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定价机制

1994年,政府对天然气实行进口基准价,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10% 2002年,国家调整了天然气价格结构,首次采用了价格调整机制,并且实行天然气出厂基准价与煤炭原油及液化石油气的联动体系。

2005年,发改委出台了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政策,将用户分为化肥、直供工业和城市燃气等三大类,同时根据气体来源(如长庆油田、青海油田、大港)等地区实行一档或二档的不同气体价格。当时规定天然气每年调整一次,其调整系数也是根据原油、煤炭和LPG等加权价格来制定的。但实际未能实现每年调整。2007年11月,由于国内长期气价比较低,促使发改委将工业气体价格一次性地调整了35%左右,同时提高了车用天然气的价格。

2010年4月,发改委对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2010年5月底,政府再度宣布调整国产陆上天然气价格,上调幅度为0.23元/立方米。同时,一二档气价并轨。

2011年12月,在广东广西实行天然气改革。确定了统一的、最高上限的门站价格。

2013年,国家发改委6月28日宣布,为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决定自2013年7月10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编者注:天然气门站价格包含气田的出厂价格和长输管线的运输价格两部分),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做调整。

根据通知,此次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将天然气分为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4元,其中,化肥用气最高不超过0.25元。增量气门站价格按可替代能源(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85%确定。调整后,全国平均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69元提高到每立方米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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