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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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6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4、不作虚假宣传
20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 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 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1)和3)教材未更新 ) 21条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22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 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 务 23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 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 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 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 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 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 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新增一款)
2、知情权
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
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
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 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 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 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产品质量及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及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及法律责任
主讲人: 主讲人: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 杨玉山
• 今天我想讲两个案例,再讲三个法律术语 概念。 • ①、产品缺陷 • ②、产品瑕疵 • ③、产品质量不合格。
• 经检验:送检产品贵金属首饰纯度含金量 合格,但首饰印记中无厂家代号,无材料 名,由此判定贵金属首饰印记不合格。检 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规定,产 品不合格。工商部门认定该经营业主的行 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并根 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 (一)、这份询问笔录与鉴定报告有根本 性矛盾,检验报告附页上明明写着,贵金 属首饰纯度含金量合格(也就是内在质量 合格),贵金属印记不合格,而这份笔录 中却称:未对产品标识作出判定,只对产 品质量作出判定,明显有根本性矛盾。
• (二)、检验机构采用的GB11887-2002标 准上明明写着:贵金属首饰的印记是指打 印在首饰上的标识,而且检验报告的结论 明明是写着“产品不合格”,并没有判定 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 食品安全法第42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 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保质期; • (五)产品标准代号; • (六)贮存条件; •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海工商局的回应观点: • 7月15日媒体对外公布的部分检验结论是属 于舆论监督之一,当时未出正式报告,7月 18日,即抽取检验样品7天后才正式收到国 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 权威报告,符合规定。
• 双方争议的第三点: • 工商部门所称的达芬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 标准,是指的《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 (家具.GB5296.6-2004)即:没有告知消 费者其所售出家具执行的具体产品标准, 也没有提供用以明示质量承诺的企业标准 等文件。

产品质量监督都有哪些法律法规2

产品质量监督都有哪些法律法规2

产品质量监督都有哪些法律法规2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产品质量监督都有哪些法律法规2》的内容,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实行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没收监制者监制所得,并处以监制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第二十八条实行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没收监制者监制所得,并处以监制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可以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者有质量违法行为但未取得违法所得的,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擅自启封、>匿、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产品的,处以封存产品货值一倍至三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收其检验收入,可以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至三倍罚款,直接责任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质量监督检查或依法抽样、检验的,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普遍提高和产品质量问题的频繁暴露,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了经济和安全风险,同时也对企业的信誉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对于企业和消费者而言,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产品质量法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有着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原则。

这意味着产品必须具备安全性,不得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产品质量法还强调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则。

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最后,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平等自愿交易原则。

产品交易应该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者不得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基于上述原则,产品质量法明确了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是指在产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出厂的经营者,包括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等。

生产者对于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特别的法律责任。

首先,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督、检验和保证的责任,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其次,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受到的损害情况,要求生产者承担补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经营者,包括零售商、批发商等。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销售者有义务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质量把关,以保证产品质量可靠。

其次,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销售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退货、换货或者赔偿等责任。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的规定
罚款; 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记录 不真实或者不完善,或没有依法销 售药品、调配处方、销售中药材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②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三、药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之 外,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情节 严重的,撤销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三、 生产、销售劣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①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药和违法所得; ②罚款,处药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 节严重的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行政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十六、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违法者予以资格罚,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 的广告审批申请;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不依法履行药品广告审查职责造成 虚假广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 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 损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存在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产品存在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产品存在问题追责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的追责工作。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提倡社会力量参与产品质量监督。

二、责任认定第五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约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从其约定。

但是,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的,无效。

三、追责程序第九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后及时处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 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七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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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等也属产品范畴。这就导致商 品住宅、种子等有了不同的归属。至于智力成果、电、 煤气等无形产品,还有在现代社会运用广泛的人体
器官和血液制品,现行产品责任法并未将其纳入产品的 范围,这直接导致此类缺陷产品制作者责任的空缺。因 此,在相关法律对产品的确切含义和范围不一致,
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产品责任,不仅令受 害者无所适从,也令执法在著名的1842 年英国“温特博 特诉赖特”(Winter Bot to
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除 《民法通则》对产品责任给予原则规定外,其他都是以 单行法的形式来规定产品责任。随着1993年《
产品质量法》和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 施以及一系列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规和法令的颁布,我 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趋于成熟。但作为新的法
律领域,与国外及国际上相对完善的产品责任法相比, 我国产品责任法在法律体例及内容方面尚不够成熟、不 够科学严谨网友提问:我国的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
法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在产品责任的 归责原则上《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出明 确规定,且在销售者责任的归责上,两者存在矛
盾和冲突之处。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学者在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形成若干不同观点。概括起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过失责任说” ;二
是“过错推定说” ; 三是“视为说”; 四是“严格责任说” 或“无过错责任说” ; 五是“综合责任说” 。对产品责 任归责原则认识上的偏差,往往
国产品责任法规中,对产品的概念、范围的界定不统一, 甚至有相矛盾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适用的混乱。 《民法通则》第122条对产品没有作出任何
限制。《产品质量法》第2条则对产品下了一个定义,并 对其范围做了界定,一是指只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二是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在附则中
又将军工产品排除在产品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第54条的规定,产品既包括动产,也包括商品住 宅等不动产;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
益。目前,我国采用强制性标准与不合理危险标准,且 以强制性标准为先。按照此标准,在产品符合强制性标 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却仍对消费者造成损
害时,消费者往往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强制性标准的 制订看,生产商有很大的发言权,可以通过对标准的制 订施加影响从而减轻或免除其产品责任,甚至有些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专业标准就是委托生产商制定的。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新产品不断涌现,都 使得强制性标准带有不可预见性和滞后性,从而无
规定律师解答: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始于上个世纪80年 代。当时,除《民法通则》对产品责任给予原则规定外, 其他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来规定产品责任。随
着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颁布实施以及一系列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规和法令的 颁布,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趋于成熟
。但作为新的法律领域,与国外及国际上相对完善的产 品责任法相比,我国产品责任法在法律体例及内容方面 尚不够成熟、不够科学严谨相关法律知识:1、我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承担的却是过错责任或推定 过错责任,两者法律内容的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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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导致处理上的差异,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只要是因产品缺陷造 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论生产者和销
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负赔偿责任;而根据《产品 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 缺陷,造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 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销售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而
m v. Wright) 一案中,法官判原告败诉,理由即是产品责 任只能经由契约关系确认。另一方面,消费者以侵权法 请求赔偿时,由于消费者通常不
具有产品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生产者处于不对称的 诉讼对抗,无法对自己有利之事项举证,大多也容易败 诉。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传
统民事法律规范加以修正,重新规制产品责任的法律的 诞生已是势在必然,本文试就本题谈点粗浅看法2、产品 “缺陷”的判定标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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