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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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二)

国际法知识点(二)

引言概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领土、海洋、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国际法的知识点,详细阐述关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责任、国际法规范和国际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国家主权1.国家主权的定义: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际主权范围内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2.国家主权的来源:国家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国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3.国家主权的原则:平等原则、国家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二、国家责任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2.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包括惩罚性责任、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和满足义务等形式。

3.国家责任的特点:国家责任的特点包括普适性、终止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放弃性。

4.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国家责任由受侵害的国家主张和国际组织承认实施。

三、国际法规范1.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法和广义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形成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普遍接受。

3.国际条约法的特点:国际条约法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订立的法律规范。

4.广义国际法规范的意义:广义国际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法律的原则、决议和宣言等形式产生的承认和约束作用。

5.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国际法规范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冲突各方。

四、国际争端解决1.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停、和平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2.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

3.国际仲裁的原则:国际仲裁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义务遵守原则。

4.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包括领土争端、贸易纠纷和人权争议等。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国际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我们明确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原则,了解了国家责任的形式和特点。

我们还了解了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与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2、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其构成的必要条件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

3、国家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4、边境制度: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相邻国家通常签订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然后分别有各自的国内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地说,边境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5、领海: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6、毗连区: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7、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共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海牙公约规定,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例外地将这个案件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而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这项规定表明,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或起诉,这叫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9、国籍的抵触:国际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10、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1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2、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也叫做领土庇护。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案例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

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

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

国际法简答

国际法简答
4免除:①同意。(同意应合法性,自愿性有效性)②国际不法行为的措施,包括对抗措施和正当防卫③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④危难与紧急状态
国际组织
1概念: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2法律地位:①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国际组织的成员赋予的,是有限的不完全的,国际法上的很多内容,例如领土、居民、及其法律制度对国际组织不适用,这种法律人格的有限度是国际组织法律地位的重要特征。②一个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其法律行为能力、法人资格首先根据创立该组织的条约的明文规定。③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包括:缔约能力,提出国际求偿的能力,使节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特权与豁免权
国家债务的继承:是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国债和地方化债务自继承发生之日起,由继承国承担,地方债务不受继承的影响,恶债不还。
国家档案的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部分领土和分离分立先协议,无协议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独立的,与该领土有关的国档归属新国,与他国有关的应当归还。
国家责任
国际法的渊源
1构成 国际条约—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另一主要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独立的第三个渊源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资料:A司法判例B公法学家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D公允善良原则E国家的单方面行为
2国际习惯
(1)概念:指经经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成立条件:A物质条件 即各国的实践,指各国实在的、共同的或相近的行为或做法,即反复采用被称为先例的行为B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指各国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认为其行为或做法是一种法律力量所强制,即承认这种反复采取的行为具有明确拘束力,即“法律信念”
4,条约的保留。指一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单方声明,目的是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学
梵蒂冈的大教堂 (Vatican City State)
国际法学
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
瑙鲁(Naura) 全称瑙鲁共
和国。位于太平洋西南,地 处东经166°56′、南纬 0°31′之间。北距赤道约60 公里,东北离夏威夷约 4160公里,东隔基里巴斯 巴纳巴岛约300公里。海岸 线全长19公里。国土面积 24平方公里,为世界上最 小的岛国。人口1万余人, 人口密度为平均每平方公里 约416人,是大洋洲人口密 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基督教 为主要宗教,教徒占人口总 国际法学 数的50%,另有24%的国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 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 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 在。” —— -----《奥本海国际法》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单一国和联邦国家
unitary state and composite states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
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国 家只有一部宪法和统一的国籍、一个最高 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划分 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 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国际法学
联邦国家(federation)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体,是联合 国家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联邦有统 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设 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联 邦与成员邦关系上依宪法划分权限。
国际法学
邦联 (confederation)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权利久经国际法确认,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

权利和义务互相联系,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负有不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源出于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然权利同样是一种天赋权利。

按照现代国际法,国家基本权利的根据不是自然法,而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否认国家的这些基本权利就等于否认国家的主权。

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例如独立权,现在不仅指一个国家的政治上的独立和不受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而且指国家经济上的独立和不受外国掠夺和剥削的权利。

平等权,过去主要指法律上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现在则更指实质上的平等,即在公平互利基础上的平等。

自卫权,过去含义比较广泛,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实行自卫缺乏一定标准,因此常被一些国家滥用,作为侵犯他国主权的借口。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确认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会员国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以前,才能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而且“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结构形式
复合国 独立国 附属国 永久中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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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含义: 含义:是指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 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1. 独立权 2. 平等权 3. 自卫权 4. 管辖权 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自己的内外 对内, 对内,国家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国内建设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不论大小、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不论大小、 事务的权利。 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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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授课教师: 周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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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 一 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 四 章 第十三章 第 十 一 章 第 十 二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五章 第九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第十章 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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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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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判决及其依据〗 判决及其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于1812年作出判决 判决,撤销了巡回法 判决 院的判决,并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从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 不把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另一主权者管辖之下,从而贬 损其国家的尊严的最高义务。 主权者的这种完全平等和绝对的独立以及促进他们相互交 往和彼此通好的共同利益引起了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主权 每个主权 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 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 这就必须相互给予主权豁免。 这就必须相互给予主权豁免。 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这是早已确立的 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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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据性的权利。

对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都承认以下四项:
(一)独立权
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独立权是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权即主权。

独立权既包括政治独立,也包括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而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保障。

(二)平等权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

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现代国际法要求,国家平等应是实质上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同等地享受权利,又同等地履行义务。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平等权的种种表现形式,对此,在实践中,都应共同遵守。

(三)自卫权
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按照宪章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势十分危急,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卫权。

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①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②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四)管辖权
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认为,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

其主要以领域作为管辖的对象和范围。

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

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2、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其主要以国籍和为管辖的标准,国家管辖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譬如,船旗国管辖权,指国家对航行在别国领海或公海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进行管辖的权利;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则是指航空器的国籍所属国对飞行在外国领空或公空的本国航空的管辖。

我国法律中也有国籍管辖的规定,如《刑法》等7条对本国籍的犯罪人在领域外犯罪的管辖权作出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行使属人管辖权,往往容易与犯罪地国的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遇此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3、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

对这类管辖权,一般在各国法律中都加以规定。

从国际实践看,行使这类管辖权的条件如下:一是该外国人所犯罪行的后果危及本国或公民的重大利益;二是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罪行;三是法定之罪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期以上的罪行。

例如,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性管辖,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

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订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律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都规定对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及人类罪适用普遍性管辖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海盗罪适用普遍性管辖原则。

此外,贩卖奴隶和毒品、种族隔离与灭绝、空中劫持、恐怕主义行为等是否属于普遍性管辖的对象,目前尚无定论。

三、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但是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他们享有司法豁免权。

国家元首、外交官员在东道国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

他们之所以在外国享受司法豁免、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同时也为了确保他们能有效地执行其职务。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也享有司法豁免权。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根据这项规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是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

例如,1812年交易号案,交易号原为美国私人商船,1810年在公海上为拿破仑的军舰拿捕和没收,改充为军舰。

1812年该船因天气关系驶入美国港口,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向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要求扣押该船。

美国最高法院判称:“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舰,在美国政府允许其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另一个案件是1879年比利时国会号案,国会号为比利时国家邮船,在美国法院被诉,初审认为此船从事商业性行为,不能享受豁免,但上诉法院把原判决驳回,认为国家舰艇即使从事商业性活动也同样享受豁免。

20世纪以后,由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行为“商业性行为”和“行政性行为”,后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前者不能享受豁免,这就是所谓“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如德、法、意、比、荷、瑞士、奥、希等国均逐渐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

英国是欧洲转向有
限豁免最迟的一个国家。

美国过去是主张绝对豁免的。

至1976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举出外国国家不能享受豁免的若干情况,从而采取有限豁免的立场。

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而目前一些国家的有关有限豁免的立法和法院的作法,仅仅属于一国的国内法,它不能个性或取代国家主权豁免的传统习惯规则,也未形成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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