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的司法规制分析(最新)

合集下载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套路贷”犯罪案件是指通过虚假借款承诺或者变相高利贷、暴力威胁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进行非法强迫、欺骗,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等一系列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和司法领域的一大突出问题,对受害人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了重大危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面将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进行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相关规定,这些都是“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

《刑法》第239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非法拘禁受害人为手段,对其进行威胁、胁迫,迫使其还款。

犯罪嫌疑人常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迫使受害人为其还款。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套路贷”犯罪案件行为特征符合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定性。

在《刑法》中还有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这也是“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典型特征之一。

《刑法》第226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传销的形式,通过精心设计的诱饵吸引受害人参与,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第226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也符合此罪名的定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有关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等相关规定,这些罪名都能够充分涵盖“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主要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

针对这些罪名,我们应当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正常秩序。

关于套路贷的总结

关于套路贷的总结

关于套路贷的总结套路贷是指一种以欺诈手段获取受害人财产的非法行为。

近年来,套路贷案件屡屡发生,给广大民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本文将对套路贷的定义、特征以及预防方法进行总结。

1. 套路贷的定义套路贷是指以各种手段诱骗或威胁他人,使其借高利贷并签订高利贷合同,进而通过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等手段将其逼迫到无法偿还的境地,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2. 套路贷的特征套路贷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2.1 欺诈手法套路贷一般通过虚假宣传、伪造证据或陷阱等手段,将受害人引入陷阱,使其无法自拔。

常见的欺诈手法包括:诱导签订高利贷合同、虚构公安干警身份、伪造法律文件等。

2.2 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套路贷通常以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作为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压迫和经济剥削。

有些套路贷团伙甚至实施暴力威胁和恶劣手段,以恐吓受害人来获取更大利润。

2.3 隐蔽性强套路贷案件常常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依靠隐蔽性和欺骗性手段获取好处。

在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被发现之前,很多受害人已经陷入了困境。

3. 预防套路贷的方法为了预防套路贷案件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1 加强教育宣传通过举办各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人们对套路贷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和青少年等易受骗群体,应加强相关教育。

3.2 加强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套路贷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套路贷团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3.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对套路贷等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3.4 完善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借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监控,对高风险借贷行为及时预警和干预。

3.5 提高个人防范意识个人在面对不明来历的借贷机构或贷款产品时,应保持警惕,并通过多方面求证真伪。

并合理规划自己的经济状况,不轻易接受高利贷。

结论套路贷是一种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校园“套路贷”案件的司法认定

校园“套路贷”案件的司法认定

校园“套路贷”案件的司法认定近年来,校园“套路贷”案件层出不穷,不仅给校园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对于这些案件,司法机关在认定案件性质和处理过程中都面临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从司法认定的角度对校园“套路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司法应对之道。

一、案件特点校园“套路贷”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隐蔽性强。

校园“套路贷”往往是由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等途径向学生提供高利息的贷款,通过一些套路和手段,诱导学生签订借款合同,从而陷入债务陷阱。

2. 高利息。

校园“套路贷”通常以高利息为手段,吸引学生借款,一旦学生无法偿还债务,往往会面临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甚至会造成家庭经济危机。

3. 威胁恐吓。

一些“套路贷”借款公司或者个人在借贷过程中往往采取威胁、恐吓、侮辱等手段,逼迫学生还款。

4. 涉及复杂。

校园“套路贷”案件往往涉及到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威胁恐吓等多种犯罪行为,案情复杂,取证难度大。

二、司法认定1. 证据采集。

司法机关需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校园“套路贷”案件进行证据采集,包括获取网络聊天记录、合同协议、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为案件的认定和审理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定性认定。

校园“套路贷”案件定性为何种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校园“套路贷”案件涉及到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网络诈骗、非法集资、敲诈勒索等,需要根据案情和证据加以认定。

3. 主体认定。

校园“套路贷”案件的主体一般包括借款学生、借款公司或者个人等,司法机关需要对案件中的各个主体加以确认,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刑事责任认定。

校园“套路贷”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以认定。

三、司法应对针对校园“套路贷”案件,司法机关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有效应对:1. 加大执法力度。

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校园“套路贷”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非法借贷组织和个人的打击,净化校园环境。

“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规制途径

“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规制途径

“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规制途径“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复合型犯罪,根源于近年来蓬勃兴起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迅速滋生蔓延。

“套路贷”活动通过制造贷款陷阱,设计连环骗局,诱使被害人逐步陷入套路之中,不仅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人身权益、财产利益,而且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妨害了司法公正,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危害性不言而喻。

本文通过对“套路贷”犯罪本质的揭示、模式和特点的概括,对当前“套路贷”犯罪所涉及的诸多刑法适用问题加以分析和阐释,从而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以及刑法规制问题。

文章共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关于“套路贷”犯罪的概述,主要对“套路贷”犯罪的本质加以概括,并对其犯罪特点、套路模式进行规律性总结。

第二部分是在明确其犯罪属性的基础上,在具体的刑法适用方面对“套路贷”这种由多种犯罪组合而成的复合型犯罪进行深入剖析,因其参与人员众多、行为模式多样、侵害客体复杂、法律后果严重,故而在本部分笔者结合刑法学的基础理论,主要选取罪名认定、罪数的确定、共犯的确定、犯罪停止形态问题、犯罪数额的认定等方面逐一加以阐释。

第三部分是关于“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的探讨,我国目前对“套路贷”规制方面刑事立法相对零散,在具体犯罪的惩处上是依据不同的犯罪结果选择适用不同罪名,这也意味着对于行为人为达到犯罪目的所实施的前期套路行为,即违法放贷的行为规制尚显不足,法律惩处具有一定滞后性。

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出台全国性指导意见细化“套路贷”的法律适用、规制“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同时,笔者在本部分提出一种全新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即在刑法条文中增设非法放贷罪,并对这种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条设计详细加以阐释,以期对“套路贷”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出可行性对策和有价值的参考。

“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套路贷”是指以高额利息、强制消费、暴力催收等手段非法借贷的行为。

这种非法借贷往往是利用一些留学生、青少年等缺乏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的群体,通过虚构理由,诱骗他们签署“投资合同”、“消费分期付款协议”等,然后通过强制催收等手段,让他们无法偿还高额的本金和利息,导致其被迫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

1. “套路贷”是否构成犯罪?“套路贷”行为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非法出借金融票证罪”的规定。

该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出借金融票证,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其中,“出借金融票证”是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

如果“套路贷”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就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套路贷”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以欺诈等手段虚构投资项目、担保措施等,使受害人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导致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罚息过重、违约金过大等情况。

此类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订立合同的内容有误解,且对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误解的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如果“套路贷”合同内容存在虚构、误导、欺诈等情况,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3. “套路贷”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在“套路贷”行为中,一些贷款公司或借款人可能对受害人进行了威胁、包围、殴打等暴力催收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赔偿等。

此外,如果“套路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过高,可以通过起诉要求返还利息和削减利息的方式进行维权。

4. 如何防范“套路贷”?为防范“套路贷”,国家应该加强对贷款公司、网络借贷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对“替考”、“找工作”等骗局的打击力度。

同时,公民个人应该提高金融风险意识,不易轻信高额收益、不加保障的“投资”项目,不签署不了解的“消费分期”等协议。

我国“套路贷”犯罪之司法认定研究

我国“套路贷”犯罪之司法认定研究

我国“套路贷”犯罪之司法认定探究关键词:套路贷、犯罪、司法认定、公民权益、法律适用、司法实践、解决方案一、前言在互联网时代,金融创新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进步机遇,但同时也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

其中,“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已经成为了破坏金融秩序、侵略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之一。

如何有效认定和打击“套路贷”犯罪,已成为当前的紧迫问题,也是我们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二、套路贷的定义与特征“套路贷”是指借贷平台或个人以诱惑或恐吓等方式,将高利息、高费用、高门槛的借贷条件强制施加于借款人身上,从而实现高额的回报和收益,而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屡屡会遭遇暴力恐吓、人身损害和侵略隐私等问题。

因此,“套路贷”已经被认定为非法高利贷和民间借贷的变体形式。

三、套路贷的形成原因(一)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缺位(二)借款人缺乏普及进修金融知识和金融风险预防能力(三)法律规制尚不完整,法律监管滞后四、司法认定的逆境和存在的问题(一)缺乏科学的证据标准(二)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三)对于行为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四)缺乏有效的可追责的利害干系机制五、解决方案(一)提高司法认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从源头上规范“套路贷”的行为(二)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加强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能(三)进一步加强金融教育和宣扬,提高借款人金融风险意识,预防“套路贷”等金融犯罪的发生(四)加强社会各方面力气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套路贷”等金融犯罪六、结束语“套路贷”犯罪已经成为风险和挑战,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监管的科学、合法、有效的认定和打击,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协作。

我们要继续深化对“套路贷”等金融犯罪的熟识,加强学术探究和法律监管,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规范,为金融行业的健康进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套路贷”是一种以欺诈、敲诈等手段进行的非法借贷行为,形式多样,包括暴力催收、高额利息、非法抵押等。

就法律后果而言_套路贷(3篇)

就法律后果而言_套路贷(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民间借贷的名义,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对“套路贷”进行剖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套路贷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套路贷”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向借款人索要“虚高借款本金”,进而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追讨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2. 特点(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分子通过“套路贷”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虚增债务:犯罪分子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故意夸大借款金额,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

(3)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犯罪分子通过伪造、篡改借款协议,使借款人陷入债务困境。

(4)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犯罪分子通过虚构资金走账流水,使借款人误以为自己已经还清债务。

(5)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追讨债务:犯罪分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罪名包括:(1)诈骗罪: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借款人陷入债务困境,骗取借款人财物。

(2)敲诈勒索罪:犯罪分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3)强迫交易罪:犯罪分子通过强迫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强迫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

(4)非法拘禁罪:犯罪分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非法拘禁借款人,侵犯借款人的人身自由。

2. 民事责任对于“套路贷”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返还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具体包括:(1)返还非法所得:受害者可以要求犯罪分子返还通过“套路贷”手段非法占有的财物。

(2)赔偿损失:受害者可以要求犯罪分子赔偿因“套路贷”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套路贷”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套路贷”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套路贷”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套路贷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近年来,“套路贷”犯罪盛行,给社会治安、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该类犯罪的特点在于以高息放贷为诱饵,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迫使借款方还款,实质上是一种非法放贷和敲诈勒索行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犯罪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常常面临困扰,需要对其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套路贷犯罪的定性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性质在法律界存在争议。

一方认为套路贷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式,主张将其定性为敲诈勒索犯罪,因为套路贷过程中实质上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履行还款义务。

另一方则认为套路贷应该被视为非法放贷行为,主张将其定性为非法放贷犯罪,因为套路贷固然存在敲诈勒索因素,但借贷双方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对套路贷的定性问题进行准确定义,对准确适用法律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 敲诈勒索罪或非法放贷罪?据套路贷的犯罪特点和手段分析,可以发现敲诈勒索因素和非法放贷因素都存在于套路贷中。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问题尤为重要。

一些地方法院倾向于将套路贷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一些地方法院则认定其为非法放贷罪。

不同的司法定性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和量刑结果。

因此,可以考虑对套路贷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以明确其具体的法律归属。

2. 典型案例分析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典型套路贷案件的审判结果令人深思。

例如,某地法院将一起套路贷案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

而另一地法院则对类似案件将其定性为非法放贷罪,最终判处轻刑或缓刑。

不同地方的司法实践差异引发了普遍关注。

因此,需要对各地法院的判决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找到一种统一的司法适用方法。

3. 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套路贷犯罪在不同地区的出现,也凸显了现行相关法律的不足。

当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放贷罪的规定并不完善,对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和实质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困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的司法规制分析(最新)
一、“套路贷”的含义及其行为阶段
“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
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之后通过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
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此外,行为人在向被害人索“债”
过程中,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从司法实践过程来看,“套路贷”行为的实施主要经历以下三个不同的阶段:
1.诱骗他人签订借款合同
“套路贷”主要开始于民间借贷,行为人通过诸如“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
司”等名义,为规避法律,通过违约金、中介费、保证金等各种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
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然后为把虚增款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
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但实际上被害人并未或只是部分取
得转入银行账户的钱款。
2.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签订借款合同后,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拒收还款,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
在借款合同到期被害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往往采取诱骗、逼迫、威胁、拘禁等非法
手段,使被害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平账。不断将债务放大,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最终变成巨额欠款。
3.通过诱骗、威胁、暴力等手段索债
在被害人欠下巨额债务之后,行为人自行实施或雇佣他人采取各种手段侵害
被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
属施压;或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
决达成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二、“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的法律解读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
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部分
规定了“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这是司法解释首次对“软暴力”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此次《指导意见》重点打击的对象是黑恶势力犯
罪,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因此,该司法解释中对于“软暴力”的规定
只能用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
根据《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软暴力”是指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
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
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
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
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结合《指导意见》的其他规定,要认定什么是“软暴力”,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第一,必须是有组织地实施,即黑恶势力成员实际上利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
组织的影响力,通过“软暴力”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因此,“软暴力”的强制因
素不仅仅来源于“软暴力”手段本身,还在于黑恶势力组织本身的势力;第二,滋扰、
纠缠、哄闹等手段必须达到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并对他人产生心理恐
惧或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第三,必须依托于暴力性手段而存在,因为若失去了实施
或者随时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特征,那么该“协商”“调解”等手段很难
对被害人心理上形成强制、恐吓作用;第四,以硬暴力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即黑恶势
力成员通过“软暴力”未能达成目的时,组织成员便会立即实施暴力行为或以暴力
相威胁;第五,黑恶势力成员“软暴力”所呈现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
“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无论采取上述哪种
手段均达不到损害他人人身、生命以及财产等权利的程度,但是长时间的滋扰、纠
缠等势必对他人的精神状态、心理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软暴力”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将其规定在黑恶势力犯罪的合理性与现实性,因
为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决定了其成员可以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力,通过“软
暴力”行为对被害人形成一定程度的威慑力,换言之,行为人若想通过“软暴力”行
为达成目的,必须依靠黑恶势力组织的影响力。
1.关于“套路贷”犯罪的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自2017年起,上海市、浙江省和重庆市
先后就“套路贷”犯罪发布了地方性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
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
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浙江省指导意见》)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套路贷”案件
的定性、共同犯罪以及涉案数额问题进行了规定。
2.关于“套路贷”犯罪的司法适用
通过分析上述三个司法文件中对“套路贷”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分为以下
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认定为诈骗罪,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未使用暴力行为,仅通过
虚构事实的方式侵占财产。第二种是从一重罪处罚,即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
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的,同时触犯了诈骗罪、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认定。并且,《浙江省指导意见》
中对“软暴力”进行了规定,认为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
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属于
暴力手段。换言之,行为人一旦对被害人心理上或是生理上形成强制,无论是否实施
暴力行为,都应当从重处罚,透露出对“套路贷”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态度。
三、“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的司法治理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通过“软暴力”手段“索债”的行为认定存在不统一
的现象。如在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告人指使他人到被害人及其亲属家中讨债,
一旦协商不成或其亲属没有代为还款,便采取泼粪、喷漆、粘贴告示、堵钥匙孔、
言语威胁等“软暴力”的讨债方式,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施压,威胁、胁迫还款,达到
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最终,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在另一起
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在追讨非法债务过程中使用口头威胁、电话轰炸、发送侮辱短
信及图片等方式长期滋扰、恐吓被害学生,致使部分被害人患上抑郁症,更有甚者在
微博上留下遗书试图自杀;破坏了被害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严重影响在校
大学生的身心成长。最终法院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将“软暴力”行为一律认定为暴力行为,那么,行为人一旦实施“软暴力”
行为,将可能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暴力型财产犯罪。本文认为,将“协
商”“协调”、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方式未进行详细区分,一律认定为暴力行为,
使责任主义受到冲击,无法实现罪刑相当原则。
本文认为,在“套路贷”犯罪中,应当将“软暴力”以是否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
为标准,划分为两种形式:滋扰性质的和胁迫性质的。滋扰性质的,即仅仅是干扰了被
害人或其家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但不具有心理强制力。例如频繁的打电话给被害人
及其家属,虽然影响了被害人的生活秩序,但是没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上造成
胁迫。对于此种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与此同时,带有滋扰性质的手段应当作为量
刑情节予以考虑。
带有胁迫性质的,即对被害人生活秩序造成破坏同时具有心理强制力,无形中
给予了被害人心理胁迫。诸如多个身体强壮的大汉每晚跟踪被害人,破坏了被害人
心理上的安定性,造成一定的恐惧或强制,并且危及了社会大众的安全感,对于这种
类别的“软暴力”,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论处,此时,因为该手段已
经作为犯罪行为在定罪中予以评价,因此在量刑过程中为避免重复评价,不得再次
考虑。
据此,前述两个案件行为人所采取的“软暴力”手段不存在利用黑恶势力的影
响力,也未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属于滋扰性质的“软暴力”,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同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各种过激手段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察。
诚然,目前“软暴力”犯罪持续多发,并且手段不断更新,逐渐向互联网漫延。但
是不能为了严厉打击犯罪而牺牲责任主义。责任主义,是指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其通常包括“归责中的责任主义”和“量刑中的责任主义”。其中,“归责中的责
任主义”,是指没有责任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此乃对犯罪成立之限制;“量刑中的责
任主义”,是指刑罚的量不得逾越责任程度,此乃对刑罚裁量之限制。一般而言,“归
责中的责任主义”,是以防范客观责任和团体责任为目的,进而主张主观责任和个人
责任的刑法理论。所谓主观责任,是指就客观上发生的法益侵害或危险事实,对行为
人进行刑事处罚时,必须以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难可能性为前提;所谓个人责任,
是指行为人只能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负责,而不承担团体责任和连带责任。“量刑中
的责任主义”,是以防范重刑化为目的,进而主张责任是刑罚的上限,只能在责任刑的
范围内,根据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对行其判处刑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