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装水泥买卖合同-一般条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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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买卖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签订地点:

生产厂家(“海螺”牌) 品种

等级

包装

方式

单价

(元/吨)

价格

形式

数量

(吨)

交(提)货时间及预估数量

1月份2月份3月份

备注:1、以上月度订货量当月有效,次月及以后作废,买方月度内需均衡提货。

2、价格形式指:出厂价。

3、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暂定,如遇价格调整,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符合GB175—2007标准。

三、交货地点和方式:

交货地点: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委托提货车辆在卖方工厂提货期间,因装运散装水泥而开启、封盖散装罐车罐体上部封盖、或装运袋装水泥整包、盖篷布、或移动车辆等业务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运输单位负责,卖方不负责该等责任和义务,与该等事项有关的一切责任由买方负责。

运输:买方自理;交货后一切费用(包括交货时的卸货费和运杂费)由买方承担。

四、合理损耗及计量办法:

水泥计量以卖方工厂磅单为依据。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水泥小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包装物不回收。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水泥验收以卖方工厂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买方委托卖方取样,封存90天,在90天内,如买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则买卖双方将买方委托卖方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检验不合格,由卖方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由买方承担检验费用。

七、供应方法:

卖方根据合同月度约定量组织发货,双方共同确认后组织发货,装车按照车到达先后顺序装货;在供货期间,如遇集中采购,买方须提前一周书面申报需求量,经卖方确认后组织生产和保供。不可抗力因素(指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停限电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及工厂设备的检修、故障,供货时间相应顺延。

八、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款到发货;

1、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以现金交款的,在出厂价基础上下浮6元/吨开票;以三个月以内承兑汇票付款的,按出厂价开票;以承兑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承兑汇票付款的,在出厂价基础上加价3元/吨开票。

2、如果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在承兑期限到期后该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兑付、或出现在承兑有效期内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申请挂失等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情况),给卖方造成损失,买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卖方出票方式:一票制。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根据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GB175-2007)第10.3运输与贮存要求,水泥自卖方交付买方后,买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妥善运输、仓储、保管,确保最终水泥产品使用者使用的水泥均为合格的产品。水泥在买方的运输、仓储、保管等过程中淋雨或受潮或与其他水泥混杂或其它原因,导致买方从卖方购买的海螺水泥品质发生变化、不符合国家标准,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2、合同期内,如遇卖方销售价格调整,买方同意对已付款、但尚未提货部分,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3、买卖双方均有保守本合同条款秘密的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因违约方向第三方泄露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4、买方承诺遵守卖方工厂相关管理规定,买方或买方委托提货车辆在卖方工厂提货过程中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事件,与卖方无涉,由买方自行承担。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执行本款第 1 项方式。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买卖双方签订廉政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如有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买卖合同。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3 年01月01日至 2013年3月31日。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貳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名称(章):卖方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李群峰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签订日期: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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