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养老模式研究

探索争鸣 2013年7期(上)61国外养老模式研究符敏(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湖南 同德 415000)摘 要:在西方社会中,与中国社区养老最相近的做法是“社区照顾”。
主要是指通过动员社区资源并运用社会人际关系资源对老年人开展服务,使老年人不脱离所生活的社区,在社区内接受养老服务。
本文针对西方典型国家的养老模式进行分析,并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对中国的社区养老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区;养老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养老服务的社区照顾模式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随后被众多的欧美发达国家所借鉴,成为了解决养老问题的首选模式。
养老方式正逐渐从机构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转变,一些国家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比例非常高,其中英国为95•5%,美国为96•3%,日本为98•6%,菲律宾为83%,越南为94%。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动态在国外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一般称为“老年人社区照顾”。
英国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践行社区照顾的养老模式,即“社区老年照护服务”。
到70年代,社区照顾在英国已经成为养老的普及模式。
90年代初期,英国政府颁布了照顾白皮书和国家健康服务与社区照顾法令,这些法令都强调社区照顾的目标是在“自己的家或像家似的环境中供养人们”。
西方所推行的居家养老是以社区照顾作为居家养老的补充,西方学界主张大力发展社区助老服务,从而为居家养老的老年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强调,应该设法让年长者能够尽量在自己的家里和社区独立生活,并且建议社会福利服务应该以社区为基础,向老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老龄问题宣言强调,以社区为单位,让老人尽可能长期在家里居住。
在国外,社区养老不仅强调理论创新,而且强调实践应用;不仅把老年人作为群体关注,也把老年人作为个体关注;不仅有宏观层面的指导理论,也有微观层面的操作方法;不仅重视被照顾者,也同样关注着照顾提供者。
二、国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 (一)英国的社区照顾养老模式英国人的平均寿命在上世纪时,男性为49岁,女性为52岁。
关于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分析感悟

关于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分析感悟【摘要】德国社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本文首先介绍了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背景和重要性,随后分析了其制度设计、发展历程、资金来源、覆盖范围和运行机制。
通过对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功经验和启示的总结,文章指出了值得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借鉴的方面。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良好运行不仅受益于其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资金来源,还受益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对于中国而言,应当积极学习德国的经验,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关键词】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发展历程、资金来源、覆盖范围、运行机制、成功经验、启示、借鉴、中国、社会保险制度1. 引言1.1 了解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背景德国社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背景可以追溯到1883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现代养老保险的开端。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成立背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德国社会出现了各种社会问题,其中养老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德国社会主义者为了争取工人阶级的支持,提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其中包括养老保险。
在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协商后,德国政府最终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2 探讨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广泛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德国国民提供了基本的养老保障。
通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德国国民可以在退休后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存在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实现老年人的基本经济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减少了贫困和不平等现象,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德 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概况
( 四) 德 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管模式
1 、保 险管理 公 司 内部监 督 。在德 国, 保 险管理 公 司对 保 险基 金 德 国 的社 会保 险基 金管理 模式是 行业 自治模 式 , 这 是德 国社会保 障管 理体 制 中最具 特 色的一 点 。行 业 自治管 理 本质 上是 从经 济 利益 的管理必 须经 过管理 机构 中的两 方代表 人员 共 同协 商 , 达成一 致后 做 和经济 权利 两方 面构成社 会保 障基 金的两 大平衡 系统 , 使劳 资双 方形 出预算 。在保 险公 司 内部 , 任何 一笔 钱的使 用必 须有两 个人 签字才 能
P u b L i c R d m i n i s L r a t i o n f 公共管理
德 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 国的启示
冯锦 彩 山西 省 委 党 校 0 3 0 0 0 6
李 艺婷 刘 帅京 山 西 大学 政 治 与公 共 管 理 学 院
0 3 0 0 0 6
成合 理稳定 的社 会伙伴 关系 , 有效预 。此 外 , 德 国社保 基 金的筹 集模 式 是现 收现 付模 式 , 也就 是 用正 在工作 的一 代人 的缴费 支付 已经退休 的一 代人 的社 保费 用 , 它 是一种 以短 期横 向平衡 为原则 的基金 筹集模 式 , 其 运行模 式是 “ 以支 定收 , 收支平衡 , 略 有结余 ” 。
支 出。如果要 转 帐或者去 银行 办理手 续 , 也必须有 两个 人签 字才 能转 出 。资金 流动 情 况每 天结 算一 次 , 资金 的支 出和 使用 必须 合理 合法 , 由总 经理 安排专 管人 员定期 进行检 查和 对 比。同时 , 在保 险管理 公司 内部 , 一年 要有 两 次随机 检查 , 并出具 检查 报告 交总 经 理存 档 。如果 发 现有 贪污 挪用 等违 法违 规 现象 , 责任 人将 会 受到 刑罚 处罚 , 情 节严 重 者最高 可判 处十年 有期徒 刑 。 ( 一) 德国社会 保险基金 管理 的主体 德 国社 会保 险基金 的管理 主体 是独立 的社 会保 险管理机 构 , 即保 2 、行业 内部 工会监督 。德 国行 业 内部 工会在 社会保 险基 金监督 险管 理公 司 。具 体规定 为 : 管 理 中发挥着 重要 的作用 。具 体来讲 , 由各 行业 内部工 人工 会 、职 工 1 . 首 先 由雇 主 向职 员参 加 的社 会 医疗 保 险公司缴 费 , 再 由社 会医 工 会 、公务员 联合 会等代 表政府 行政 管理部 门和 董事会 谈判 , 共 同协 疗保 险 公司根据 社会保 险基 金 的分 类 , 转 交给 其他保 险 的社会保 险公 商 决定 职工社 会保 险基 金的缴 费 比例 和社 会保 险未来 的待遇 水平 等 , 司, 并 由联 邦劳 动就业 部 门支付 医疗 保 险公司 的管理费 用 。 并且通 过对政 府相 关部 门的决 策产生 影响 , 从 而有效地保 障了行 业 内 2 . 在 管理 主体方 面 实行 社会 化管 理原 则 , 目前德 国有 2 9 0 个这 样 部职工 的合法 权益 。 的公 司 负责 管理 社 会保 险 业务 和 保 险基 金 , 保 险业 务 涉及 养 老 、 医 3 、政 府 监督 。为 了保 障参 保 人的 合法 权益 , 政 府行 政管 理部 门 负责 监督保 险管理 公 司是否依 法依 规运行 , 监督 的具 体 内容 包括 保 险 疗 、失 业 、工伤和 生育等各 个方 面 。 公 司的银 行帐户 、帐 单等所有 运 营的业务 和财务 情 况。 ( 二) 德 国社会 保险基金 管理 的方式 德国将 社会保 险基 金分散 在不 同的社 会保 险机 构 , 具体 工作 由保 险管 理公 司进行 自主管 理 , 各 个保 险公司在 组织 结构和 财务运 行方 面 二 、德 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 继续完善社保经办机构的 内部管理制度 都是 独立 的实体 。在承 办社 会保 险事务 的保险机 构 中, 设立 由参保 人 ( 德 国各项 社保基 金 的支 出程 序严 密 , 基 金支 出必须有 两个 人签 字 代表 、雇 主 协会 代表 组成 的 代表 大会 与董 事会 共 同负责 管理 相 关的 把关, 每天 有审 核 , 每段 有检 查 , 每年 还有 随机 抽查 。 此外 , 德 国社保 社 会保 险事 务 , 社 保基 金 收支 政策 均 由代表 大会 和董 事会 共 同决 定 , 基 金还 实 现 了高度 的计 算机 管理 , 只 有 完成计 算机 设 定 的所有 程序 , 工作 人员 由公 司董事 会在代 表 中选 举产 生。 才能通 过 审核 。这 些规 范 的工作 流程 和严 格 的 内控机 制保 证 了社保 ( 三) 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运营模 式 1 . 德 国社 会保 险基金 的缴费 来源 渠道多样 , 不 同的社 会保 险类别 基 金 的安 全 。我 国社保 经 办机 构 内部虽 然也 制 定有 规章 制度 和 工作 明确 禁 止挤 占、挪用 社保 基金 , 但 没有 建立 明确 的 监督 机 制与 有 不 同的基 金来 源 渠道 。主 要的 社会 保 险基金 是来 源于 和 收入相 关 流程 , 使 得实 际运行 中总 有违法 违规 操作 的事件 发生 。这 一 方面 联 的社 会保 险税 , 每 位投保 职员 及其雇 主都要 根据 一定费 用 的比例缴 制约机 制 , 存 在漏 洞 , 缺乏 监督 与制约 机制 ; 另一 方面 纳 社 会保 险税 费 , 如果 基 金不 足则 由联 邦政 府 提供 财政 补 贴( 目前 的 是 因为 制度 上还不 够严 密 , 管理 人 员 的法律 意识 淡 漠 , 一 些 个人 补贴 费用 大约 占总 体税 收 的1 / 4 左 右) 。养 老 保 险基金 、医疗保 险基 则 是 由于现有 规 定 的刚性 不强 , 和 单位 钻法 律 的空子 , 损 害广 大投 保人 的 利益 。 因此 , 我国必 须 要进 金 、失业保 险基金 主要 来源于社 会保 险税收 人 , 工 伤事 故保 险基金则 步细 化社 保基 金管 理 的程序 性规 则 , 使 制度更 加 完善 、严 密 , 让违 主要 来源于 雇主 的工资税 收人 。 法 犯罪分 子无 隙可钻 。此 外 , 还要 强化对 社保 基金 管理人 员 的法 制教 2 . 德 国 社 会保 障基 金 的 支 出 以养 老 保 险 、 医疗 保 险 、工 伤 保 增强 其执行 制度 的 自觉 性 , 同时加 大对违法 违规 案件 的查 处力度 , 险 、失业 保险 等项 目为主 , 共 占社 会保 险基金 总 支出 的8 0 %以上 。具 育 , 通 过综 合治理 , 建立 起一整 套严谨 规范 的 内部 管理 机制 。 体 来说 , 德 国 的社 会养 老保 险基 金 从退 休之 日( 目前 的男女 退 休年 龄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作者:谢梦璐吴锐权哲男来源:《商情》2017年第26期【摘要】德国作为福利国家中的一员,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帝国时期。
而在21世纪初,新的国情使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较大的威胁,最终通过提高退休年龄、降低退休金水平和“里斯特”养老金改革等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有效的进展。
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萌芽发展的研究,阐述德国在完善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的特点与经验。
【关键词】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模式人口结构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虽然孕育了世界大战,但同时也催生了英国的“人民预算”和美国的“罗斯福新政”。
而在战后民生问题的解决中,这些随之建立的新的福利制度,被泛称为福利国家。
本文将对福利国家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过程和当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改革措施进行概括与分析。
一、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德国不仅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也是最早颁布养老保险法的国家。
德国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两次世界大战中的战败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战后重建中显得尤为重要。
19世纪末期,德意志第二帝国诞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社会保险制度。
1889年,德意志帝国通过了伤残与养老保险的法律,标志着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得以确立。
在经历了12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后,德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对其使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进入21世纪以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由过去的唯一支柱模式转化为三支柱模式,即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以及私人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组成,同时德国养老保险的支付方式也由资本积累模式转变为现收现付制。
此次改革的核心措施则是建立起以“里斯特”养老金为标志事件的国家鼓励的私人基金积累的养老制度。
与其他的福利国家不同,德国突破性建立了一个国家严格监管、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和投资的社会福利市场。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修改版

一、历史发展1、1889-1956阶段:由俾斯麦引入养老保险机制2、1957-1991:部分现收现付制定及早期遗属养老保险制度建立3、1989年的改革:基于净工薪所得的指数化处理二、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问题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
1、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险体制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
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1)德国政府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2)专业协会养老金制度安排(3)自主就业者2、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四种形式:(1)通过储备账户进行融资的养老金计划(2)支持基金(3)养老保险基金(4)直接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
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
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
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
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对其进行宏观调控。
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3、第三支柱—自愿保险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
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是根据农民的收入决定的。
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减贫研究及其借鉴

作者简介:张王丽,生于2000年,郑州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本科在读。
基金项目:郑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2010459202)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减贫研究及其借鉴*郑州大学 张王丽摘要:德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备。
针对农村地区养老保险问题的特殊性,德国也逐步探索出了一套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体系。
本文通过梳理德国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历史沿革及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条例,旨在为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提供更多的借鉴思路。
关键词:农民养老保险;减贫;德国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3-0094-0002一、引言德国目前65岁以上人口比例已高达20.6%,老龄化情况较为严峻。
人口预期寿命约为81.27,而人口自然增长率却为-2.478。
人口预期寿命延长给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
高龄化成为德国老年贫困问题日趋严重的重要根源。
根据OECD 数据显示,在德国66岁及以上的群体中(接近1500万),有10.2%的人收入低于贫困线(家庭收入中位数占总人口的一半)。
其中大部大部分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
老龄化带来的较高老年人口抚养比,为年轻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2019年,德国城镇化率为77.38%,农村人口增长率为-0.057,城市人口增长率为0.308。
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逐步弱化进一步加剧了德国的农村养老问题。
二、德国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探索历程德国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1886年,但建立之初,体系的覆盖范围小,养老金水平较低。
1889年德国通过了《老年及残废保险法》, 其保障对象仅限于生活困难的伤残老人。
[1]20世纪中叶,德国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逐步弱化,而农村地区的老龄化水平却远高于城市。
关于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分析感悟

关于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分析感悟1. 引言1.1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概述德国社会养老保险是德国政府为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基于分配制度,通过职工和雇主的共同缴纳来提供老年人基本的生活保障。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确保老年人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到足够的生活水平,并避免因经济原因而陷入贫困境地。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来的。
它包括了养老金、抚恤金、残疾金等多种福利项目,旨在提供全面的保障。
在德国社会养老保险中,职工和雇主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退休后便可领取养老金。
政府也会对一些特殊群体提供补贴和特殊的养老待遇。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老年人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面临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压力的挑战下,如何保障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背景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在工业化进程中,德国社会面临着严重的养老问题。
劳动者为了在老年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有一种制度来支持他们。
德国政府在1889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个人和雇主的缴费,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养老金福利。
这标志着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诞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20世纪,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德国政府不断调整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金水平,延长领取年龄,加强财政支持等措施,以应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反映了德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不懈努力和对劳动者的关爱。
通过建立这样一个制度,德国为解决养老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基于福利治理视角

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基于福利治理视角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特别是从福利治理的视角进行深入分析。
德国作为欧洲乃至全球的社会保障制度典范,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演变对于理解社会福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将对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揭示其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和外在动因。
随后,本文将重点分析德国在应对长期护理挑战时所采取的改革措施,包括制度设计、资金筹措、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创新实践。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福利治理的视角出发,探讨德国改革经验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启示与借鉴价值。
本文还将对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与问题进行反思,以期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德国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Long-Term Care Insurance,LTCI)历经了多年的演变与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今相对完善的体系。
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初期建立阶段:德国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
当时,随着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对长期护理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德国政府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911年,德国率先在世界上建立了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旨在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经济支持。
制度完善阶段:在建立初期的基础上,德国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不断得到完善。
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调整,逐步扩大了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给付标准,并加强了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德国还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私营机构参与长期护理服务,形成了公共与私营并存的局面。
改革深化阶段:进入21世纪后,德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和护理需求增加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德国政府开始对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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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由三大支柱组成 ,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私人养老保险 , 其中后两项被成为补充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是在德国的所有保险中占据分额最大的保险 , 起源于俾斯麦时期 , 在1889 年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立法规定 , 现行的养老保险法是在 1911年制定并在 1957 年和 1973 年补充修订的 , 经过 100 多年的演变和发展 ,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已经非常全面的规定了其使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等。
然而 ,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陷入了困境之中 , 它已经成为德国政府财政预算的最大的份额之一,2000 年 , 养老保险的支出达到 2000 亿欧元 , 占公共支出的21%,GDP 的 18%, 在 OECD 所有成员国中仅次于意大利排名第二 , 已经为国家财政沉重的负担。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 德国与其他工业化国家一样 , 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重问题 , 再加上失业率的居高不下 , 德国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运行模式已经开始面临危机。
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 但多年形成的问题已经积重难返 , 社会养老制度的改革似乎已经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禁区, 在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根本性、结构性改革方面 , 德国政府表现尚缺乏与各种利益集团发生冲突的勇气 , 尽管如此 ,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也正在循序渐进的开展 , 虽然只能是不断出台和调整新的政策 , 但对于缓解德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 1992 年起养老金改革法实行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 月养老金金额=EPXSYXAFXPV 。
其中 : EP(earning points): 收入积分 , 反映了投保人的相对收入状况, 表示投保人每一年的工作报酬与当年所有投保人的平均收入之比。
SY(theyearsofservicelife): 服务年限 , 表示被保险人世纪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
AF(adjustm entfactors): 调节因子 , 其变化范围在 0125-1 之间 , 随着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不同而取值不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的调节因子取 l,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领取养老金的调节因子小于 1 。
PV(current pension value): 养老金现值 , 是一个变动的养老金计算因数 , 它可以确保每年在工资变化时对养老金也能做出相应的调节。
它反映了一名平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每投保一年所得到月养老金水平, 并且每年都随着雇员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2004 年 3 月德国社会保险系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建议将 “ 可持续因子 ” 纳入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 , 可持续因子主要反映全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人数 (Contribution Payers) 与领取人数 (Pension Recip ients) 的比率变化趋势。
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 , 不仅关注人口寿命的变化 , 还反映了包括出生率、人口流动及就业等人口发展动向 ,不仅如此 , 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抑制养老金的增长 : 当失业率降低时 , 养老金提高 : 当较难养老金的人数负担过多的领取养老人人数时, 养老金下调。
这样 , 不论是就业者或是退休者都有负担养老金成本的义务。
2 提高退休年龄 1992 年德国政府进行养老金改革时 , 把退休年龄定为男性 65 岁, 女性 60 岁。
然而实际情况是退休者的平均退休年龄要远远低于法定的退休年龄。
高失业率使更多人想方设法提前退休 , 以拿到可以达到工资 70% 的退休金。
目前 , 德国人的平均退休年龄只有是 60 岁 ,但平均寿命则已达到 80 岁。
因此德国政府计划从 2012 到 2029 年把退休年龄提高到 67 岁。
3 提高养老保险费率 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提高时 , 提高养老保险费是必然的措施。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 , 费率根据实际得工资水平每年都会发生变化 ,2006 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 19 . 5% 。
为了控制劳动力附加成本 , 稳定养老金缴费率 , 从 2007 年到 2012 年 ,养老保险费率将提高至 1919% 。
但是养老保险费率的增加意味着工资附加费用的上升 , 企业将被迫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险负担 , 为了降低成本 , 更多的企业会采取裁员的措施 , 这样使失业率再次上升 , 从而陷入影响养老保险金收支的恶性循环。
4 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2001 年德国政府开始全面推行 “ 里斯特改革 ” 法案(RiesterReform), 是由前德国劳工和社会部长里斯提议倡导的。
德国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 , 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 , 并且补助金额每年都在逐渐增加 ,2007 年 , 每个成年德国公民可以从国家得到 114 欧元的补助 , 条件是雇员将其净工资的 3%( 最少 60 欧元 , 最高 500 欧元 ) 用于缴纳签约的里斯特退休金。
此外 , 国家还为每个加入里斯特养老保险计划的雇员的子女支付 138 欧元。
从 2008 年起 , 国家将把对无子女的德国公民的里斯特退休金的补助金额提高到每年 185 欧元。
二、对德国养老保险运行模式的思考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收现付模式 , 在东西德统一时发挥了优越性 , 德国的东部完全引入了西部的社会保障体系 , 现收现付制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目前 , 德国政府坚持维持现有的这种养老金筹资模式 ,不采取资金积累制度 , 这是由于资金积累制度要求在职人员在养老保险方面承担双重责任 , 一方面为退休人员缴纳养老金 , 一方面要为自己储蓄养老金 , 这势必给在职人员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
另外由于资金积累制度可能会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养老储备金的贬值 , 从而影响养老金的发放。
此外资金积累制度涉及了数额庞大的养老金储备, 人们对于其管理者有着强烈的不信任感 , 因为事实上的确存在着国家将这笔资金挪用于其他目的的危险 , 从而破坏养老保险制度。
而现收现付制度的确在形式上具有比较灵活的优点 , 人们可以根据工资增长和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 , 随时调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额。
然而德国人口结构的变化阻碍了现收现付模式的正常运行 , 德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显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 , 通过减少养老金额 , 提高退休年龄, 大力的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等措施来缓解目前的困境。
对于其他国家采用的养老保险私有化的改革方案 , 从德国政府改革的措施中可以看出 , 这做法是不被接受的 , 德国政府在 100 多年来始终为得到所有公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而努力着 , 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 , 成为了国家的责任。
德国的资本市场运行良好 , 可以考虑向部分资本积累模式转变 , 为自己将来的老年时光进行储蓄和积累 , 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责任在减少 , 而是更加强调国家、企业以及社会成员的合作及互助。
此外 , 建立人口风险及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或许能够弥补现收现付制的不足。
可以肯定地是 , 法定养老保险在德国仍旧是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大支柱 , 它涉及几乎德国的所有公民 , 补充养老保险的两大支柱虽然在加强 , 但始终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补充。
三、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 属于资本积累的模式 , 还处于试行阶段 ,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 , 我们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 ,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 坚持维护公平和效率的内在统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
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 , 为企业创造更公平 , 更有秩序地市场环境。
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 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 , 人民的生活在会有保障。
2 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 , 如果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 , 必将产生德国现在入不敷出的状况。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 , 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 , 因此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 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模式 , 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担能力 , 积累率也不宜过高。
此外 , 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
3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体制 我国采取的资金积累模式意味着数额巨大的资金储备 , 因此被挪用或占用的现象就会出现 , 建立和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要求我国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 , 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强有力的约束。
4 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在德国 , 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 , 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
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一个没有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 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科研机构、个体户、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
同时 , 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 , 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 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 , 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现代化。
总之 , 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可以看出 ,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我国来说也是一个渐进而无止境的过程 , 它必须适应不断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趋势。
目前德国政府正在努力建立 “ 少一些政府 ,多一些个人 ” 的养老保险制度 , 我国虽然不能全部照搬德国模式 ,但从传统的政府主导向政府参与、社会自治转化的模式也应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