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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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工程中心以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立足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优势,强化关键技术攻关,提升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夯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国家战略需求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充分发挥科研育人重要作用,深化科教融合,以人才的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创造性能力为核心,通过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一批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工程中心为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坚持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拟定布局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工程中心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拟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指导所属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建设。

主要职责是:(一)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区域(行业)和地方科技、经济发展工作重点。

(二)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落实建设资金和配套条件,提供政策支持。

(三)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论证,指导和监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的,具有较完备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对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能够为依托单位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四条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估、取消、调整等管理工作。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市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市工程技术中心的数量和规模,重点在本市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布局。

对于已布局市工程技术中心的细分技术领域,原则上不再重复布局。

第六条市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任务:(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二)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三)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四)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依托单位服务。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经费,对经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予以事后补助,对评估结果良好以上的市工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盐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盐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盐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辖市(县、区)科技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市科技局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的认定及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4、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二)县(市、区)科技局1、负责本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4、负责本地区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三者区别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三者区别

实际上都是企业的研究机构 都有国家资金的补助和支持 都属于科技平台建设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 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 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 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 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 会)应包含两 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 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 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投融资专家委员会
认定部门不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
认定条件不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求是已认定为省、部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年以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要求是已认定为省、部企业 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地方配套落实的不同: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地方发展改革委会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 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 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济发改高技〔2021〕233 号)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济发改高技〔2021〕233 号)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行为。

市工程研究中心是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科研创新平台或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

市工程研究中心是济南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着眼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

瞄准国家和省市战略任务、重点工程中的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撑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

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一)面向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际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分析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计办高技[2002]767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计办高技[2002]767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计办高技[2002]76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为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我们制订了《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2002年6月)第一条根据世界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长期需要出发,为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为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通过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不同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

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

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江西组织高水平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

工程中心是依托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等组建,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管理机制健全,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创新型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推进协同创新,不断探索和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模式,形成全产业链创新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培育科研水平高、工程化能力强、懂市场会经营的复合型创新团队,加快工程技术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的支撑和引领,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崛起。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应用,推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培训和培养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发、管理和推广应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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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权重(分) 单位

实力与
能力 科技经费支出(6分) 科技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3 % 科技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 3 % 人才与队伍(9分) 总人数 2 人 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重 3 % 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量(院士、教授级、特殊津贴) 4 人 技术条件 (9分) 装备水平 3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2 万元
仪器设备利用率 2 %
建筑面积 2 平方米

科技活动
(7分)

在研科技项目总数 2 项

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数 3 项
对外合作项目数 2 项
资产
(4分)
总资产 2 万元

新增科研资产 2 万元

产出与 贡献 收入 (10分) 总收入 2 万元 科研收入 4 万元 技术服务收入 4 万元 成果 (15分) 专利授权数 2 项 发明专利授权数 2 项 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3 项 新产品数量 2 项
新工艺 3 项
服务合同数 3 项

行业贡献度
(20分) 成果转化数量 4 项 对行业直接经济效益及行业评价 5 万元 对行业的社会效益 5
培养和提供行业人才数量 3 人
主持或参与国家与行业标准 3 项
体制与 规划 体制与机制 (12分) 重点考察工程中心治理结构、运行管理、
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机制
12
规划与目标
(8分)
重点考察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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