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主义研究综述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程序自然法"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价值表"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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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热词 语用学 正当性 意志学说 实证主义 哈贝马斯 合法性 古典契约 功利主义 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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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热词 配套制度 自决权 自决 美国国际私法 立法完善 研究方法 生存权 理论分析 物质帮助权 溯及既往 法的效力 法理学 法律移植 法律功能 既得权时代 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 拉德布鲁赫公式 恶法非法 宪法权利 学科交叉 国际法律制度 国际法学 国际法 国际制度 国际关系理论 告密者 合法性 司法能动 司法克制 刑事和解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 公民投票 人的尊严 人民主权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10年 序号 1 2 3 4
科研热词 逻辑推理 语义分析 法学的科学性 实证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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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2014年 科研热词 非国家公权力 方法 批判现实主义 宪法学 基本范畴 国际法 三元框架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2012年 序号
科研热词 1 研究综述 2 少数民族 3 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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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1 6 8・
商 品与质量
教育管理
简论我 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与完善
汪
文章编 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4 ) 0 2 — 0 1 6 8 - 0 1
证据规则是 现代各 国诉讼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 据制度 中的关 键 。较早 论述我 国证据规 则问题 的是樊崇 义主编 的 《 刑事诉讼 法学 研究 综述 与评 价 》一书 。该书 在关 于证 据制 度 的完 善 建议 中指 出:
的准确性 。②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 民
( 一 )完善 我 国证 据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①完 善我国证 据规 则是依 法治国的需要 证据规则 的建立 , 可 以 进一 步完善诉讼程序 , 一方面保证人 民法院审判权和人 民检察 院检 查
二 、我国证 据规 则的 现状
的合理性 , 缺少对于刑事案件全面的掌控和对证据收集、审查 、判断、 的权利 不受 国家权 力的非法侵犯 。 某些证 人具有拒绝作 证的特权规 运用整个过程 的理性 思考 。 则 ,有利于在解决纠纷 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 ,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 四、完善 我国证据 规则必要 性与方法
大 利益。
从我 国当前的立法 现状来看 ,我国证据规则 主要是 针对 不 同司 为适应 陪审 团审判 的需要 , 及 基于严谨 务实 的思维方式 使然 ,就证 法 实践中的具体 需求而逐 渐形成 的 ,不但没有形 成完备 的体系 ,而 据 的可采性 问题 ,加 以严 格 的规 定 ,长期 以来形成 了一整 套复杂 的 且呈 现出各种类型 的证 据规则交叉并存 的局面。 证据规 则 。英美 法 系的证据规则 对于 防止不可靠 的证据进 入审判 程 ( 三 )证 据 规 则 的 内容 过 于粗 疏 ,缺 少 严 格 而 审 慎 的 规 序 、集 中庭 审 的焦 点和保 护 当事人 的权利 发挥 了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论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及借鉴

论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及借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基础和最高价值,不仅基于对历史的深刻反省,而且与基督教传统和康德哲学有密切联系。
神和人的理性都认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如果国家把个人当作客体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使个人失去独立自主、自由发展的人的形象时,就侵犯了人的尊严。
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涵盖个人自决、身体和私生活领域不受侵犯、最低生存保障等方面。
我国宪法第38条侧重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与人的尊严尚有距离,思想基础也未集中于人是目的。
德国的客体公式及目的工具理论具有参考价值,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提炼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格尊严理论。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性法律文件都提出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但作为一个抽象的概括性条款,“人的尊严”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而依赖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等因素。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但对人格尊严的性质和定位尚不明确。
如何理解“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宪法上的权利吗?国家能不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尊严?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对其他法律有什么影响?什么情况下人的尊严受到国家的侵犯?如何在个案中援引宪法“人的尊严”,进行分析推理并作出判断?回答这些问题,不仅要在理论上对宪法上的人的尊严的概念内涵、保护范围作出界定,而且需要在实践中通过宪法解释和适用,发挥人的尊严的客观价值和作用,体现宪法的权威。
笔者试以《德国基本法》人的尊严条款为参照,借鉴域外相关的理论学说与判例,研究人的尊严的基本权利属性,为我国的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实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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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文化 人工证券市场 产生机理 互联网 二语习得 主题嬗变 中西关系 中晚明 中国文学理论 中国戏剧 中国当代文学理论 中国叙事文化学研究 东北地区 世界主义 专利地图 专利分析 《古兰经》 "轴心-辐条"效应 "五四"
推荐指数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09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科研热词 推荐指数 环境侵权 2 民生 2 棚户区 2 新世纪 2 阵营 1 银行并购 1 钢琴音乐 1 遗民 1 道德共识 1 近代转型 1 近代中国 1 边疆研究 1 边界 1 边政学 1 财政分权 1 语法理论 1 语法分析方法 1 语境 1 诗文成就 1 词汇 1 词气说 1 词族 1 词学批评 1 评价 1 规范化发展 1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信息化 1 西北史地学 1 被x 1 行为 1 菲律宾 1 胡雪岩全传 1 职能 1 绩效管理 1 结构测度 1 经验 1 经济周期 1 类推 1 类前缀 1 竞争力结构 1 稽考 1 稳定化趋势 1 秘密侦查史 1 科学方法论 1 科学方法 1 科学发展观 1 科学发展 1 私人标准 1 社区矫正 1 社会资本 1 社会组织 1 社会管理 1 社会科学研究 1
浅析合同法对债权的保护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尘圭塾垒竺!竺!!里!!!。
篱■■雹豳啊泼析合同法对债权酌保护原则姜楠摘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该法对于债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和先进性,值得我们整理和研究。
本文从债权的特性入手,探寻该法采取保护债权的态度的原因。
接下来,对于合同法的债权保护体系做一个综述和总评。
最后,通过较全面地评述合同法的各种法律机制来详细阐述债权保护法律体系的运行和现状,并对该制度进行展望。
关键词合同法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21—02一、债权保护的原因性合同双方依据对于合同的完成情况,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义务事项,那么,在该事项上,该方就被称为合同法上的债务人,而相对一方就被称为合同法上的债权人。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也是一种相对权,即不得向与债权债务无关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因此,债权从本质来说,就是一种较为弱势的权利,需要借助法律精巧的设计去维护。
债权的实现究竟有哪些意义呢?首先,它彰显着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尊崇。
其次,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信用体系支撑起来的经济体制,而债权的实现正是市场信用的实现,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
从更广阔的层面来说,债权的实现是确保交易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
在法律中设计确保债权实现的交易规则、救济机制和司法途径,是极其必要的。
二、合同法债权保护制度综述合同法从总体上来说,就是一部关于保护合同顺利实现,并保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法律体系。
依上文所述,债权保护在合同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可见,有关债权保护的条款应当分布于合同法的各处,涉及合同实现的方方面面。
因此,本文对债权保护各制度的摘取和评判,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和贯彻其理念和规则是一场有意义的梳理工作。
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

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杨雪冬现代国家(modern state)或者说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政治组织单位(吉尔平,1994),而现代国家的构建则是一个不断寻求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合理化的持续性历史进程。
这种持续性不仅体现在单个民族国家发展的过程中,而且体现在诸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共时性和历时性上(宁骚,1995)。
因此,国家构建可以作为检视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视角和基点。
一国家构建、民族构建和民族国家构建20世纪晚期以来,随着西方社会科学作品的大量译介,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和民族国家构建(nation-state-building)三个概念也开始被国内学界较频繁地使用。
尽管如此,对于三者的界定、相互间的关系(定义上和历史时段上)以及适用范围,存在着比较混乱的看法。
比如,对于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的译法就有多种。
比较流行的有“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建设”或者“国家形成”。
实际上,这种混乱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
即使在创造这些概念的西方社会科学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
民族国家有多个表述形式(nation-state, national state,nation state)就说明了这点。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从西方引入的概念所反映的历史情境与这些概念使用者的非西方认识情境的不对称。
具体而言,一方面,与社会科学中的许多概念一样,这三个概念也是从西方经验中归纳出来的,虽然在进入社会科学领域后得到了理论上的抽象,具有了相对的普适性,但不可避免地带着某种地域历史性。
另一方面,在中国的认识背景下,国家本来就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
现代汉语中的“国家”起码充当了英语中的三个词:作为地理概念的country;作为政治概念的state;作为民族/文化概念的nation。
作为研究者很难在语言表述上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国家”与作为日常生活概念的“国家”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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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科研热词 自由主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 风雅 集体想象物 雅 阿喀琉斯之踵 阳光体育运动 连续性 辩证法 转喻 躯体化障碍 躯体化 跨文化接受 资格权利 语境经验论 认知 莎士比亚 艺术思潮 自由间接话语 自然时间 自然主义 自我现代性 联想 耻感 罪感 综述 经衰弱 社群主义 社群 社会时间 知识与权力 真实主义 真实 相关性 生态语境 现实主义 现代性语境 湖南 法国学派 民间叙事 比较视域 比较互动 比较 正义 无意识 新闻语境 新中国成立以来 文学理论 文学叙事 文学变异 文化认同 推荐指数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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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元主义 文化 教材建设 救助制度 改变世界 情境化知识 心灵时间 形象学 师范生免费教育 对策 客观性 客观 学术跟风 女性主义话语 大文化思维 场效应 地方小族群文化 四分法 唯物史观 可持续发展 古雅 发展机制 发展型社会政策 去商品化 历史规律 历史意义 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事实 动态生成 判据 刑事被害人 农村中学 兼容性 共和主义 公民身份 公共意识形态 公共历史 修辞 伦理学 传播 产业化 二元论 予情传统 中美比较 中国知网 个人化叙事 三分法 《蜗居》 《小镇畸人》 "语丝体"
科研热词 语境 法制 民族形式 民国文学 文艺政策 左翼文学 宪政 马克思主义出场学 马克思主义 霍布斯 长篇小说 重大公共危机事件 醉翁亭记 运行规律 软权力 转型社会 身份 资本主义意识形态 财政能力均等化 语境论 语句 话题标记 证明的必要 解释学 艺术自觉 舆论 自由主义 能动司法 群体化倾向 罗素 结构 社会系统 社会学场域 社会发展 研究范式 研究综述 真值 皮山 白猫黑狗传说 生成规律 涵义 法律解释学 法律规制 法律与金融 汉语写作 民生科技 民族国家 横山话 横向公平均等化 村际关系 村落信仰 朝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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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研究综述作者:杨启生罗猛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5期摘要:司法能动主义相对于司法克制而言,主要强调灵活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不一味遵循先例,以达到尽可能公正的社会效果。
当下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有三层: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政策,以解决当下司法的突出问题为直接目的;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树立了能动和服务的司法新理念;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战略,以谋求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为最终目标。
国外对司法能动的理论研究相较于我国更加丰实,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关键词:司法能动主义;审判活动;公平与正义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92-0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09年8月明确地提出了“能动司法”概念[1]。
从此,能动司法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不断升温,并逐渐被理解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
由于我国近代的法律发展较于美国等西方国家非常短暂,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不够深厚,加之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速度,都对我国司法产生了很大的挑战。
王胜俊院长适时地提出了司法能动的主张,不仅对中国法律人或法学人,甚至对今后我国法治的进程与走向,势必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阐述和分析了司法能动主义在国外的研究,概括了我国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解、对其所采取的态度以及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的适用。
一、司法能动主义的渊源和概念的界定第一次使用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这一术语的是美国人阿瑟施莱辛格,他在1947年1月的《财富》杂志中第一次使用和介绍了这一术语[2]。
施莱辛格虽然开创性地提出了“司法能动主义”,但是他未能具体解释司法能动主义的内在含义和所具有的特征。
而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使用司法能动主义的是法官约瑟夫·C·小哈切森,他在判决Theriot v.Mercer侵权一案中,在司法意见中首次运用了这个词并推翻了初审判决。
20世纪50年代多伦多大学的法学教授爱德华麦克维尼,他也是一位兼职律师,他将司法能动主义引介到了严肃的学术讨论领域,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司法能动主义。
在《最高法院和司法决策的困境》一文中,他先是提出了对司法能动主义的几点异议。
但在《大辩论:能动主义和自我克制及司法决策的当前困境》一文中,麦克维尼修订了他在前文中的观点,他指出如果能将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当做一个统一体的不同点来看待将更加有所助益。
他在该文中的核心见解是,如果司法能动主义这一术语能被精确地使用并详细地加以解释,那么它将是一个有用的术语。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司法能动主义定义为:“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部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或者不因循先例而进行司法解释的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为。
当司法部门发挥能动性时,它更倾向于根据当下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趋势进行法律解释,而不是局限于现有成文法或先例,以避免产生不合理的审判后果。
”[3]很明显,这个定义突显了司法的实用主义的精神。
《元照法律词典》对司法能动主义定义为:“能动主义是一种司法理论,它指导法官摆脱司法判例的严格束缚,允许法官在判决时从个人观点出发考量公共政策和其他社会因素,从而保护不符合先例或者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
”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则认为,司法能动主义既可以根据司法判决与宪法的关系进行界定,也可以通过法官行使被公认为具有政治性的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进行界定。
在西方文献中,一般认为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主义相对立,反对司法能动的主张与理论被称为司法克制或司法克制主义。
有学者认为能动司法主要针对法条主义[4]。
总结以上研究成果,司法能动主义就是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不遵循成文法或先例,将个人法律理念与社会环境相融合,对立法或行政部门持谨慎态度,扩大公民自由、平等为信仰,维护公民尊严,保障公民权利,以实现社会公平。
二、司法能动主义的特征和推动力研究从以上对司法能动主义的几种界定来看,司法能动主义包含着以下特征。
1.司法能动主义体现了司法对政治生活的影响。
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审查联系密切,这种司法审查多是针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违宪情况。
因为宪法的含义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制宪者不可能预见到将来的一切情况。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随着司法审查在现代的崛起,司法审查权已经逐步以立法性的权力取代了其实质上的解释性权力,司法能动主义“成为在宪法案件中由法院行使司法立法权”[5]。
2.能动主义者强调必须弱化遵循先例的传统,特别是宪法实践方面。
先例制度是英美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
但是,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卡多佐大法官认为,如果遵循先例会明显不符合社会正义感和社会福利,法官可以不受遵循先例这项规则的约束。
3.一定程度上,司法能动主义是法官造法的一个过程。
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结构区分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司法机关只是法律的适用机关,法院的职责是严守中立的姿态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是,兴起于20世纪初的现实主义法学派否认了这一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虽然法律规则和原则有助于影响司法判决,但是影响法官做出判决的因素远远不止这些,为此弗兰克法官就曾指出,法官在面对各具特色的不同案件的情况下不应过分地受僵化的一般概念和抽象原则的束缚。
所以法官的能动性必须要得到强调,这是因为:一是一般的规则不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案件的情况,单靠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或类推无法得出具体的结论;二是法律的价值有很多,法官必须在实际的案件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对不同的价值进行综合和衡量。
4.司法能动主义注重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追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公平。
众所周知,法律的目标在于“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正义与秩序是法律的两个基本价值。
法律是为正义和秩序服务的,基于对托克维尔所言之“多数人的暴政”的担心,司法能动主义者在司法过程中往往更看重维护被忽略的少数人的权利,看重实体的价值。
司法能动主义产生、兴起和被推广的推动力是什么呢,很多学者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四川大学的法学教授顾陪东在其《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给出了三个层面的原因:第一,技术层面的原因:减少由法律的固有属性和特性所导致的缺失或局限;第二,社会层面的原因:司法与政治的融合;第三,法哲学层面的原因:对传统法治理论的深化理解。
三、我国司法能动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包含着众多司法能动主义的因素。
比如,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员,他们集司法、行政等权力于一身,不仅要负责断案,而且负责“普法宣传”和“司法解释”,个人的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新中国建国初期采取“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能动主义倾向也很明显。
但是,这些中国传统司法方式权力集中、司法专断,司法非常腐败。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出于对司法腐败的考虑,司法能动主义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但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最高司法机关表现出对司法能动的关注。
王胜俊2009年提出的“能动司法”概念,“主要被用来表述中国各级法院在当下世界金融危机、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背景下的各种积极作为”[6]。
他指出,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增加了新的挑战。
王胜俊强调,司法机关要在经济发展趋紧的形势下,主动出击,着力解决经济领域中突出的司法问题和矛盾,这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体现。
从王胜俊院长对能动司法的阐述来看,中国的能动司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服务大局。
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大背景下,王院长提出能动司法理念,是想借助能动司法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政治使命。
(2)不具有司法的独立品性。
司法机关服从党的领导,司法活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这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法官要围绕我国的国情民意和党的政策作出多元和综合的判断来进行司法[7]。
著名法律实务家、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大陆必须走司法能动的道路,其理论和实践依据是:中国司法的国情条件、政治性和人民性。
他认为“法官应该是社会灵魂的工程师,而不是单纯适用规则”,“法院要在维护法律秩序与实现社会正义之间维持平衡”[8],并提出了很多指导法官实践的司法能动理论。
可以说,公丕祥教授应当为当下大陆地区“司法能动”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其司法能动意蕴丰富详实。
中国能动司法的具体内容及表现形态究竟应当是什么?认知这一问题可以主要参照三个方面:一是最高法院的相关论述,最集中的是王胜俊提出的“三个显著特征”;二是各地和各级法院根据自己对能动司法的理解而形成的制度以及相关的实践,最具代表性的是江苏省高院的“六个机制”的制度建构;三是学者们对于能动司法应然及实然状态的描述[9]。
事实上,能动司法的应有内容及表现形态无法通过一个具体的文件或者某一项甚至某几项具体的制度加以表达和规定。
最高法院出题、各级法院探索性实践、学者们提供解说和评价,依然是解答这一问题所不可超越的方式。
但值得强调的是,在此方面需要摆脱两种不恰当的偏向:一是把西方的理论及实践当作中国能动司法的应然状态或无需证明的示范;二是把基于质朴的政治愿望和亲民热情而超越常规,甚至违反基本司法规则和规律的做法视为能动司法的具体举措。
实行司法能动是中国社会治理的需要。
这是因为,法的固有属性所附随的缺失与局限以及体现于司法过程中的矛盾,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下,都一一被放大了[10]。
首先是我国幅员广阔,但是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法律适用的普遍性面临着各种差异性挑战。
其次,今后几十年,我国都将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快速发展。
而另外一方面,相对而言,我国的立法资源较为短缺。
这是因为,在我国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立法工作的难度较大;同时,在客观上,也存在着立法技术与经验不足、立法能力不强、立法决策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而立法中的所有这些问题与缺陷,又都需要在司法层面中通过能动司法加以消化。
然而,仅仅是前述这些因素,仍然不足以充分解说我国实行能动司法的现实理由与原因。
我认为,当下提出和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是适应法律和社会的发展的必然。
当前,我国专家、学者试图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先进的法治理论与制度,治理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能动主义作为一种司法哲学和司法实践,它的实施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制度条件、司法条件、社会环境和人才教育。
司法能动主义还是一柄双刃剑,在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贸然行事,往往事与愿违,甚至还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所以,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对是否实行司法能动主义应该持谨慎的态度。
参考文献:〔1〕王胜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J].求是,2009(4).〔2〕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5.〔3〕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6.〔4〕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J].法学研究,2009(5).〔5〕陈朝阳.司法哲学基石范畴:司法能动性之法哲理追问[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3).〔6〕丁国锋.金融危机致江苏企业破产案骤升[N].法制日报,2009-2-23.〔7〕沈德咏.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J].人民司法,2009(11).〔8〕公丕祥.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能动[N].光明日报,2009-8-26.〔9〕顾培东.司法能动主义的蕴含[J].法律适用,2010(2).〔10〕张榕.司法能动性何以实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分析基础[J].法律科学,2007(05).(责任编辑孙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