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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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蔡鸿铭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一)公法文化

中国的法律文化——公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促使它走上与欧洲的法律文化相对极的一面?让我们一起来寻找它的历史渊源吧。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中国文明是在一种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又长期按着自己的文化逻辑和历史规律独立地发展着,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明模式。自先秦以迄晚清,其间虽有异民族入侵,或异文化进入“中国”的情形,但中国始终是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价值所构成悠久而持续不断的文明。所有中国历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在法律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动乱的时期,中国文化开始了一场大裂变、多元化的运动。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有以下几个比较稳定而又相互联系的基本特征:

1. 家族主义传统

父系制家族之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古代社会所普遍具有的基本特征。古代的家族为一尊卑贵贱分明的社会单位,其中年长的男性尊亲为一家之长,具有决定和宰制家族内部一切事务的权利。中国家族的结构模式与伦理道德具有超越自身的普遍的文化和社会意义。在古代中国人的头脑中,家与国并不能十分明确地区分开来。相反,他们经常家国并提,从家政推出国政,从治家推之治国。同时,家族的伦理也被转化为政治的伦理。人们从家族伦理中的孝推出政治伦理中的忠,从家庭中的父母的慈爱推出君主的仁政。

从国家政权的归属来看,中国历代王朝都是一家一姓之王朝,王朝的兴衰与皇室家族的命运息息相连。在秦代以前,国家政权完全是按照血缘亲属关系而非行政区划原则建立起的,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宗法制国家。在这里,血缘关系与政治权力关系,家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皇帝及其家族是这样,一般人及其家族也是一样。家族的兴衰必然影响其成员,而家庭成员地位的升降反过来又影响家族。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犯罪,株连九族”。

2. 伦理本位传统

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文化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们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随意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

这种伦理本位精神表现于经济生活,即为伦理主导型的经济生活,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服从亲情伦理的调整,表现为一种伦理关系。正是由于人们从伦理角度看待财产关系,而不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看待财产关系,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很不发达。无怪乎梁漱溟说:“中国法律早发达到极其精详地步。……但各国法典所致详之物权债权问题,中国几千年却一直是忽略的。盖正为社会组织从伦理情谊出发,人情为重,财物斯轻,此其一。伦理因情而有义,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念而立,不基于权利观念,此其二。明乎此,则对于物权债权之轻忽从略,自是当然。”

在政治上,中国古代的政治为“伦理的政治”,统治者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的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但只有君臣官民彼此间之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制团体关系。因而在中国,就没有公法私法的分别,刑法民法亦不分了。”——梁漱溟。

在法律方面,中国的法律属于伦理型法律。这种伦理刑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以礼统法,礼法合一,或者说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

3. 礼治和德治主义传统

在古人看来,从为人、行事到治国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礼。古代的礼与古代的身份等级秩序是相适应的,其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就是定尊卑贵贱之序,维护纲纪伦常之道。礼不但确认、维护社会差异与等级,而且本身也是富于差异性,因人而异。

礼与德,一个为外在规范,一个为内在的义理,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德治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统治者本身要有德行;二是统治者要对臣民进行道德教化:三是统治者要推恩于民,即施行“仁政”。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就得以民为本,制民之产,爱惜民力。

4. 大一统的传统

中国古代的大一统观念经常这样表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其实际作用来看,大一统观念往往成为尊王攘夷的旗帜,成为皇权至上与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观念基础。中国古代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各种职位之间虽然也存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但这种制约和监督的目的是便于君主驾驭文武百官。

5. 规范合一传统

这种传统的主要表现之一是“礼法合一”。这不仅表现在礼与法在基本内容、价值取向和精神上的一致,而且也表现在礼与法在外在形式上无明显的界限。这种规范混沌不分的格局在国家制定法上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即所谓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格局。由于公私生活不分,各种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于是便形成了立法上诸法合体的局面。

古代人所向往的社会秩序是一种以伦理为主导、各种社会规范综合为治而形成的天下“太平”或“大同”的社会局面。这便最终导致一个以道德仁义为首,而至定名分、职守的礼,在至定是非、赏罚的法度,最后归于等级分明、各得其所的大治局面的出现。

(二)法典的刑事化

分析完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开篇所提的问题就不难找到答案了。先看看刑法吧。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刑即法,法即律。中国传统思维里的刑法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刑法是有所不同的。现代法学认为,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功能主要在教育(预防犯罪),其次才是惩罚(制裁犯罪);而中国传统思维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这是因为,法即刑,刑即杀。杀戮的目的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报复。中国传统法律的性质被刑罚化了。

中国传统法律成为独具特设的刑事性法律,表现为发达的公法文化,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从历史传统来看,中国的法律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主要表现为刑,也主要是用来对付和制裁野蛮的异族人的。这种独特的历史起源对后人的思维定势有着既定的深刻影响,人们总是习惯地视法为刑,也总是习惯的将刑与野蛮以及和野蛮有关的下等人、未受教育者、不顺礼教者、心术不正者等凡均可统称为品性不良(性恶)的小人联系在一起。但思想家们由于受到时代、身份和知识的限制,对此不可能有科学的分析和认识,只是依据事物的现象和主观印象得出相应的法律观和犯罪观。而这种非科学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二千余年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

(三)民法的刑法性

再看看民法吧。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权利主体(公民和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一定的财产关系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几个要素:(1)只有公民或法人才能成为权利主体;(2)权利主体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3)调整的内容是财产关系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4)处罚的方法和手段不同于刑法,一般采取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不使用徒、流、仗、杀之类的刑事手段。以此

来对照检讨传统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专门调整财产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如果它们不是民法又是什么呢?从内容上看,他们都是民事性的,但从性质上说,它们又都不是民法。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有了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当时的契约主要是借贷和买卖。违反契约规定,不按时交付利息者,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即所谓:“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此外,因买卖或租赁而发生的契约纠纷,最终也是以刑罚手段来处理。这种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自西周而成为一种传统,一直到清末仍未有根本的变化。在传统中国,民事一方面被刑法化了,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数目也是极其有限的。一般的民事纠纷就由民间自行处理,处理的方式主要是调解,调解的依据是风俗习惯和宗族法规。不仅封建国法中没有民法(典),民间专门处理民事纠纷的风俗习惯和宗族法规也不能算是民法。因此,传统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处罚的法律体系,犯罪是它的核心,因此,刑法也可谓之犯罪法。民法和刑法不同,民法是有关不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它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民法所保护的则是私人权益(个人或法人的财产和权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刑法是一种犯罪法、国家法、公法;民法则是一种不法行为法、侵权行为法、私法。

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关键的社会原因应是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观念的发达。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早在青铜时代这种情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形增大,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这种社会情形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也必然造成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一直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的一切领域。这样一来,私人事务与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政治控制联在了一起,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法也只能是废私的公法。废私立公意味着国家使用强力来干涉私人事务(这恰恰是民事法律调整的主要范围),确保国家利益和政治控制,并视一切行为都和国家有关,一切不法、侵权行为都是犯罪,

这就奠定了一切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可能性。要使这种可能性得以实现,必得国家权力的强大。相对于西方民间对政府的制约来说,中国的国家权力向来强大,而且自有深厚的基础。这种古代世界范围内高度系统和集权化的国家权力,使法律刑法化、国家化从理念到制度都获得了普遍的实现。当然,影响中国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因素肯定不仅仅如此,由于篇幅所限,像法律的集团本位性(义务本位即是刑事法的内在特性之一)、法道德责任等只能暂时跳过。

中国传统法律的刑事性并不表明中国文化是落后的,它只是从一个侧面透现出这种文化的公法性和国家政治性;这一特性既是中国社会的体现,又是这个社会保持有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相对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私法传统,这种差异和对极,只能说是“不同”很难说是“不好”。

(四)结束语

以上详细地分析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典的刑事化、民法的刑法性,对中国“重刑法轻民法”也原因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当然,这个题目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决非这几张纸所能说清楚的,我只是就感触较深的部分提出自己的观点,难免失之偏颇。

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摘要:儒家恕道与中国占代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出鲜明独特的公法化的个性特征。本文从恕道的渊源、内涵及法文化品性入手,阐述了其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并剖析了恕道、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的关系。 关键词:儒家;恕道: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儒”原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以“相礼”为业,其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儒家伦理学的核心是“仁”。按照孔子及后世儒家对“仁”的解释, 我们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理,即“仁者爱人”和“夫子之道,忠恕而已”。儒家所谓的“夫子之道”,即“人道”,或“忠恕之道”,就是本文所指的恕道。恕道对于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和中国社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中国古代的法制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恕道的涵义 许慎《说文解字》:“恕,仁也,从心。”恕就是仁,就是“如心”,就是使“己心如人心” 或“人心如己心”,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以心睽心,以己量人,考中度衷,设身处地。所 谓“道”,就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道所涵盖的内容极其广泛,主要包括诚、善、仁、义、智、勇、孝、梯、忠、信、恭、敬、恕、惠、达人、无怨、克己复礼等。当然,儒家所言的道,并非孤立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重叠,相互涵盖的。孔子的忠恕之道,彰显出儒家教化型、示范型伦理学的典范。 儒家的恕道,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勿施恶于人。《论语》:“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大学》:“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孔子在《论语》中两处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是在回答仲弓问仁时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二是在回答子贡问“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沦语·卫灵公》)突出了孔子对这种行为的褒彰。 恕道要求人们本着真诚、宽恕的原则。具体地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当自己要对他人做什么事时,先想想自己是否愿意遇到这事,如果自己不愿意,就不能对他人做这件事。忠恕之道也就是眼里有他人,心里也要为别人着想。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大会发表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就将儒家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作是可以规范全球伦理秩序的伦理金律。 第二层含义:以仁待人。儒家的核心思想为“仁”。首先,仁是人性的基本核心,人生价值 的根源,所谓“仁者人也”:再者,仁代表德性最完美的境界,“仁者不忧”,因此,“仁”是 一种完美的生活理想。“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以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中庸》) 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即施“仁”于人,就是把自己放到不与他人一样的位置一让自己的境界比别人高。西汉董仲舒作了发挥:“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此之谓也。”(((春 秋繁露·仁义法》)《吕氏春秋·举难》又曰:“故君子责人则以仁,自责则以义。责人以仁则易 足,易足则得人,自责以义则难为非,难为非则行饰。”朱熹注曰:“责己得厚,故身益修;责 人薄,故人易从,所以人不得而怨之。”(((论语集注))) 第三层含义:以仁传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这是儒家恕 道的最高境界,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令式相比,“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对人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愿望的时候,也希望并帮助他人实现他们的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一个典型的宗法制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被组织在一定的亲属集团如家庭、宗族之中。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家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的无限扩大便构成国,它同样是宗法性质的。 中国古代社会又是等级制的社会,即所有的人都按其所处社会经济地位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依等级的高低卑尊分享政治、法律上的权力。宗法社会是一个以维护尊卑伦常为要义的等级结构,而等级特权既是宗法制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和巩固宗法制度。宗法等级特权观念扩展和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司法领域尤然。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依附关系。在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身份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人们一旦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种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而“契约”则是民事主体自主地设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在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可以通过签约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合意,其本质是平等、自由。“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个人不断地从血缘家族团体束缚的身份化状态中解放出来,进入由自由契约所规范的人格状态。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演变,正是一种从家族本位为核心的身份法向权利本位为核心的契约法转变的过程。

民事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民事法律制度、理念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惯性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作为规范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最为紧密。由于民法与社会生活的特殊关系,民事法律制度、理念的形成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习俗密切相关。 与儒家思想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离婚的家族本位思想。离婚在古代也称做“绝婚”,即断绝二姓姻好的意思。中国古代的离婚大抵有两种形式:法定弃妻、强制离婚,协议离婚。“七出”虽是丈夫弃妻的法定离婚条件,但其基本精神仍是从家族利益出发的。“义绝”,是指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因此法律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如果这种婚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最早见于唐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发生义绝的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强制离异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 (二)对继承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继承”一词,不单纯是指财产继承,还包括身份、地位的继承。继承也不仅仅是一种权利的承继,还包括祭祀祖先、延续宗族血脉的义务承担。古代以宗祧继承制度为主,财产继承附见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 标签:文化 1 引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 2.1 法自君出 “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如创建专制集权皇帝的秦始皇,其命令就有专门的称谓,命曰“制”,令曰“诏”,拥有最高立法权。同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1]又如宋朝,崇宁五年,宋徽宗明令宣布:“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不执行皇帝的御笔手诏,就是犯了欺君大罪,将受到严厉制裁。在中国古代,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在法律与皇权之间,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

中国特色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体现在中华汉字和史书典籍。汉字整洁优美, 字形多样,铿锵圆润,故中国书法成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承载者中华文化;中国从汉代开始就设立了史官,说明历代皇室对历史的重视,中国历史之长、纪录至今这些是外国怎么都比不上的,中国文化的源远流长,得益于其包容性。中国传统文化还具有博大精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独特性、区域性和民族性。独特性:中国的传统书目在世界文学艺术宝库中独树一帜,如四大名著、资治通鉴、菜根谭,其2000多年的儒家思想文化也塑造了一个礼仪之邦的形象,让炎黄子孙得以二世、三世至万世延续下去,中国的戏曲国画也是匠心独具,如京剧、豫剧、越剧、山水画、宫廷画等等;中国古代科学技术以其整体性、实用性在明清之前走在世界最前沿。区域性: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文化千差万别,由于经济、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各地相互借鉴、相互容纳,形成了具有区域性的文化。民族性: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异彩纷呈,如雕刻建筑艺术、各民族的语言文字等,这些都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是传统文化的瑰宝。 自从中国迈进文明社会的门坎,中国传统文化存在了上下五千年,传播到纵横数万里。一个个王朝的毁灭,一次次残酷的战争,多少次外族的入侵,乃至无数次山崩地震、水旱、瘟疫等,都未能阻止它 前进的步伐,这与它所具备的不同于其他文化的特点有着直接关系。梁漱溟先生写过一本《中国文化要 义》,概括了中国文化的14大特征;台湾学者韦政通则说,中国文化有十大特征。其实这都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我将它概括为八大特征,提出来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是它的延续性、凝聚力与包容性。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曾说,在近六千年的人类历史上,出现过26种文化形态,其中包括四大文明古国的文化体系,即中国古代文化、印度文化、巴比伦文化、古埃 及文化等。但在这些文化形态中,只有一种文化体系是长期延续发展而从未中断过的文化,这就是中国 传统文化。延续不断,经久不衰,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应变能力,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中外历史上,不少优秀的文化因为异族入侵而中断,如希腊、罗马文化因日耳曼人入侵而中断沉睡了 上千年;印度文化因雅利安人入侵而雅利安化;埃及文化则因入侵者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己的面貌:曾 经一度希腊化,后又罗马化,再后又伊斯兰化。这都是由于它们根基不深,站脚不稳。中国传统文化却 大不相同,十六国时期的五胡乱华,宋元时期契丹、女真的相继南下,乃至蒙古、满清入主中原,都未 能中断中国传统文化,相反却是征服者最后被征服、被同化、被融合,中国传统文化吸收了各少数民族 的新鲜血液,反而增加了新的生命活力。它之所以有这种顽强的延续性,这是因为它有强大的同化力与 融合力,外族文化进入中原地区、外域文化进入中国后,大都逐步汉化、中国化,与汉族文化、中国文 化融为一体,成为中国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佛教文化,如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包括楚文化、吴 文化、巴蜀文化以及西域文化等。中国传统文化还具有强大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主要表现为文化心理 的自我认同感和超地域、超国界的文化群体归属感。近年来,千百万华侨都来关心中国的振兴,正是这 种文化凝聚力在起作用。用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人民、团结人民,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用优秀的传 统文化唤起海外广大同胞的爱国心,争取他们从道义上、物质上支持国内的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早日 统一,正是我们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目的。 第二,以人为本,重人伦,重道德,尊君重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又一个特点。人文主义或人本主义,向来被当作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所谓以人为本,就是将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归 宿。肯定天地之间人为贵,人为万物之灵,在人与物之间,人与鬼神之间,以人为中心,这是中国传统 文化的基调。也就是说,神本主义在中国不占统治地位,而人本主义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孔子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本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整合,进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

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刑”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

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

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是迄今世界上最久远、最稳定、最辉煌、最丰富、最发达的文化之一,有着不可抵挡的神奇魅力。 从定义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 但是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范畴来说,我们不能不感叹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因为它涵盖了中华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的衣食住行无一不体现出传统文化对我们的影响。 一、我所理解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在我看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神应该是我们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也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所在。 我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核心取一个“和”字即足矣。 中国人身上的品质,中国人的价值观世界观都可以用这个“和”字来阐释。 这个“和”的精神中也有着浓重的哲学意味,自古以来诸子百家的理论都注重一个“和”,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其根本都是“和”为最根本的目的。 中国传统文化中用阴阳五行、太极八卦来解释着世间万物的变化。 这是最朴素的世界观同时也是最朴素的人生观。 中国人思想中最为讲究的就是平衡,这种平衡是由内及外的,包括着自己内心的平衡、内心与身体的平衡乃至自己与世间万事万物的平衡。 虽然阴阳五行并无科学依据,但是确实很有道理。 阴阳五行相生相克此消彼长,它们之间能够保持“和”也就是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时,世间万物也就能欣欣向荣,而当阴阳不和之时则万事不顺。 阴阳两个概念涉及了很多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中医、武术等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无不透露出阴阳的思想,中国人的传统世界观中也同样如此。 阴阳调和则是传统文化所追求的至高境界。 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追求的为人处世的最高境界是“中庸”,如同中国古代铜钱一般,外圆内方。 “中庸”最早见于《论语》。 孔子说: “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 ”(《论语?雍也》)中庸之道在儒家乃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中被视作一种人生和道德的至高境界和追求目标。 何谓“中庸”?据宋儒说,不偏不倚谓之中,恒常不易为之庸。 儒家文化的这种中庸之道塑造了中国人的中庸之德,使中国人形成了中庸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处事作风和人格境界。 我理解的中庸之道则是一种平和的态度,不挣扎亦不平庸,从容而淡定。 为人处世不偏激,同时有自己的原则、有所坚持。 这正是一种内心与外界的平衡,正所谓“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也就是内心与外界的“和”。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生目标: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也体现出了“和”的思想,修身是自身内部的“和”,是一种对于“和”也就是内心平衡与个人能力平衡的不懈追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 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

中国古代科技文化常识

中国古代科技文化常识 诸子百家 儒家孔子(春秋核心思想礼和仁提出以和为贵有教无类)孟子(仁政民贵君轻性本善)荀子(君舟民水知天命而用之天行有常性恶论) 道家老子(道德经无为而治道是万物本原)庄子(逍遥的人生态度) 墨子(兼爱非攻尚贤节俭) 法家(韩非子商鞅的法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以法治国) 兵家(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重要思想家 董仲舒:汉武帝时期摆出百家独尊儒术 王充:东汉万物由原气构成著有论衡一书 范缜:南朝无神论对佛教和唯心主义哲学思想进行了尖锐斗争神灭论 两宋理学周敦颐:理学创始人,二程继承他的思想,把理视为无所不在, 程颢主静强调正心诚意 程颐主敬强调格物致知。 朱熹主张存天理灭人欲 王阳明:明朝王学心学继承陆九渊心即使理 黄宗羲:梨洲先生认为君主制是天下之大害主张以天下之法取代皇帝 顾炎武:明末清初强调经世致用提倡实学目的在于批评理学反对君主专制 王夫之:气是物质实体理是客观规律,提出气者理之一也和天下为器唯物主义 艺术 三大石窟 云冈石窟:大同武周山麓北魏 龙门石窟:龙门十二品是魏碑书法艺术精品 莫高窟::六七成是在隋唐开凿现存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20世纪最有价值的文化发现东方卢浮宫 绘画 东晋顾恺之(人物画注意点睛传神女史箴图洛神赋图) 刘宋陆探微(秀骨清像与顾并称顾陆) 萧梁张僧繇(人物画尤其是佛像相传有画龙点睛破壁飞去) 唐朝阎立本(历代帝王图步辇图) 吴道子(画圣送子天王图) 宋元李公麟(五马图) 张择端(北宋东京汴梁) 书法 商朝甲骨文西周金文秦小篆汉隶属曹魏钟繇楷书 王羲之(东汉末年行书兰亭序天下第一行书票若游云矫若惊龙书圣) 王献之(小圣) 初唐三大家书坛(欧阳询褚遂良虞世南) 楷书四大家(欧阳询颜真卿柳公权赵孟浩) 草圣(张旭) 宋四家(苏轼黄庭坚米沛蔡襄)

中国传统文化资料

中国传统文化资料 瓷器 中国是世界上率先发明瓷器的国家,为人类历史写下了光辉的一页。瓷器的发明,堪称我国的“第五大发明”,它在技术和艺术上的成就,传播到世界各国,并深刻影响了其陶瓷和文化的发展,为我国赢得“瓷器之国”的盛誉。 中国是瓷器的故乡,中国瓷器的发明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的伟大贡献,在英文中“瓷器”(china)一词也有"中国"的意思。大约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代中期,中国就出现了早期的瓷器。因为其无论在胎体上,还是在釉层的烧制工艺上都尚显粗糙,烧制温度也较低,表现出原始性和过渡性,所以一般称其为"原始瓷"。 “瓷器”的发明始于汉代,至唐、五代时渐趋成熟;至宋代为瓷业蓬勃发展时期,定、汝、官、哥、均等窑。名重千古;元代青花和釉里红等新品迭出;明代继承并发展了宋瓷传统,宣德。成化窑制品,尤为突出;清代风格古雅浑朴,比前时稍逊,却胜在精巧华丽、美妙绝伦,康熙、雍正、乾隆时所制器物,更是出类拔萃,令人叫绝。 瓷器脱胎于陶器,它的发明是中国古代先民在烧制白陶器和印纹硬陶器的经验中,逐步探索出来的。烧制瓷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制瓷原料必须是富含石英和绢云母等矿物质的瓷石、瓷土或高岭土;二是烧成温度须在1200℃以上;三是在器表施有高温下烧成的釉面。 原始瓷作为陶器向瓷器过渡时期的产物,与各种陶器相比,具有胎质致密、经久耐用、便于清洗、外观华美等特点,因此发展前景广阔。原始瓷烧造工艺水平和产量的不断提高,为后来瓷器逐渐取代陶器,成为中国人日常生活的主要用器奠定了基础。 中国瓷器是从陶器发展演变而成的,原始瓷器起源于3000多年前。至宋代时,名瓷名窑已遍及大半个中国,是瓷业最为繁荣的时期。当时的钧窑、哥窑、官窑、汝窑和定窑并称为五大名窑。被称为瓷都的江西景德镇在元代出产的青花瓷已成为瓷器的代表。青花瓷釉质透明如水,胎体质薄轻巧,洁白的瓷体上敷以蓝色纹饰,素雅清新,充满生机。青花瓷一经出现便风靡一时,成为景德镇的传统名瓷之冠。与青花瓷共同并称四大名瓷的还有青花玲珑瓷、粉彩瓷和颜色釉瓷。另外,还有雕塑瓷、薄胎瓷、五彩胎瓷等,均精美非常,各有特色。 多姿多彩的瓷器是中国古代的伟大发明之一,"瓷器"与"中国"在英文中同为一词,充分说明中国瓷器的精美绝伦完全可以作为中国的代表。

中国古代制度

六中国古代制度 ㈠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大体包括:行政、官职、称号、法律、军事制度等 1、行政区划制度 夏商九州:《尚书.禹贡》载:中国分为“冀、兖、青、徐、杨、荆、豫、梁、雍”九州 西周封建制(分封制):周天子把新征服的地区和人民,分给自己的弟子、亲戚、功臣,从前部落首长的后代,由他们去建立诸侯国。 春秋十二诸侯:鲁、齐、晋、楚、秦、宋、卫、陈、蔡、曹、郑、燕。后又兴起吴、越等。战国战国七雄:齐、楚、燕、韩、赵、魏、秦 秦郡县制:国家由中央、郡、县三级机构组成行政机构,分天下36郡。 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由此,县作为基层政权一直未变。 汉:州、郡、县 唐:道、郡、县 宋:路、郡、县 元:设“省”。(从此,有了“省”的名称) 明清:省、府、县。(延续至今) 2、职官制度 (1)中央官职 先秦:由于实行分封制,家天下,因此各诸侯国没有统一的官制 秦代:建立中央集权的三公九卿制,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以后各代继承发展,逐渐形成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考核、任命、升迁、罢免等官职制度。 三公(中央最高级官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负责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是皇帝的助手。 太尉: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 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监察百官。 九卿(三公之下) 廷尉,掌管司法; 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税收; 奉常,掌管宗庙祭祀礼仪; 典客,处理国内各少数民族事务和对外关系; 郎中令,掌管皇帝的侍从警卫; 少府,掌管供皇室需要的山海地泽收入和官府手工业; 卫尉,掌管宫廷警卫; 太仆,掌管宫廷车马; 宗正,掌管皇帝宗族事务。 (隋)设立三省六部制 三省:尚书、门下、内史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吏部:掌管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 户部:掌管全国的土地,户口,赋税,财政

中国传统文化课后习题答案

章一 1.为什么说炎帝黄帝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P14 炎帝发展了原始农业,和最早的农耕用具。培植出最早的谷物粟,发明陶器,创立日市,发明医药等。黄帝发明几乎遍及社会生活一切方面,例如文字、衣冠和社会制度等。这些发明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有了文明教化的意义,在物质、精神、制度文明上作出重大贡献,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奠定了最早的基础。 上古各族的迁徙流动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导致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频繁接触,促进了文化发展。在炎黄部落迁徙的沿途,留下了很多文化遗迹,与当地的氏族部落发生了文化交流。炎黄部落把当时先进的农业带给了东方,黄河下游的一些生活习俗也向西传播到中游地区。古史有记载说周人即是黄帝的子孙,与炎帝也有血缘关系。虽然在当时不同部落的军事冲突中有成功者也有失败者但是都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继续耕耘,创造古老的中华文明,炎黄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 炎黄时代是中国5000年文明源头,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与自然和谐统一,这种天人合一的观念早在炎帝时代就有了萌芽。炎帝发明弄个认识自然的综合成就,对天文气候等的粗浅认识。中国文化的人文精神也发端于炎黄时代。在较早的文献中,认得历史就是炎黄的历史,他们的成功得力于人的积极进取,这种相信人的力量依靠人的努力,问题、为社会为人民的精神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优良传统。 1、中国史前农业的发展有哪些特点?P21 中国史前农业在黄河流域和长江中下游两个中心地区有自身的特点,形成了自成体系地的中国史前农耕文化,这些在谷物种类、家畜品种、农耕工具、聚落形态方面都有表现。 1)谷物种类北粟南稻粟和稻是中国史前农耕文化的主要品种。粟有野生狗尾巴草培育而来,起源于我国黄河流域。稻是野生稻培育出来,起源于长江流域。 2)家畜品种中国史前农业附属生产部门的家畜饲养业,到了新石器时代末有很大发展,有猪狗鸡牛羊。 3)农耕工具主要农具铲、耒和锄,刀和镰,磨盘磨棒。 4)聚落形态农业的发展促使大规模聚落的形成 2、试简述中国古代文字的发明过程P44.3 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具有形音义三个要素。神农氏结绳为治,刻画符号是文字的直接来源之一,是文字的先驱,刻画在史前的骨器、玉器、陶器上,仰韶文化和马家窑文化的陶器刻画符号都是单个出现,尚未连缀成书面语言,很难或不可能释读,基本用于记事。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刻画符号更接近事物形象。龙山文化发明了文字诞生可靠证据,笔画比较流畅,个个独立成字,显然脱离了刻画符号和文字画的阶段。文字中除有象形字还有会意字。黄帝之史官仓颉“初造书契”。商周时的巫师们也会以已出现的文字作为垄断神权的手段。 3、关于龙的起源,目前学术界有哪些说法。P41 红山文化玉龙和相关玉器做的研究认为:猪是龙形象的来源之一,表明龙的起源与原始农业发展有密切关系。身如蟒蛇是先民对蛇的恐惧而崇拜,以它作为龙形象的一部分,表达了期望避免危害和获得农业丰收的愿望。最初作为氏族部落的标志出现,是先民崇拜的对象。濮阳西水坡蚌壳龙图案做的研究认为所有迹象都可用天文学观点加以解释。最初作为氏族部落的标志出现,是先民崇拜的对象。 章二 1、试简述中国古代思想家对天人关系的认识。 天人关系的中心问题是把天看做有意志的至上神还是把天看做无意志的、无目的的大自然。一、重人事轻天道的观点P49 二、天道自然的观点三、天人相分的观点四、天人交相胜 2、试简述中国古代变易之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中国古代法制(原创)

9、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是一个有破有立的伟大时代。 “破”的对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刑罚为主体的状态。 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进一步转变。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有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如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另外,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3)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并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4)隋唐时期:代表性的法典为《唐律疏议》,标志着儒家礼教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中国古代法治的完备与成熟。 (5)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经济立法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6)特点: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②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二)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儒学是显学"汉武帝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道互补,形成的汉代儒学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之后近两千年封建法律都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儒家经典一直是达官贵人和贵族子弟必读的教科书,是君王统一思想,教化百姓的最得力工具。封建官僚从儒教摄取了统治国家所必要的一切实际知J 识和封建道德标准。 作为安邦治国重要支柱的法制建设,自然必须接受儒学的指导。事实上,从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法制就逐渐纳入儒家化的轨道。三纲为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儒学核心内容成为立法和司法最基本的原则。至唐朝,儒学作为指导思想已融入其基本法典《唐律疏议》。《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其实归纳起来,就是体现了儒学!礼治"!得中"等核心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儒学在法制建立和实施中的正统地位从未动摇过。 1.礼入于法 礼作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辐射封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礼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罪开始是占代

从对中国古典文学的理解谈谈你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

题:从对中国古典文学的理解谈谈你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 答:中华民族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学历史与文化传统,两者相互影响,共同传播,流淌 成一条长长的历史河流。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产生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之下,我们习惯于按时代或者朝代来进行划分,如先秦文学、两汉文学、唐宋文学、近代文学等等,不 同时代的文学作品都烙印着不同时代的特征,为我们展现了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学总 是与历史密不可分的,亦文亦史,亦史亦文,而中国古代文学沉淀至今,所产生的价 值便在于向后人展示中华民族在精神,思想,文化方面的积淀,同时也是在发扬高尚 的人格,渊博的精神,以及浩大的智慧。同时文学也是一个人一生的感悟记载,是人 类社会发生蜕变的基础,是人类思想得以进步的基石。中国的传统文化主要以儒、释、道三家学说为中心,开创出了独特的思想体系。不得不说,中国几千... 中华民族有着 自己独特的文学历史与文化传统,两者相互影响,共同传播,流淌成一条长长的历史 河流。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产生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之下,我们习惯于按时代或者朝代来进行划分,如先秦文学、两汉文学、唐宋文学、近代文学等等,不同时代的文学作品都烙印 着不同时代的特征,为我们展现了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学总是与历史密不可分的,亦 文亦史,亦史亦文,而中国古代文学沉淀至今,所产生的价值便在于向后人展示中华 民族在精神,思想,文化方面的积淀,同时也是在发扬高尚的人格,渊博的精神,以 及浩大的智慧。同时文学也是一个人一生的感悟记载,是人类社会发生蜕变的基础, 是人类思想得以进步的基石。 中国的传统文化主要以儒、释、道三家学说为中心,开创出了独特的思想体系。不得 不说,中国几千年历史以来,儒、释、道三家学说对中国历史的变衍起到了不可估量 的作用,以儒家思想为主的意识形态领域一直占据正统地位,一方面从思维角度束缚 了国人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在行为举措上规范了国人的动向。这不仅是价值的体现, 同时也是人类社会产生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谈到我国独特的文学历史与文化传统,便不得不将其与西方的文学、文化进行比较, 必须承认的是,自“五四”以来,中国文化逐渐开始西式化转变。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 相互碰撞后必然的一个现象,从现实角度分析,中华文化在许多地方有着极大的局限性,或者说中华文化注重的是底蕴,在实现性上没有西方文化那般快速迅捷,在世界 性战争的爆发与民族压迫之下,中华文化的转型是一个不可阻遏的趋势,但中国传统 的文化仍然有着其独特的魅力与价值,从如今西方科学文化达到饱和后开始研究中华 文化便可看出。我以为中华文化去伪从简,便是一个“境”与“韵”,如同道德经中所云,“道可道,非常道。”中华文化所教授给人们的便是这样一种说不出来的意韵,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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