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药品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六)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1条释义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一、概念和特征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主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历来对药品的生产与经销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视。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们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有关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1384 年 9 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比较系统、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典。
l985 年 4 月,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了《关于贯彻(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
同年 7 月,鉴于不少地方发现了制造、贩卖假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9 年 1 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部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对《药品管理法》作了权威的解释和进一步的补充与说明。
《药品管理法》第 33 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因此,任何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是对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假药。
本条第 2 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33 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1 、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
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3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这种情况一般是以一种低价药品冒充一种高价药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题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武大2014年研;上海大学2003年研)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武大2004年研)答:(1)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行为人除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之一,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始构成本罪。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均属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但是二者也是存在区别的:①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构成本罪不再要求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而只要实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够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且必须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3日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药品犯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药品犯罪的主体问题研究作者:孔志强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08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药品犯罪的修订弥补了多种行为方式及多元主体的缺位。
第一,作为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罪主体的“药品使用单位”,不局限于一般具有用药权限的单位,临时具有药品管理使用权限的单位也纳入其中;而“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只要符合提供使用假药、劣药罪的其他要件,即应适用非法提供使用假药劣药之罪;“明知”与否对认定行为主体有相當的影响;在提供假药、劣药的犯罪过程中,是“提供”人还是“提供使用”人需分辨清楚。
第二,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主体,规定了“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等四种类型,以及“药品生产者、销售者,为与药品申请注册相关的”等三类主体;并从主体角度考察药品管理罪的“具体危险”。
关键词:药品犯罪;犯罪主体;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管理罪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8-0081-05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药品犯罪条款概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增设第二款,即“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主体上,以上二款增加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扩大了主体范围;在主观上,增加了“明知”的故意因素,以及“提供他人使用的”目的要素;在行为上,区别生产、销售,增加了“提供”的行为;原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为解释条款,要求假药劣药的认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现已删除,因此就犯罪对象的认定也不再局限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现条款在犯罪构成的各方面均扩大了范围。
以上二款的增加,使刑法规制得以在药品犯罪全链条上发挥作用,在假药、劣药流通行为阶段方面具有兜底作用。
整体上讲,该二款提高了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对药品使用的审慎义务,加大了对药品犯罪的处罚力度。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有什么区别?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有什么区别?生产销售假药与生产销售劣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这两种犯罪有什么区别呢?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的对象是假药,假药对社会的危害很严重,已经构成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的对象是劣药,只是质量问题,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构成后果的时候,才会构成劣药罪。
▲一、区别根据《刑法》第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刑法》第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二、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刑法》第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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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 药 的 法律 定 义
20 0 1年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 对假药的法律 内涵 做出 了
明确规定 , 该法第 4 8条第 2款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为 假药 : 一 ) 品所 含成 分与 国家药 品标 准规 定 的成分不 符 ( 药 的 ;二 ) ( 以非药 品 冒充 药品或 者 以他 种药 品 冒充 此种药 品
2 依照《 品管 理法 》 . 药 必须批 准而 未经 批准 生产 、 口 进 的药 品, 或者依 照《 药品管 理法》 必须 检验 而未 经检 验 即销 售 的药品 。首先 , 所谓 “ 依照《 品管理法》 须批准而 未经 药 必
生产 、 销售假药罪属于对象特定的犯罪 , 即生产 、 销售 行 为指 向的对象是假药 。可见 , 生产 、 销售 的对象是 否属于 法 定 的假药 , 成为是否构成生产 、 销售假药罪 的必要前提。 何谓假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11条第 2款 规 第 4
药 品标 准 规 定 的成 分 ; 是 药 品 所 含 成 分 在量 上 少 于 国家 药 二
摘 要: 以实践 为基础 , 结合 有关法律规定 , 对生产 、 销售假 药罪的犯 罪对 象进行 了探 讨。 阐述 了假 药的定义和
按 假 药论 处 的 六 种 情 形 , 此 基 础 上 , 述 了“ 非 药品 冒充 药 品 ” 界 定 , 为 以 非 药 品 冒充 的 药 品 必 须 是 国 家 药 在 论 以 的 认
予 了特 定 含 义 , 药 认 定 只 能 以刑 法 的 规 定 为 根 据 , 是 罪 假 这
其次 , 品是治病救人 的 , 药 非药 品不但 不能达 到治病救
人的 目的 , 反而会贻误病情 , 甚至会危及使用者的生命 安全 。
每 一 种 药 品都 是 针 对 特 定 的疾 病产 生一 定 的疗 效 , 同药 品 不
法》 4 第 2条的规定 , 属于疗效不确 定、 良反应大 或者有其 不
和国药典》 和药 品标准 为 国家药 品标 准。药 品所 含成 分与 国家药 品标准规定 的成分不符 的, 不能保证使用 中的安全性
和有效性 , 因此《 药品管理法》 其规定为假药 。 此 处所称 将
“ 符 ” 包 括 三种 情形 : 是 药 品所 含 成 分 在 量 上 多 于 国 家 不 , 一 收 稿 日期 :00— 5— 6 2 1 0 0
之 义 。按 假 药 论 处 的六 种 情 形 是 : 1 国务 院药 品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使 用 的 药 品 。所 .
来运用这些用语。 _ 但是我 们不难 看 出, 刑 法》 ”1 《 的这一假
药定义仍然不能直接界定 某种药 品或者非药 品是否属 于假 药, 而是需 要依据《 药品管 理法》 的有关 规定来加 以判断 。
第2 7卷 第 4期
V 12 o. 7
No 4 .
中州 大 学 学 报
J OUR NAL 0 Z F H0NGZ H0U U V NI ERS Y Ⅱ’
21 00年 8月
Au . 0 0 g 2 1
试 论 生 产 销 售假 药 罪 的犯 罪对 象
徐 雅 飒
( 中州 大学 管理 学院 , 州 4 0 4 ) 郑 504
间的重要 区别就在于各 自的适应症或 者功能 主治、 法、 用 用
量 、 忌 、 良反 应 以 及注 意事 项 不 同 , 禁 不 以他 种 药 品 冒充 此 种
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正如一位 学者所指 出的 , 如果 某 “
些用语在法律语言中 已有特定的涵义 , 通常即以此特定 涵义
药品, 不但不 能达 到用 药 目的, 反而可 能产生严 重后果 。因 此 , 药品管理法》 以非 药品 冒充的药 品或者 以他种 药 品 《 将 冒充 的此种药 品列为假药 , 依法予 以打击 。 二、 按假 药论处的情形 20 年修订的《 品管理 法》 4 01 药 第 8条第 3款规 定 了按 假药论处 的六种情 形 。之所 以规 定“ 按假 药论处 ” 是指这 , 些药 品本身并不是该条第 2款规定 的假药 , 但是 由于它们产 生 的危害后果与假药相同或者相近 , 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假药 予以处理 , 对其生产者 、 销售者按照生产 、 销售假药追究 法律 责任 , 那么一旦构成犯罪 , 定生产 、 销售假药罪便是题 中应有
品标 准中现有的 药品品种 , 仅仅在非药品的外观 上体现 药品的某些外在特征不能定性为“ 以非药品 冒充药品” 。 关键词 : 生产 ; 销售 ; 药; 罪; 假 犯 对象 中图分类号 :9 4 3 D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7 5 2 1 )4— 0 4— 3 10 3 1 (0 0 0 0 1 0
的 。 ”
首先 , 药品成分 直接 决定该种 药品本 身的有效 性 、 全 安
性 。按 照 《 品 管理 法 》 3 药 第 2条 的规 定 , 品 必 须 符 中华人 民共
谓“ 禁止使用的药 品” 包括 两种情况 : 是按照 《 品管理 , 一 药
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 的情形 , 法撤销 了药 品批准文号或者 依
进 口药 品 注册 证 书 而禁 止 使 用 的药 品 ; 是 因其 他 原 因 被 禁 二
止使用的药品。
作者简介 : 徐雅飒 (9 4 ) 女 , 17 一 , 河南临颍人 , 法学硕士 , 中州大学管理学院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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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
品标准规定的成分 ; 三是药 品所含成分在量上等于 国家药 品 标准规定 的成分 , 在质 上不 同于 国家药 品标准 规定 的成 但
分。
定 : 本条所称 假药 , 指依 照 《 “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药 品管 理
法》 的规定属于假 药和 按假 药处理 的药 品 、 非药 品。 可见 , ” 这里的“ 假药 ” 是法定 的规范 用语 , 它在 刑法 的语 言 中被 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