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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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研究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研究
国 已经 确 立 起 完善 的驰 名 商标 淡 化 法 律 制度 。 思 我 国 的驰 反
案件却频频发生 , 适用已有 的法律解决此类纠纷 已显得苍 白 无力 , 不是导致商标权人 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 就是判决 的 依据非常牵强 , 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因此 , 对 商标淡化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 的价值。
第2卷第2 4 期 2 1年 2 0 1 月
长 春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n l f h n c u i r t f c n ea dT c n lg ( o i c n e E i o o ra o C a g h nUnv s yo S i c e h o y S c l i c s dt n) ei e n o aS e i

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 在商标淡化行为的概念界定 、 商标淡 化行为的表现形式 、 认定标准法律后果 的承担等方 面还存在 立法上的空白。 企业驰名商标 的自我保护 和司法保 护缺乏法 律依据 , 实践 中易造成混乱 和困难。其中最主要缺陷体现在
三个 方 面 :

我 国驰名 商标 淡化 的立法现 状
[ 关键 词 ] 驰 名 商标 淡 化 ; 法缺 陷 ; 法完 善 立 立
[ 中图分类号] D9 3 2. 4
[ 文献标识码] A
[ 者 简 介 ] 汤 艳 春( 9 8 , , 士 , 师 , 究 方 向 为 民商 法 学 。 作 17 一)女 硕 讲 研
驰名商标淡化 , 是指减损 、 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
商行政管理机构依照 《 巴黎公约》 有关规定 , 以商标侵权制止
了该 酒 厂 的行 为・ 。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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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驰名商标的纠纷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我国的《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Trips 协议等法律规范对于驰名商标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然而,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中有关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等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且存在不足与空白,司法实践中鱼龙混杂,不能统一。

因此,我们应该急切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一、学术界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研究的现状及重点、难点(一)学术界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中有关问题达成的共识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1】。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学术界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各种观点及争议1.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出:“要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

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是原告已经就此提出明确的事实主张并作为其指控被告侵权的依据,法院不得依职权自行认定;所作出的认定也仅对本案的处理发生效力”【1】。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有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和按需认定[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1]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M].法律出版社,2009,390文献综述原则。

(2)按需认定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在其他法律途径无法得到救济,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情况下,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按需认定原则与个案认定原则是大同小异的,按需认定原则只不过是特殊情形下的个案认定原则而已。

因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由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 法律 规 定 有 国家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局 于 1 9 9 6年 8月 4日发布 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 规定》 ( 1 9 9 8 年1 2月 3日作 了修订 , 2 0 0 3年 6月 1日以《 驰名商标 认定和保 护规定》 替代 ) 、 2 0 0 1年修订 的《 商标法 》 、 2 0 0 2年 8 月 3日国务 院颁 布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商标法实施 条例》 等 。此外 , 最高人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由被 动 变 为 被 动 与 主 动 相 结 合 原 则 更 符 合 中 国
实 际, 也更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 。②
2 . 认 定 主 体 上 将 目前 行 政 认 定 和 司法 认 定 并 行 体 制 明 确 为
民法 院 2 0 0 1年 7月 发布 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涉及 计算 机 网络 域名 民事 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2 0 0 2年 1 0月发布 的《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
完 善 我 国驰 名 商标 法律 制 度 研 究
宋 东明 1 , 2
( 1 .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4 ; 2 , 辽 宁大学 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 1 0 1 3 6 )
【 摘 要 】 我国驰 名商标认定- 9 保护法律制度基本建 立, 但 面对现实 中出现 的新 问题 , 驰名商标 法律 制度尤其是 管理制度暴露 出许 多缺 陷, 为此 , 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驰名 商标 认定制度 、 驰名 商标 动态管理制度 、 第 三方权利保护制度 、 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衔 接制度 、 驰名 商标权 利限制制度 以及驰名商标认定 后保 护期限制度等。 【 关 键 词 】 驰 名商标 ; 权利保 护; 权利 限制 ; 商标管理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2 9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 2 7 6 8 ( 2 0 1 3 ) 0 3 — 0 0 9 3 — 0 3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
汤 亮
( 中共江西 省委 党校

法 学教研 室 , 西 南 昌 300 ) 江 30 3
要: 驰名商标 以其高知名度和信誉 , 在销售 市场上拥有得 天独厚 的竞 争优 势, 当前我 国司法认 定驰名 商标存
在发展过 快、 认证过 多、 资格 审查不够严格等诸 多问题 。针对这 些现状和 问题 , 本文就 司法认 定程 序和监 管方 法 上进行研 究 , 期望能够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 建设和完善提供 有效的建议 。 关键词 : 司法认 定 ; 驰名 商标 ; 存在 问题 ; 对策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局商标 局 按照 相关 规定 和标 准认 定 了 24件 国内驰名商标 。 7 在 20 0 3年 ,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 总局 又颁 布了新 的《 驰 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同时废 除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 理暂行规定》 的旧标准 。新认定 标准 彻底废 除 了旧标准批
量认定驰名 商标 的做 法 , 应 性 的采 用 了 “ 案认 定 ” 适 个 和 “ 被动认定 ” 的两项基 本认定 方案 , 同时加强 了对 驰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 少 了对 “ 减 驰名 商标 ” 的管 理。据 统计 , 仅在
20 04年 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 理总 局 和商标 评审 委员 会共认
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 而且 “ 驰名 商标 ” 持有企业 的公 司
景或 注册 与否 , 只要这种商品或商标 达到《 驰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 规定》 中的认定标准 , 就可 以通过我 国司法认 定 , 为 成 我国的“ 驰名商标” 从而 可以享有我 国相关法 律法规 的保 ,
护。
() 2 国内司法机构认定 的“ 驰名商标” 的有效使用 范 围 仅 限于国内的市场 。在这个层面上 , 我国司法认定 的“ 驰名 商标 ” 明确规定了它的有效使用范围 , 即无论任何 国家和企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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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研究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初衷是查明案件事实、为达到驰名标准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商业利益的推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出现“异化”,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立法制止驰名商标的不当滥用,使驰名商标回归本色。

标签:驰名商标;司法;异化一、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概述(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一个舶来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25年《巴黎公约》的“海牙文本”中。

该公约订立之时并未提及驰名商标,直到1925年海牙大会上,通过增补条款要求成员国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但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公约没有界定,而是有意留给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自行处理。

此后《巴黎公约》1958年的“里斯本文本”又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增加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使用权,到了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又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例如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跨类保护,即禁止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注册或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除此之外,《TRIPS》协议还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了服务商标,提出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和原则,但仍然没有界定驰名商标的概念,而是把这一问题留给成员国的国内法来解决。

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198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HUT”商标及屋型图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

1989年为保护民族品牌“同仁堂”,国家工商总局又认定“同仁堂”为我国驰名商标。

此后在没有国内立法的情况下,陆续对巴黎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进行了认定和保护。

2001年10月,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夕修改了《商标法》,其中的重点就是依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同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其后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初步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立法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的同时,法律上依然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

参照国外学者对驰名商标概念的阐述,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可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为驰名商标提供法律特殊保护的理论基础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源于欧洲的混淆理论。

商标作为一种符号本身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只有这一符号被某人首先用来标识某一特定商品的时候,为了避免其他人再在同样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符号,可能造成混淆,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发生误认,法律才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一种先占权。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目的就在于禁止混淆。

随着时代的发展,商标除了区分功能外,还逐渐有了标志商品的来源功能、信赖功能和广告功能。

驰名商标因其在公众中享有声誉,通常还具有标识产品品质、企业服务的功能,因此传统的混淆功能已经不能满足保护商标——这一企业无型资产的需要。

已禁止联想为核心的反淡化理论应势而生。

反淡化理论认为一个商标达到驰名后,如果其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识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虽然不会引起混淆,但是却可以弱化、退化、甚至丑化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和显著性,冲谈商标与商品间的特殊关系,损害商标持有人的利益。

为此法律应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即禁止其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

1996年1月16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出台,这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备的反淡化法律。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现象(一)把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误解为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初衷是为达到驰名标准的商标提供一种超保护,防止其他企业和个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而不是授予商标持有人一种荣誉称号;换言之,驰名商标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离开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争议事实,驰名商标不具有任何意义。

当一种商标通过诉讼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的意义仅限于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商标驰名并不代表产品的品质好,自然也与商标持有人的信誉无关。

然而由于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走的是一条先由行政机关主动认定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被动认定的途径,因此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从一构建就普遍被企业和消费者误解。

无论是商标持有人还是普通消费者通常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一旦某一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剧增,企业的形象也被骤然提升。

企业也有了可以宣传和炫耀的资本。

(二)驰名商标在产品推销和企业宣传上的滥用当下驰名商标被作为产品推销工具,在宣传上被滥用可谓司空见惯。

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营销战略,大肆在商品的驰名商标上做文章,纷纷对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进行广泛的宣传;主要形式有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纸或电视上做广告,或者把中国驰名商标几个字直接印在产品的包装上。

这些企业似乎不知道驰名商标是一种动态的事实,而想当然的认为驰名商标一旦被认定,那么当然可以对商标标以驰名的标签进行宣传。

从驰名商标被广泛宣传滥用的事实表明企业获得驰名认定的动机不在于保护其商标,而是作为一种“品牌战略”或“宣传卖点”来推销自己产品,提高经营业绩,而这显然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惊人2001年7月到2005年4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认定了29件驰名商标。

这一数字在2005年之后就不断攀升。

以浙江省为例,2005年底该省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有9件,但截至2009年光浙江金华一个市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案件就超过100件。

在江浙部分地区,驰名商标在2010年前一度达到了泛滥的程度,有些商标甚至连本地人也不曾知晓。

三、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建议(一)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公信力我国商标法第14条列举了驰名商标应当具备的因素,但其表述过于模糊,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对驰名商标的标准予以细化。

在具体标准掌握上,“相关公众”应为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该类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应理解为在国内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通过考虑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年来的产量、销售量或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销售区域、商品信誉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坚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三项重要原则一是坚持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涉案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是坚持因需认定的原则,即根据案情需要将涉案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所谓“需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有关制止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建立在商标法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项、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上。

也就是下面三类案件中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1)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侵权案件。

2)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不类似上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侵犯商标权案件。

3)以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3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恶意抢注商标的域名,并利用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侵权诉讼已经不再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二是确有必要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如果不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就无法为商标持有人提供法律保护。

换言之如果通过其他的法律手段能够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制止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那就没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对驰名商標作出司法认定。

三是坚持个案认定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民事诉讼中把驰名商标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因此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具有永久的效力。

(三)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避免恶意诉讼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应当注意核实被告身份、与原告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关联关系、被诉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和损害后果的客观性。

原告为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而虚构纠纷、恶意诉讼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刻意制造纠纷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除对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判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外,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处理。

(四)禁止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驰名商标一度成为企业进商业竞争、推销产品的工具,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对于驰名商标认识的扭曲和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在于地方政府打造政绩工程的推波助澜。

要想真正实现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立法本意,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对于审查标准和程序上的纠正,更需要有效遏制恶性的社会需求,禁止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因此,禁止企业在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利用驰名商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势在必行。

为此笔者建议应修改《广告法》、《商标法》中增加新的条款:禁止商标持有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

只有彻底杜绝企业对驰名商标的借题发挥和商业炒作,才能正本清源,使驰名商标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诸制度中,还没有哪一项制度向驰名商标制度这样遭受广泛的误解。

驰名商标认识上的混乱,不禁导致司法、行政执法上的偏差,还导致对驰名商标的种种滥用。

可以说国际通行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已经在中国发生严重异化,为此有必要宣传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义;完善驰名商标的法律规范,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关,提高审判案件质量;立法制止驰名商标的不当滥用,使驰名商标回归本色,提高全社会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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