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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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土地调查条例》,部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在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基础上,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维护更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下称“三调”)成果,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现势性。

从2022年开始,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各地对部下发的各类监管核实图斑开展日常举证,并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季度或半年度集中举证工作,有效保障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工作要求发扬“三调”中求真务实、科学严谨、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各地要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县级要对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要负责组织做好本省区域调查成果的核查把关,并对本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林草部门沟通,掌握涉及国土利用变化的有关管理情况。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组成部门,应通力配合,将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生态退耕、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因未及时变更导致相关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追责。

土地变更调查 实施方案

土地变更调查 实施方案

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一、调查目的。

土地变更调查是为了解决土地利用变更带来的土地资源利用问题,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土地利用变更的情况,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耕地和林地等各类土地。

通过对各类土地的调查,全面了解土地利用变更的情况。

三、调查内容。

1. 土地利用变更情况调查,对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土地的原始用途、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等。

2. 土地资源保护情况调查,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 土地利用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对土地利用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各类土地利用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四、调查方法。

1. 实地调查,组织调查人员对各类土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土地利用变更的实际情况。

2. 问卷调查,针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意见。

3.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五、调查实施步骤。

1.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范围和内容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

2. 调查人员培训,对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调查内容和方法。

3. 实地调查,组织调查人员对各类土地进行实地调查,认真记录土地利用变更的情况。

4. 问卷调查,设计问卷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5.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六、调查报告。

1. 报告内容,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的范围、内容、方法、结果和建议等内容。

2. 报告形式,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呈现,同时可以通过图表、统计数据等形式进行展示。

3. 报告提交,调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七、调查总结。

通过本次土地变更调查,全面了解了土地利用变更的情况,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发布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发布
矿 权埋 设界桩2 .万个 ,建立 了矿 山地 质控 制测量点体 43
国土资源 部与人 民 日报合作宣传 国 土 资源节约集约工作
1月 1 日下 午 ,国土资源 部与人 民日报社在 京举 1 5
行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根据协议 ,双方将就提升 国土资
系,实现 了矿业权空 间数据数字化管理。
法用地 ,不得登记发证。
《 国土地变更 调查工作规 则 ( 全 试 行 )》发 布
国土资源部 日前下发 《 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 ( 试行 ) ,标 志着全 国土地 变更调查 工作 步入 常态 》 化 、规范化 、法制化新轨。 《 规则》分五章3 条 ,对 7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 、内容 、程序 以及质量控 制与成果管理等作出 了详细规定。 《 规则 》指 出,土地 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 变 更调 查成果 ,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 、管理 、保护与合理 利用的重要依 据 ,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

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 整协议确定集体 土地权利归属 ,并依法及 时办理 土地 变
更登记 手续 。对于 “ 撤村建居 ”后 ,未征收 的原集体土 地 ,只调查统 计 ,不登记发证 。 《 意见 》强 调 ,严格禁
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 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最 ,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 规则》明确。全 国土地 变更调 查工作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 、成果质
认可 的 ,履行集体 土地所有权 变更 的法定程 序后 ,按照 变化后 的主体 确定集体 土地所有权 ,并在 土地登 记簿和 土地证 书上备注各原农 民集体 的土地面 积。涉及依法开 展城 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 土地 整治的 ,原则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流程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流程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流程
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土地变更调查这个事儿的工作流程。

首先啊,得有个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你得清楚为啥要做这个调查,要达到啥效果。

这一步其实很关键哦!然后呢,就是收集相关的资料啦。

比如说土地的现状图、规划图等等。

这一步可不能马虎,资料全不全直接影响后面的工作呢!
接下来,就是实地勘察啦。

这可是个辛苦活,但也很重要!得亲自到现场去看看土地的实际情况,和之前的资料对比对比。

我觉得这一步可以更灵活一些,根据实际情况多留意一些细节。

别忘了做记录!把看到的、发现的问题都详细地记下来。

然后呢,对收集到的信息和实地勘察的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

这一步可得仔细啦,不能出错!刚开始可能会觉得麻烦,但习惯了就好了。

再之后,就是根据分析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变更方案。

这个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不过一定要合理合法哟!
把整个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整理成报告。

小提示:别忘了最后一步哦!
怎么样,朋友们,土地变更调查的工作流程大概就是这样啦。

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这样才能保证土地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呀!这一步要特别注意!
我说的可能也不是特别全面,大家在实际操作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哈!。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x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x

成果验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 检查和验收,确保成果质量。
归档要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需按照国 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包括纸 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确保成果的长期保 存和利用。
验收内容:检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否符 合技术规程要求,包括地类变更、数据汇 总等方面。
目标:提高土地变更调查的准确性和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任务:制定和推广技术规程,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动规程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促进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 化。
规程推广和应用的方法和措施
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规程的重要性和优势。
组织培训:针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对规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数据采集困难:在实际调查中,难以全面、准确地收集土地变更 数据,导致数据不准确或遗漏。
添加项标题
更新周期较长:目前技术规程规定的土地变更调查更新周期较长, 可能无法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化的实际情况。
添加项标题
缺乏灵活性:当前技术规程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 土地变更调查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各种复杂情况。
技术支持:建立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推动规程的实施和应用。
培训支持: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用能力,促进规程的推广和应用。
07
总结与展望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意义和贡献
意义: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成果质量
贡献:为土地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归档流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需经过整理、 分类、鉴定、编目等环节,确保归档成果 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05
规程的修订和更新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Part Seven
信息化技术将提高土地变更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和遗漏。 信息化技术将促进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利用率。 信息化技术将推动土地变更调查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减少人工干预和重复工作。 信息化技术将促进土地变更调查与其他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如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监测等。
制定依据:根据调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 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奖惩内容:包括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奖励应具有激励作用,惩罚应具有警示作用 执行力度:确保奖惩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改进工作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参考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激励员工积极性和责任心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制定政策和规划的参考,促进工作的持续改进
调查数据的准确性要求
数据质量评估和检验的方法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标准流程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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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制度
Part Five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调查工作提 供法律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为调查工作提供经 费保障。
பைடு நூலகம்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 责分工。
数据处理流程: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编辑、整理、分类、编码等 操作,形成标准化的土地调查数据
数据精度要求:根据土地调查的不同分类和精度要求,采用不同的测量 和数据处理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存储和传输:采用统一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格式,确保数据的共享和 交换。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规范土地调查工作,提高土地调查质量,保障土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全境范围内的土地调查活动,并适用于土地资源开发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资源特点和状况进行系统调查、测绘和评价的工作。

第五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土地资源的质量和分布状况,为国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章调查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土地调查应当采用综合调查和分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准确。

第八条土地调查应当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和先进的测绘技术,保障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土地调查应当充分调查土地的基础信息,如土地面积、土地类型、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所有权等。

第十条土地调查应当关注土地的质量问题,如土壤性质、水土流失、土地退化等。

第十一条土地调查应当评价土地的利用潜力和限制条件,为土地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调查组织和责任第十二条土地调查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和协助。

第十三条土地调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土地调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技能,保障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土地调查工作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流通。

第十六条土地调查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土地资源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四章数据管理和保密第十七条土地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整理和归档,建立土地信息库,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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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工作内容 (5)第三章工作程序 (6)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11)第五章附则 (13)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工作内容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

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

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工作程序十六、制定工作方案。

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

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

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

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

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

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

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

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

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

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

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

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

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

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

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

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二、实行奖惩制度。

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

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

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四、调查成果应用。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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