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多久.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56.11.16
•【文号】法研字第11772号
•【施行日期】1956.11.16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
良好可否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问题的复函(1956年11月16日法研字第11772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六年六月六日法办行字第77号函悉。
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可以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意见。
(下略)。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68f0c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a6.png)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3号《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犯罪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刑法-第1章

第1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上)(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款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Please you must be happier than me, so that I will not quit in vain, no matter how painful I am, I don’t need to be sorry to make up for love, at least I understand your pursu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导读:"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
《刑法》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被告人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有了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于犯贪污、受贿罪被决定终身监禁的,政治权利会剥夺终身。
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
《刑法》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被告人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由于《刑法》没有决定终身监禁的规定,政治权利实际上并不会剥夺终身,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就会被减为几年。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有了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于犯贪污、受贿罪被决定终身监禁的,政治权利会剥夺终身。
《刑法》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无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无期徒刑多少年,没有具体的年限。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其实无期徒刑是可以减刑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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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一年是什么意识解释一下呢剥夺政治权利名词解释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一年是什么意识解释一下呢其次,缓刑的条件: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是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适用缓刑。
比如近日宣判的李某某一案中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前者在五年内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第三,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通俗点说,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对于一个普通的人起码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服刑期内当然剥夺,在刑满之后的三年内仍然被剥夺。
即: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懂得人解释一下呗!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什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因其剥夺政治权利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
但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还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见。
三、关于外国人能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或单独适用驱逐出境,那么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呢?这一问题提得似乎荒谬,因为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么,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外国公民不享有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但是否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律没有享有相当于中国公民的某些政治权利呢?我们认为这需作具体分析。
在我国,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迅速发展,成为我国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
按照相应的企业法规,在三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都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从而享有了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所应剥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剥夺其政治权利以使其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后一定期限内不再享有担任三资企业领导职务的权利能力。
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哪些?

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哪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每个人生而有之的,在公民没有触犯法律的情形下,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就实际情况来说,我国相关法律政策都以更为严格的规定约束党员,在实际生活中,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哪些呢?▲一、党员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哪些?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危害国家安全罪处罚措施是什么.doc

危害国家安全罪处罚措施是什么?如果不法分子或者团体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后会根据涉案的情节以及造成的具体后果来确定处罚力度,一般会处以十年以上的,?任何人和企业都是不能做出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权的行为,如果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后司法机关都是会对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处罚力度。
一、处罚措施是什么?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性质的不同,所危害国家安全的方式不同,最终判决也不同,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最高可处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或者十年以上。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特征1、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安全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以及现行的政治制度。
社会制度和领土完整。
就具体内容而言,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颠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受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不受侵害;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碍;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机构不被渗透;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等等。
总之,国家安全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这些方面的侵害,都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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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多久
一般对于被判和的罪犯,要是需要同时的话,那往往都是。
至于判处其他主刑的罪犯,此时即使也有剥夺政治权利,不够都是有期限限制的。
那到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多长时间?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一)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
(二)中的,,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
(四)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
(五)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
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多久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三)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之日起计算。
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四)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综上,我们了解到针对法官判处的主刑不同,如果需要同时剥夺罪犯政治权利的话,此时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不一样的,上文中小编已经作出了总结,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
当然,即使主刑被判了,此时对于附加刑而言,也是不能被适用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