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重庆三峡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三峡高中德育学分制管理方案范文

三峡高中德育学分制管理方案范文第一篇:三峡高中德育学分制管理方案范文三峡高中德育学分管理制度(试行)一、实施《德育学分制》的意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学校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主阵地,这给学校的德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现行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下,尤其是新课程改革形势下,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不仅要着眼于升学的成功,更着重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其目的就在于使学生将来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施展自己的才华,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高中阶段是形成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关键期,现在有部分学生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自己的严格要求,规则意识淡薄,纪律涣散,在行为习惯、思想道德、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
尤其是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施学分制的今天,将学校德育工作纳入学校实施新课程的框架下,进行统一思考,构建德育学分的教育机制是提高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积极探索。
德育学分是根据德育要求和中学阶段的特点,结合学校德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把德育的管理过程和结果学分化,把学生在校内外的实践活动、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表现学分化,把学生的表现和班集体的成长结合起来学分化,由此构建德育学分评价机制。
学校实施《德育学分制》,既是为了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懂得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引导学生为自我发展做积极准备,懂得先成“人”后成“材”的道理,逐步铸就诚信、积极、独立、和谐的个性。
让学生在生活中学会克制、学会生活、激励自我,学会分析判断和选择,成为一个受欢迎和尊重的人、一个发展进步的人、一个追求幸福的人,从而成为建构自我有意义人生的主体。
这是我校实施《德育学分制》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二、实施《德育学分制》的原则《德育学分制》是用学分来反映学校德育的要求和评价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规范的一种德育管理制度。
它把隐性的道德尽可能显性化,给学生的日常行为、参与社会实践等作量化评价,让问题的长期效应在短期内有所反映,从而建立长效的德育管理机制。
三峡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三峡大学教务处

三峡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三峡大学教务处三峡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三峡大教字〔2005〕36号为了规范选课程序,指导学生正确有效地选课修读,按照《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一、选课原则1、学校实行以弹性学制和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
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制),允许学生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通过按学期选课修读,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业。
2、学生选课必须以所在年级修读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修读课程、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3、每学期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数为16至26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不超过30学分;选课学分数若超过30学分者,必须经导师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4、凡已修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0者,在选择下学期修读课程时,允许在选满26学分课程的基础上增选2至5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3者,允许在选满26学分课程的基础上增选3至6学分的课程。
增选课程应听取导师的意见。
5、学生选课时,应注意课程的修读顺序。
有明确先后修读顺序规定的课程,若先修课程未修读者,不得选修后修课程。
6、学生一般应在选定其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的基础上,再选修与必修课时间不相冲突的选修课。
7、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选择专业方向模块课程确定专业方向;亦可按各学院的统一部署,在适当的学期统一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8、学生必须严肃认真对待选课,每学期开学第2周起学生所选课程一般不再进行退选、改选。
二、选课程序1、选课前的准备每学期放假前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的《学期网选课课程表》。
(1)学生应认真阅读并掌握本年级所修读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生选课单》,确定所选课程及学分。
学生也可设计适合自己的《学生选课单》。
(2)导师应熟悉所指导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填写的选课单进行审核签字。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在充分、有效的使用教学资源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安排的计划性、教学管理的严格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主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选课学习,以学分计算学习量,实施中途淘汰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自己的能力,比规定的学制年限提前或延迟毕业。
第三条学生选课要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修、免听部分课程。
第四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年级选课。
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即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应征入伍者)。
第七条我校本科生实行三学期制,两个标准学期均为18周,一个小学期为5周,每年放假11周。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为全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九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按照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教学日历和《本科教学任务安排》组织实施。
任选课、辅修专业课、讲座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课程可安排在小学期实施。
第十条课程设置课程按专业设置,分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一)必修课: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限选课: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学若干门课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学籍管理规定 三峡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三峡大学对该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管理所制定的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三峡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峡大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三峡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复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合格但未在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峡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

三峡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第四十五条缓考不单独命题,应与该门课程的下一轮次考试同堂、同卷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第四十六条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0”分。
以后视其表现,由学院决定是否给其重新学习机会。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七条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
具体按《三峡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四十八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九条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者;(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应作退学处理者;(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一)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十章休学与复学第五十二条学生因伤、因病或其它原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含六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因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它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
第五十四条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应予休学。
第五十五条休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超过批准的休学期限如需继续休学者应重新办理手续,否则按第六十六条第四款办理。
关于博学计划实验班课程学分问题说明的通知

教务处〔2010〕47号关于博学计划实验班课程
学分问题说明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因学校实行学分制以来,许多学生对学校博学计划实验班的学分问题存在一些疑问,结合《重庆三峡学院博学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特作如下说明:
1.通识理论平台与其他普通本科专业该平台的必修课相同;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平台课程按2008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选课。
2.如果博学计划平台课与本专业的专业课相同,可用专业课的学习代替博学班该课程的学习,但公选课不能代替博学班的课程学习;博学平台课程学分,可以冲抵公选课、专业方向选修课以及部分学科专业必修课和部分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3.博学平台课程学分计入学分绩点。
博学计划实验班的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为160学分,可免费超修15学分,请各院(系)加
强学生的选课指导,确保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应修学分。
教务处
2010年11月17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博学计划学分通知
送:校领导
重庆三峡学院教务处 2010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30份)。
奖学金评分细则

重庆三峡学院学生教育管理综合量化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逐步增强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推动我校学生工作创先争优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对学生作出科学、全面地评价,使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特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组织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学生的考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辅导员具体执行。
各类考评材料必须真实、详细、具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考评一次,根据考评结果排出名次,作为评定奖学金和其它评优评先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各院(系)必须以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违反本条例。
若专业需要制定本专业的执行细则,必须书面报告学生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二章学生素质量化分的计分方法第六条学生素质量化分根据表《重庆三峡学院大学生素质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计算。
重庆三峡学院大学生素质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第三章学生综合量化考核的实施办法及计算公式第八条学生综合量化评分是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负责,各班在班主任指导下,由各班班委,团支部具体负责记录,每月在同学中公布一次,并向院(系)交一份。
各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每学期末,由各班学习委员汇总每个学生学习方面的分值,由各班班长汇总学生的素质量化分,再交院(系)复查。
各班负责各项记录的同学,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考核,并要求对每个同学素质量化分数的考评依据认真做好记载,以便复查和学生查询。
第九条对于实行非学分制的学生,量化最后总分计算公式:总分=((∑Ci+0.8∑Dj)/(m+0.8n))×80%+(素质量化分÷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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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重庆三峡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学院教〔2010〕19号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学生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三)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四)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当学期的学籍。
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持本人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还须同时出具缴费凭据)到院(系)办公室签字盖章。
(三)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五)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第五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本科生可在3~6年内完成本科学业,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内。
第六条主修、辅修本科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从第二学年起,可选择学校确定的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条免听若因为课程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等,可以申请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
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同时出具本学期所选课程安排表,经指导老师审核、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及课程承担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免听自学该门课程。
但须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实践)、阶段性测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并参加该课程的统一考核。
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者视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注明“免听”字样。
申请免听课程累计两次未达到规定分数者,取消其再次申请免听的资格。
第八条免修本科生两学年后,已修课程无补考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对后续课程有能力通过自学掌握者,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有关院(系)提出免修申请。
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任课教师同意,并按要求完成作业及实验(实践)后,参加上一年级相应的课程考核,对上一年级没有开设相应课程等特殊情况则另行组织免修考核。
考核成绩在85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取得该门课程成绩,并注明“免修”字样。
申请免修课程累计两次未达到规定分数者,取消其再申请免修的资格。
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6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5。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病残等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生证明,体育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选“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合格可获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成绩应注明“保健体育”字样。
第九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内实验或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不能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三章选课第十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注册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修业进程。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条件和兴趣爱好,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二)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学分数应不少于14学分,不超过30学分。
选课学分数超过30学分者,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并报所在院(系)领导审批。
(三)有课内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若实验部分单独记载成绩的,学生必须同时通过理论和实验考核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四)各类选修课程一般开课人数下限定为25人,不满25人的原则上不开课。
其他具体选课内容参照《重庆三峡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需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的1/3者;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成绩注明“取消资格”。
未取得考试资格或未选课的学生,若擅自参加本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3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按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在校期间因病住院,需持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应事先函(电)向所在院(系)续假,返校时必须持乡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院(系)办理补假手续。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必须持当地医院诊断书请假。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请假时,需提供相应证明。
(三)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
若因特殊原因请假,一周内由领队教师批准,一周以上须函(电)告所在院(系)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绩点。
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学期总成绩评定方法,按照《重庆三峡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课程考核违规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为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制将学生学习成绩与学分两种因素结合起来。
(一)课程绩点若某门课程的百分制成绩为n ,则。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包含任意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等的课程绩点为0。
第十八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平均绩点<1.4的,学校将给予警示。
第十九条经学生所在院(系)和课程承担单位批准,学生可参加对口支援学校部分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对应学校相应课程的学分。
考核可以由对口支援学校,或者本校课程承担单位进行。
经学校选派到对口支援学校学习的学生,按支援学校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后续的大学英语课程可以申请课外修读,成绩按95分记载。
已经修读的大学英语课程不再办理课外修读。
第五章缓考、补考、重修第二十一条缓考(一)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一般不准缓考。
因病、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至少于考前一天持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院(系)及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的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签字、辅导员审查、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缓考与次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未参加缓考者,按旷考处理。
(二)缓考成绩按正考记载。
缓考考核不及格者,只能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补考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在次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参加补考。
补考成绩合格者,成绩最高以60分记,课程绩点记为1.0,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三条重修(一)有以下情形者,参加课程重修:1.补考不合格者。
2.课程考核旷考者。
3.考核违纪、作弊者。
4.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5.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者。
(二)对有实验或实践环节的课程,总成绩不合格者补考、重修时理论课和实践课同时进行。
(三)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组织补考,不计入选修课程门次,不合格成绩不作学籍记载,可重修或改选。
(四)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的重修者,成绩和绩点均按取得的最高成绩记。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和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一)经考核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可以接收的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需求变化,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先征得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的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教务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发文,学生本人持教务处通知到相关院(系)、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重庆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六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