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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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

本规定所谓容积率指标调整系指变更增加容积率上限指标。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限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状况,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限制指标。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国土部门应刚好通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刚好将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规划部门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和规划设计条件给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相符,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应当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容积率指标进行核实。

规划管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部门对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范围的建筑面积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 353-2005)。

半地下室、地下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六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增加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确需增加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更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须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更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更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指土地受让单位和个人,下同)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受让土地容积率指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徐政办发〔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二)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四)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五)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XXX,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XXXXXX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尺度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地皮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贾汪区2014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5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贾汪区2014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5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贾汪区2014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贾汪区2014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苏政地[2014]57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贾)地呈字[2014]第9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征收土地方案,将大泉街道办事处泉东村6.187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1877公顷,其中征收土地6.1877公顷。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14年11月27日
——结束——。

投资强度、容积率指标

投资强度、容积率指标

一、滁州市南谯区属于十等:天津:宁河县江苏:徐州市九里区徐州市贾汪区淮安市楚州区东台市扬州市邗江区仪征市江都市姜堰市镇江市丹徒区金坛市浙江:富阳市海宁市衢州市柯城区永康市东阳市临海市温岭市瑞安市乐清市丽水市莲都区安徽:肥东县肥西县阜阳市颖州区阜阳市颖东区阜阳市颖泉区亳州市谯城区滁州市琅琊区滁州市南谯区芜湖县繁昌县宣城市宣州区宁国市………..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三、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送审稿)1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送审稿)1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报审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一、术语解释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

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一)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5.4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6.6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政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08【实施日期】2009.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9〕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八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土地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的其它房产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实施管理与监督。

贾汪区经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贾汪区经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贾汪区经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摘要:
1.贾汪区简介
2.经营住所证明的用途和重要性
3.办理经营住所证明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4.经营住所证明的办理时限和费用
5.注意事项
正文:
贾汪区是江苏省徐州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地处苏鲁两省交界处,区域总面积612 平方千米。

贾汪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是徐州的卫星城市之一。

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在贾汪区经营和创业。

为了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贾汪区实行经营住所(经营场所) 证明制度。

经营住所证明是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等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以证明企业的经营场所位置、面积、权属等相关信息。

办理经营住所证明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企业在银行、税务、社保等部门的登记和备案材料。

在贾汪区办理经营住所证明,一般需要遵循以下流程:首先,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其次,申请人需将这些材料提交至贾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工商局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领取经营住所证明。

贾汪区经营住所证明的办理时限一般为5 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住所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

此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经营住所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总之,贾汪区经营住所证明是企业在贾汪区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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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贾规字〔2009〕17号
各乡镇规划办、徐州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下简称《计算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下简称《技术规定》)、《徐州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三、经营性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总建筑面积按照《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技术规定》执行,《技术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四、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0米。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五、住宅建筑的每套住宅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或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入容积率。

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时,其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坡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计算规范》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前后檐口高在2.0米以下(不含2.0米),且在遮阳方向上退让建筑外主墙在3.6米以上,并设套内楼梯的坡屋顶的建筑面积。

2、建筑坡屋顶下设计净高超出2.2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坡屋顶前檐口高出顶层屋面不超过1.5米、后檐口高不超过0.3米。

七、地面车库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

地面车库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八、居住建筑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且层高不低于3.0 米;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内如有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其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九、全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2米以上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2米(不含1.2米)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半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建筑室外地坪标较高一侧的不计入容积率。

十、高度在2.2米以下的设备层,按《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十一、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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