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的环保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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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

然而,在环保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却成为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严重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成效。

那么,究竟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它又是如何在环保法规执行中产生影响的?我们又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地方保护主义,简单来说,就是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的经济利益、税收收入和就业机会等,而对本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宽容、包庇甚至纵容的态度。

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对本地污染企业的监管不力,对违法排污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双重标准,对外地企业严格执法,对本地企业则网开一面;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不惜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给环保执法设置种种障碍。

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严重破坏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环保法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如果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剧和生态破坏的恶化。

一些污染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下,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染物,对当地的空气、水和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后,地方保护主义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那些遵守环保法规的企业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从而增加了生产成本。

而那些受到地方保护的污染企业则可以逃避这些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这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那么,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为何会产生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经济发展的压力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往往将发展经济放在首位,而忽视了环境保护。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县级环保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也是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县级环境行政执法还存在问题和不足,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剖析,提出较为科学的对策,以便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县级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建设项目管理上,审批权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排污收费存在人情收费、协议收费、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等现象;一些限期治理企业成了“无期”治理,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纠正和处理,如有的企业拒绝现场检查,拒绝排污申报登记,拒交排污费等。

2.环境执法氛围欠佳部分县乡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盲目上项目,干扰环境执法,部分企业,只关心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污染了环境,还拿发展经济作借口。

公民的环境法制意识还不够强,认为办个企业,上个项目,投资那么多钱不容易,怎么说关就关人家的门呢?不去主动与环境违法行为做斗争,不去揭发、检举违法行为。

3.环保保护执法队伍专业性不强、职责不清、缺乏活力环境违法问题涉及到水、大气、噪声、辐射以及生态,这要求执法队伍要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和较高法律水平。

然而,环保部门内部的人员“先天性不足”,县级的环保部门都缺乏环保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

负责法规部门的同志也大多是“半路出家”,往往不能以最快的速度去解决问题。

环保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执法程序混乱等,也破坏了环保执法形象。

环境执法体制存在不足,没有竞争约束机制,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等,导致人浮于事。

4.环境保护执法效果不理想环境保护执法效果不理想的主要表现在:排污费征收难。

有些环境案件提交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了多年,最终不了了之。

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强制执行的,则无法落实到位。

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的原因剖析造成上述环境执法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的行政干预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县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生活还比较贫穷,部分党政领导为了显政绩、促进经济高速发展,而不顾国家产业政策,不考虑可持续发展,建企业。

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摘要:本文针对当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其原因、以及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体系,强化环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分别分析、论证,并提出改革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当前,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行政执法不作为等行为依然存在,对环境污染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现象也依然存在,各地之间、各级环境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工作发展仍然很不平衡,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软、硬件还缺乏坚实的基础,全国范围内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执法难的问题。

一、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间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群众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

一些地方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靠突击抓,工作陷人被动。

最近国家环保总局派出5个检查组、分赴5省、市,检查了124家造纸、化工企业、医疗单位和污水处理厂,全部超标排放,其中21家属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95%的企业用治理设施作挡箭牌,50%的企业编造监测数据,偷排偷放。

许多企业的治污设施常年停运,锈迹斑斑。

这些情况,当地环保部门能不知道?有的企业前几年就查处过,又恢复生产、超标排污,严重影响环境执法形象。

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松懈,12369举报热线无人接,上班时间松松垮垮,常年不下现场。

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消极保自己的“帽子”、“票子”,不敢碰硬、不敢执法、不愿执法。

不少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存在“查了也处理不了”的顾虑,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查过一次但处理不了的不敢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敢查。

有的基层环保局不是在加强执法,而是千方百计对付上级检查,替企业说情。

一些地方环保局不愿上报环境信息,瞒报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工作被动。

有的地方政令不通,要求查办的案件、上报的情况,三番五次催不上来。

环保行业中的执法不足与整改对策

环保行业中的执法不足与整改对策

环保行业中的执法不足与整改对策一、环保行业中的执法不足概述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度提高,环保行业执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尽管各国都投入了大量资源和努力来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执法行动,但依然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环保行业中的执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对策。

二、执法不足方面2.1 治理力度不够当前,在环保领域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不足或缺乏动力使公众满意,导致排放源没有受到有效控制。

这可能是由于各地区对于环境保护目标存在差异造成监管失真,进而影响到执法效果。

2.2 执法层级和权责划分不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职责未能明确分工合理,导致责任模糊和推卸责任现象普遍存在。

此外,各个层级之间信息共享交流不畅,使得违规企业可以钻制度漏洞逃避惩罚。

2.3 执法手段不全面环保执法过程中,对于资源有限、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地方环保部门来说,各种数据采集和监测手段可能无法实现全覆盖。

因此,执法人员需要依赖企业主动提交的报告以及公众举报进行查处,这给违规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整改对策针对上述环保行业中的执法不足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整改对策:3.1 提高治理力度政府应加强在环境问题上的共识和决心,并为加强环境执法提供更多资源。

这包括提供足够的经费和人力资源,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并完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3.2 细化权责划分明确各级环保部门与相关机构之间的职责,减少责任漏洞。

加强层级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合力打击环境违规行为。

3.3 强化执法手段提升地方环保部门技术与管理水平,推广先进的监测技术手段。

这包括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无人机等技术的运用,以提高违规企业的被发现率。

另外,加强对环境检测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加强公众参与加强与公众及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合作,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的举报奖励机制,并确保举报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并由此提出了提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的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环境保护;执法现状;环保法制宣传;执法权力和能力我市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革新的步伐。

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现状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面,环境执法部门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十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强化对流域开发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联合执法行动有力地推动了执法工作。

2001和2002年连续两年开展了“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监局六部门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产业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1.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环保部门难以发挥统一监管作用。

我国的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都有管理体制的规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规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到底怎样“统一”?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结合自己职责进行管理的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置?等等,都没有作出规定。

这就使得统管部门想统统不起来,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配合。

而分管部门总感觉自己是处于配角的地位,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为统管部门做嫁衣裳,有了成绩尽是统管部门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积极性。

环保执法不规范问题整改措施

环保执法不规范问题整改措施

环保执法不规范问题整改措施环保执法不规范问题整改措施引言:环保是一项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而环保执法则是保障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我国环保执法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主体不规范、执法程序不严谨等,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与效率。

因此,亟需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环保执法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

本文将从提升执法主体素质、完善执法程序、加强监督与督查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环保执法改进提供参考。

一、提升执法主体素质环保执法主体素质的提升是改进环保执法的关键之一。

现阶段,环保执法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不足、执法能力不强等问题。

因此,应采取以下措施提升执法主体素质。

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建立健全环保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的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引进高素质人才。

面对环境执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引进一批环保执法专业人才,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可以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执法工作,并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提高执法过程中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3.建立奖惩制度。

根据环保执法人员的工作表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

对于执法中出色工作和突出表现的人员,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对于执法失职、违规执法和滥用职权等行为,要严肃处理,从而强化执法队伍的纪律和规范意识。

二、完善执法程序环保执法程序的不规范往往会导致执法结果的不公正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不力。

为保障环保执法的规范性,需要对执法程序进行完善。

1.建立执法标准与规程。

制定执法标准与规程,明确环保执法的程序要求、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等。

同时,还应建立执法案件的统一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程序,确保执法的程序合法、规范和透明。

2.加强执法调查取证。

加强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生态环境执法措施。

然而,当前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改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评估现行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执法力度不够强大在一些地方,由于人力、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限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相对较弱。

这导致了一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对策: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装备。

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加强他们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执法效果。

增加执法部门的资金投入,提供先进的技术设备,提升执法能力。

2. 执法标准不统一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和资源禀赋的不同,执法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给企业以可乘之机,容易出现"投资一方好、治理一方难"的现象。

对策: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标准,对于违法行为给予明确的处罚和制裁。

加强地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促进执法工作的一体化。

3. 执法过程中的不透明性目前,一些执法行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缺乏公开透明。

这容易导致执法不公正、滥用职权等问题,降低了执法的公信力。

对策: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过程、依据、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执法效果评估不足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执法部门通常只注重追责和处罚,而忽视了对治理效果的评估。

这使得执法工作缺乏改进和优化的动力。

对策:建立执法效果评估体系。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对执法行为的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执法策略,提高执法效果。

环保法规执行中存在哪些困难

环保法规执行中存在哪些困难

环保法规执行中存在哪些困难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保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

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环保法规的复杂性是一个显著的问题。

环保领域涉及众多学科和专业知识,法规往往包含大量的技术指标、标准和规范,这对于执法者和企业来说理解和应用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例如,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界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而对于企业来说,要完全掌握并遵守这些复杂的法规,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培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其次,执法力量不足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环保执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面临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装备落后、经费短缺等问题。

一些地区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导致监管难以做到全面覆盖。

同时,由于经费限制,执法部门可能缺乏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难以对环境污染进行及时、准确的监测和取证,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权威性。

再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给环保法规的执行带来了阻碍。

在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当地政府可能对一些污染企业采取纵容或保护的态度。

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对违规企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使得环保法规无法得到严格执行。

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环境质量,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不公平待遇。

另外,企业的环保意识淡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企业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想方设法逃避环保法规的监管。

有的企业甚至存在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环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足也给执行带来了困扰。

由于环保问题涉及多个部门,不同部门制定的法规可能存在冲突和重叠的情况。

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部门之间容易出现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降低了执法效率,影响了环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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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的环保执法问题浅析摘要: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大大制约了中央环境保护文件的执行力,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机构设置不合理、体制不完善的体现。

环保面对的阻力来源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也来源于环境执法的执行力不够等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从环保的地方保护主义切入分析中国环境保护中的执法问题,并探寻其解决方案。

本文集中从政治、法制的角度出发,因而未能在非政府的能动性上多做论述。

关键词:地方保护环境执法比较分析一、环境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状与问题(一)环境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状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地方本位主义,它支配地方政府为达到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初衷,对本地区内企业实施保护,限制非本地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各种保护地方利益的政策措施与思想意识的保护性行为。

在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与当地支柱产业的利益相关性较大,地方政府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时,为了眼前利益和地方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

对于企业的污染排污行为进行信息上的包庇隐瞒和处罚上的保护,以求得地方政府经济绩效考核上的佳绩以及为当地政府本身经济效益带来的福利。

对于环境保护这个在中国本就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长远事业,如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环境保护的进一步深度和广度上的推行造成了很大的阻力。

(二)成因与分析环境认识不全。

地方政府的官员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于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导致的后果没有深刻的体会。

由于环境污染的后果通常是长期的隐形的,因而其为人所注意与重视时往往已经到了难以挽回的地步,成规模地爆发出来,如太湖绿藻爆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对于环境和人体的危害其补救成本都很高,而此时的代价正是由于之前对于环境保护的忽视。

绩效考核体系不科学。

目前我国仍采用以经济发展程度为衡量依据的政绩绩效考核体系,对于环保发展、人民幸福感这些看似难以计量但实质上非常重要的标准却缺失。

一方面,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确实没有可参考的硬性计量方法,因为每个地方的发展方向不同,对于工业所占比例本就不高的地方,要求污染治理上的政绩着实不现实,而对于环境质量作为标准的考核又需要一定的检测与监督成本;另一方面,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各产业的支持仍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因而环境保护为其让位也是由发展阶段决定的。

但以上两点都无法掩盖中国目前政治绩效考核的不合理性。

当前环境保护议题的提出是出于现实需要,在当前的环境背景下,环境保护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更是最基本的必要条件。

对于地方政府的要求不应止步于经济发展而应从最有力最直接的绩效考核上体现出环境这一要素对于中国发展的重要性。

环境执法的问题。

在环境污染问题上,中国并不缺乏相关的法律体系,但针对各种环境污染问题,执法举措却鲜见。

执法本是遏制环境污染的一大重拳,但连这一主要举措都无力,更是给地方政府留出了“保护主义”的空子。

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使得污染者和地方政府都缺乏环境执法的动力。

由以上问题可看出环境保护下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还是来源于动力和手段上的缺失,两者共同铸成了地方政府的保护行为。

目前各地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破坏没有切实的执法权力,只有监督处罚警告以及交由相关司法部门的权限,对于一切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主要法制裁决仍然由司法部门掌握。

这本无非议,但即使是目前环保部门手中不多的权力也由于各种环境执法问题而受限,便使得各地方环保部门或者成为只能呼吁呐喊,而没有实权的空架子,或者成为与地方政府利益捆绑而靠污染行为以收益的附庸。

因此,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是环境污染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的诸多问题中最为紧迫的问题。

二、中国环境执法问题(一)法律法规问题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受法律法规和地方条例所限,环保部门对违规企业缺乏直接有效的管制手段。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控制环保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环保部门长期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原则立法,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可选择性过多,不便于执行。

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追究主体。

在环境执法中,环境行政执法权力和行政责任制尚未有效结合,环境执法职责、岗位、程序等还没有法规条例界定。

例如:《环境保护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地方政府如不履行这一义务性条款应负什么责任,何人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又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但对哪些情形属于“严重污染”却未明确,环保法中类似这样的模糊式规定不在少数。

再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难以理清上下级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

目前,有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只能对其辖区内的一部分相对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而另一部分相对人由地市级或者省级甚至中央环保部门直接实施监督管理,这就使得县级环保部门在总量控制、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等工作中无法实现“统一监督管理”。

往往造成该管的没有管到,想去管的又无权管的管理“真空”现象。

总之,环保立法的缺陷.使得环保执法的质量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执法程序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以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一次环保行政处罚,一般要经历事先告知、听证等多道必经程序,而在程序没有完成之前,不能对企业实行处罚。

这一程序上的繁复使得环保执法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大大增加,不仅使得地方政府在缺乏经济激励的情况下更加没有动力进行管制,对于公众的参与与监督也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使得污染者的污染破坏行为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约束与处罚,从而有恃无恐。

(三)强制执行权的缺失目前,对大多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无停产、拆除、查封等权力。

例如由于环保部门无“限期治理权”和“责令停止关闭权”,对于本应早该取缔的“(土)小”企业.因无有效措施而屡禁不止.反弹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环保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对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其履行义务,但法院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如在处理城市中违法的油烟扰民问题时,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即便环保行政机关下达了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者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也只能等上105天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在此间,周围的老百姓只能忍受烟尘带来的影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行为而束手无策。

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污染者“有恃无恐”的心理.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无形中降低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

在2003年通过的《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环境污染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消除污染或者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向九段沙管理署及有关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由以上可以看出环境保护部门几乎处于被动,对于污染行为没有主动限制的权力。

从现实状况看,这一依赖于污染者自觉性的条例对于污染者完全无力,也就是说对于环境无法达到保护的效果,环保部门面对这样的权责划分也只能“隔岸观火”、“望洋兴叹”了。

三、与美国的环境执法比较(一)管理体制结构上美国环境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政府一级的环境保护机构有两个,即环境质量委员会和美国环境保护局,它们直属总统办公厅,由总统亲自领导。

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州政府也设置环境保护机构,管理各自的环境保护业务。

①环境质量委员会,是总统关于国家环境问题的咨询机构,又称为环境咨询委员会。

该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和委员数人,它的作用是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全国质量报告书,向国家提供制订环境政策和措施的科学依据,也是环境立法的科学依据。

②美国环境保护局,也是直属总统办公厅的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全国的环境管理事务,它是由原属内部的联邦水质管理局、农业部的农业登记局、卫生教育福利部的空气污染控制局、固体废物管理局、环境控制局、农药研究所和标准制定局等15个机构合并组成的。

环境保护局下设五个专业室,分管环境规划与管理水、气环境的保护。

③联邦各部门也都设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各有关部(委)也设有环境保护机构分管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全国共有24个部(委)和总局都设有关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

④美国各州都设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订和贯彻执行本州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等。

对州际河流和国际河流,则由河流管理委员会对流域内的水量分配、洪水防治、水质控制与污染防治等进行管理。

其中epa的执法特点可由图1表示:简单地从机构设置上来看,中国与美国的差别主要在于ceq(环境质量委员会)的设置上。

这一协调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重要部门同时还有制定法律法规,向总统反映问题以及向国会提交议案的权力。

环保与经济的发展矛盾在中国不比美国小,但中国并没有如此设置。

撇开政治体制不谈,中国在机构设置上对于环保的重视在逐年加强的同时,却没有切实地解决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这一如此重要的问题,因而环保部门的壮大并不能解决环保没有实质执行力的问题。

进一步看我国环保部门设置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我国地方环保执法层级较多,机构繁杂。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也可以发现,美国的环保执法机构简单的说只有联邦、州、地方(县市)环保机构,层级设置十分简洁。

我国的环保执法机构却是多层次设置,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基层环保机构,基层环保机构承担着沉重繁杂的任务,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需要层层上报,请求批示,执法效率受到很大影响。

另外我国实行的并非国际上流行的“大环境的管理体制”,而是人为分割为环保、林业、国土、矿产、水利、海洋等诸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

这些部门和行政区由于职责交叉、关系不顺,履行职责并非总能服从统一的环境管理目标,而是受制于局部利益,出现相互争权、管理脱节、相互推诿、执法不严等不正常现象。

例如,对于水污染事件,按照相关规定,环保局和水利局都有权管理,究竟应由哪一个部门管辖实难分清,这种情况也常常会导致各个部门要么基于利益驱动争相管辖,要么相互推诿。

(二)法律法规制定上美国环境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权主要集中在epa身上。

在1970年以前,美国并没有一部基本的环境法律,而只是对资源开发制定了一些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将权力主要授予了州和地方政府,而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则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由州政府保留,此时州及地方政府显然是环境保护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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