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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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9.06•【文号】•【施行日期】1989.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1989年9月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管理,保证农业增产,防止土壤污染和保障人、畜健康,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用于农业的下列制品均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1.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的有机、无视肥料类;2.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3.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状况为主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类;4.兼有上述两种或三种作用的其它制剂。

几经农田长期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下列品种肥料免予登记:①硫酸锤、②尿素、③硝酸铵、④氰接化钙、⑤磷酸按(磷酸一铵、二铵)、⑥硝酸磷肥、⑦过磷酸钙、⑧氯化钾、⑨硫酸钾、⑩硝酸钾、氯化按、碳酸氢按、钙镁磷肥、进口三元复合尾巴。

第三条作为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经农业部指定单位检验和正规田间试验,充分证明其效益,无毒、无害方可批准登记。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除第二条规定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以外,必须进行检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外国厂商向我国推销、赠送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也必须进行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产品不准进口。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2.04•【文号】农办农〔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4年,农业农村部组织7家部级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此次抽查在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开展,抽取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270个,抽样基数656.1吨,涉及241家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个体商户)。

二、抽查结果此次抽查的270个肥料样品中,合格样品232个,总体合格率为85.9%。

其中,抽查有机肥料样品125个,合格104个,合格率为83.2%;抽查水溶肥料样品56个,合格44个,合格率为78.6%;抽查微生物肥料样品89个,合格84个,合格率为94.4%。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机肥料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有机质含量不足、酸碱度(pH)和重金属含量超标;水溶肥料不合格原因主要是中微量元素和大量元素含量不足;微生物肥料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有效活菌数不足和杂菌率超标。

三、有关要求(一)严肃查处并督促不合格企业整改到位。

各地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依规对不合格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强不合格产品后续监管和处置。

农业部公布首批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企

农业部公布首批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企

为 两年的 临 对 登记 证 产品
,
并规 定
,
,
今 后 未经 检 验 登 记 的
,
但 许 多问 题 涉 及 面 厂
,

政 策性强
,
并小 址 一 个 农
,
不得 进入
农 业推 广 领 域


因 此 许 多农 场 建 议 上级 有 关 部 门 对 雇 劳 动 保 险等 方 面 制定 新 的 政 策

获 首批 登 记 的 产 品
质量 无 保 证
,
,
甚 至 有不 少
,
建 立 丁 较 为 完 整 的 雇 工 招聘

针 理 条例
,


伪 劣 产品
。 ,

农 民 真假难辫

不 少人 上 当 受 编
聘 雇 工 要把 好 入 场 关 保 了 雇 工 素质
抬 训 关 和 确立 试 用 期
,

从而确
,
造 成经 济损 失
19 8吕年
广西 7 5 万 亩 水 稻 因 施 了假 劣 化
合 同时
外包上 须缴 2 0
,
0
元 担 保金 留 存 农 场
申请 登 记 的 产 品 分 类
,
理 由 离场 时 准 予 退 还
如 因违 法 被除 名
,

自动 离 场 或
对 符 合 临 对 登 记 要 求 的 申请 单 位

发 给 有效 期
给 农 场造 成 经济 拟 失 的 场 则 以 解 决的

川 用 作赔 偿 费或 罚 金

为 了 解除 雇 1 的 后顾 之 忧

农业部关于批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批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批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2.19•【文号】•【施行日期】199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批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农垦)厅(局):为了加强肥料管理,防止伪劣肥料坑害农民,危害农业,1993年12月我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明确规定严格执行肥料、农药检验登记制度,凡生产或进口的肥料、农药,必须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登记。

自1989年我部开展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工作以来,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经检验鉴定,我部已准予7大类、46个产品登记,其中,1个产品正式登记,45个产品临时登记。

实践证明,通过登记的产品质量有保证,农民信得过,在农业生产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根据第二届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我部审查,现批准5个产品正式登记,13个产品临时登记,并拟发布公告。

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临时登记有效期为2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这次获得正式登记的5个产品,还需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获得临时登记的13个产品尚需进行正规的田间试验,方可进入正式登记。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我部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登记,地方越权登记的一律无效。

未经登记和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肥料,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望各省严格把关,保护农民利益。

对已通过登记的产品也要因地制宜,作好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1994年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肥料定义)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及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鼓励措施)国家鼓励生产优质、高效、安全的肥料产品,支持肥料研究、科学施用以及地力培肥。

第五条 (职责分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肥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肥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第六条 (登记制度)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生产和进口的肥料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条 (登记机构和职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肥料机构办理肥料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的下列肥料产品的登记:(一)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

(二)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肥料产品登记:(一)含微量元素肥料、含中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

(二)土壤调理剂。

(三)进口肥料.(四)前款未规定的其它肥料。

第九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经农田长期使用,安全有效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可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农办农[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

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

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nyt 3034-2016 土壤调理剂 通用要求

nyt 3034-2016 土壤调理剂 通用要求

NY/T 3034-2016 土壤调理剂通用要求1. 引言土壤是植物生长的基础,而土壤调理剂则是改善土壤质量和结构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土壤调理剂的生产和使用,提高土壤调理剂的质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了NY/T 3034-2016《土壤调理剂通用要求》标准,该标准对土壤调理剂的定义、分类、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生产和使用土壤调理剂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范围NY/T 3034-2016标准适用于土壤调理剂的生产、质量检测、技术评定和使用。

土壤调理剂是指用于改善土壤性质、增加产量和提高作物品质的物质,包括有机和无机土壤调理剂以及微生物肥料。

3. 术语和定义1) 土壤调理剂:用于改良土壤性质的物质。

2) 有机土壤调理剂:主要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壤调理剂。

3) 无机土壤调理剂:主要成分为矿物质的土壤调理剂。

4) 微生物肥料:含有益菌、真菌等微生物的土壤调理剂。

4. 分类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土壤调理剂可以分为有机土壤调理剂、无机土壤调理剂和微生物肥料。

其中,有机土壤调理剂的原料多为动植物残体、粪便、藻类、木材等有机物质,而无机土壤调理剂则主要以矿石、石灰石、粉煤灰等为原料。

5. 质量要求NY/T 3034-2016标准对土壤调理剂的质量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要求:土壤调理剂应无异物、结块等现象,颗粒应均匀,无霉变、腐烂等情况。

2) 化学成分要求:有机土壤调理剂中,有机质含量应符合规定,无机土壤调理剂中,主要元素含量应符合规定。

3) 技术指标要求:土壤调理剂应具有一定的水分含量、酸碱度、细菌含量等指标。

4) 重金属含量要求:土壤调理剂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量。

以上是NY/T 3034-2016标准对土壤调理剂的质量要求的简要介绍,其实际内容较为详细,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原料选择、质量检测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土壤调理剂国家标准

土壤调理剂国家标准

土壤调理剂国家标准
土壤调理剂是指通过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和改善土壤环境等手段,以
提高土壤肥力和改善土壤环境为目的的一类农业生产资料。

土壤调理剂国家标准是对土壤调理剂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其制定对于保障土壤肥力和农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土壤调理剂国家标准应包括对土壤调理剂的定义和分类。

土壤调理剂包
括有机土壤调理剂和无机土壤调理剂两大类,有机土壤调理剂主要包括腐熟有机肥、生物有机肥、腐植酸肥等;无机土壤调理剂主要包括石灰、石膏、磷矿粉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壤调理剂,其国家标准应有明确的定义和分类要求。

其次,土壤调理剂国家标准应包括对土壤调理剂的质量要求。

包括土壤调理剂
的外观要求、理化指标要求、微生物指标要求等。

比如,对于有机土壤调理剂,其外观应为均匀颗粒状,无异物;理化指标应包括有机质含量、全氮含量、有效磷含量等指标;微生物指标应包括细菌、真菌等微生物数量指标。

对于无机土壤调理剂,其国家标准也应有相应的质量要求。

另外,土壤调理剂国家标准还应包括对土壤调理剂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性要求。

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壤调理剂,其使用方法和安全性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有机土壤调理剂,其使用方法应包括施用量、施用时间、施用方法等;安全性要求应包括对环境和人体的安全影响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无机土壤调理剂,其使用方法和安全性要求也应有相应的规定。

总之,土壤调理剂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壤调理剂市场,保障土壤肥力和
农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土壤调理剂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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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
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代)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89.09.06
【实施日期】1989.09.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
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1989年9月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管理,保证农业增产,防止土壤污染和保障人、畜健康,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凡用于农业的下列制品均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1.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的有机、无视肥料类;
2.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
3.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状况为主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类;
4.兼有上述两种或三种作用的其它制剂。

几经农田长期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下列品种肥料免予登记:①硫酸锤、②尿素、③硝酸铵、④氰接化钙、⑤磷酸按(磷酸一铵、二铵)、⑥硝酸磷肥、⑦过磷酸钙、⑧氯化钾、⑨硫酸钾、⑩硝酸钾、氯化按、碳酸氢按、钙镁磷肥、进口三元复合尾巴。

第三条作为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经农业部指定单位检验和正规田间试验,充分证明其效益,无毒、无害方可批准登记。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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