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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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办法

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我省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及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实施的管理,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现金直补发放、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规划项目、后期扶持结余资金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规划项目实施的范围是政府组织安置的农村水库移民及其相关影响人口所在的村(组)。

相关影响人口主要包括:库区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回水区应迁未迁人口;因国家政策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生活在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未改变的移民人口;为安置移民让出房屋和土地的让迁人口;为安置移民无偿调整土地的原住农民;生活在因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人口,水库大坝、溢洪道占压及施工占地涉及的人口等。

第四条规划项目编制和实施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有新改善、移民群众的收入有新增长、移民自我发展能力有新提高”为总体目标,按照民主程序规范操作,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规划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落到村组”的管理体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规划项目的编制第六条编制规划项目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先基础、后开发”的原则,确保移民及相关影响人口受益。

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编制规划项目以村(组)为基本单位,优先解决生产生活突出问题,明确具体项目、建设地点和投资估算。

跨组项目可落实到村(居)委会;跨村项目可落实到乡镇,规划范围以外乡(镇)不得安排项目。

第八条规划项目编制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大纲》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具体负责。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

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

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管理第六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

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

自然减员人口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兴义市马岭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兴义市马岭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兴义市马岭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正>黔府办函〔2013〕130号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兴义市人民政府:兴义市马岭水利枢纽工程是主要解决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并兼顾发电的大型水库。

工程正常蓄水位1030米,总库容1.3215亿立方米,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移民安置涉及兴义市马岭镇、清水河镇。

为确保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马
【总页数】1页(P58-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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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凉府发[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凉府发〔2006〕55号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办〔2006〕24号),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

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稳定。

但由于多种复杂原因,水库移民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务院从全国移民工作的实际出发,修改、补充和完善了水库移民政策,颁发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为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解决好水库移民问题,对于促进我州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凉山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多,移民任务重,搬迁安置难度大,同时又具有民族地区移民工作的特殊性。

移民工作事关我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成败,事关水电第一支柱、第一产业的成败;事关广大移民及库区和安置区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的群众路线,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既是发展问题,又是稳定问题。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编制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维稳部门审查。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通过审查的,不得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审查。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安置点应选择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的区域。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教、卫等公共设施应纳入规划,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应满足行业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分批次下达 资金预 算 ,
不下 达 具体项
目。
具体项 目 由 县级 负 责 落 实 、
市 级审 核 汇总 ,
于预算 下 达后 六 十个 工作 日 内 ,
将 项 目 实施 计划 报省
级 移 民 、 财政部 门备 案 。
第 +条
列 人实施计划 的 项 目 ,
项 目 实施单 位应委 托具备相 应 资 质的单位 或专 业人员 ,
管理 和 监督 检查 。
第五条
支 持各地 探 索符 合本 地实 际 、
体现移 民 愿望 、
有 效 发挥资 金 扶持效 益 的 新方法 、
新途径 ,
建 立 健全 后 期扶 持项 目 带 动 移 民 发 展增 收 的 利 益联 结机 制 ,
采 取 多种方式 ,
使移 民 群众得 到直 接 有效
扶 持 。
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 一步 强 化水 库 移 民 后 期扶 持项 目 管理 , 提 高项 目 实施效 益 , 根据 伏 中 型 水利 水 电
工程建设征 地补 偿 和移 民 安 置条例>
务 令 第 号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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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院关于 完善 大中 型水 库移 民后期 扶持
政策 意 见 发 号 的
审批 。 经批 准 的 规划分年度 、 分批次实施 。
第 七条
县 级移 民 部 门 负 责 对 已 审批 的后 期 扶持 规 划项 目 进 行 分类 、
汇总 ,
建 立本地 区 后 期 扶持
项 目 库 , 编制年 度 项 目 计划 , 经市 级移 民部 门 审 核后 , 于 每 年 2 月 底 前报省 级移 民 部 门 备查 , 并 附上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二章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第三条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其中:(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二)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县(市、区)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地)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属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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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移发〔2016〕1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结合兴义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的依据及制定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8 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66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制定的过程。

由市生态移民局(市扶贫办)草拟了《兴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充分征求了重点移民乡镇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求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意见,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第六章“监督管理”作为制定《兴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法律依据。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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