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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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二000年一月六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二000年一月十二日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烟花爆竹实行限定燃放、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安部门)主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交通、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教育和管束的责任。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与销售第六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烟花爆竹。

第七条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根据本市实际,实行招、投标,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贸易委员会和产权交易中心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当远离商业(工业)区、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公共设施,并符合安全、消防条件。

第九条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应当事先报经市、县公安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销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珠府〔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3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7日珠海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化工园区及化工集中区(以下统称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化工园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设立的以化工企业为主体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化工园区应当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化工园区实行“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和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辖区内设立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解决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本辖区内设立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发改、科工信、公安、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港口、市政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消防、气象、海事、邮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监管责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7日珠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个层面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确保学校师生身心健康。

(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六)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二00五年九月八日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按《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划分。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珠海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楼宇等不动产的维修、保洁、安全、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社区安全等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服务业主和住户,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公开透明,及时高效,依法行政,促进业主自治。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六条物业公司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管理物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二)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三)有相应的管理工具和设备;(四)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物业楼宇第八条物业楼宇是指由房屋构成,由物业公司委托管理的建筑物。

第九条物业楼宇的管理责任由物业公司负责,具体管理规定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物业楼宇的维修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房屋结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楼宇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消防设施,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和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二)参与决定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三)调解业主间的纠纷;(四)协助物业公司开展相关工作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选举程序、任期以及权益保障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章费用收取第十五条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并按照约定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收取、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2013年版)前言为了把握好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的审查,编者将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影响施工图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经过各专业组的讨论和总结,将相关内容编辑成本年度《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

本汇编是对过往工程项目的部分总结分析,提供给新的工程项目以参考,关于相关内容的解释,以有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为准,如有新规范、新标准、新政策,应及时执行。

本汇编的内容有:一、消防设计、验收;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

编者通过将本汇编反馈给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机构,以交流总结我市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内容,关注新规范、新政策的落实执行,促进施工图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共同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为我市创建优质工程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汇编由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与了编撰,并给予了宝贵意见和大力支持。

编者欢迎所有读者给予宝贵意见和进行沟通交流。

主编单位: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主编单位联系方式:网址:http://。

cn/Web_zqgs/联系电话:0756-*******传真号码:0756-*******电子邮箱:zh2230001@163。

com2013年12月一、消防设计、验收(2013)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2013)(一)、建筑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二)、节能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三)、结构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四)、给排水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五)、电气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六)、暖通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七)、燃气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八)、勘察报告(建筑工程类)(2013)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2013)(一)、桥涵专业(市政工程类)(2013)(二)、道路专业(市政工程类)(2013)(三)、给排水专业(市政工程类)(2013)。

广东珠海前山裕新织染厂特大火灾

广东珠海前山裕新织染厂特大火灾

八、责任追究处理
(一)前山工业集团总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1、前山工业集团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王琳,在该厂土建工 程没有全部竣工,尤其是在消防设施未安装验收的情况下,就同意裕 新织染厂港方投入使用,厂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致使火灾发生时不 能及时扑灭。 2、前山工业集团总公司行政部经理郭社友不履行与天安消防工程 安装公司签订的《水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合同》,没有督促厂方清理施 工现场堆放的大量棉花,导致在施工现场存有大量可燃物,遇电火花 引起特大火灾事故。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广东省加强生产性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建议将王琳、郭社友移 动司法机关处理。
七、紧急抢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火灾发生和厂房倒塌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非 常重视,许多领导及时赶到珠海了解事故情况,并到医院慰问伤员。 珠海市立即成立了现场抢救指挥部,动员公安、武警、驻军及有关 部门16000多人和大批车辆、机械参加抢救工作,千方百计抢救被 埋压在废墟中的人员和遗体,先后抢救出6位工人,为清除隐患, 于20日17时21分,用定向爆破法,将东半部危楼炸毁。6月19日, 成立了善后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对死难者和伤残人员不推向社会, 不推向内地,不推给伤亡人员家属的原则,动员全市各有关部门大 力做好死难者家属和伤残人员的抚恤及安置工作。死者尸体已全部 认领和火化,死者家属得到热情接待和经济赔偿,在医院住院的伤 者继续得到良好的治疗和护理。
(二)裕新织染厂有人员的责任。 1、该厂中方厂长杨育文,是该厂的防火责任人。对厂房消防设施 未安装好就投入使用,将一楼生产车间不作改造就堆放大量棉花,并 与柴油、氧气瓶等混放,在消防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后没有彻 底落实整改措施等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该厂法人代表港方老板陈裕辉,对厂房土建工程没有全部完工 和消防设施未安装好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将一楼生产车间不作改造 就堆放大量棉花,并将柴油、氧气瓶与棉花混存等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家建委《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建议将杨育文交检 查机关查处。考虑到港商陈裕辉在厂房使用时已经过前山工业集团总 公司统一,且在珠海市投资规模较大,热心支持当地的文教和公益事 业,事故发生后积极参加抢救和善后工作,建议予以从宽处理。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应急救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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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3-08-25 来源:

珠府[2001]22号
200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 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
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 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 全
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 (站)的装备;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 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 程;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八)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市、区、县公安(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
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可实施市公安局授权的消防监督 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和公民都应当积极组织或者参与消防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
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的装备购置,应当列
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维修所需的经费,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条 已列为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
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 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 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八)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九)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 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场所的,应当建立以产
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
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产权分属不同单位的同一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必须确 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完整好用。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物业管理委 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 作;
并管理、维护所管物业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住宅居民应
当确保居民住宅楼内的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并在住宅内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
畅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
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施工操作 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操 作。
电器线路和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队施工。
第十四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
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
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变更。
凡是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应当由规划部 门重新审核后,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
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不燃、
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
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在营业中必须保持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主动接受公安消防监督人员 的
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得 使用和营业。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到公安消防机构办
理核准手续。
变更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类、数量、地点、方法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没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载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供货单位不得发货。
第十八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商住楼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
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专项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 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培训合格证:
(一)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
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迅速赶赴火场,组织灭火救援,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
明火灾事故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 理或者变动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 涉、
阻挠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可以进入厂房、车间、仓库等生产经
营场所以及其他需要进入的场所;火灾发生后进行凋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
电和收集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生活和政治影响较大的供 水、供气、供电等企事业单位,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邮电
通信枢纽,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七天内作出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消防法》及《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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