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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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保证我厂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的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安生[1996]430号文《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及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本细则。

1.2金属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要从设备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

1.3金属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设备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和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保证人身安全,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1.4金属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性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金属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1.5金属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全过程监督。

1.6本制度适用于全厂与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部件有关的各单位和各工程技术人员。

引用标准

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612-9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98《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439-91《火力发电厂金属紧固件技术导则》

DL441-91《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

华北电力金属技术监督制度

2金属监督管理的内容

2.1金属监督范围

2.1.1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5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

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

2.1.2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导汽管。

2.1.3汽包

2.1.4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

2.1.5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1.6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2.1.7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螺栓。

2.1.8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汽缸、汽室、主汽门。

2.1.9温度大于和等于450℃或压力大于和等于5.9Mpa的长期运行的旁路管、疏(放)水管、排(抽)汽管、联络管、蒸汽吹灰管和锅炉底部加热管道。

3金属技术监督的任务

3.1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和金属试验工作。

3.2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措施。

3.3了解受监范围内管道长期运行后应力状态,和对其支吊架全面检查的结果。

3.4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

3.5参与焊工培训考核工作。

3.6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和老机组更新改造工作,参加带缺陷设备和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

3.7采取先进的诊断或在线监测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情况。

3.8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4金属技术监督的要求

4.1金属部件的监督

4.1.1金属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发的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相应的国家和部级标准以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颁布的导则执行。若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部级标准以及华北电务集团公司颁布的导则时,可参照制造厂或有关科研试验单位的技术标准执行。

4.1.2凡从国外进口的热力设备、金属部件和备品备件、钢材或其它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

4.1.3凡金属技术监督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

4.1.4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46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国家、行业及有关部的标准进行;进口机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合同规定的项目与标准进行(但不应低于中国标准要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中国标准执行。

4.1.5凡涉及焊接的工作,则应按DL5007-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及建质[1996]111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进行。

4.2金属材料的监督

4.2.1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4.2.2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口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4.2.3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金相检验、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

4.2.4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金属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厂抽检。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金属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

4.2.5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必须经金属技术监督专工同意并报有关领导备案。

4.2.6各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2.7 电厂运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温、超压运行,并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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