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计算题1之令狐文艳创作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计算题

令狐文艳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额。

2.(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0+20000)]

=19360(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40%+(80000-50000)×30%+

(50000-20000)×20%

=20000×40%+30000×30%+30000×20%

=8000+9000+6000

=23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3.(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30%

=24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3)该居民纳税总额=24000+4000=28000(美元)4.某一纳税年度,某一居民在居住国取得所得为80000美元,在非居住国取得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

额。

4.(1)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40%×[80000÷(80000+20000)]

=40000×(80000÷100000)

=32000 (美元)

或(方法二)=80000×40%

=32000(美元)

②非居住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③该居民纳税总额=32000+4000=36000(美元)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1.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1000+100+100)]

=480×(200÷1200)

=8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由于已纳国外所得税额80万美元(100×50%+100×30%),与抵免限额相同,所以可抵免数额为8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80

=480-80=400(万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2.(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50)÷(1000+100-50)]

=420×(50÷1050)

=2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因为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丙国分公司亏损则不用纳税,合计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为50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2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20

=420-20=400(万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3.(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

40%=48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3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70

=480-70=410(万美元)

4.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4.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1000+100-50)]

=420×(50÷105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由于丙国分公司亏损,已纳丙国所得税额为0,所以不存在税收抵免或可抵免数额为0。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0=4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40

=420-40=380(万美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