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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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理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单项选择题4分6分4分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项选择题3分_ 2分

综合分析题_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了“民事义务、权利主体”的内容。

本章结构框架图

第一单元民法概述

【考点1】民法的特征(P104)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

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考点2】民法的基本原则(P105)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106)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家。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物权关系的客体;

(2)行为:债权关系的客体;

(3)智慧产品: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

(4)人格与身份:人身关系的客体。

【考点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110)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意思能力无关)。

【解释1】权利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意味着其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且成为

了法律意义上的人。例如,古时候的奴隶,属于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虽然奴隶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解释2】(1)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著作署名权),但不代表已经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权利能力;(3)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清算完结时终止。

【考点3】民事义务(P107)

1.依义务发生的根据划分

(1)法定义务,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如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

(2)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协商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

2.依义务与其主体的关系划分

(1)专属义务,是指不得与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即须由义务主体亲自履行的义务。如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义务。

(2)非专属义务,是指可以同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即可由义务主体之外的人履行的义务。如偿还金钱债务的义务。

3.依相关联的两个义务间的地位划分

(1)主义务,是指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能够独立存在的义务。

(2)从义务,是指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其他义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义务。如抵押借贷中,借贷人的义务是主义务,而抵押人的担保义务则为从义务。

4.依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或者内容划分

(1)积极义务,是指以特定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给付货物、交付工作成果等。

(2)消极义务,是指以特定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保密义务,不妨害他人所有权的义务。

【考点4】民事责任(P108)

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例题·单选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不包括()。(2013年)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吊销营业执照

D.修理、重作、更换

【答案】C

【解析】选项C属于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的类型

(1)依产生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

(2)依责任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与非财产责任(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依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划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依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过失责任、过失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

(5)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①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②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解释】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针对“出资人责任”所作的分类,因此,“公司对自己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等类似表述均是错误的。

【例题1·单选题】下列责任中,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的是()。(2011年)

A.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的责任

B.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

C.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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