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继承公证无抚养继子女(2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继子女可能并未得到抚养,但他们在法律上仍然享有继承权。
本文将探讨继承公证中无抚养继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无抚养继子女的定义及权益1. 定义无抚养继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
2.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抚养继子女与有抚养继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具体来说,无抚养继子女享有以下权益:(1)法定继承权:无抚养继子女有权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2)代位继承权: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无抚养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3)遗嘱继承权:无抚养继子女可以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
二、继承公证中无抚养继子女权益保护的现状1. 问题(1)无抚养继子女权益认知不足:部分无抚养继子女及其亲属对自身权益认知不足,导致在继承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2)法律适用困难:在继承公证过程中,无抚养继子女权益保护面临法律适用困难的问题。
(3)公证机构操作不规范:部分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对无抚养继子女权益保护不够重视,导致操作不规范。
2. 原因(1)社会观念影响:我国传统观念中,子女应尽孝道,无抚养继子女可能被视为“外人”,导致其在继承过程中权益受到忽视。
(2)法律宣传不足: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无抚养继子女及其亲属对自身权益认知不足。
(3)公证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公证机构人员对继承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导致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操作不规范。
三、继承公证中无抚养继子女权益保护的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1)加大对继承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无抚养继子女及其亲属对自身权益的认知。
(2)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普及继承法律知识。
2. 规范公证机构操作(1)加强对公证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
(2)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对无抚养继子女权益保护给予充分重视。
夫妻再婚,他们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夫妻再婚,他们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2008年小张父母办理了离婚,年仅十岁的小张决定跟随母亲生活。
母亲不久结识了同为离婚人士的王先生,两人步入婚姻殿堂。
王先生与前妻的子女并没有在身旁,因此小张和母亲、继父王先生一起组成了新家庭。
小张自初中到大学的费用都是其母与王某共同在支付,一家人生活也算其乐融融。
但好景不长,继父突然病逝。
对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众人产生了分歧。
王先生与前妻的子女们要求继承遗产,同时认为作为继子的小张无权继承。
问题来了,作为主人公的小张对于继父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吗?
在本案中应当看到,小张与王某一起生活多年,抚养小张的费用王某也一并在承担。
无论是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还是精神陪伴的角度,小张与其继父都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小张作为王先生的继子,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有下列两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一)扶养关系。
要判断是否有扶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给付抚养费”是两个重要标准。
“共同生活”需有一定的时间长度,“抚养费”承担的比例也不应过低。
所以应当综合考虑抚养的时间、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程度、家族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
通常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会依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依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
(二)
即使继父母再次离婚,之前有过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
比如说,继父离婚之后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两者间的抚养关系继续存在。
扶养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婚姻关系断裂而解除的,继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成年之后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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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因为婚姻关系而建立的一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很多人认为继子女是没有权利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其实要是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抚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话,那么在继父母去世之后,继子女也是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一、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
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3、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也应视为抚养关系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互有。
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二、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具有时间上的法定性和财产专属性。
遗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
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继承法第一继承人有哪些

继承法第一继承人有哪些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有两个: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继承人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按照法定方式继承死者遗产的时候,才需要严格区分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有第一继承人的,第二继承人是不能继承遗产的。
那么继承法第一继承人都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继承法第一继承人有哪些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
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
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特征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继承法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如何认定从我司法经历而言,绝大部分从事着刑事司法,即使2023年以后,也是少年司法,依然以刑事为主。
当少年与家事相遇时,就成了“居委调解干部”,但提炼经验规则的能力依然发挥着,偶然在一起法定继承案中整理出一个裁判规则: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是这样的:“号,法院的EMS快递,……”“咋与法院沾上边啦?”2023年9月20日,上海市西藏南路弄的高从邮政快递员手里接过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诉状。
……原来,高丈夫老孙头刚刚故去不久,老孙与前妻的女儿邹就把她与老孙所生尚未成年的女儿孙告上法庭,要求对座落在西藏北路的房屋进行继承。
时间回溯到上世纪60年代中期,上海知青支援大西北建设,老孙与邹娟就在其中,后两人恋爱结婚,于1974年12月生育一女,即孙蕾。
婚后,老孙在新疆昌吉综合电机厂工作,邹娟则在新疆电力安装公司,夫妻虽都在新疆,但疆域广阔,还是两地分居。
那个年代,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孙蕾随母亲生活。
后来夫妻俩发生矛盾而导致不和,1981年9月由新疆法院调解离婚,孙蕾也改姓邹继续随母邹娟生活。
开放后,老孙回上海,在上海红星轴承厂担任采购员。
1984年12月老孙与陈女结婚,陈女再婚时与前夫所生之子陈,才三岁,与母亲和老孙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从而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相处也融洽。
家庭生活是锅盆碗碟,吃喝拉撒,再平凡不过了,婚姻关系的维系是要经营的。
倘若不善经营,时间长了,矛盾就产生了。
最后,老孙与陈女士感情破裂。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陈户籍迁回其生父处,继父老孙不再对其抚养。
1998年,陈出国读书,最后居住在美国,期间,仅回国三次,每次仅在国内停留二十余天,与老孙并无交集。
继子女继承权如何确定,继子女能继承遗产吗

继⼦⼥继承权如何确定,继⼦⼥能继承遗产吗继⼦⼥继承权如何确定,继⼦⼥能继承遗产吗?下⾯店铺⼩编就对此整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继⼦⼥继承权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的规定,与继⽗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对继⽗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亲关系,继⼦⼥也就能象婚⽣⼦⼥⼀样继承被继承⼈的遗产,成为被继承⼈的法定继承⼈。
那么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个⽅⾯:(1)继⽗母对未成年的继⼦⼥履⾏了抚养义务:继⼦⼥受继⽗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受继⽗母⽣活上的抚养、教育;(2)继⽗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为能⼒或⽆⾏为能⼒的继⼦⼥履⾏了抚养义务;(3)继⼦⼥对继⽗母履⾏了赡养义务:继⼦⼥在经济上供养继⽗母;继⼦⼥在⽣活上扶助继⽗母。
若继⼦⼥在其⽣⽗或⽣母再婚时,继⼦⼥已经长⼤成⼈,分居另过;或其⽣⽗、⽣母再婚后,继⼦⼥未与继⽗或继母共同⽣活,⽽由祖⽗母或外祖⽗母抚养教育成⼈,继⼦⼥对继⽗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也就不能继承继⽗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母对继⼦⼥的抚养和继⼦⼥对继⽗母的赡养的情形之⼀,就可认定为继⼦⼥与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与继⽗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继⼦⼥能继承遗产吗继⼦⼥在现代社会⼗分常见,由于⽗母⼀⽅离婚或死亡,双⽅或⼀⽅再⾏结婚,⼦⼥同其⽣母或⽣⽗再婚后的夫或妻即为继⽗母⼦⼥关系。
确认继⼦⼥的继承权应从以下⼏个⽅⾯考虑。
(⼀)继⼦⼥的继承权条件。
继⼦⼥继承继⽗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受到继⽗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才有继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与继⽗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个:1、继⼦⼥受继⽗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受继⽗母⽣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在经济上供养继⽗母;4、继⼦⼥在⽣活上扶助继⽗母。
法律规定继承人的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的相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具体如下:- 配偶: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首要人员,无论男女,只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配偶都有权继承遗产。
- 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具体如下:-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包括亲生祖父母、养祖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 同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2. 特殊情形: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生活特殊困难:继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生活特殊困难,法院可以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
-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法院可以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
- 其他特殊情况:其他特殊情况,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等,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三、遗嘱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的顺序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四、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的意义1. 维护家庭和谐: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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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再婚,他们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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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前妻的子女并没有在身旁,
因此小张和母亲、继父王先生一起组成了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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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前妻的子女们要求继承遗产
同时认为作为继子的小张无权继承。
问题来了,作为主人公的小张对于继父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吗?
在本案中应当看到,小张与王某一起生活多年,抚养小张的费用王某也一并在承担。
无论是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还是精神陪伴的角度,小张与其继父都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小张作为王先生的继子,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有下列两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一)扶养关系。
要判断是否有扶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给付抚养费”是两个重要标准。
“共同生活”需有一定的时间长度,“抚养费”承担的比例也不应过低。
所以应当综合考虑抚养的时间、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程度、家族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
通常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会依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依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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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继父母再次离婚,之前有过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
比如说,继父离婚之后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两者间的抚养关系继续存在。
扶养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婚姻关系断裂而解除的,继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