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配员
船舶类型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长度≥45米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2名
长度≥45米非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
36米≤长度<45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助理船副
24米≤长度<36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12米≤长度<24米
三级船长
助理船副
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2名
750千瓦≤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
450千瓦≤主机总功率<750千瓦
二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长
二级管轮
助理管轮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4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二级管轮
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
三级轮机长
船舶长度不足12米
或者主机总功率
不足50千瓦
机驾长
发电机总功率
800千瓦以上
电机员,可由持有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远洋渔业船舶
无线电操作员,可由持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
窗体底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需要专业的人员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各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是指在船舶上必须配备的最低人员数量和相关的岗位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正常运行,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并保障船舶上的人员安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长:船长是船舶上的最高指挥官,负责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船长需要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的操作和管理。
2. 机舱人员:机舱人员主要负责船舶的动力系统和机械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机械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修船舶的动力系统。
3. 航海人员:航海人员主要负责船舶的导航和航行安全。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航海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导航设备,掌握航行规则和海上通信。
4. 通信人员:通信人员主要负责船舶的通信工作,包括与船舶之间的通信和与陆地之间的通信。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通信技巧和沟通能力,能够处理各种通信设备和系统。
除了以上几个岗位,根据船舶的不同类型和用途,还可能需要配备其他特定岗位的人员。
例如,客船需要配备服务人员、救生员和医务人员,货船需要配备装卸工人员和货物保管员等。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制定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人身安全。
这些要求对于船舶的经营者和船员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船舶的经营者来说,严格遵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可以降低船舶运营风险,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船舶的价值和形象。
对于船员来说,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可以保障他们的工作环境安全,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职业发展机会。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也是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监督船舶运营的重要依据。
船舶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否则将面临处罚和吊销船舶经营执照的风险。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规定。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海船员〔2018〕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 1 —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附件1),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辖区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发布。
三、船舶应当满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几种:(一)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二)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 2 —(三)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四)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第三章 船员

我国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自2006年5月 1日实施《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 通知》。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 板 部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 总功率 一般规定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 水手3人。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 人。 附加规定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 班水手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 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 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及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 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3000总吨及以上
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 3000总吨 一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 般 500总吨 船 舶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 200总吨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 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未满100总吨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三、船员的资格
各国对船员的任职资格普遍实行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只 有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员,才准许在船上担任相应的 职务。 为了统一考试的原则和标准,使船员达到一定程度的水 平,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在伦敦召开国 际会议,讨论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 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78公约》) 1995年7月7日,国际海事组织的外交大会正式通过了 公约附则的修正案STCW规则,也就是《STCW95公 约》 为适应新的公约的要求,我国交通部于2004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 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1、驾驶船只和它的货物运输服务需要有资格证书的船员运行。
驾驶船只的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有资格认证。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每艘船上至少要有一位有船舶驾驶经验的有资格认证的驾驶员,以及一位经过培训,有能力介入正常运营的船员,以及执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船员。
3、船舶安全配员要求小型船只每班次至少要有两名有资格认证的船员,以及一名具备相应职责的船员。
4、船舶安全配员规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对每一艘载有危险物品的船只,每班次应该有两位经认证的船员,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5、船舶安全配员规定执行搜救、应急疏散任务的船只,应该有至少三名有资格认证的驾驶员,以保证船只的安全。
6、船舶安全配员规定载有危险物品的船只,每艘船只应留有至少一名训练有素的抢险员和两名有资格认证的船员,来制定应急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靖
业务许 可 ( 中资 ) ”后的事 中事后监 管措 施 海事管理 机构要 对从事船舶
安全与防 污染管理 并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的企业进行 审核 ,严格 对企业的安
考试 、 申领证 书时 ,要 进 行 严格 规 范 ,切 实加强管理 ;取 消 “ 船 舶所有 人 、经营人或者 管理人 防治船舶及 其 有关作业活动污 染海 洋环境 应急预 案
工 作 ,进 一 步服 务 引导公 众 文 明 出 行 ,形成 良好社 会风尚 ,交通运输部 决定 开展2 【 l 1 7 # - 度 交通运输 行业公益
品 ,建立并 充实行业公 益广告库 ,充
分发挥 交通运输各 类媒体 资源和 “ 车
值 班情况的核查 ,加 大对 重点 水域 的
巡航 力度 ,加强商渔船汇 聚区域 的交 通 管理 ;要做好安全预警信息 发布,
船路港站 ”等窗 口单位服务优 势,做
好公益 广告刊播 工作 ,大力践行 弘扬
的 皮 书 研 究报 告 , 自2 《 ) 1 4 年 发 布 首 套
定航 线江海 直达船舶 《 船 舶最低安全 配 员证 书》的签发工作 ,相 关海 事管
理 机 构要 加 强监 督 检 查 ,发 现 特 定 航
路 危 险 货物 从业 人 员及 时掌握 规 则
修订 内容 ,做 好 《 I M1 ) ( 规则 ( 2 ( } 1 6
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农 业部渔业渔政管 理局联合下发 《 关 于进一步 加强防范
为船舶航 行安 全提 供保障 ;要 力 口 强事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Ⅴ/14条规定签发。
船舶识别号:此船航行时,船舶配员只要不低于以下表中所列出的数目、等级,即符合安全配员的要求。
本证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发证机关:签发日期:(注:此证书适用国际航行船舶)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MUM SAFE MANNING CERTIFICATEIssued under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Minimum safe Manning of 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Ⅴ/14,as amended.IdentificationNo.This ship named in this document is considered to be safely manned if, when it proceeds to sea, it carries not less than the number and grades/capacities of personnel specified in the table below.This document is valid from to . Issued by:Date of Issued: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沿海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签发。
此船航行时,船舶配员只要不低于以下表中所列出的数目、等级,即符合安全配员的要求。
本证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发证机关:签发日期:(注:此证书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
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2 0 1 6 -1 # 1 月1 2 日,中国海事局
印发 《 关 于调 整 海船 最低 安 全 配 员
《 2 O 0 6 年海事劳工公约 》财务担保
修正案 于2 0 1 7 年1 月1 8 B正式生效
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海船 最低安
全 配 员标 准进 行 了调 整 。调 整后 的
固体散 装货物 明细表等 进行 了修
港 实施 电 子签 证 ,电子 签证 与 窗 口
船 东责任 的财务担 保机制 ,按 照公 约 不优 惠条款的规定 ,修 正案生效后 将
适 用于所有 国际航 行船舶 。
签证并行。中国海事局要求各单位
采取 措 施 尽 快扩 大电子 签证 使 用规
模 ,其 实施 范 围 为航 行 于长 江 、珠
印发 《关 于做好 内河 船舶 进 出港报
告准 备 工 作 暨 内河船 舶 实施 电子 签
供 财务担保证 书或证明文件 ,并按规
书 ( 2 0 1 6 版 )》 《 船舶最低安全配
员证 书 ( 2 0 0 4 版 )》停 止 使 用 , 自 2 0 1 s -1 # 月1 日起 ,在监 督 检 查 中发 现 船舶 所 持 《 船 舶 最 低安 全 配 员证 书 》低 于 《 海船 甲板 部 、轮 机部 和 客 运部 最 低 安全 配 员表 》规 定 标 准 的 ,应 当责令 改 正 ,并按 照相 关规
印发 《 港 口危 险货 物 安全 监 管信 息
化 建设 指 南 》 ,该 指 南 共 分 总则 、 系统功 能 、信 息 资 源要 求 、 系统 建
从 事船舶污染港 区水域作业存在 污
染 风 险或 者 造成 污 染的 ,各 级 海 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指在船舶上必须配备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人员。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并保障船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规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包括船长、船员、机务人员、电机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大副、二副、三副、水手、机务长、机务员、舵手等。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持有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证书,且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措施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还有义务参加船舶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
如若发现船舶没有按照规定配备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要求船舶依法配备,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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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 板 部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 一般规定 附加规定
一
般
船
舶
3000总吨及以上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船长、大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
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未满100总吨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
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客
船
500总吨及以上 (1)船长、大副、二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
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
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1) 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 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1) 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
未满100总吨
(1) 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限白天航行。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
合一为驾机员)1人。
拖
轮
海
上
3000千瓦及以上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3000千瓦以下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港
内
750千瓦及以上 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未满750千瓦 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
轮 机 部
所
有
船
舶
航区和总功率 一般规定 附加规定
海
上
300O千瓦及以上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助理各1人,值班机工3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4)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O千瓦 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助理各1人、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三管轮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
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22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750千瓦 轮机长、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
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 轮机员1人,值班机工(自动化机舱、BRC
半自动化机舱及机驾合一可减免)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
未满75千瓦 值班机工 (机驾合一的免) 1人。
港 内
二管轮、三管轮(或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的免)。 未满750千瓦,可减免二管轮1人;未满75千瓦,可再减免三管轮
(或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值班机工1人。
客 运 部
客 船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
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注: 1.驾驶员助理、轮机员助理为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或者持有相应航区、等级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
2.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3.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4.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
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5.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8.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