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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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

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行政处罚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罚。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着处罚的合法性和效力。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有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根据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处理。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取证据。

如果证据的获取违反了法定程序,即非法获取的证据,根据排除规则,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未经授权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搜查、窃取、盗取证据材料等。

对于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予以排除。

二、证据链断裂的排除规则证据链断裂是指在证据的衔接中,存在重要证据缺失或证据连接不完整导致证据链的断裂。

在行政处罚中,如果存在证据链断裂的情况,相关证据也应被排除。

证据链断裂可能包括以下情况:证据的采集、保存、转交环节存在瑕疵,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衔接证据链等。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指的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或非法证据主张。

根据排除原则,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窃取、偷拍、非法录音等方式获取的证据;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取得的证据;证据的真实性遭到质疑,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证明等。

四、不合理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如果某一证据存在显著的不合理性,可能引发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质疑。

根据排除原则,不合理证据也应被排除。

不合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证据的内容自相矛盾,无法达成一致;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悖,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查证等。

五、其他排除规则除了以上列举的主要排除规则外,还存在其他多种排除规则。

例如,当证据存在明显的伪造、篡改、捏造等情况时,这些证据也应被排除。

此外,对于无法提供原始证据的情况,也应慎重对待并进行排除。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解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采用强制性的规定,即只要是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得来的言词证据,必须要予以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

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解读】被告方对于非法证据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

启动权在被告一方。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解读】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探讨——兼论《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探讨——兼论《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一 一
兼论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王迎 龙

要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适 用 的范 围以及 适用模 式是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核 心 内容 。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适 用的 范 围从 总体 上 可 以 包括 非 法言词证 据 和非 法 实物证 据 以及通 过 非法证 据 所获得 证据 ,
即 “ 毒树之果”。 办理刑事案件排 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角度规定了对 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及其操作程序 ,没有规定对实物证据 的排除,也没有提及 “ 毒树之果”。非法证 据排除规的宗 旨 并不是为 了防止司法误判 ,而是 为了抑制官员滥用权力侵犯人权。作为一项程序性制 裁手段和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为达到抑制警察非法滥用职权的行为和保护 民众不受非法侵害,非法证
在 美 国,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排 除 的言词证 据仅指 被 告人 的供述 ,非法 口供排 除规 则是指 违反 “ 米 兰 达规 则 ”和 其他宪 法和成 文法 规定 获得 的被 告人 口供 不得在 法庭 审理 中使用 的规则 。 法 官对 于形
式 性违法 获取 的 口供 一律排 除 ,对 排 除实质性 违法行 为获 取 的 口供享有 自 由裁量 权 。美 国法 院实 行任
《 定 》所确 定排 除规 则仅 适用 非法 言词 证据 ,尤 其是 通过 刑讯 逼供 获得 的 口供 ,对 非法 获取 的实物 规 证据 的排 除仅规 定 了宣示 性 条款 。很 明显 ,《 定》主 要针对 的是侦 查人 员 的违法 取证 ,尤 其是 刑讯逼 规 供 ,这 与近 期很 多影 响 巨大 的冤案 ( 如赵 作海 案 、佘祥 林案 )不 无关 系 。是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作用 不仅仅 在 于防止 冤假 错案 , 其更 重要 宗 旨在 于防止 侦 查人 员滥用 职权 。 仅仅 确 定非法 言词证据 的排除 , 在 我 国这样 一个侦 查 部 门享有 巨大 权力 的司法环 境 下 ,难 以达 到排 除规 则 的预 期作 用 。

侦查讯问相关刑事政策选择题

侦查讯问相关刑事政策选择题

侦查讯问相关刑事政策选择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侦查讯问是获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而与之相关的刑事政策则在规范和指导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些选择题来深入了解侦查讯问相关的刑事政策。

一、关于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原则,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侦查人员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B 侦查讯问过程中,只要能获取有罪供述,轻微的违法手段是可以被允许的。

C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D 为了尽快破案,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连续讯问。

答案:C解析: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不能随意选择时间和地点,也不允许使用违法手段获取供述,更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连续讯问,以免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在侦查讯问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下列做法符合刑事政策的是:A 与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样进行同等强度的讯问。

B 无需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C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并根据情况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D 可以使用威胁、引诱等方式获取口供。

答案:C解析: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在侦查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根据情况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以下哪种情况属于侦查讯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A 侦查人员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

B 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后作出的有罪供述。

C 证人在自愿情况下提供的证言。

D 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

答案:B解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后作出的有罪供述应当被排除。

而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自愿提供的证言以及合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通常不在排除范围之内。

四、在侦查讯问中,以下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正确的是:A 录音录像只是一种形式,不必严格执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哪些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哪些范围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于哪些范围
有些案件成⽴了,但是证据是⾮法取得的或者是虚假的就可以启动⾮法证据排除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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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据排除规则适⽤于哪些范围
1.严禁以⾮法的⽅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法的⽅法取得的证⼈证⾔、被害⼈陈述、被告⼈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变化:将排除的⾮法证据范围从⾔词证据(犯罪嫌疑⼈被告⼈供述、被害⼈陈述和证⼈证⾔)拓展到了物证、书证。

⾮法证据排除这⼀程序使⽤的范围有所改动,以前可以⽤于⾔辞等⽐较抽象的,现在只能⽤于⽂字和物证这种实质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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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合用在哪些证据的审查排查上呢?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非法证据的取得,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

在美国,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可能成立的理由”,而且该理由必须在逮捕、搜查、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不能以逮捕或搜查中所得的证据来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更不能以逮捕以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

除非在警察在场时犯重罪或警察虽不在场,但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才能执行逮捕;除非搜查附属于一个合法的逮捕行为,或搜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有特殊情况而使进入搜查是合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必须有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

而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的程序极为严格。

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⑴在逮捕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⑵如果逮捕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⑶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

而搜查和扣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更为直接,任何遭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所侵犯的人都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不得将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⑴该物品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⑵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⑶所扣押之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⑷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理根据;⑸搜查证之执行不合法。

法官应当判定该动议有关的任何证据是否合理。

如果该动议被批准,该扣押之物品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判中被采纳为证据。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

该宪法性的原则规定可分为五项独立的规则: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⑷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⑸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所作的完整的陈述,须具备下列因素:⑴供述必须是完整的承认犯罪;⑵供述必须承认犯罪和其中的重要构成;⑶供述必须能证明犯罪本身而不需要再进行推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从警察的角度讲,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得到供述对及时侦破案件和对被告人定罪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往往可能使警察有意无意的滥用职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如限制警察的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其中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等。

非法取得供述的方式包括强迫和引诱等。

任何用强迫、引诱、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威逼,答应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的允许等欺骗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必须在审判时加以排除。

言词证据还包括承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可能用作反对他自己的证据,分为陈述和行为。

与供述不同的是,陈述可以是对犯罪事实的某个片段的认可。

由于承认可能是以行为或下意识表示的,所以承认不像供述那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不受“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限制,从而承认被排除的可能性比较小。

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

该含义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

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包括: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辩认的程序;⑵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⑶第一次出庭;⑷答辩程序;⑸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⑹审判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没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放弃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则在这些程序中所获得的有关证据将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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