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部门特许经营合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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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

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

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合同约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

很多企业正因不知如何通过合同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如何拟定一份完善、严谨的合同确定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企业避免诉累则为遏需考虑的问题。

1、合同形式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复合性特点,特许人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方面能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分清责任。

另外,由于特许经营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担代理人引发的法律责任。

并且,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商标许可使用或专利许可使用,鉴于商标、专利许可使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建议特许双方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作为附件。

如此操作,既可强调商标许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过细的商标或专利许可条款冲淡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也为商标或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提供了方便。

2、特许经营合同内容问题为保证加盟商有效地执行特许人的规范和指令,避免特许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从而给特许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特许人需注意对下列这些条款的拟定。

(1)授予特许权条款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

特许人同意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应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①经营许可方式条款:特许人应明确向受许人授权的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或是一般许可还是分许可使用。

PPP模式的作用与运用要点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分析

PPP模式的作用与运用要点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分析

PPP模式的作用与运用要点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分析I. 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政府和企业纷纷寻求创新的投融资模式。

在这一背景下,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营)模式应运而生,逐渐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的重要投融资方式。

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一种合作模式。

本文将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对PPP模式的作用与运用要点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PPP项目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简要介绍PPP模式的定义和背景;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作)模式是一种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共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的运作方式。

这种模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英国,随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PPP模式的核心理念是将公共部门的职责与私营部门的效率相结合,通过市场竞争和风险共担,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高效率、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PPP模式的应用始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明确提出鼓励采用PPP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

此后中国政府在多个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如城市交通、水利、环保、医疗等。

特别是在“十三五”规划期间中国政府将PPP模式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大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PPP模式发展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明确了PPP模式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合同内容、监管体系等方面的规定,为PPP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政府在PPP项目中的主导作用,要求政府在项目选择、风险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确保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引出本文分析的重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需求日益增长。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特许经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开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调研的背景2008年4月1日,原归属经济庭审理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调整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案由。

一年多以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数量较多,任务艰巨与审判人员经验欠缺、理论认识不尽统一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因此,北京市二中院民五庭认为有必要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以便统一认识,加深理解,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结该类型案件,以有效维护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特许经营秩序。

调研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诉讼法,一方面从北京市高院裁判文书中检索2008年北京各级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44份,本文所有相关数据均出自对上述裁判文书所载明的相关信息的统计。

另一方面,参阅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的经验和美国相关司法判例,就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比较法研究。

此外,调研组还通过与特许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座谈的方式了解该行业发展状况以及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通过辖区、庭等各级法官座谈会的形式,与具体承办此类案件的法官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二、特许经营的现状以及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分析(一)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看特许经营的特点1、特许经营合同涉及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涉及产品零售(服装、鞋帽、化妆品、珠宝、仪器、设备等)行业的案件数量最多,约占案件总数的72%。

2、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3、涉案特许经营期限较短,合同期限小于3年的短期合同约占案件总数的78%。

4、4·6%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5篇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5篇

公交特许经营合同5篇篇1甲方(特许方):__________乙方(被特许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公交车经营的特许经营权,并决定授予乙方公交特许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营公交车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公交特许经营方面的合作关系,确保双方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公交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公交车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允许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营公交车业务。

2. 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经营,维护甲方声誉。

三、经营区域及线路1. 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区域为__________地区。

2. 乙方经营的公交线路、班次、票价等应遵守甲方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四、经营期限1.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确保乙方合法经营。

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困难。

3. 甲方有权制定并调整公交服务的标准、价格等政策。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公交特许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2.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 乙方应确保公交服务质量,提高运营效率,保障乘客权益。

4. 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七、服务标准与质量控制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服务标准提供公交服务。

2. 乙方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车辆安全、卫生达标。

3. 乙方应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安全、舒适出行。

八、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及合法性探讨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及合法性探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及合法性探讨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王俊杰摘要:在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中,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种复合型权利,含投资收益权和经营义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需按法定程序进行,一般采用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

根据项目不同的市场化模式,政府一般按照政府采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等模式实施行政许可。

目前行政法规层次的市政特许经营权立法尚处于研究中。

特许经营即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通过合约,允许被授予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专有(专利)技术、管理经验、销售渠道等经营资源,或许可被授予方在市政公用领域进行经营的市场化模式。

特许经营在我国分为商业特许经营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他们分别由不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商业特许经营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规范。

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进行市场化经营的特许经营项目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在市政特许经营领域,行政法规层次的立法尚处于研究中,政府进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主要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2002 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 号)的政策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特许经营的政策。

随后,市政公用领域开始市场化经营尝试,各地政府积极通过不同方式引进国内国外投资,有效地弥补了城市基础建设和运营资金的不足,促进了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等相关改革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地方陆续出台了地方特许经营条例、规章,及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使市政公用行业进行特许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本文结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各地特许经营的规定,就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特点、授予模式及合法性等进行研究、探讨。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以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以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

通过以上措施,该市的燃气公用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 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公众的用气需求得到了保障。
5、结论: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的思考和建议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 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本次演示以燃气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为例,提 出以下建议:
(1)加强立法工作。政府应加强对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立法工作,明确特许 利益的界限和保护措施,为限制与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以燃气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
基本内容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以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公共资源特许经营权在社会生活中 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协议等手段授权企业或个 人使用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其中,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作为一 种重要的公共资源特许利益,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本次演示将以燃气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探讨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
4、以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为例,探讨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限制与保护具 体案例
某市在2015年进行了燃气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改革,将原本由一家国有企业 垄断的燃气供应市场向社会开放。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了几家企业获 得燃气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与保护方面,政府制定了 以下措施:
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授予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经营城市燃气 供应业务的权利。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政府对燃气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权进行了限制与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1)规定特许经营者的资质和条件。政府对燃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资质 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企业规模、技术实力、管理经验等方面。
(1)市场竞争不足。由于燃气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往往被少数企业所掌握, 导致市场竞争不足,服务质量难以提升。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第一章:引言特许经营是一种经济活动模式,通过授权给他人使用商标、标识、业务模式等知识产权或商业机密,特许经营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授权费用。

然而,特许经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讨论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第二章:合同风险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如果合同条款不合理或不完善,将会带来法律风险。

首先,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违约责任。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考虑合同条款,避免不明确或过于苛刻的条款,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第三章:知识产权风险特许经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授权,因此,知识产权风险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

另外,特许经营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应对潜在的侵权威胁。

第四章:市场竞争风险特许经营者通常会根据区域划分市场,但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侵害特许经营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需要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

此外,特许经营者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及行业协会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劳动合同风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特许经营者往往由于数量众多,管理困难,容易出现劳动纠纷。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薪酬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等,并加强与特许经营者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劳动纠纷。

第六章:税务风险特许经营涉及到商标使用权、知识产权授权费等收入,如果税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需要了解本地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与专业税务机构合作,确保税务问题合规处理。

第七章:解决对策的综合应用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并不是孤立的,各种风险可能相互交叉影响。

解决对策需要综合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特许经营者应成立专门部门来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并与专业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合作,制定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特许经营协议确保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与利益保护

特许经营协议确保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与利益保护

特许经营协议确保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与利益保护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它通过许可授权将商标、品牌、技术等特许方的资源提供给特许经营方,使其在指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确保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和维护特许经营方的利益,特许经营协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介绍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及其保护特许经营权合法性和利益的重要性。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与作用特许经营协议是特许方与特许经营方之间就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权益和义务等进行约定的协议文件。

它具有明确双方关系、规范经营行为和确保特许权合法性的作用。

特许方必须将其经营方式、技术支持和品牌价值等内容明确写入协议,并约束特许经营方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经营。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1. 特许许可范围与期限:协议应明确特许经营方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区域、产品范围等;同时,协议还应规定特许期限,确保特许经营方在一定的时间内享有特许权利。

2. 特许费用与支付方式:特许经营方在经营期间需要缴纳特许费用作为特许权使用费。

协议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以及相关退款政策等。

3. 品牌保护与经营支持:特许方在协议中应明确特许经营方对其品牌的使用方式,如商标使用规范和形象识别,以及提供的宣传支持、培训和技术支持等细节。

4. 经营约束与管理:协议应明确特许经营方的经营要求和行为准则,并约束特许经营方采取与特许方经营方式一致的措施,保证特许经营的一致性和形象统一。

5. 维权条款与争议解决:协议中需要明确维权条款,保护特许方在特许经营权利受到侵犯时的合法权益;另外,协议还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法律诉讼等。

三、特许经营协议对特许经营权的保护意义1. 合法性保障:特许经营协议作为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确保特许经营方在特定范围内合法经营。

在特许协议的约定下,特许经营方有权使用特许方的品牌和商标,并根据约定的条件进行经营活动,以免侵犯特许方的知识产权。

2. 利益保护: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了特许费用、经营支持和培训等细节,保障特许经营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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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公 共部 阀 特许 经 营合 同 的 思考
■ 文 / 安 波 封来自公共部 门特许经 营是2 世纪 7 年代新公共管理运 动 以来 O 0
的 重 要 的 政 府 治 理 工 具 , 在 世 界 各 国 公 共 物 品 的提 供 和 生 产 中扮 演 了举 足 轻 重 的角 色 。 我 国 许 多 公用 事 业 的 改 革 也采 用
设 一 营 一 让 ( u l - p r t — T a s e , O ) ,外 围 经 转 B id O e a e r n f rB T 建 设 (r p r u d d i i n 、 购 买 一 设 一 营 ( u — W a a o n A d t o ) 建 经 B y
世 界 银 行 19 年 世 界 发 展 报 告 也 作 了 一 个 可 以参 照 的 定 94
公 共部 门特 许 经 营 的概 念 及 具 体 运 作 模 式
特 许 经 营 作 为 新 公 共 管 理 运 动 的 重 要 政 策 工 具 , 对 于 它 的 概 念 人 们 有 不 同 的 界 定 。 号 称 “ 界 民 营 化 大 师 ” 的 世 E S 萨 瓦 斯 的 定 义 代 表 了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准 , 他 在 《 .. 民营 化 与 公 私 部 门 的伙 伴 关 系 》 中 认 为 ,特 许 经 营 是 民 营 化 的 一 种 方 式 , 在 特 许 制 下 ,政 府 授 予 某 一 私 人 组 织 一 种 权 利 ( 常 是 通 排 他 性 权 利 ) ,直 接 向 公 众 出售 其 服 务 或 产 品 , 民 营 部 门通 常要为此向政府付费。 他 认为特许经营有 两种具体方式 :
战 略 》 一 书 认 为 特 许 经 营 综 合 了政 府 再造 五 项 战略 中 的 四项 战 略 , 即 核 心 战 略 、控 制 战 略 、顾 客 战 略 、 后 果 战 略 , 给 统 治和 行 政 体 制 层 次 带 来 根 本 性 的 变 革 , 成 为 非 常 有 力 的 元
工 具。
域特许使 用 ”和租赁 ,世界银行 的定义只是特 许经营 的一种
类 型 , 没 有 全 面 概 括 当 今 公 共 部 门 特 许 经 营 的 真 实 情 况 ;其 二 ,世 界 银 行 定 义 的 “ 赁 ” 与萨 瓦 斯 的租 赁 有 较 大 区别 , 租 萨 瓦 斯 认 为 租 赁 的特 许 经 营 方 式 在 后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常 用 ,但 可 能 具 有 过 渡 性 质 ,直 至 这 些 财 产 包 抛 售 ,而 世 界 银 行 定 义 的 “ 赁 ”是 新 的 资 产 在 合 同期 满 时 将 返 还 给 公 共 部 门 。 租 至 于 中 国 政 府 和 学 界 的 特 许 经 营 概 念 有 两 个 可 以 作 代 表 。 一 是 建 设 部 文 件 的定 义 。 建 设 部 《 于 加 快 市政 公 用 行 关 业 市 场 化 进 程 的 意 见 》 的通 知 中 ,把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定 义 为 :在 市 政 公 用 行 业 中 , 由政 府 授 予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间 和
共 部 门 。 [ ] 将 萨 瓦 斯 与 世 界 银 行 的 定 义 比较 , 我 们 可 以得 出 以 下 新 的 认 识 。 其 一 ,对 比 萨 瓦 斯 划 分 特 许 经 营 的 两 种 类 型 即 “ 场
了特许经 营的政策工具 ,取 得 了比计划经 济体制下 国有 企业
模式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政府的有形财产 从事 商业 活动 。 而 另一位新公共管理运 动的重量级学者奥斯 本 同样 高度
重 视特 许 经 营 的价 值 。 他 在 《 弃 官 僚 制 :政 府 再 造 的 五 项 摈
风险 ,从而达 到公共管理 目的的一种 工具 。
建设部着眼 于
指 导 市 政 公用 事 业 的 具 体 操 作 ,是 一种 工 作 意 见 , 陈 振 明教 授 的 观 点 进 行 了 理 论 的 概 括 , 形 成 了 能 够 把 握 特 许 经 营 这 一
政策工具本质特征 的定 义。
萨 瓦 斯 作 为 民营 化 领 域 的 先 驱 , 不 仅 对 特 许 经 营 进 行 了准 确 的 定 义 ,而 且 进 一 步 总 结 实 践 分 析 了特 许 经 营 的 具 体
运作模式, 主要有租赁一 建设一 经营 ( a B i prt L O L s u1 e8e, B )、 e ] 建设 一 让一 转 经营 ( u l - r n f r O e a e B O B i d T a S e — p r t , T )、 建

范 围对 某项市政 公用产业或 范围进行经营 的权利 ,即特 许经 营权 ,政府通过合 同协议或其他 方式 明确政 府与获得特 许权
的企 业 直 接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Lj 是 教 育 部 推 荐 研 究 生 用 书 陈 3二 振 明主编的 《 公共 管 理 学 》一 书 的 观 点 。认 为 公 共 管 理 中 的 特 许 经 营 是 公 共 部 门授 予 私 人 企 业 经 营 和 管 理 某 项 公 用 事 业 的 权 利 ,通 过 特 许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权 利 与 义 务 , 承 担 相 应 的
种 形 式 涉 及 到 公 共 场 域 的 使 用 ,包 括 领 空 、 街 道 、地 下 空
间 、 电 波 波 段 等 ,广 播 电视 、 航 空 、 公共 汽 车 和 出租 车 公 司 以及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 电 力 、 天 然 气 、水 、 电话 )在 开 展 商 如 业 活 动 时都 使 用 这 些 公 共 场 域 , 这 种 安 排 通 常 称 为 “ 域 特 场 许 使 用 ” ;特 许 经 营 的 第 二 种 形 式 是 租 赁 , 即 私 营 企 业 租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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