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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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权责明确、互利互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强化责任,推动管理水平提升,优化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广大业主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二)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满足业主需求;(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社区安全;(四)宣传和推广业主自治,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九条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办法;(二)选举或者更换物业管理企业;(三)审核和决定物业费用使用;(四)决定修缮或者改建小区公共设施;(五)制定和修改公共秩序规章制度。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及时、高效地解决业主的请求和投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保持公共卫生和安全。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和公共事业费等。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对《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系列地方标准)》的思考

对《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系列地方标准)》的思考

6中国物业管理RO RTY M N G M N T 【产业论坛】P ROP ERTY F ORUM郭广宝■文/郭广宝翟雪丽(山东省系列地方标准)2011年12月17日对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业来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日子。

当日,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系列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规范》)顺利出台,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这是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物业服务系列标准,与2005年发布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相比,新的物业服务标准涵盖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住宅物业、中小学物业、高校物业、医院物业、写字楼物业、商业物业及工业园区物业7项物业服务标准,均对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秩序维护、保洁、消防安全等服务内容和质量作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规范》将于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物业服务规范》出台的意义《物业服务规范》的出台,对物业管理相关主体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首先,《物业服务规范》的出台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提供了参考依据。

《物业服务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秩序维护、保洁、消防安全等服务内容和质量作了明确规定。

在住宅物业中,还进行了服务质量分级,共分成一星级至五星级共五个服务等级,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不同星级的物业服务质量在各项服务中有不同的要求。

今后,业主需要什么服务内容,需要什么标准的服务,就可依据《物业服务规范》的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其次,《物业服务规范》的出台可以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的产生。

有了《物业服务规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时,就可对约定内容更加细化,对约定标准更加明确,出现纠纷时要判定“谁是谁非”,只要对照合同内容和标准就行,从而可大大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的产生。

当然,这也需要有关各方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更加细化,标准更明确。

其三,《物业服务规范》的出台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检查依据。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便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⒈物业:指适用于不动产的管理、维修和服务活动。

⒉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成立、为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企业。

⒊物业管理人员:指从事物业管理的监管人员。

⒋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协助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⒈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注册,具备相应资质,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⒉物业管理公司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提供培训和考核。

⒊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业主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成,按比例选举产生。

⒉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并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合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⒈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⒉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⒊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物业环境的清洁,定期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养护。

⒋日常维修管理:及时修缮物业内的故障设施,维护物业价值。

⒌公共秩序维护:协助业主委员会维护物业内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七条物业费的征缴与使用⒈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

⒉物业费的使用应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八条物业管理的监督责任⒈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⒉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居民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执照等。

050401-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050401-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2005年4月1日起实施)xx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前言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业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3.2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3.4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5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7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

3.8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3.9xx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2005-02-05 发布2005-04-01 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业: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3.2 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 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3.4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5 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7 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

3.8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3.9 大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3.10 中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组织自行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对所拥有的楼宇、物业共有的设施设备、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同财产实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以及组织和协调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业主自治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协调业主、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和集体共有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主要表现为:(一)参与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二)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评定其工作业绩;(三)参加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和建议;(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业主的物业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二)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执业地(以下简称物业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二)有符合物业管理业务要求的专用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定比例设置业主代表或代表机构,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ICS 03.080.99A 12备案号: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523—2005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2005-02-05 发布2005-04-01 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业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3.2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3.4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5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7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工贸企业园区、物流仓储中心、旅游景区等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日常生活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服务便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工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物流仓储中心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景区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业主权益,提供安全、便利、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业主投诉、建议等信息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时处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能力;(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清晰真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不得泄露业主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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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02-05 发布2005-04-01 实施前言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业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3.2 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 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3.4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5 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7 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

3.8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3.9 大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3.10 中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3.11 小修工程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4 分类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中的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的不同,将物业管理服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5 服务质量要求5.1 一级5.1.1 基本要求5.1.1.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5.1.1.2 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

5.1.1.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涉外物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

5.1.1.4 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对各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5.1.1.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仪表仪容整洁规范。

5.1.1.6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20 分钟内到现场做应急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100%。

5.1.1.7 在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

提供相关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活动;每年组织 2 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5.1.1.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5.1.1.9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5.1.1.10 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报告。

5.1.1.11 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话、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面不低于90%;每年至少 2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98%以上。

5.1.1.12 获得国家或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制订相应的争创规划。

5.1.2 房屋管理5.1.2.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维修、保养记录完整准确。

5.1.2.2 每年3 次以上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

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5.1.2.3 每3 日1 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开闭灵活,无异常声响;门窗玻璃无破碎。

每年3 次以上(雨季前须安排1 次)对屋面泄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雨季前 1 个月要对屋顶进行检查,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做出专项维修计划,与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协商安排专项维修。

5.1.2.4 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与业主在装修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1.2.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违反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1.2.6 墙体表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遗缺,修补墙面的粉刷层及面砖应保持与原墙面色差、材质一致;墙面无明显污迹。

5.1.2.7 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5.1.2.8 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每月检查1 次,保证标识清晰完整。

5.1.3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5.1.3.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98%以上,急修及时率达100%。

5.1.3.2 设施设备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准确、完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1.3.3 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1.3.4 属于小修范围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1.3.5 每年保养1 次水泵,泵房整洁,每年不少于2 次清洗水箱、蓄水池,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水箱、蓄水池管理应具备一箱一卡,不定期对泵房、管道进行除锈、油漆。

保证二次供水正常,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5.1.3.6 保证电梯24 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2 小时内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立即到现场做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如因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或由业主要求专人驾驶的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突发事件或维修保养除外) 。

5.1.3.7 消防泵每月启动1 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1 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月巡查1 次,保持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月检查报警功能是否正常;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对火灾探测器进行检测;每年1 次检查消防龙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 1 次放水检查;每月检查 1 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消防通道畅通。

5.1.3.8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5.1.3.9 不定期巡查路面、侧石、井盖、休闲椅、凉亭、小品、水景等,健身设施、儿童乐园随时检查,发现损坏的,一周内修复。

保持道路和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保持景观原貌,保证室外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需更换除外)。

每周1 次巡视检查喷水池、水泵及其它附属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重大节日前应对景观设施进行安全、功能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各项设施运行正常。

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识齐全、规范。

5.1.3.10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8%。

损坏的应在24 小时内修复。

5.1.3.11 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识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

5.1.4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5.1.4.1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受过相关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培训,持证上岗;以中青年为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体态良好;每周定期参加安全保卫知识与技能的岗位培训,掌握基本安全护卫技能,能恰当地处理和应对护卫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实战演练;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器械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会讲普通话;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5.1.4.2 物业区域各出入口24 小时值班,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 设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对不熟悉人员进入,可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业主,决定是否放行;对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其他劳务人员实行登记;对进出车辆实行证、卡管理;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进行记录。

5.1.4.3 根据物业特点,制定详细的巡逻方案,原则上每2 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增加巡逻频次,有巡逻记录;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巡逻人员 5 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

5.1.4.4 设有监控中心的,应对控制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并保证24 小时开通,监控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5.1.4.5 有火、水、警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 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5.1.4.6 物业区域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有专职人员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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