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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1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五年,期间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16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法院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判决准予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考虑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贡献和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房产归张女士所有,李先生分得房产价值的一半。

(2)夫妻共同存款归张女士所有,李先生分得存款价值的一半。

(3)双方共同拥有的车辆归李先生所有,张女士分得车辆价值的一半。

(4)双方共同拥有的债权归张女士所有,李先生分得债权价值的一半。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等。

1. 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感情恶化,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了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公平、公正原则。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婚姻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2.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 原告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元;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夫妻二人共同存款10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法院判决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房产、轿车和存款各占一半。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予原告张某适当的经济帮助。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这反映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应注重沟通和包容,避免因琐事而产生矛盾。

2.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

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家事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婚姻家事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具体案情如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015年,原告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与被告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 原告甲在起诉离婚前,曾尝试与被告乙进行沟通,但未能改善双方关系。

3. 原告甲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被告乙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案例分析1. 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经过调解,双方未能改善关系,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2.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被告乙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法院应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3.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破裂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破裂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两人感情日益恶化,张某与李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二、争议焦点1. 离婚理由2. 子女抚养问题3. 财产分割问题三、法律分析1. 离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理由。

离婚理由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感情破裂主要源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儿子已满三周岁,不属于哺乳期。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2)双方的经济条件、工作状况等;(3)子女的生活习惯、教育环境等。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可以判决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稿酬等收入;房屋、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收入比例分割。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婚姻(3篇)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婚姻(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是否具备离婚条件;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三、案例分析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是否具备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首先,对于房屋的分割,由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居住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均为房屋的出资人,且双方均有居住需求,故房屋可由双方协商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分割。

其次,对于车辆的分割,同样应按照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均可使用车辆,故车辆可由双方协商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分割。

最后,对于存款的分割,应按照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收入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的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存款可由双方协商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分割。

法律婚姻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婚姻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不久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8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破裂;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案件事实1. 婚前,李某与王某相识于朋友聚会,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逐渐显现。

2. 2018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某认为,王某在外工作期间,对家庭关心不够,经常夜不归宿,且在外养情人,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

3. 王某辩称,他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两地分居,且他已积极改正错误,愿意挽回婚姻。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王某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但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王某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

四、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李某的离婚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王某到庭应诉,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李某与王某的感情破裂主要原因是王某在外养情人,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

同时,王某也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挽回婚姻。

3. 法院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2)子女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王某所有,其他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

五、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王某在外养情人,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被告张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维持婚姻关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2. 原告李某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3.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财产分割问题。

4.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子女抚养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2. 原告李某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原告李某在起诉状中提到,婚后与被告张某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家庭琐事。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琐事是夫妻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但双方应共同努力解决。

原告李某提出的离婚理由成立。

3.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汽车一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财产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经调解,双方同意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汽车归被告张某所有。

4.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出发。

婚姻法律小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律小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二人沟通减少,矛盾不断升级。

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僵局。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具体为离婚案件。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 案件分析(1)甲提出离婚的原因甲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淡化。

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沟通减少,感情逐渐淡化。

②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问题。

甲、乙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③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乙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乙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感情基础。

甲、乙婚后初期感情融洽,乙对甲仍有感情。

②家庭责任感。

乙认为离婚会影响子女的成长,有家庭责任感。

③经济原因。

离婚后,乙担心自己承担家庭经济压力。

(3)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是否有效。

4. 案件处理(1)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分析矛盾根源,提出解决方案。

但甲、乙对子女抚养问题仍存在分歧,调解未果。

(2)判决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等问题。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夫妻感情破裂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甲、乙因长期分居、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淡化,最终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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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1、王西与宋梅于1986年元月结婚,1995年6月,王西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主要问题是: (1)王西有祖传房屋四间,并出示了所有权证:(2)宋梅零件老化而报废,宋梅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西也予反对; (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西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1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J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宋梅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4)王西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宋梅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王西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

对以上四个争执点,答(1)祖传房屋四间应归个人所有。

理由:祖传房屋四间属于王铎婚前财产,并有所有权证。

(2)宋梅婚前购买的彩电报废不予赔偿。

理由: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3)王西向人借款2万元和3000元,应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

(4)王西的一部著作应归个人所有。

理由: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2、朱某(男)与孙某(女)是姑表兄妹,从小在一起长大,关系一直很好,1978年5月,双方自愿结婚,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当时孙某年仅17岁,朱某年仅20岁),因不符合婚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但是,朱、孙二人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仍然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住在朱家。

试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1)、本案当事人朱某与孙某俩人1978年5月接农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儿育女,到1985年1月发生离婚诉讼,1980《婚姻法》没有溯及力。

人民法院2008年审判朱某与孙某的婚姻是否合法,应适用俩人1978年秋同居时的法律,即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

2)、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规定是:"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1980年婚姻法对其没有溯及力,所以双方符合婚姻条件。

3)、关于两人的婚姻效力问题,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4)、孙某与朱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朱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3、林玉生早年丧妻,无子女,1954年收养林建钊为子,将其抚养成人。

1972年林建钊参加了工作,并结婚成家,独立生活,此后林玉生即单身一人生活,试用婚姻法的有关理沦分析本案,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依据。

(1)发还的四间房屋究竟是谁的遗产?(2)对发还的四间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是谁?(3)享有继承权的人是以何种身份实现继承权的?(4)请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指出法律依据。

答:1)1982年发还的这四间房,是属于林玉生的祖传房屋,是林玉生的个人财产。

2)对于发还的四间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有:林建钊、杨玉珍3)林建钊是杨玉生在1954年通过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拟制的养父与养子之间的关系,所以作为养子,有继承养父遗产的权利。

杨玉珍是林建钊1974年再婚的配偶,所以杨玉珍可以以配偶身份关系继承遗产。

孙霞不享有遗产继承权,因为孙霞并未与杨玉生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虽然是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4)所以,本案中发还的四间房产,杨玉生有两个遗产继承人,配偶和养子。

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所以林建钊可以继承两间房产。

而杨玉珍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得房产两间。

4.王某(女)与李某(男),双方于198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2月结婚。

婚前为筹备办婚事,李某主动送给王某人民币5000元,购置结婚用品。

王某用该款购置了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2000元,并为自己购置了价值400余元的衣服,所剩之款用于购置收录机一台、电风扇一架和一套家具。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问:(1)人民法院应否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为什么。

(2)本案所争执的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判别离婚的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二人由于双方性格各异,感情不合,应当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

2)本案中所争执的财产可以认定为婚前赠与的财物,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王某无需返还这些婚前赠与的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婚前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按赠与处理。

所谓赠与,其法律特征是它的无偿性,即赠与人给予受赠人钱物是没有任何代价的,受赠人接受赠与也不必给赠与人等价或不等价的补偿,而且赠与行为一经发生,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赠与人不得反悔。

5.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

当时甲男为二十三周岁,乙女为一十九周岁,自1989年1月起,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问题: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应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时应略述其理由。

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甲男与乙女二人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相关司法解释也表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感情确已破裂。

所以法院可以支持甲男的诉讼请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乙女与邻居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有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应当按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

6.原告刘玉英原在某市石油机构研究所工作,于1976年与被告田杰自愿结婚,生有子女两人。

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刘因不适应当地气候,经常患病,田因能关心体贴,夫妻关系融洽。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说法,一旦办了离婚手续,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被解除。

假离婚具有真离婚的法律效力。

如果刘某认定离婚手续时田某欺骗的手段造成的,必须出示相关的证据,如果有证据的,可以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表明是受欺诈而假离婚的,那么离婚登记是有效的,田杰与王某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7.孙某与曹某自由恋爱半年后准备结婚,但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孙某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丢失,由于双方已经确定在第三天举办婚礼,情急之下,孙某。

答:原因是双方提交的结婚证与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不符,和曹某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是孙某的妹妹,而不是孙某。

换言之,曹某应与孙某的妹妹办理离婚登记,而不是和孙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因此,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当事人都应当自己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不能请他人代理,更不能冒名顶替,或有他人代为登记,否则,当事人之间的结合不受法律保护,只能自食其果。

8.宫某于谢某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很快坠入爱河,三个月后双方准备结婚,但谢某只有19岁,不到法定年龄,宫某便托人伪造证件,骗取了结婚证书。

因结婚时不到法定年龄为由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

答:虽然宫某当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但是宫某申请婚姻无效时,谢某的年龄已经符合要求。

所以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9.王某与叶某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

王某家主城市,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叶某虽然是来自农村,但勤奋好学,为人老实,王某的父母对其十分中意,意欲将其招为上门女婿。

2002年春节两人上大三时,双方在王某家订婚。

8月,答: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叶某父母婚前给付王某的5万元应认定为婚前彩礼,而不是婚前赠与。

首先,叶某在给付时曾明确表示,该5万元是其父母按照家乡的习俗给女方家的彩礼,且给付的目的明确,是以与王某结婚为条件的。

其次,叶某家生活困难,5万元倾其父母毕生积蓄并为此借儹,现王某与叶某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属于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王某应当返还彩礼。

10.孙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 1 9 99年结婚,结婚后孙某的父母赠给孙某个人一套房屋由孙某与赵某共同居住。

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

2006年8月孙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孙某与赵某离婚。

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

孙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 ?孩子归谁 ?为什么 ?答:1.孙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孙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孩子归赵某抚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11(一)钱X与吴X是大学同学,吴X喜欢钱X的善良、端庄,在毕业前向钱X表示了爱慕之情。

钱X对吴X的印象…向很好,认为他勤奋好学,待人真诚可。

试分析:钱X与吴X能否结婚,理由是什么? 答:钱X与吴X不能结婚,因为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4分)钱X的父亲与吴X的母亲同源于一个父亲,钱X的祖父也就是吴X的外祖父.由钱X和吴X自身往上数,同源之人即是钱X的祖父。

吴X的外祖父。

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二代,自己为三代。

所以,钱X与吴X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分)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从血缘关系看,存在三种情况:①同父同母的全血缘亲属,②同父异母的半血缘亲属,③同母异父的半血缘亲属。

不论何种情况,他们之间都存在血缘关系,因此,他们之间都不能结婚。

钱父与吴母,虽不同母,但同父,血缘上有联系,他们的子女当然不能结婚。

由此可见,根据婚姻法第6条之规定,钱X与吴X不能结婚12.赵(女)与叶(男)于一九八六年经人介绍结婚。

婚后感情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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