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结离婚率

近几年我国结离婚率
近几年我国结离婚率

近几年我国结婚、离婚率

时间项目第四季度第三季度第二季度第一季度年度总计同比增长

2011 结婚登记1247.1 841.4 580.4 317.6 2986.5 5.65% 离婚登记211.1 146.6 94.6 46.5 498.8 10.45%

2010 结婚登记1205 779.2 537.4 305.2 2826.8 5.60% 离婚登记196.1 131 84.8 39.7 451.6 11.78%

2009 结婚登记1145.8 744.7 503.95 282.5 2676.95 9.28% 离婚登记171.3 117.8 76.4 38.5 404 13.45%

2008 结婚登记1049.9 676.1 465.4 258.2 2449.6 9.32% 离婚登记155.3 102.1 66.5 32.2 356.1 11.13%

2007 结婚登记949.7 619 432.6 239.5 2240.8 离婚登记140.4 93.8 59.6 26.64 320.44

专家认为,快节奏生活下夫妻交流匮乏、婚姻观念变化以及离婚成本偏低等因素,对婚姻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挽救“中国式离婚”,需要一系列的婚姻家庭社会救疗机制。

离婚数据背后的辛酸与无奈

日前公布的2011年一季度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317.6万对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意味着每天平均有5166个家庭解体,离婚率也达14.6%,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

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离婚登记数正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据民政部门的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离婚登记数为320.4万对,而2008年—2010年三年间的离婚登记数分别为356.1万对、404.7万对、451.6万对。

一连串数据背后,是许多家庭解体的辛酸和无奈。

31岁的赵辰就是其中的一位。“我和前夫是朋友介绍认识的,恋爱时性格上似乎很合得来,婚后才发现他脾气不小,他喊你第一声,你必须答应并且快速到他面前,不然

就摔东西,买房子后,他爸妈也过来一起住,生活中的吵闹变本加厉。后来,他越来越晚归,最终走到了离婚这一步”。赵辰对记者无奈地说,“离婚不亚于一场战争,为了房子的归属,前后三次闹上法庭,最后的情分也没了。”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症候群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表现得更为突出。据2009年第3季度民政统计季报显示,北京、上海当季离婚率分别达20.6%、23.9%。

离婚率攀升的症结何在

顾晓鸣教授认为,表面上看,感情不和是离婚“盛行”的理由,但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现代人在婚姻生活中的感情维系会越来越困难?他认为,随着财富成为衡量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无论是事业有成的还是正在为事业奋斗的,都在忙于工作及应酬,而忽略了与伴侣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这才是家庭解体的最大“隐形杀手”。

“由于忙于工作及应酬,夫妻间交流减少是必然的现象。”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晓明说,“更危险的是,夫妻相处的时间缩减,而网络、娱乐等场所开放和发达,为结识异性甚至为…外遇?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传统婚姻观的瓦解加剧了婚姻的解体。中国正在通过几代人完成核心家庭的转变,即以亲子关系为轴心向以夫妻关系为轴心转变。在“核心家庭转变”过程中,夫妻双方的感情越来越为个人所看重。“不要说一线城市,在内地,人们的婚姻观都在发生变化,也促使着离婚由以往的被动式向主动式转变。”江西省南昌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专家邹细生说,“现在的夫妻越来越注重感情,而不是为了孩子或生存非要凑合着过下去。”

有专家则认为,在婚姻观转变的过程中,组织及社会舆论等传统约束逐渐丧失,而新的责任和约束又没有很好地建立,是造成我国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症结。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于海认为:“现在社会上有些人不以…情人?、…包二奶?为耻,反而作为成功的标志来炫耀,这不仅是道德滑坡的问题,而且反映了组织以及文化等社会约束机制的瓦解。”

离婚成本低也会促使离婚时的轻率。汤晓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处理并采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但在离婚时,弱势的一方并不完全清楚对方的具体财产,法院虽有权调查财产,但受法规不健全、监管漏洞以及执行成本大等因素影响,调查被转移财产并非易事。“比如,一方有1000万元财产,转移掉一半,其离婚成本就大大降低,离婚时就不会过于心疼,也为婚姻的后续挽救断绝了后路。”

善待婚姻,慎对离婚

于海认为:“一次离婚,从物质上看,损失可能不是太大,但从长远来看,成本实在是太高,尤其是对有孩子的家庭,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性格发展、家庭认知都会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减少离婚悲剧的“上演”意义非凡。为此,汤晓明建议,在生活中,夫妻双方要尽可能培养共同兴趣、爱好;在事业上,要努力尝试共同参与和帮助;同时,要学会相互宽

容、理解对方。

顾晓鸣认为,婚前的慎重有利于避免离婚的轻率。包括要对夫妻角色观念的认知、性格互补及兴趣爱好等方面的详细了解。

婚姻中出现问题不可怕,关键是要学会处理和化解。有业内人士表示,“幸福的婚姻不是没有问题的婚姻,而是善于解决问题的婚姻。”

“婚姻中的问题处理是非常有讲究的,可以尝试去网络甚至通过学校开设专门的婚姻家庭课堂来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汤晓明说,“如我们的文化非常讲究…面子?,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方在家庭中的收入要高一些的话,要注意另一方的心理感受,不能表现太强势,…咄咄逼人?,否则另一方就可能会有一种被压迫的感觉。如果率性而为的话,长期累积,就会危及到婚姻关系的维持。”

“婚姻不仅关系到个人,更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确立和安排。”于海建议,“这不但需要婚姻双方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社会义务、责任有深刻的认知,而且要建立社会救疗机制,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婚姻家庭心理咨询网络,把引导问题家庭参与心理咨询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抓。”

目前,兰州、上海已在试点“离婚劝和”机制,“婚姻家庭咨询师”也已在多个城市开展业务,这都是婚姻家庭社会救疗的有力探索。

而法律救济也是社会救疗的重要途径。汤晓明建议,婚姻法要进一步加强对弱势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如明确对无过错方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偏向救济,变模糊的标准为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同时,要加强法院甚至考虑律师对家庭财产的调查权益,避免家庭共同财产被转移的情况,为无过错方提供必要的权益保护。这样,离婚成本的提高不但会使离婚不那么轻率,而且会使结婚也变得更慎重。(冯上斌、姚玉洁)

关键词: 离婚率/社会成本/经济成本/社会正义/社会和谐

内容提要: 目前的中国面临离婚率不断攀升之势,我们必须冷静分析其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在保障公民个人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社会为离婚自由所付出和将要付出的代价。离婚自由的边界是社会正义,对公民个人离婚自由权利的保护,应当符合社会正义,考虑社会成本。维系和稳定婚姻与家庭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提供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救济方法,不仅仅是个人的愿望,也是社会的责任,法律的使命。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离婚率进入快速车道,对此,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所谓“家和万事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尽管我们不能说离婚率升高必然导致社会不和谐,但我们应当以史为鉴,以他国已经付出的社会代价为鉴,不可忽视离婚率升高对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影响。

一、中国已进入离婚率快速上升阶段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离婚数量持续走高。从民政部每年的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离婚的绝对数量大幅度增加: 2002年我国离婚总量为117. 7万对, 2003年为133. 1万对, 2004年为166. 5万对, 2005年为178. 5万对, 2006年已经达到191. 3万对。与1978年的离婚总量28. 5万对相比, 27年后的离婚绝对值增长了162. 8万对。2005年结婚对数为823. 1万对,与离婚对数相比, 离结率为21. 69% , 与总人口相比, 粗离婚率为2. 73‰[1]。这个数字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离结率大多超过30%以上开始接近[2]。而我国一些大城市的离结率早在几年前已经达到了30% ,如北京市, 2003年的结婚对数为9. 3万对,离婚对数为3. 1万对,离结率达到33. 3%。同年,上海市结婚对数为10. 5万对,离婚对数为2. 8万对,离结率为31. 4%[3],也就是说,这一年在这两个大城市,平均每不到三对夫妻结婚,就有一对夫妻离婚。

面对新一波的离婚高潮,在有些人认为“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使我们的离婚制度更加人性化,更受人民群众欢迎和拥护的时候”[4],我们还必须考虑问题的另一面,离婚制度的人性化是否仅指离婚自由,自由是否是法律正义的全部。离婚率上升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民族文化、家庭结构、立法规定、司法控制、伦理道德观念、人口结构等多元因素交互影响的复合机制,是这些社会现象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发展变化在婚姻关系中的综合反映。笔者认为,现代社会离婚率的

上升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社会聚合力的弱化,导致离婚率上升

城市化、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地区,离婚率相对就会提高,也可以说离婚率的提高是都市化、工业化的社会效应之一。60年代以后,西方欧美国家进入后工业社会阶段,离婚率大幅度提高。而90年代以后,亚洲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离婚率也随之提高[5]。城市化程度较高,社会较开放的地区,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相对开放和多元,职业和地域流动也比较频繁,因人口迁移、两地分居所导致的家庭亲和力减弱,使夫妻关系甚至亲子关系均受到影响。同时,家庭结构的核心化,以及生育率的下降,减少了亲属网络对夫妻冲突的缓冲作用以及大家庭的凝聚力,而这些都会弱化社会聚合力,增加夫妻关系破裂的风险,导致离婚率上升。

(二)婚姻观念的变化,导致离婚率上升

现代婚姻观念的变化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无论东方西方,传统的婚姻都是以娶妻生子、传宗接代为目的的。但随着西方社会自由、博爱、平等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传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甚至是避孕技术的产生,追求浪漫爱情和个人享乐主义的婚姻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以单纯满足生理和传宗接代需要为目的的互助式婚姻。在我国,“搭伙过日子”的婚姻模式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趋势,现代社会的夫妻双方更强调感情的融合,志趣的相投,生活的幸福,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高稳定、低质量的“维持会”式婚姻。现代年轻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2003年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显示,以性格不和为由起诉离婚的仍是离婚的第一大原因,占离婚案件的60%[6]。这与过去“生是夫家人,死是夫家鬼”的观念有天壤之别。而在性格不和之后的潜台词可能有许多内容,诸如婆媳不和、经济纠纷、一方不顾家,甚至是性生活不协调。既然婚姻的目的是享受爱情,享受快乐,当爱情变成亲情,婚姻生活被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事所充斥的时候,婚姻就被一些人视为爱情的坟墓,冲出围城就不需要其他理由了。当这种观念为社会所接受,自然就会得出离婚率上升是社会进步的结果,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是人文主义精神胜利的结论。而婚姻观念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社会对离婚制约作用的减少。在中国,自1980年婚姻法确立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20多年来,民众对于离婚的态度由过去的一概否定,逐渐演变为既有否定,又有理解和肯定,演化至今,已由否定变为肯定,甚至被一些人视为时尚了。对离婚行为从厌恶、鄙视到宽容、理解,从双方势不两立到好离好散,这些观念上的转变,使离婚完全成为个人私事,而不再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的制约,正是在这种宽容和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当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更多的人直接选择了离婚,而不是设法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

(三)离婚立法的变化,在客观上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

尽管有学者提出影响婚姻稳定的是整个社会风气,自由离婚法是反映而不是产生了这种风气;离婚只是死亡婚姻的葬礼,而不是死亡婚姻的原因[7]。但西方国家的高离婚率出现在离婚革命之后已是不争的事实,正如美国学者L. 魏茨曼所说:“无过错离婚的重要规则之一,无须同意的后果是鼓励——或者至少大大地推进了——离婚。此外,新法通过授权给寻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地做出决定的形式,大大地增加了离婚在事实上发生的可能性。最后,无须同意规则与无过错制一起使离婚变得更容易,支付更少的费用,从而排除了离婚的另一重要

障碍。”[8]里奥拉·弗里德伯格通过对美国自无过错离婚以来各州的离婚率水平的比较后指出:一个州所实行的单方离婚法律制度是离婚率升高的症结所在。最严格意义上的单方离婚法律制度是指法律没有法定别居期的规定,在分割财产时也不考虑任何一方的过错。这一制度使每千人中,离婚率增加了0. 549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在同时期,当全国离婚率增长的平均水平为4. 6%的情况下,该州的增长率为11. 9%。她估计,法律改革使1968年到1988年美国离婚率增长了17%[9]。在中国,每一次婚姻立法的改革变动都会导致离婚率的上升。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之后, 195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在被封建婚姻束缚数千年的古老中华大地上出现了第一次离婚井喷。1980年婚姻法首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后, 1981年离婚绝对数即大幅上扬,较1980年增长了4. 8万件, 1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14. 1%。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颁布施行后, 2001年较2000年离婚绝对数上升了3. 7万对;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手续[10],这一方面保障了离婚自由,另一方面也给那些冲动型离婚或草率型离婚打开了方面之门。2003年当年的离婚绝对数字就达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顶点——133. 1万对, 2004年为166. 5万对, 2005 年已经达到178万对,两年间增长了近45万对。

(四)妇女地位的提高,使她们有能力挑战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导致离婚率上升

就世界范围而言,在离婚案件中,由女性作为原告的,约占60% ~70%左右。随着父权制家长社会的解体,机械化大生产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女权运动的高涨,为妇女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社会条件,妇女就业率大幅提高。到1980年,女性受雇者人数占全部受雇者人数的比例,瑞典最高,为45. 17% ,美国为41. 86% ,英国为39. 17% ,日本为38. 67%[11]。中国妇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获得了极大的解放,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真正的“半边天”。2004年底,中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 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 8%;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4427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 1%。尽管妇女的广泛就业,使妇女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大幅提高,但传统的性别观念与现实妇女地位的矛盾使得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才是导致女性作为原告要求离婚者增多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明确的是:“女性劳动不管发展到什么程度,单单一个方面并不能促使离婚的发生、引起家庭崩溃。即使女性(特别是有配偶女性)全部进入劳动市场,只要没有其他特别的理由,她们也不会解除婚姻,但当家庭条件阻挡她们进入劳动市场,与她们相对立时,她们首先就会想到离婚。哈利斯也暗示过,对女性劳动来说,成为其障碍的家庭条件不管怎么说,首先就是传统的两性任务体系,也就是认为做饭和生儿育女等家务是女性专有的工作体系。只要这个体系维持着,女性就会处于一边从事社会劳动,一边负责一切家务的困难境况。当女性开始对这种家长制的任务体系产生疑问时,她们就会对自己的婚姻产生怀疑。”[12]近年来,随着女性自我意识的增强,挑战原有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的要求愈加强烈,而对于重新建构两性性别关系,男性并没有充分的准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导致离婚率的增高。

离婚率的持续上升将是今后中国离婚状况发展的大趋势。除上述四个具有世界共同性的原因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两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因将决定未来中国离婚率的发展走向:第一,逐步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使更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出现更多的两地分居且婚姻观念、道德观念急速变化的农民工,这就势必把原是低离婚风险的农村人口转变为高离婚风险的城镇居民,对离婚率的继续上扬将发挥推波助澜的强化作用。对此,我们应有高度的警觉。第二, 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开始进入婚姻,他们在成长时期受到家长及家庭其他成员的高度关注和众星捧月,大多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不擅家务,不会处理家庭关系和夫妻矛盾,对待婚姻也

比较随性,如果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婚姻家庭纠纷争议解决机制, 80后人群具有高离婚率的潜在危险。可以预计,按照目前的状况持续下去,如果法律和社会任其自行发展,未来中国的离婚率将持续走高,并极有可能很快逼近西方社会的离婚率水平。

二、离婚率上升的社会负面效应

在我们欢呼离婚自由解放人性,保护人权的同时,也应当冷静地看到高离婚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及其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当人类享受着无过错离婚带来的自由与宽松的社会环境时,离婚率不断攀升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也正在引起各国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

(一)离婚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

离婚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普遍问题。各种研究都证实,单亲家庭丧失了规模经济,所依赖或利用的收入、劳动和社会资本只有双亲家庭的一半,而且不再从双亲的劳动分工中获得好处。2005年北京市社科院与北京市妇联对北京市城八区单亲母亲状况的调查显示,83. 8%的单亲母亲与子女共同生活, 65. 1%的单亲母亲家庭住房低于北京市的人均面积(18. 7平方米),不到30平方米。在被调查的597个单亲母亲家庭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332人,超过了总数的一半。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收入也大多在501—1000元之间[13]。这一结果与外国学者的类似调查结果相同。美国学者魏兹曼的调查发现:离婚后一年中,男性的生活水平提高了42% ,女性的生活水平降低了73%。她认为,法官根据男女平等原则错误地推断妇女在离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获得同样多的经济收入,其结果是剥夺了离婚妇女特别是老年家庭主妇及有低龄子女的妇女在婚姻中应享有的经济利益[14]。

(二)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的本质或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离婚并不是一个个人行为,它不仅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影响,更会对未成年子女在心理、行为模式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美国一项对离婚与孩子关系的跟踪调查研究显示,父母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心理、行为、学业、健康、人际关系、婚恋观念等等,甚至父母的离婚还会代际相传,增加子女自己婚姻变动的危险。有证据表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女孩,比双亲而又稳定的家庭中长大的女孩做未婚妈妈的可能性高三倍;单亲家庭的孩子结婚后比双亲家庭的孩子结婚后的离婚率高两倍[15]。我国学者的研究也表明,离婚家庭的孩子在各种心理状态上都比正常家庭同龄儿童差,他们容易形成抑郁、憎恨、易怒、自卑、多疑、嫉妒、胆小、孤僻、情绪不稳定等心理特征[16]。

在家庭破裂,夫妻行将离婚时,对子女最具有悲剧性的境遇是由子女决定随何方一起生活。在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时,父母更多的是从自己的感情出发,很少考虑子女本人的愿望。这个时期对孩子来说,是一个充满动荡不安的时期,他们不知道自己将和谁在一起生活,监护权的争夺战会给孩子的情绪带来无法分身迁就双方的极大痛苦。当孩子被要求由自己决定随父亲或母亲一方共同生活时,孩子心灵所受的痛苦与挣扎十分巨大的,因为对他们而言,选择了父亲就要舍弃母亲,而他们并不愿意做这样的选择题。因此,耶鲁儿童研究中心主任阿尔伯特·李尔尼特说:离婚是威胁儿童的最严重和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之一[17]。

(三)离婚率与犯罪率有正相关的关系

就全球而言,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持续上升,而这与离婚率的升高密切相关。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罗伯特·桑普森的研究发现:无论该地区的经济和种族组成如何,都可以根据离婚率预测任一相应地区的抢劫率。桑普森研究了171个人口10万以上的美国城市,在这些城市的社区中,他发现离婚率越低,正式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程度越高,犯罪率越低。来自美国威斯康星州的数据显示,父母离异的少年罪犯监禁率高出与已婚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少年儿童12倍[18]。中国的相关调查也反映出同样的问题。如北京市海淀区少年法庭2004年1月—12月受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来自单亲家庭的占少年犯总数的26. 4%,来自继亲家庭的占少年犯总数的6. 3%,两者相加为32. 7%。对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100名少年犯的问卷调查也显示,他们当中来自父母离异家庭的为29%,单亲家庭的为7%,总计为36%。正如美国儿童心理学家索克所说:对孩子而言,父母的离婚带给孩子的创伤仅次于死亡[19]。

(四)高离婚率影响公众对婚姻的信心

在一个离婚已经成为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甚至成为标准生活方式的社会里,不仅有更多不幸福的婚姻会以离婚告终,而且更多婚姻会变得不幸福。由于人们对婚姻的持久与向往的预期大幅下降,他们对婚姻会做出不乐观的判断,这就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人们更不愿意把自己——无论是时间、资源、梦想还是始终如一的承诺——充分投入在婚姻当中,使婚姻进入恶性循环,婚姻不幸福者不幸的程度提高,范围扩大。二是结婚率下降。尽管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证明,婚姻是社会不可取代的结构,而婚姻家庭的幸福与否应当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但婚姻前景的不可预知性使更多的人愿意留在婚姻殿堂之外。当婚姻不再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它的神圣性和吸引力就大打折扣。其结果必然导致非婚同居与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在美国,自70年代初离婚率大幅上升的同时,结婚率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到1990年,成年人结婚的比例从72%降到62%。60年代美国的单亲家庭只有9% ,现在已经达到27% ,只有50%的美国人将结婚作为自己的家庭价值观的一部分[20]。自1996年以来,我国的结婚人数就不断下降。2002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对数比2001年减少19万对;2005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对数比2004年减少44. 1万对。

三、离婚成本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婚姻是人们为了满足自然属性并降低交易费用而实现效用最大化的一种组合形式。对于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富于效率的婚姻市场来说,婚姻意味着双方签订契约,交易成功[21],结婚双方均对交易有预期利益。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婚姻的预期利益主要包括:

(一)分工协作以期比较利益和报酬递增。通过夫妻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优化组合,可以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达到收益最大化,最终获得比较利益和报酬递增。正如“烛光效应”,一人一支烛光要比两人一支烛光的成本高。

(二)获得性的满足和情感的寄托。婚姻使性伴侣长期化、稳定化、使性生活安全化。就世界范围而言,婚外性市场都存在合法程度不高,管理不善,交易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因而,无论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均对婚外性行为有所制约,婚姻是获得性满足和情感寄托的主要途径。

(三)基于信赖利益获得生活保障。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当事人都有责任相互扶养、相互扶助,相互关怀,患难与共,同舟共济。这种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安全感与信赖利益,是其他两性关系所无法替代的。

(四)互相提供信用,协调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结婚后,夫妻双方既是投资者,也是受益者。双方会根据各自的情况,决定人力资本的投资方向并共同享受因人力资本增加而产生的收益。如一方支持另一方继续学习深造或发展新的技能,最后实现总效用的增加。

显然,婚姻内的人力资本投资与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是婚姻的重要预期利益和特有资本的积累,但离婚率的持续升高使离婚预期加大,并导致当事人减少婚姻特有资本的积累。离婚法的发展证明,离婚法是以改变人们在婚姻内的投资来改变离婚率的。如果离婚是困难的,想要离婚的一方配偶必须补偿想保持婚姻的另一方配偶;如果离婚是容易的,想要保持婚姻的一方配偶必须补偿给想要离婚的另一方配偶。在困难离婚制度下,能够保障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实现其婚姻的预期利益。假设一方配偶(通常是妻子)想要致力于非市场的活动或者投资具体婚内技能,在困难离婚制度下,她知道她的丈夫不能单方面和她离婚。因为家务劳动专业化在困难离婚制度下比在任意离婚制度下更安全,所以夫妻们发现在婚内实行家务劳动专业化更有利。如果没有她的同意就不能够离婚,妻子就有可能辞去她在外面的工作并且投资于对婚姻有很高价值的婚内家务劳动[22]。丈夫们也会更多的关注家庭,愿意为家庭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为整个家庭的发展和幸福生活不断努力获得人力资本的增加和报酬递增。现代社会的高离婚率导致夫妻减少了对婚姻的投入,他们只会投入较少的专用于婚姻的财产,更少人将婚姻中的家务劳动专业化。父母一方将更加不愿意牺牲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发展而留在家中照顾子女,夫妇将不要孩子或减少孩子的数量。由于婚姻的脆弱性,丈夫不愿意或减少对生育子女的投资,他们将无法享受或减少享受子女给生活带来的天伦之乐, 而妻子也不愿意为生育付出,因为婚姻的不稳定,生育子女后,她将冒因为离婚而独自抚养子女的风险,这一风险包括付出的全部经济、社会和心理等所必需的成本[23]。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A. 波斯纳在分析离婚自由的成本时指出:“婚姻越是容易解除,人们对婚姻的承诺就会越少,因此,如果允许想离就离,那么结婚者花费在婚姻搜寻上的时间就会更少。结果是,夫妻更不般配,这转过来又会破坏婚姻的伴侣性,并由此增大了离婚的可能。并且,由于离婚非常容易,夫妻俩也都会更少花费时间来努力促使婚姻成功。因此,在一个想离就离的离婚体制下,趋势是一连串时间较短的、或许不再是伴侣性的婚姻替代了持久的单一伴侣婚姻”[24] 。因此,离婚预期会减少婚姻特有资本的积累。而结婚时间越长,婚姻资本积累越多,婚姻的价值增加越大,离婚的机率就会减少。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为什么结婚的前几年离婚率相对较高的原因。同时,对离婚的妇女而言,年幼的孩子增加了离婚妇女寻找另外配偶的成本,并且严重减少了离婚妇女的净资源。或许正是这些因素,增加了她们再婚失败的可能性[25]。美国学者称,离婚对于家庭成员来说无异于经济灾难,每年美国离婚者的净资产以3. 5%的速度减少,而结婚的夫妻则以每年高于7%的速度增加其家庭净资产。结婚的人年均收入为6. 5万—7万美元,而离婚的人年均收入仅有3. 3万美元,未婚的人年均收入约3. 5万美元,鳏寡之人年均收入则为4. 2万美元。无怪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家庭政策顾问威廉·盖斯顿(William Galston)说:“稳定的、由双亲构成的家庭是美国儿童抵御贫穷的最好屏障,这一点都不夸张。”[26]美国最近的研究表明,近40%由离婚的母亲所组织的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规定的贫困标准[27]。

除此之外,离婚的成本还包括,婚姻缔结前的沉没成本,主要是双方在缔结婚姻前的交易成本,婚姻持续时间越长,沉没成本越大;解除婚姻所需的交易成本,如诉讼的费用、耽误的时间和精力,对家庭、对自己心灵伤害的成本,对下一次婚姻的负面影响等都是离婚当事人所要承担

的成本。

离婚的社会成本除上述各项之外,高离婚率还将导致社会的经济成本增加。据美国学者研究, 2001年犹他州的9, 735例离婚使州和联邦政府直接和间接花销达近300, 000, 000美元,并由此推断,离婚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后果是每一百万美国人要花费约125, 000, 000 美元(平均每人125 美元), 或每年33, 300, 000, 000美元,相当于每个家庭花费312美元。这些钱主要用在福利补助、医疗花销以及诉讼成本上[28]。

社会学研究表明,社会的高离婚率存在着巨大的、长期的私人性和公众性的成本。私人成本影响到离婚后的成人和孩子的身体、心理、情绪和经济状况。公众成本包括医疗卫生系统的压力、增加的福利成本、高犯罪率、低毕业率和增加的惩罚犯罪的司法费用[29]。

笔者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均GDP刚刚达到2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不完善,社会福利水平也比较低下,离婚率的上升将意味着更多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性一方离婚后陷入生活贫困化,意味着他们曾经的付出没有得到预期利益,意味着更多的孩子将生活在相对贫困的单亲家庭,当然也意味着整个社会将要付出更高的社会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对公民个人离婚自由权利的保护,应当符合社会正义,考虑社会成本。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婚姻关系的存废,既是个人权利,具有自然属性,也负载着社会功能,具有社会属性。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婚姻都不仅仅是自然本能的私人行为,它负载着繁衍生命、养老育幼、维系伦理亲情的功能。因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子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正如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所指出的:“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对于离婚,我们不能“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不能仅仅想到两个人而忘记了家庭”。“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当服从婚姻的本质。”[30]维系和稳定婚姻与家庭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提供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救济方法,不仅仅是个人的愿望,也是社会的责任,法律的使命。

注释:

[1]关于离婚率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统计部门常用的粗离婚率,即在一定时间内,离婚人口占总人口的千分比。另一种计算方法被称作离结率,即在某段时间内,通常为当年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所有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官方网站, 2003、2004、2005、2006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巫昌祯. 当代婚姻新潮[M ].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0: 12.

[3]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M ].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4:23—24.

[4]民政部官方网站: 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5]据《环球时报》2006年5月17日报道,韩国的离婚率已经上升至世界排名第三,印度的离婚率在近十年间也翻了一倍。

[6]巫昌祯. 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M ].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4.

[7]谈大正. 性文化与法[M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155.

[8] L. 魏茨曼. 离婚法革命——美国的无过错离婚[ G]. 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1: 413.

[9] (美)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 ] . 王世贤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246、272、240.

[10]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双方不再需持本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也不再需要经历苦等一个月以内的审查期限。只要离婚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双方已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员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3条)。

[11] (日)利谷信义等. 离婚法社会学[M ]. 陈明侠等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53

[12] (日)利谷信义等. 离婚法社会学[M ]. 陈明侠等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54

[13]北京市单亲母亲困难家庭现状调查[R ]. 2005年未刊本。

[14]夏吟兰. 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48.

[15]叶文振. 离婚标准的国际比较与启示[M ]. 中国婚姻家庭历程与前瞻. 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 2001: 175.

[16]程鑫. 离婚家庭对子女心理发展的影响[ J ].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 2003, (6).

[17]王延平. 西方社会病[M ]. 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2: 147.

[18]柏瑞克F?凡根与罗伯特?瑞克特. 离婚对美国的影响[ J ]. 交流, 2003 (冬季刊): 40.

[19]尚秀云.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J ]. 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保护, 2005, (9): 23—25.

[20]深圳市社科院性别文化研究中心. 婚姻家庭何处去?——来自大洋彼岸的声音. 内部刊物, 2005, (3): 24—25.

[21]加里?斯坦利?贝克尔. 家庭论[M ]. 王献生,王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8: 113 - 116

[22] (美)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 ] . 王世贤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246、272、240.

[23] J. Mark Ramseyer :《Law and The New American Family: Response: Toward Contractual Choice in Marriage》,《Indiana Law Journal》,1998, 731

[24] (美)理查德?A?波斯纳. 性与理性[M ]. 苏力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29.

[25] David G. Schramm, :《The Public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Divorce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per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ivorce: Causes and Consequence (2004), p135.

[26]加里?斯坦利?贝克尔. 家庭论[M ]. 王献生,王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8: 348 - 349.

[27] Lynn ?D?Wardle, Divorce Consequences: The AmericanExperience with Unilateral No - Fault Divorce, Paper for the InternationalConference on Divorce: Consequence (2004), p205,

[28] Lynn ?D?Wardle, Divorce Consequences: The American Experience with Unilateral No - Fault Divorce, Paper for the InternationalConference on Divorce: Consequence (2004), p205, 206.

[29] Stephen J. Bahr:《Social Science Research on FamilyDissolution:What It Shows and How ItMight Be of Interest to Family Law Reformers》,《Journal of Law Family Studies》(2004, 4)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 183.

全国离婚率排名

内地各省份离婚率排名:新疆重庆黑龙江排前三 2010年10月03日 14:47法制晚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77条除了全国范围内的统计数据,民政部还公布了各省第二季度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季度,四川省有6.4万余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位居全国31个省份(不含港澳台)之首。 根据国际通行的离婚率统计方式,在著名婚姻家庭研究专家--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徐安琪女士的帮助下,本报记者计算2009年全国31个省份的粗离婚率,结果显示新疆、重庆和黑龙江排在前三位。上海、北京、天津则分别排在第六、八和九位。 最新数据 今年上半年四川离婚人最多 民政部公布数据显示,四川省前两个季度有6.4万余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其次是山东和江苏,分别有53906和53756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而在全国31个省份中,前两个季度离婚登记人数排在后三位的分别是西藏、青海和海南。西藏前两个季度有291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在31个省份中排名最后。 此外,北京市今年前两个季度有15836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 数据统计 2009年重庆离婚率领先 记者注意到,在公布的各省份婚姻数据这一块,并没有在离婚率上有所体现。而离婚率,是体现一个国家或城市婚姻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计算国家或城市的离婚率,目前主要是计算粗离婚率,即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年平均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记者调阅了2008年、2009年的31个省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通过计算取得2009年各省份的年平均人口数。 在徐安琪女士的帮助下,记者又获得了2009年全国31个省份(不含港澳台)离婚的数据:包括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法院办理离婚以及涉外婚姻离婚数据的总和。 根据粗离婚率计算公式,2009年全国31个省份中,新疆、重庆和黑龙江的离婚率分别位居前三位。 北京离婚率全国排第八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31个省份粗离婚率排行中,我国4个直辖市以及东北三省均位居离婚率排行榜前十名。 其中,东北三省位居第三到第五位,上海排在第六,北京和天津则分别位列第八位和第九位。而在这份排行榜中,山西、甘肃和西藏位居最后三位。

婚姻调查报告3篇

婚姻调查报告3篇 *目录婚姻调查报告关于80后婚姻家庭现状的调查报告关于大学生婚姻观调查报告我对**县**镇10个行政村已婚家庭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随机抽取1000例已婚家庭妇女名单。先后走访了民政办、计生办、法庭和妇联,发放调查问卷,深入村组座谈,了解调查对象的结婚、离婚等家庭情况,全面分析了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婚姻家庭状况调查的基本情况 在1000例调查对象中,初婚者占78%,再婚者占8.5%,丧偶者占5%,离婚者占1.5%,存有离婚动机的占15%,离婚率呈上升趋势,人们对离婚的态度渐趋向宽容。 法院案卷数据显示,离婚案件占其民商事案件的27.5%。 从调查问卷的座谈情况看,110户家庭存在家庭纠纷,夫妻感情不和,有的还存在婚姻危机,不稳定家庭占11%;婚前性行为发生率高达25%;75%人对婚外性行为持排斥批判的态度,部分人持理性态度。 二、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导火索。 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影响,西式婚恋和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渐从大中城市人群渗透到农村外流人员,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试婚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妇联组织关注的问题。家庭暴力近几

年处于小幅上升的趋势。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居高不下,被访者中有15%的夫妻之间经常发生动手打架的现象,37%的人表示偶乐发生此类行为。家庭暴力在农村家庭中的发生率要远高于城市家庭,对于家庭暴力,大部分人持否定态度。面对家庭暴力时的应对策略,第一选择为“逃离现场”。人们对家庭暴力这种既反对又犹豫,与传统观念有关,也有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当然还有不闹散家庭的现实考虑。这说明,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XX年至今,该镇妇联和派出所接待家庭暴力案件13 件,占信访总数的29 %;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都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尤其是妇女。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一位妇女长期处于受暴状态,但由于受害人受传统的“妇道”影响,被丈夫打了,却不敢说、不敢讲,所有痛苦自己一人承担,直到被打伤了,才开始反应。这一例很有代表性,这是农村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的原因,如果受暴者在一开始就通过法律途径制止,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就会大大减少。 2、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成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XX年至今,在妇联接待的上访案件中,非法同居有婚外情的占 28 %,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80%是丈夫有婚外情,集中在35-50岁年龄段;女性占20%,大多数在30-40岁年龄段。这类问题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方。有一例上访妇女,明知自己的丈夫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却不敢提出

调查报告 婚姻法调查报告格式范文

婚姻法调查报告格式范文 二、调查内容 我们的问卷设计为开放型问卷、封闭型问卷和半封闭型问卷。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被试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院系和所学的专业。二是对新婚姻法的了解情况:非常了解、比较了解、基本了解、略有耳闻。三是对新婚姻法所持态度的情况:赞同、比较赞同、很不赞同、无所谓。四是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如何分配的情况:有没有必要认真看待婚前财产公证、对于“房子谁付首付产权归谁”持怎样的态度。五是关于买房的看法:择偶时会不会考虑对方是否有房、新婚姻法出台后男女婚前买房的积极性是否会有所增加等等。六是新婚姻法的出台对婚后生活中出现的纠纷的影响:新婚姻法中对财产分配的强调带来的后果、对于男女来说新婚姻法公平吗、房产证上会不会要求加上名字等。 三、调查结果分析 1.对于新婚姻的了解程度 男女之间是有差别的,23%的男生对新婚姻法有所了解, 相比较而言,女生占38%。由此可见女生比男生更关注新婚姻法。但总体情况上来分析,就大家对新婚姻法的关注程度来说, 调67%的大学生对新婚姻法略有耳闻,只有33%的大学生对新婚姻法有所了解。由此可见,大学生对新婚姻法了解程度低。

2.对房子产权归属的看法 53%的大学生不太赞同“房子谁首付产权归谁”的看法,他们觉得结婚后房子就应该是 1 夫妻共同的财产,不分彼此。“房子谁首付就属于谁的”, 只有17%的大学生赞同这个观点,他们认为这样保护了首付者的权益。14%反对这个观点,她们认为婚后夫妻就是平等的,利益也应共同分享,不然会影响夫妻的平等关系,引起很大的弊端。而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并不多,男女各占4%。可见大部分学生还是比较关注这个问题的。 3.新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的公平问题 49%的大学生认为新婚姻法是公平的,和以前比起来新婚姻法更加注重男女的平等,更加关注男女的独立性,让女人更加独立。34%的大学生认为新婚姻法不靠谱,这对经济实力弱的一方严重不平等。还有另外17%的大学生认为没什么太大的差别,表示了默认的态度。 4.新婚姻法能否促进婚前买房的积极性 只有23%的大学生认为新婚姻法的出台会促进男女婚前买房的积极性,房子是组建家庭的必备条件。67%的大学生认为不一定,他们觉得买不买房光靠法律是没用的,那要看自己的经济支付能力,没有钱一切都是空谈。剩下的10%的大学生觉得没必要买房,可以裸婚,只要两个人相爱,钱可以慢慢赚,一起攒钱买房,对他们来说影响不大。 5.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问题 66%的大学生认为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是避免未来发生

2010年全国婚恋调查报告(终版)

目录 一、调查背景 (1) 二、调查设计 (2) 三、调查对象 (3) 1.性别构成 (5) 2.年龄构成 (6) 3.学历构成 (7) 4.婚姻状况 (8) 5.城乡构成 (9) 四、调查结果 (10) 1.男公务员、女教师在择偶人群中人气最高 (10) 2.女性在择偶时追求经济实力,男性追求外貌 (14) 3.男性的择偶压力源自于女性对男性经济上的要求 (15) 4.女性的择偶压力源自于男性对女性年龄的要求 (16) 5.农村女性最佳结婚年龄20~24岁,男性28~30岁 (17) 6.男性要找与自己收入差不多的女性,女性要找收入高的男性 (20) 7.隐婚——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21) 8.超过两成的男性在择偶中很自卑 (23) 9.女性更愿意嫁给成熟男 (24) 10.约2.6亿中国人在为择偶而忙碌 (25) 11.多数单身人士需要接受多种形式的婚恋指导与援助 (26) 12.未婚女性更难以接受婚前财产公证 (27) 13.多数人认为结婚应视双方经济条件而定,超三成人主张男性为结婚买单 (28) 14.人们普遍认为养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 (30) 15.AA制逐渐被接受,男性相对更愿意AA制 (31) 16.近九成人认为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32) 17.80、85后更会因为父母的反对而与恋人分手 (33) 18.80、85后相对于70、75后更加不认同“没有感情的婚姻应该离婚” (34)

2010年全国婚恋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2010年伴随着《非诚勿扰》《我们约会吧》《为爱向前冲》等电视相亲节目火爆荧屏,当代人的婚恋观继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办理结婚登记已达779.2万对。2009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1212.2万对,比2008年增加113.9万对,增长10.4%;粗结婚率为9.1‰,比2008年上升0.8个千分点。其中2009年20~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7.0%,25~29岁占34.1%,30~34岁占10.7%,35~39岁占6.0%,40岁以上占12.2%。至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办理离婚登记131万对。2009年全国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46.8万对(含民政部门登记离婚180.2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6.6万对),比2008年增加19.9万对,增长8.8%,粗离婚率为1.85‰, 比上年增加0.14个千分点。从近5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注:粗结(离)婚率计算方法:结婚(离婚)对数除以当期人口平均数。) 图1 表12001~2009年结婚率与离婚率(单位:‰) 指标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结婚率 6.30 6.10 6.30 6.65 6.30 7.19 7.50 8.27 9.10 离婚率0.98 0.90 1.05 1.28 1.37 1.46 1.59 1.71 1.85 为了从当下多元化的婚恋状态中,提炼出当代人婚恋观的现状、婚恋观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百合网联合推出2010年全国婚恋调查报告,揭示多元文化冲击下的当代人的婚恋观,聚焦社会热点问题,为研究、探讨相关的政策提供依据。

浅析当代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社会调查报告 姓名刘珊珊学号200930510217 (本/专)科本科专业、年级09级环艺二班 调查报告题目浅析当代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成绩: 2011年2月14日

调查人:刘珊珊 调查时间:2011年2月14日星期一 调查地点:广州白云区铁路生活区 调查对象:生活圈子的夫妻 调查方法:采访、网络、询问 浅析当代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前言 “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提也不敢提的话题,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给家庭带来的是灾难。更有一种激烈的观点认为:好人不离婚,离婚非好人。过去受传统道德、经济条件或其它因素的制约,人们对于离婚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社会观念也渐渐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日益开放的生活观念和宽松的婚姻观使得离婚这一正常社会现象在中国不再受排斥。中国婚姻法就规定离婚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其离婚。另一方面,我国直线上升的离婚率,让我们不得不关注“离婚”这个社会现象。 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以本人进行调查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为例:2003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1%,2004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6%,2005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42%,到2006年上半年,离婚案件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了48%。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中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组历史数据:一九八零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一十六万六千对,离婚为三十四万一千对,离婚率百分之零点七。至一九九五年,结婚为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对,离婚则达到一百零五万五千对,离婚率为百分之一点八。十五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三倍。一九九七年,中国内地离、结婚比率为十三比一百左右,而一九八零年这一比例仅为百分之四点七五。 一、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一)离婚双方的个人因素 1、个人思想观念的改变。结婚一直是国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现状却在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中不断变迁。近几年来形成的“超脱”婚恋观,网恋、一夜情、“闪婚”等现象不断出现。而且主要集中在年轻的新新女性身上。这是由这个年龄段的一些特质所决定的。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接触新鲜事物的机会多,模仿能力强,社会道德观念不高,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很多新新人类认为,现代社会的恋爱、婚姻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行为,自

中国离婚率调查报告

80后离婚率呈逐年增加的调查报告 前言: 面对经济的不断增长,国民素质的不断提升,然而,中国现代婚姻出现了严峻的危机,在众多的原因之下,使离婚率不断的增加,为此,进行走访调查。 调查目的: 经过调查,明白80年代离婚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解决所存在的原因,从而加强相关的教育,促进构建和谐家庭,减轻离婚率。 调查现象: 根据统计,2013年,法院共受理婚姻纠纷案件约1895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5%,80后人群离婚案件876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6%。2014年共受理婚姻案件2126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39%,80后人群离婚案件1134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53%。通过以上分析数据显示,80后人群离婚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离婚率增长的原因: 一:家庭因素 1、轻微琐事争执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多数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时,原因很单一,经法院查明,也多数是仅仅因为夫妻日常口角,发生了争吵,或偶尔男方女方一气之下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些案件当事人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未结婚时都是家中的小公主小皇帝,结婚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或业余兴趣分歧,产生争执,引起离婚诉讼。 2、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脆弱:根据相关资料表示,夫妻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就办理结婚手续,举行了仪式。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年轻人经媒人介绍后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人品、经济等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很不牢固,使离婚率增加。 二:社会因素

1、女人独立性比以往更强。以前女性多数为家庭妇女,如果同丈夫离婚,很难独立生活,所以多数女性选择不离婚。而现代男女职业性都越来越平等,职业女性越来越多,因此女性的经济独立性也越来越强,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2、现代社会交通、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简易与方便,从而遇到适合的异性(即所谓“出轨”)的机会来越来越多。这也是引发婚姻解体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前写封信可能要一周甚至半月才收到。现在随时随地一个电话一条短信就能取得联系。而且有强大的QQ、MSN之类的聊天工具,可以24小时随时方便地联系。 3、社会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变化,也必然影响到一个人的婚姻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深受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影响,婚姻也离真正的感情渐行渐远。感情很多时候都得向上学、工作、住房、医疗等现实大问题前面低头。而没有真正的感情的婚姻是比较脆弱,经不起多大风浪的。 三:法律发面: 1、缺少专门的家事法庭。一个年轻的法官,大学毕业不久,没有恋爱的经验,却在法庭上要给年过五旬的人去调解离婚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发生的。这说明我国婚姻家庭法庭的法官队伍建设的不足。并且可以看出我国在离婚诉讼案件对法官的主观认识要求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多数法官都是能秉公办案的,但是在一些可伸缩的案件上,仍然会导致办案不公,这正是缺失专门的家事法庭造成的恶果。 2、判决离婚不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由于在中国社会男女方所承担的家庭责任多于男性,并有很大一部分专职家庭,导致女性经济地位和男性存在很大差别。而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却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理念判决财产归属和抚养子女的问题,确忽视了女性在社会中就业的弱势地位和在家庭中的贡献牺牲。实质上是对女性保护的不公正。

2015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

百合网发布2015婚恋报告,揭示国人“第一次” 伴随时代的更迭,70后、80后逐渐淡出社会主流词汇,90后、甚至95后开始成为当今社会的“宠儿”,于是无论是购物、餐饮,还是基于互联网的社交行为都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关于爱情亦是如此。为了更加了解年轻人群的婚恋状态、婚恋行为、婚恋态度,并为他们提供更具针对性、专业性的服务方案,百合网婚恋研究院联合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展开了大范围的调查,该调研采用互联网线上和线下两种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对象覆盖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收集历时2个月,获取的有效样本近8万份。2016年1月11日,《2015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在两大机构的背书下权威发布。 凡事都有第一次 记者了解到,本报告围绕恋爱、同居、结婚、婚后生活状况等热点,全面聚焦国人情感生活的诸多“第一次”。第一次恋爱、第一次性行为、第一次结婚……报告数据显示,年龄、区域、学历、家庭背景等都是影响国人“第一次”的重要因素,而报告更用详细的数据支持了这些观点。 初恋是爱情的起点 我国法律规定,年龄满18周岁的公民为“成人”。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对象中有超过一半的人(51.09%)在18岁之前(含18岁)发生了人生中的初恋。不同年代人群的第一次恋爱年龄差异较大,且与年龄呈现正相关。80-85年代的人,第一次恋爱年龄平均为18.54岁。而到了90后,特别是95后,第一次恋爱年龄提前很多,分别为15.18岁和12.67岁。从区域上看,各省份人群的平均第一次恋爱年龄在15到17岁左右。相对而言,内陆及欠发达地区的初恋年龄较早,其中陕西省最早,平均为15.08岁。从家庭背景方面来看,父母存在感情问题的家庭孩子初恋时间更早。具体而言,离异未再婚、离异且一方再婚、离异双方再婚、分居家庭孩子的初恋年龄都在16岁及其以下(分别发生在15.23岁、15.50岁、15.82岁和16岁)。而父母感情状态良好的家庭孩子第一次恋爱年龄都接近17岁,相对较晚。

中国离婚率及犯罪率数据分析

北京——离婚率39% 上海——离婚率38% 深圳——离婚率36.25% 广州——离婚率35% 厦门——离婚率34.9% 台北——离婚率34.8% 香港特别行政区——离婚率33.8% 大连——离婚率31% 杭州——离婚率29% 哈尔滨——离婚率28% 目前,成都的离婚和结婚比率已经接近1:3,有的区(市)县离婚人数与结婚 人数的比率甚至达到了近1∶2。 同时,因为婚外情的激增,20年间,上海的离婚率增加了20倍,上海离婚率的增加,原因主要是因为伴侣和他人发生性关系。 在每天的c''咨询工作中,有这样的基本统计: 80%以上的c''关系最终宣告破裂,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 60%以上的人遭遇过不同程度的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 50%以上的人认为自己的出轨是“鬼使神差”,虽然对出轨的后果表示后悔,认为自己是稀里糊涂的婚外情了,但与此同时,他们承认出轨给自己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刺激感。说到是不是会再次故伎重演,大家普遍表示沉默,认为“说不准”。 同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出轨后,自己再也无法回归到原先的c''恋爱 轨道上。 夫妻离婚的第一原因是——出轨。 可以这样说,不论哪个城市,夫妻离婚的第一原因是——出轨。 但现代人的出轨,很多时候是一种不自觉的行为,是一种病态心理,是出轨 癖。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离婚率直线上升。1980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十六万六千对,离婚为三十四万一千对,离婚率为0.7%。至1995年,结婚为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对,离婚则达到一百零五万五千对,离婚率为1.8%。 十五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三倍。 父母离异是孩子心灵健康的杀手 而这十五年,就是现如今高达30%离婚率的一个重要埋伏——这阶段因为父母离异而遭受了心灵创伤的孩子,长大后,会加倍的不信任c'',这一代人的离婚率较之父辈母辈,会呈翻番态势。不敢想象的是——在离婚率高得离谱的今天,他们的后代将来成人进入c''后,有会创造怎样的离婚率奇迹?! 但值得忧心的是:在对100名少年犯进行的抽样检查中发现,有60%的人来自离异家庭,父母的出轨、争吵,是造成他们暴力冷漠性格的真正元凶。可以这样说,父母离异是孩子心灵健康的杀手,而c''的杀手,则是现代人日趋上瘾 的出轨癖! 出轨癖诱因:童年经历决定你日后的出轨几率。 人的每一个举动,都能从童年生活中找到相对应的影子。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也开始认同起这个心理学上的道理。父母、家庭、生活环境……那些看似只是“人生道具”的星星点点,却常常对人的一生有着难以估量的影响。 全国200个城市犯罪率排行榜 (从600多个城市中选出),包括各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等等。 大家晒晒自己城市的排行,说说到底准不准哪? 001 广州002 深圳003 重庆004 武汉005 南京 006 西安007天津008 吉林009 沈阳010 成都 011 郑州012 杭州013 厦门014 济南015 海口 016 青岛017 宁波018 福州019 长春020 温州 021 东莞022 长沙023 昆明024 太原025 哈尔滨

近年来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近年来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笔者分别从我区法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我区离婚案件的基本现状 从1992年——2004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 二、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罚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

离婚调查

篇一:中国离婚率调查报告 80后离婚率呈逐年增加的调查报告 前言: 面对经济的不断增长,国民素质的不断提升,然而,中国现代婚姻出现了严峻的危机,在众多的原因之下,使离婚率不断的增加,为此,进行走访调查。 调查目的: 经过调查,明白80年代离婚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解决所存在的原因,从而加强相关的教育,促进构建和谐家庭,减轻离婚率。调查现象: 根据统计,2013年,法院共受理婚姻纠纷案件约1895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5%,80后人群离婚案件876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6%。2014年共受理婚姻案件2126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39%,80后人群离婚案件1134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53%。通过以上分析数据显示,80后人群离婚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离婚率增长的原因: 一:家庭因素 1、轻微琐事争执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多数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时,原因很单一,经法院查明,也多数是仅仅因为夫妻日常口角,发生了争吵,或偶尔男方女方一气之下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些案件当事人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未结婚时都是家中的小公主小皇帝,结婚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或业余兴趣分歧,产生争执,引起离婚诉讼。 2、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脆弱:根据相关资料表示,夫妻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就办理结婚手续,举行了仪式。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年轻人经媒人介绍后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人品、经济等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很不牢固,使离婚率增加。 二:社会因素1、女人独立性比以往更强。以前女性多数为家庭妇女,如果同丈夫离婚,很难独立生活,所以多数女性选择不离婚。而现代男女职业性都越来越平等,职业女性越来越多,因此女性的经济独立性也越来越强,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3、社会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变化,也必然影响到一个人的婚姻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深受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影响,婚姻也离真正的感情渐行渐远。感情很多时候都得向上学、工作、住房、医疗等现实大问题前面低头。而没有真正的感情的婚姻是比较脆弱,经不起多大风浪的。 三:法律发面: 1、缺少专门的家事法庭。一个年轻的法官,大学毕业不久,没有恋爱的经验,却在法庭上要给年过五旬的人去调解离婚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发生的。这说明我国婚姻家庭法庭的法官队伍建设的不足。并且可以看出我国在离婚诉讼案件对法官的主观认识要求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多数法官都是能秉公办案的,但是在一些可伸缩的案件上,仍然会导致办案不公,这正是缺失专门的家事法庭造成的恶果。 2、判决离婚不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由于在中国社会男女方所承担的家庭责任多于男性,并有很大一部分专职家庭,导致女性经济地位和男性存在很大差别。而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却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理念判决财产归属和抚养子女的问题,确忽视了女性在社会中就业的弱势地位和在家庭中的贡献牺牲。实质上是对女性保护的不公正。解决方法: 加强对新婚夫妇的婚姻教育,使其明白和睦的家庭生活对自己以及孩子的重要影响,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以及使命感,从基本解决离婚率升高的问题。 加强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构建幸福的邻里生活,使其团结在一起,能够互相帮助。从而减轻相关部门的任务。 加强孩子这一个重要的枢纽关系,使其成为化解父母之间矛盾的力量,减轻离婚率的一份重

离婚问题现状的调查报告

离婚问题现状的调查报告 离婚问题现状的调查报告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存在,是人类两性结合的重要形式,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使婚姻家庭越来越不稳定。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我国的离婚现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近三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一审案件结案数:2010年1,168,810件, 2011年1,202,007件,2012年1,243,877件。民政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数量:2010年267.80万对, 2011年287.40万对,2012年310.38万对,其中粗离婚率2010年2.00‰,2011年2.13‰,2012年2.29‰,由此可以看出,全国整体离婚数量和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县2013年离婚登记582对,1164人,离婚纠纷诉讼有768件,1536人。诉讼离婚的数量远高于登记离婚的数量。而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下辖五个农村乡镇,多年来离婚纠纷的数量已远远超过受理的其它民事案件并居高不下。其中2011年离婚案件96件,2012年离婚案件112件,2013年达到了128件,占整个受理民事案件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其中不包括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解除关系的,这些数据虽不具有整体普遍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农村地区的离婚现状。 分析思考: 一、离婚人群年龄偏小、文化程度偏低。离婚年龄在25-34周岁之间的男性约占的59.1%,女性约占58.4%。35-49周岁之间的男性约占29.4%,女性约占20.7%,文化程度为初中教育的约占69.6%,高中教育约占9.6%,中职教育约占4.5%,本科以上学历的占11.1%。“80”后已成离婚案件的主力军,甚至“90”后的离婚者也偶有出现,经过深入了解发现,文化程度较低者对物质、家庭背景和相貌等外在的物质要求较高,而对性格、价值观、婚姻观等精神层次方面要求较低,舍本逐末的导致在婚姻形成过程中对性格、价值观等已形成并影响一生的因素并不看重。处于国家转型时期的成长起来的青年一代受到着来自社会的影响逐渐增多,开放的生活观念和社会风气对价值观和婚姻观的冲击致使部分青年心理失衡,致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矛盾突出,为离婚埋下隐患。 二、结婚仓促、婚姻存续时间短。离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姻质量不高。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或感情基础不牢固等原因而走上离婚之路。此类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一般是经人介绍相识,缺少时间相处了解。其中部分男女青年已到结婚年龄,经常在外务工,逢年过节回家,父母催促,“完任务”式的结婚。在笔者所在的农村地区,适龄女性多数在外务工不愿回家,部分远嫁他乡,致使部分适龄男青年找不到配偶,为完成人生大事,了却父母“心事”,只能通过“媒人”介绍,仓促成婚。甚至通过提高彩礼数额来寻求结婚对象,形成春节前后短暂的“结婚潮”,并促使“媒人”行业逐渐发展壮大,而“媒人”不论男女青年感情基础如何,极力促成婚姻并谋取私利。 三、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概率较大,男性成为“被离婚”的对象。离婚率高和女性地位提高以及女性思想观念的变化息息相关。女性在现代社会基本拥

关于中国离婚率与收入关联度的调查

关于中国离婚率与收入关联度的调查

关于于中国离婚率 与收入关联度的调查 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管理112班 学号;7101011064 张赛

关于中国离婚率与收入关联度的调查 前言: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也逐渐出现了诸多问题。就家庭婚姻方面来说,最近出现了“裸婚”、“闪婚”、“闪离”等新词汇,这显然与我国传统的家庭婚姻观念背道而驰,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婚姻怎么了?我们的爱情怎么了?当然,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鉴于离婚给个人、家庭、社会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我们决定就离婚率的升高与收入之间的关联度切入调查,希望能够总结出某种规律供未婚男女参考,以达到降低离婚概率的目的。 调查问题: 本次调查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那就是研究中国日益升高的离婚率与人们收入有无直接关系。 研究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基本仍处于高稳定状态,但是,离婚率及离婚绝对数字均呈逐年平缓上升趋势。从改革开放的1978年至2003年,中国的离婚率除了1980、1981年和2002年略有下滑外,基本呈上升趋势:从1978年4.8%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到2003年的16.4%,25年间离婚率上升了11.6%。从离婚的绝对数据来看,25年间上升幅度更为明显。1978年至2003年间,除了1983年、1998年和2002年略有下降外(未计入以下对比数之

内),其余每年分别比上一年同期增长3.4万、2.2万、4.8万、3.9万、3.6万、0.4万、4.8万、7.6万、7.3万、9.8万、4.7万、3万、2万、6万、7.2万、7.4万、7.7万、6.6万、1.1万、1.1万、3.7万、15.4万;其绝对值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1.9%、6.9%、14.1%、10%、8.6%、0.9%、10.5%、15%、12.5%、15%、6.2%、3.8%、2.4%、7.1%、7.9%、7.5%、7.3%、5.8%、0.9%、0.9%、3.1%和13.1%。变化尤为明显的是:2003年我国离婚总量已经达到133.1万对,与1978年离婚总量28.5万对相比,25年后的离婚绝对值增长了104.6万对,其增长率高达367%。(见示意图表2)1978年至2003年,其间出现了五个离婚绝对数字快速增长的高峰:第一个高峰是: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施行,1981年较1980年离婚绝对数字上升了4.8万对,1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14.1%;第2个高峰是:1990年较1985年离婚绝对数字上升了34.2万对,5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74.7%;第3个高峰是1997年较1992年离婚绝对数字上升了34.9万对,5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40.1%;第4个高峰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2001年较2000年离婚绝对数字上升了3.7万对,1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3.1%;第5个高峰是: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施行,较2002年离婚绝对数字上

离婚率的影响因素报告

离婚率的影响因素 摘要: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提高,我们运用统计学工具先研究经济因素对离婚率的影响,再加入非经济因素探究综合因素对离婚率的共同影响,最后分析各地区间的差异,得出一定的结论及进行解释说明。 小组成员:

目录 1.引言 (2) 2.问题提出和界定 (2) 3.部分参考文献的主要内容总结 (2) 4.影响变量的分析 (4) 5.研究方法 (6) 6.数据预处理 (6) 6.1数据的获得 (6) 6.1.1国家数据 (6) 6.1.2地区数据 (7) 6.2数据的加工 (7) 7.经济因素与离婚率的关系分析 (10) 1.经济因素与离婚率的总体特征: (10) 2.时间序列回归分析 (11) 8.加入非经济因素之后分析 (13) 相关系数分析 (13) 回归分析 (14) 组合变量 (15) 9.地区数据分析 (18) 1.模型的适用性 (18) 2.各个地区的模型适用性分析 (19) 江苏 (19) 上海 (22) 青海 (24) 原因分析 (26) 10.总结 (27) 1

1.引言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然而,这一功能正在受到冲击与弱化。近期,有调研发现: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省份和城市的离婚率和离结比居高不下,闪婚闪离现象突出,局部地区甚至出现年度离婚对数超过结婚对数的“婚姻赤字”现象。 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2012年全国共有310余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率增幅首次超过结婚率增幅,2013年攀升到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 2.问题提出和界定 婚姻是公民的权利,结婚、离婚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结婚或离婚过于功利化,而缺乏应有的道德感和责任担当。极端利己、有悖道德的婚姻往往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伤痛和危害,特别是成为孩子心灵上不可承受之重。 究竟是谁动了我们的婚姻?离婚多重根源何在?我们小组决定运用统计学工具来进行解读。 我们小组经过讨论确定研究影响我国离婚率的因素,我们运用统计学工具先研究经济因素对离婚率的影响,再加入非经济因素探究综合因素对离婚率的共同影响,最后分析各地区间的差异,得出一定的结论及进行解释说明。 3.部分参考文献的主要内容总结 ①我国离婚率影响因素研究程明明清华大学 2

离婚原因调查报告

离婚原因文献研究 随着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质量、生活环境以及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国民受教育面的扩大和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绝大多数家庭都过上了相对丰衣足食和衣食无忧的生活。然而,就在我们生活水平日益富足的背后,却出现了愈来愈多劳燕分飞现象。 据中国民政部门统计,1980年中国离婚对数为34.1万对,1990

年为80万对,2000年为121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2005年为161.3万对。2007年离婚登记数为320.4万对,而2008年—2010年三年间的离婚登记数分别为356.1万对、404.7万对、451.6万对。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2010年的离婚率是2001年的4倍多,增长比例相当快! 从地区来看,2009年北京的离婚率高居全国首位,高达39%,其次是上海,达到38%,而后依次是深圳,广州,厦门,台北,香港等。从地区上来看,经济发达地区离婚率普遍偏高。 从离婚者的年龄来看,“80后”已成为离婚的主力军。根据太原市民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的结婚离婚比率为15:1,而2 009年的比例是7.7:1,2009年的离婚率逐年平均上升了7.2%。在2009年4782对离婚夫妻中,其中有不少都是“80后”的“闪婚、闪离”一族,其中最短的婚姻只维持了十天。 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呢? 一、经济原因 物质是基础,是精神生活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租房子,做公共汽车。房子,车子逐渐成为了婚姻生活的必需品。以前,房子主要是居住,而现在,房子被人们赋予了安全感,幸福感等意义。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房奴,与房奴相伴而来的是压力,而与压力相伴而来的是夫妻之间不断争吵,从而导致离婚。 追求个性张扬,生活环境的不断宽松,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生活理念的不断更新,都让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

中国男女婚恋观调研报告

中国男女婚恋观调研报告 中国男女婚恋观调研报告 很早之前就有人做过男女比例的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显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21世纪,剩男剩女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了,那么他们的婚恋观究竟是怎么样的呢!以下体现的几点就是这次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 性别比失衡 70后非婚男女206∶100 男女性别比失衡严重,高达男∶女。其中70后、80后、90后非婚人口性别比失衡严重。全国处于适婚年龄段的70后、80后、90后人口中存在男女比例不平衡的问题,并且年龄越大比例失衡越严重。70后非婚人口男女性别比高达206∶100,80后非婚人口男女比例为136∶100,90后非婚人口男女比例为110∶100;70后、80后、90后非婚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共计多出2315万。 广东非婚人口男女差距高达165万人,比例为112∶100。差距比例最大的是云南,高达122∶100。 30+男性: 择偶缺口高达万 《普查》显示:30岁~39岁男性中有万人处于非婚状态,而同年龄段女性中有582万人处于非婚状态,男性在同年龄段择偶面临万的缺口。这种情况必然造成30+的男性更倾向寻找低年龄的女性为伴侣,同时会使80后、90后男性的择偶压力继续增大。 此外,全国31省市非婚人口性别比及数量差距:云南、海南、广西、贵州、陕西等省(区)的性别比较高,江苏、山东及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性别比相对平衡;广东、云南两省的非婚人口性别数量差距都超过了百万,广东高达165万,位居首位。 婚龄推迟: 男女分别推迟岁、岁 晚婚成了社会潮流,通过研究20~29岁人群结婚年龄变迁显示,中国人目前的平均结婚年龄推迟,比10年前推迟了岁(男)和岁(女)。 第5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男性的平均结婚年龄为岁,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岁;第6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男性的平均结婚年龄为岁,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岁。 择偶缺口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实习总结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我分别对所几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对我国离婚率背后的调查和反思

对我国离婚率背后的调查和反思 作者:未知日期:2011年04月26日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字体:大中小】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离婚绝对数字和离婚率呈稳 中有升趋势是一个正常的客观过程。对此不必非褒即贬,更不能以此作为衡量一个国家 及社会制度先进抑或落后的标志。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离婚绝对数字和离婚率呈稳中有升趋势是一个正常的客观过程。对此不必非褒即贬,更不能以此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及社会制度先进抑或落后的标志。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二十年内,我国离婚率基于上述原因还将会有一定幅度的持续平缓上升。但是,如果没有新的强刺激,不会出现骤然大跨度陡增现象,中国不会成为一个“离婚王国”的。 今后若干年,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绝对数字将有大幅度的增长与突破,而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部分案件将被客观分流到婚姻登记机关。继这一周期之后,伴随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一些旧观念的影响必将得到克服,人们结合时婚姻自由的广度和深度将有所拓展,心理医生对婚姻生活的介入和社会有关部门的关注将会使大量婚姻纠纷解决于萌芽中。 那时,我国的离婚率将出现趋于比较稳定的局面。应当看到,在改革开放、振兴经济的今天,离婚率的上升一方面是作为对“无爱婚姻”的否定,更多的男女希冀在离异后追求感情和谐、志趣相投的高层次婚姻生活;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是因配偶一方的过错(婚外恋、通好、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妻子、侵害妻子人身权利、拒不履行夫妻间法定义务且给对方造成精神或身体损害等)所引起的离婚有所增加。 后者属于违背婚姻法律或道德、无视婚姻义务和责任的表现。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的稳定、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发育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为了在今后减少过错型离婚,缓解离婚率上升,一定要提高现存婚姻的质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北京离婚率高达50.90%为全国最高已超过日韩 罗丹报道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学专家唐灿发布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据2003年北京市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2002年北京市的离婚总数为38756对,当年户籍人口为1136.3万,粗离婚率达到6.82‰;当年的结婚对数为76136对,由此计算离结率高达50.90%。也就是说,这一年平均每天不到两对夫妻结婚就有一对夫妻离婚,北京市的离婚率已经成为全国最高。不仅如此,调查还表明,北京市的结婚率在持续下降,婚龄在推迟,丁克家族和不婚者的数量在不断攀升。唐灿还告诉相对于选择性不婚者,国内相当一部分人属于被动不婚者由于社会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衡,造成婚姻市场拥挤并进一步形成婚姻市场供需的矛盾,找不到结婚对象。 唐灿的这份报告还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离婚水平已超过邻国日本和韩国,与新加坡同属亚洲离婚率较高的国家。 伍先生与前妻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相识,经过3年交往顺利结婚的。然而婚后仅5个月,前妻就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当时觉得非常突然,因为我认为并没有遇见很严重的问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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