 性 , 结果 只能是 该标 准被束 之 高阁 , 同 其 形 虚设 。在 此情 况下 , 务 中不 同 的法 官在 事 实 与证 实 据之 间 的理 解和 操 作上 各 自为政 , 却均 能 找 到各 自
裁 判 的理 由与根据 。 ( )行政诉 讼客 观真 实标 准 , 响行政 效率和 二 影
[ 摘
要] 在行政诉讼证 明标 准问题上 , 应该直面现 行“ 客观真 实” 准的缺陷, 鉴 大陆法 系国家诉讼 法 中普 标 借
适的法官 自由心证标准。同时, 不能照搬 国外行政 诉讼证 明标 准 , 而应 结合我 国的行政 实践 , 构建 多层次 的行 政诉
讼证 明标准 , 可将其设 定为排除合理怀疑标 准、 占优 势盖 然性 标准、 理可能性 标准 , 据不 同的案件 情形对应 适 合 根
准要求 不 同案 件 势 必 影 响行 政 效 率 。 同时 , 响 当 影 事 人对 行政 审判 的尊重 , 而影 响 司法 既判 力 。 进
证 据但 不足 以推 翻 其 主 张 , 当事 人 即 可据 此 免 除 该 证 明责任 , 则 就 可 能败 诉 。特 殊 民 事 案件 如 口头 否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合理充分地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才能取得诉讼的胜利。
因此,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
合理性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需要通过合法、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首先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是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就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反驳,并且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即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的充分性。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所谓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需要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说服法院,从而取得诉讼的胜利。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转移和证据的充分性。
只有充分理解并且合理运用这些证明标准,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胜利。
因此,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都需要认真对待证明标准,充分准备证据,以便能够在诉讼中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的,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 作 出具 体 行政行 为 : . 要证 据 不 足 的 ;. 用 法 1主 2适 律 、 规错 误 的 ; 。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 越 职 权 法 3违 4超 的 ; . 用 职权 的 。 ( ) 告 不 履 行 或 者 拖 延 履 5滥 三 被 行法 定 职责 的 , 判决 其在 一定 期 限 内 履行 。( ) 四 行 政处 罚显 失公 正 的 , 以 判决 变 更 。第 6 条 规 可 ” 1 定 :人 民法院 审理上 诉案 件 , 照下 列 情 形 , “ 按 分别 处理 :一 ) 判决 认 定 事 实 清楚 , 用 法 律 、 规 ( 原 适 法 正确 的 , 判决 驳 回上 诉 , 持 原 判 ; 二 ) 判 决认 维 ( 原 定事 实清 楚 , 适 用 法律 、 规错 误 的 , 但 法 依法 改判 ; ( ) 三 原判 决认定 事 实不清 , 证据 不 足 , 者 由于违 或 反法定程序可能影 响案件正确 判决的 , 裁定撤销 原 判 , 回原 审人 民法 院重 审 , 可 以查 清 事实 后 发 也 改判 。当 事 人 对 重 审 案 件 的 判 决 、 定 , 以上 裁 可 诉 。由此 可 见 , 国行 政 诉 讼 证 明 标 准 是 事实 清 ” 我 楚 , 确 实 充分 , 证据 即客观 真 实 的证 明标 准 。这一 证 明标准 既 包 括 对 证 据 质 的要 求 , 也包 括 对证 据 量 的要求 , 内 涵 主要 指 : 1据 以 定 案 的 证据 均 其 () 已查证 属 实 ;2 案件 事实 均 有 必要 的证 据加 以证 () 明 ;3证据 之 间 、 据 与 案 件 事 实 之 间 的矛 盾得 () 证 到合理 排 除 ;4 得 出 的 结论 是 唯 一 的 , 除 了其 () 排 他可能性。这 四点必须 同时具 备, 也即证据 的质 和量都符合要求 , 才能认为证据 已达到确实充分 的程 度 o 种一 元 化 的证 明 标 准 不仅 抹 杀 了行 J L这 3 政诉讼各类案件性 质的不 同, 也背离 了现代诉讼 中的程序正义价值 , 产生了许多现实难题。 在行 政诉 讼 中 , 观 真 实 的证 明标 准 过 于严 客 格, 暴露出 一 系列 问 题 , 主要 表 现 为 : 方 面 , 用 一 适 上 的不统一 , 的法 院适 用过 高 的客 观真 实证 明标 有 准 , 的 法 院基 于现 实 的考 虑 , 用 较 宽 松 的标 而有 适
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兼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之应然关系

河南理 工大学学报( 社会 科学版) ,第 7卷 ,第 1 ,2 0 期 0 6年 2月
Junl f ea oyeh iUnvrt S c l c ne) o.,No 1 e .0 6 ora o H nnP l cnc i s y(oi i cs ,V i7 t ei aS e . ,F b2 0
a miitaiel iain s o l e sih l ih r t a h ti h d nsrtv rc d r , tkn d nsr t t t h ud b l t hg e h n ta n tt
对 行 政 诉讼 证 明标 准 的思考
兼 论行 政 诉讼 证 明标 准 与行 政 程 序 证 明标 准 之 应 然 关 系
熊 洋
( 汉 大 学 法学 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武 3 0 2
摘要 :从 立 法上 看 ,我 国行 政诉讼 的证 明标 准是 证据 确 实、充分 ,这一标 准存在 着明显 的不合 理
ta i epr cdur r tv o e e
XI ONG n Ya g
( col fL w , Wu a nvri Sho o a h nU iesy, Wu a 3 0 2 C ia t h n4 0 7 . hn )
Ab ta t F o l ilt g, t ep o ig sa d r fa mii rt e l iain i r a n uf in , sr c : r m e sai g n h rvn tn a d o d ns ai i g t s e la d s f ce t t v t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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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e e t nhpbt e e rvn a d r d ns aie ig t na da mii h l i si went o igs n a do ra o e hp t fa mii rt t a i n d ns t v li o —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首先,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能力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据能力强的证据,可以更好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证据能力弱的证据,则可能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搜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满足证据能力的要求。
其次,证据质量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是最为重要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捏造的或虚假的。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也是需要重视的,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而证据的充分性则是指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质量是影响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
最后,证据责任是指证据提供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承担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如果证据不真实或不充分,原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被告也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考虑和满足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希望相关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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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行政权X围的不断扩X,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在不断地增加。
行政诉讼便成了解决行政纠纷最主要的途径。
因此,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影响。
就行政诉讼制度而言,行政证据制度是它的核心;就行政证据制度而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它的核心。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证明标准。
然而,随着行政案件的复杂化,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显得过于单一。
这不仅不利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而且这种证明标准要求过高,并不适合所有的行政案件。
况且,这种证明标准只是相关学者从相关法律规X中概括出来的,立法上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给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再结合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来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完善。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证明标准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
证明标准不仅对当事人举证具有指导意义,也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以证明的标准,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于什么是证明标准,可谓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是法律规定的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
①但是,对证明标准内涵的界定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与法律真实、自由心证和举证责任密切相连,后者构成了前者的合理外延。
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自由心证在证明过程中如何运用以及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才是讨论证明标准内涵的核心问题。
(一)证明标准与有关概念的比较1、证明标准与法律真实目前,我国三大诉讼采取统一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又称客观真实证明标准。
尽管诉讼认识过程具有复杂性,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也有相当的难度,但裁判事实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这点也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承认裁判者的认识能够达到客观真实,并不意味着客观真实就能够作为裁判的证明标准。
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借助于证据手段进行,在诉讼视野中,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有什么样的事实。
以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标准,实际则是对裁判者提出了勉为其难的要求。
因此,我国应放弃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建立以盖然性为尺度的法律真实证明标准。
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实体法①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第281页。
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①2、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目前世界各国所普遍采取的一种证据制度,其含义为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②证明标准约束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可以解释为法官在证据认知基础上,将自己做出的心证结果与证明标准进行比对、衡量,达到了证明标准才可以根据此心证作出判决,这一比对的过程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
达到这一程度,便可使受证据支持的事实获得法律意义,成为法院依法判决的基础。
因此,从心证的形成过程来看,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既是自由心证过程的终结,也是证明标准的达到。
这个过程仿若“跳高”,跃起的总高度可形象比喻为“确信”的程度,而证明标准就如同“横杆”,只要跳高者跃过横杆,就表明证明达到要求。
但事实上,跃过的高度完全有可能超越横杆的高度。
也就是说,内心确信的达到程度很可能会超越于证明标准的尺度。
证明标准构成了对自由心证的一种内在限制,缺失证明标准,自由心证毫无操作性可言,心证结果也将毫无意义。
因此,法官的自由心证必须受到证明标准的制约。
3、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之间也存在特殊联系。
举证责任具有双重涵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其中,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对待证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事实不能得以证明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X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
③根据举证责任的双重涵义,对应作用于证明标准的功能也是双重的。
从行为意义而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适用证明标准的前提。
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由何方提供证据,而证明标准则是提出证据的质、量要求。
从结果意义而言,举证责任的设计与败诉风险有关。
当证据在质和量上都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所要求的程度时,法官无法形成最终的内心确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便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制度作出判决。
证明责任回答的是谁负责提供证据,而证明标准回答的是负责提供证据的人需要提供的证据的质和量。
证明案件事实达不到证明标准要求的尺度,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由此可见,是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取决于证据能否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
(二)证明标准的内涵综上所述,从证明标准与法律真实、自由心证和证明责任的关系入手,可以对证明标准的内涵作如下理解:(1)证明标准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到证明的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是达到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2)证明标准是法官对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形成内心确信的尺度,是建立在自由心证基础上的法定标准;(3)证明标准既是衡量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也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何时介入证明程序的标准。
①熊俊:《“法律真实”之分析》,载《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②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第25~26页。
③X卫平:《证明责任概念解析》,载《XX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通过以上对证明标准内涵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界定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在证据的质和量上所应达到的法定要求;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行政案件事实,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
高家伟博士认为“它具体包括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①具体来说就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证明标准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或者说其举出的证据足以让法官作出对其有利判断的程度;从法官的角度而言,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对证据进行衡量、判断,从而得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论所应依据的标准和尺度。
其基本要求有两个:法定性和最低性。
法定性指事实认定须受证明标准的规X,不符合证明标准要求的裁判无效。
最低性指事实认定以证明标准规定的证明状态为底线,保证最低限度的司法正义。
(四)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民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行政诉讼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构成了我国三大诉讼体系,由于它们各自调整的X 围不同,所以各种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般认为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司法证明程序中要求最高的一种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般认为是优势证明标准。
所谓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法庭按照证明效力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在证明标准的适用上与前二种诉讼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案件审查因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同,所以采用证明标准上也就有所不同。
(五)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意义由于行政诉讼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重要意义:1、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区别于刑事、民事诉讼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具有司法审查性。
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就已发生并完结,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已由行政机关做出了处理并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是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标准与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采用的证明标准系同一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只是以自己对被告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判断来印证和审查被告自己的判断,但前者无疑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审查机关采取什么样的证明标准直接决定着审查的强度,决定着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能否得到确认。
在具体行政程序中证明标准缺位的情况下,完善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更是具有非凡的意①高家伟著:《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1998年版,第167~168页。
义。
2、确立恰当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有利于在行政执法效率的保障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之间寻找最佳的结合点行政诉讼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公民个人权益与国家行政权力之间的冲突,其目的在于监督和维护国家行政权的合法运行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统一。
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确立不恰当的证明标准,那么就会降低行政执法的效率、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
3、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行政行为终究是要由行政执法人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做出,人的因素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法律规定的再完善,终究也是要通过人去执行;法律对人的控制规定的再细致,也难以真正高效地控制XX行政,即使能够,那也是一种高成本的途径,并且很难达到最佳的效果。
因而,有学者指出,法律不是万能的,不仅法律是控制行政的有效手段,道德也是制约行政的有效手段,道德的制约往往通过规X的形式来约束人的不道德行为。
行政道德规X主要在于约束行政公务人员的不良行为,以期实现行政权有序、高效运转之目的,它与行政法律规X具有相同之目的和效用。
因此,法律控制和道德约束必须相结合,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自律对于行政人员的依法行政比法律强制更为有效。
体现在治理XX行政上,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和发挥行政道德对行政人员的约束作用,通过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使行政人员自觉、主动地避免XX行政。
二、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中国传统的诉讼模式是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虽没有对证明标准做出直接规定,但从相关法律条文中,清楚地体现了有关证明标准的原则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