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肿瘤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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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恶性肿瘤登记报告制度

1.凡在我院门诊、病房或通过健康体检、疾病普查等方式发现的,

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手术以及其他检查(CT/MRI、B超/彩超、内窥镜等)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他疾病)确认的当年新发病例,均应填写居民肿瘤病例报病卡。

2.对肿瘤复发和转移病例,若原发漏报,必须予以补报,补报时必

须对原发部位、首诊日期、诊断依据予以报告。

3.若同一患者先后出现两次原发癌,须分别进行填报。

4.每个肿瘤病人来我院就诊时,不论以由外单位确认,第一次来我

院住院的病例,需按新发肿瘤填报报告卡。

5.因肿瘤报告死亡病例报告要求,对肿瘤死亡病例的报告(包含补

报)必须核实原发部位、首次诊断日期诊断依据及死亡原因。

6.填报卡的填报字迹需要清楚,内容填写要完整,不得缺项、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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