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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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及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能为:

(一)负责土地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发布;负责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管理和见证,对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交易各方主体及有关监督部门提供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督平台;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开标、评标现场影音资料的存储和归档。

(三)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进行通报曝光;协助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诚信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国资委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类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转让;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产权交易类项目: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

(五)国家战略储备类项目:国有粮食、油料等重大涉及民生物资的采购;

(六)文化、广告传媒及版权类项目:文化、体育、教育、卫生、

会展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包括文体(会展)活动冠名权、特许性经营场所经营权和文字、美术、摄影、音乐、影视、动漫、游戏、设计、艺术及软件等版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以及与版权相关权益的交易;

(七)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类的经营性项目:供水、供气、公交、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城市公交线路、道路客运线路和出租汽车营运权等;

(八)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类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九)其他需要入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八条交易项目的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外,并应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LED大屏发布。项目业主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信息内容必须相同。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进场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及竞买等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或网上进行。交易完成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招标人(采购人)出具《贵州省公共资源入场交易证明书》。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规则、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对有关部门履行交易监督职责、交易监督人员执法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易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纪违规行为等转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并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市直各部门、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等不得另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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