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地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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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总结

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总结

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第二次)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

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

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等。

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绿肥作物等。

⑵新增耕地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

⑶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

⑷被临时占用的耕地①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美化绿化用树木等的土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苗”。

②在耕地上从事水产养殖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渔”。

⑸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严重破坏、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

⑹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⑺其他情况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②在耕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茶园、苎麻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桔”、“杨”、“茶”、“苎麻”等。

③25°以上的梯田,以及土层较厚、能常年耕种、有稳定产量的坡地。

④按照国家退田还湖政策,规定实施双退,现仍在常年耕种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双退”。

⑤铁路、公路、大堤控制建设范围内实际耕种的土地。

⑥江、河、湖、水库以外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低洼地。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调查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调查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调查内容(一)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级为单位实施。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农村土地调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相关权利人认定的权利界线进行调查。

第一次土地调查时已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且权属无变化,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已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调查,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须进行调处,达成一致的,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搁置争议,按使用现状进行调查,并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2、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调查范围包括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其中,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和特殊用地单独作为图斑处理,具体地类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细分。

3、调查方法农村土地调查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在调绘中,采用实地定性、影像定位相结合的原则,在计算机上,以影像为依据,将实地调查信息进行整理入库。

对于影像没有显示或影像不够清晰的地物,根据地物的多少、难易、大小等情况,可采用直接补测法、间接补测法、仪器补测法等方法,进行地物的位置、形状、范围补测。

(-)基本农田调查将划定和调整的基本农田图件上的基本农田位置、范围等,标绘在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三)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对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变更地籍调查和对未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地籍调查,并对各类数据进行汇总统计。

具体调查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对已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

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调查,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1、调查范围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按城市建城区和建制镇图斑划分原则确定范围界线。

(完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完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表A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已有土地分类对应转换关系表B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续表B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表B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表
续表B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表
表B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续表B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及分类图式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及分类图式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
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A1 土地利用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分类
表A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与已有土地分类对应转换关系
表B1《土地利用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续表B1《土地利用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表B3 《土地利用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
续表B3 《土地利用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分析

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分析

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第二次)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

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

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等。

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绿肥作物等。

⑵新增耕地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

⑶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

⑷被临时占用的耕地①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美化绿化用树木等的土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苗”。

②在耕地上从事水产养殖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渔”。

⑸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严重破坏、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

⑹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⑺其他情况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②在耕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茶园、苎麻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桔”、“杨”、“茶”、“苎麻”等。

③25°以上的梯田,以及土层较厚、能常年耕种、有稳定产量的坡地。

④按照国家退田还湖政策,规定实施双退,现仍在常年耕种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双退”。

⑤铁路、公路、大堤控制建设范围内实际耕种的土地。

⑥江、河、湖、水库以外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低洼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
20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0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203
村庄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04
采矿用地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续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11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续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Biblioteka 编码名称编码名称
05
商服
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7
裸地

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表2003

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表2003
耕地(01) 园地(02) 林地(03) 草地(04)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 交通运输用地(10)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 其他土地(12) 耕地 (01) 园地 (02) 林地 (03) 其中 水浇地 (012) 其中
水田(011)
旱地(013) 其他园地 (023)ຫໍສະໝຸດ 果园(021) 茶园(022)
风景名胜 及特殊用 地(205) 港口码头 管道运输 用地(106) 用地(107) 其中 沿海滩涂 内陆滩涂 水工建筑 沟渠(117) (115) (116) 用地(118) 沙地(126) 裸地(127)
冰川及永 久积雪 (119)
其中 有林地 灌木林地 其他林地 (031) (032) (033) 其中 草地 天然牧草 人工牧草 其他草地 (04) 地(041) 地(042) (043) 其中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建制镇 采矿用地 城市(201) 村庄(203) (20) (202) (204) 其中 交通运输 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农村道路 机场用地 (10) (101) (102) (104) (105) 水域及水 利设施用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坑塘水面 地(11) (111) (112) (113) (114) 其他土地 设施农用 (12) 田坎(123) 地(122) 盐碱地 (124) 沼泽地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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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地类调查外业阶段成果质量检查办法为规范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质量,保证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入库资料准确可靠,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黑龙江省土地调查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的地类调查外业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包括县级自检、地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及对外业成果的日常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组织的地类调查外业阶段成果检查结果只能作为外业阶段成果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是否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不能作为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最终成果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主要任务通过对外业调查阶段形成的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补测成果,以及外业调查工作报告和自查报告等成果资料的检查,评定成果质量,为农村土地调查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检查制度对农村土地调查外业调查成果实行县级自检、地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检查制度,由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土地调查办)负责。

县级自检:外业调查工作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向县级土地调查办提出外业阶段成果检查申请,由县级土地调查办组织进行县级自检;地市级复查:县级自检合格后,提出外业阶段成果复查申请,报市级土地调查办组织复查,复查合格后,出具阶段工作复查报告,决定是否能够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省级抽查:地市级复查合格后,将复查结果上报省土地调查办,省土地调查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外业阶段成果抽查。

农垦系统各分局、森工系统各管局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本调查区内的县级自检工作,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本调查区内的地市级复查工作。

作业单位在工作中应当建立成果质量检查监督机制。

县、市(包括农垦、森工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对辖区内的调查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时要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四、主要依据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6、《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8、《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9、《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0、《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技术补充规定》(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1、国家和省制定和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

五、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分为整体检查、内业检查、外业检查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一)整体检查整体检查在内业进行,主要检查外业调查的总体情况,检查内容如下:1、作业方法与技术设计书是否一致;2、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程》和省《技术补充规定》及其他规程、规范等的要求;3、外业调查底图数量与调查区影像图数量是否相等;4、是否执行了质量保证承诺;5、补测地物是否有原始记录成果;6、是否填写了《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7、图幅比例尺、图幅编号、内外图廓及经纬度注记、方里网、影像日期、坐标系、高程系、地图投影方式、接图表、图例等制图要素以及调查人、检查人等是否齐全完整。

8、外业调查工作底图是否接边。

9、自检记录及报告是否齐全;10、资料整理、装订、归档是否规范、合理、美观;11、资料保存是否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二)内业检查1、符号表示是否清晰、合理;2、应该依影像边界绘制的线划是否标绘在正确位置;3、是否存在漏调、错调等疑问图斑;4、线状地物与图斑关系处理是否得当;5、综合取舍是否正确;6、《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内容与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内容是否一致;7、不依影像边界绘制的线划是否有补测记录,以及补测记录与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内容是否一致;8、图斑编号、地类编号、土地权属单位、行政区域、具有方位作用的主要地理名称是否标注。

(三)外业检查主要采取实地与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对照检查的方法,检查实地与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内容是否一致。

1、是否存在地类认定错误;2、是否存在遗漏图斑、线状地物或零星地类;3、地类界线位置是否正确;4、线状地物宽度丈量是否错误;5、补测地物是否全面、准确;6、土地权属名称、地名认定是否错误。

六、检查方法县级自检应当对调查区内的全部图幅进行检查,其中外业检查每幅图图斑数量不少于20%,每幅图最低检查20个图斑。

调查区内所有的补测地物内外业应全部检查。

地市级复查应当抽取不低于县级调查区内全部图幅数量的30%,最低不少于30幅,内业对抽取图幅100%检查,外业检查不低于每幅图图斑总数的30%,每幅图最低检查10个图斑。

其中抽查图幅内的补测地物应全部检查。

省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日常检查的图幅和图斑数量可自行确定。

检查内容应包括城乡结合部等图斑密度大、土地利用现状丰富、易发生变化的区域。

每次检查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如实填写相应表格。

七、质量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业调查不合格成果:1、整体检查中有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2、外业检查错误3处以上的图幅超过5幅的;3、内业、外业检查记录表中的正确记录与总记录数相比低于95%的。

(二)整体检查全部合格,内业、外业检查记录表中的正确记录与总记录数相比超过95%的,为合格成果。

(三)整体检查全部合格,内业、外业检查记录表中的正确记录与总记录数相比超过97%的,为良好成果。

(四)整体检查全部合格,内业、外业检查记录表中的正确记录与总记录数相比超过99%的,为优秀成果。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不合格成果应全部返工,并需接受相应处罚。

八、检查报告县级自检、地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和日常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写检查报告,并将检查记录一并存档和上报上级土地调查办备案。

检查报告的编写要求如下:(一)自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需详细列表指出,并存档)、整改建议(需具体说明)和基本结论等。

(二)复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需详细列表指出,并存档)、整改建议(需具体说明)、基本结论和能否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等。

特别是对存在问题和修改完善意见要明确,须写清楚并说明是否需要第二次复查和复查的内容。

(三)抽查报告抽查报告主要内容为:组织抽查单位、时间、地点、程序;对提成果的完整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评价;对总体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艺流程的评价;通过对成果的内外业检查、抽查,对成果质量的总体评价;是否通过抽查的结论;成果存在具体不足之处及改进意见。

(四)日常检查报告参照自检报告的要求编写。

附录一: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整体检查记录表标段名称:检查级别:检查人:年月日附录二: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内业检查记录表说明:错误类别栏填写方法:没有错误的,在该处打‘√’。

错误的填写错误代码,具体为:1、符号表示不合理;2、依影像边界绘制的线划位置错误;3、漏调、错调;4、地类界、权属界、行政界关系处理错误;5、线状地物与图斑关系处理错误;6、综合取舍错误;7、《手簿》与底图不一致;8、不依影像边界绘制的线划无补测记录;9、补测记录与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不一致;10、图斑编号、地类编号、土地权属单位、行政区域、地理名称标注错误。

11、其他错误。

附录三: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外业检查记录表说明:8栏中填写方法,外业检查全部正确的,打√’。

不正确的填错误代码,具体为:1、地类认定错误;2、遗漏或多填图斑、线状地物或零星地类(此种错误每发现一个,记录一行);3、地类界线位置不正确;4、线状地物宽度丈量误差超过1米;5、补测地物不全或错误(此种错误每发现一个,记录一行);6、土地权属名称、地名认定错误。

备注栏中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情况。

附录四:ⅩⅩⅩ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自检报告填写要求:1.自检单位、人员、时间、地点。

2.自检依据。

3.自检的主要成果。

4.自检方法。

5.检查量。

6.对自检成果的评价。

这是自检意见的重要内容,根据检查,实事求是、客观地对成果进行总体评价。

主要包括提交的成果是否齐全;总体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突出的好的方面进行评价等。

7.存在问题。

这是自检意见的核心内容,对问题必须写清楚问题的性质、内容和详细的处理、修改方法、要求等,使申请自检单位严格依据预检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8.第二次自检。

明确成果问题修改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自检、或是自检单位对个别重大问题再进行抽查、或是成果完成单位对成果修改完善后直接申请复查。

(附:自检组成员名单)自检组组长:(签字)签字日期:附录五:关于ⅩⅩⅩ县(市、区、管局)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复查的申请ⅩⅩⅩ市(行署、总局)土地调查办:根据《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办法》以及国家、省和市(行署、总局)有关要求,我们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自检组,于**年**月**日对***单位承担的我辖区范围内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进行了自检,共检查图幅**幅,检查图斑**个。

经自查,成果齐全、质量评定**分,达到合格(良好、优秀)成果要求,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合格,现申请你办对我辖区成果进行复查。

附:《ⅩⅩⅩ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检查自检报告》ⅩⅩⅩ县(市、区、管局)土地调查办 **年**月**日附录六: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复查报告主要内容:1.组织复查单位、时间、地点、程序。

2.对提复查收成果的完整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评价。

3.对总体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艺流程的评价。

4.通过对成果的内外业检查、抽查,对成果质量的总体评价。

5.对技术创新点或采用新技术的评价。

6.是否通过复查及是否能够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结论。

7.成果存在具体不足之处及改进意见。

以上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增减。

(附:复查组成员名单)复查组组长:(签字)年月日(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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