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计算题1之令狐文艳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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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算题
令狐文艳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额。
2.(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0+20000)]
=19360(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40%+(80000-50000)×30%+
(50000-20000)×20%
=20000×40%+30000×30%+30000×20%
=8000+9000+6000
=23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3.(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30%
=24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3)该居民纳税总额=24000+4000=28000(美元)4.某一纳税年度,某一居民在居住国取得所得为80000美元,在非居住国取得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
额。
4.(1)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40%×[80000÷(80000+20000)]
=40000×(80000÷100000)
=32000 (美元)
或(方法二)=80000×40%
=32000(美元)
②非居住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③该居民纳税总额=32000+4000=36000(美元)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1.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1000+100+100)]
=480×(200÷1200)
=8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由于已纳国外所得税额80万美元(100×50%+100×30%),与抵免限额相同,所以可抵免数额为8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80
=480-80=400(万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2.(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50)÷(1000+100-50)]
=420×(50÷1050)
=2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因为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丙国分公司亏损则不用纳税,合计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为50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2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20
=420-20=400(万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3.(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
40%=48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3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70
=480-70=410(万美元)
4.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4.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1000+100-50)]
=420×(50÷105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由于丙国分公司亏损,已纳丙国所得税额为0,所以不存在税收抵免或可抵免数额为0。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0=4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40
=420-40=38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