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知情权与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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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

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

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突发事件由于其具有不确定性,破坏性、牵连性等特征,愈来愈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本文作者拟从政府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角色分析入手,发现政府在信息传播中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责权不够明确,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作分析,进而提出设置问责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等策略、完善措施。

关键词: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完善策略一、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角色分析(一)重大突发事件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①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类突发事件。

自然类突发事件是指来自自然界的人类不可抵抗的力量,即由于非人为因素而导致的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近年来的地震、台风、水灾、沙尘暴、泥石流等。

在我国,频发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家毁、人亡、财产损失的状况十分严重,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灾害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媒体没有及时地向公众发布信息,则很可能会使在较小范围就可以控制的灾害发展成为无法预期的难以应对的的灾难。

二是社会类突发事件。

社会类突发事件是由各种社会矛盾或人为因素导致的重大事件,如恐怖活动、战争、海难、空难、矿难、交通事故、桥塌、楼倒等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等。

(二)突发事件中的媒体角色定位由于重大突发事件具有爆发的突发性、信息的不确定性,危害的严重性等特征,其往往与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件发生之后,任何人为了生存需要都必须及时了解自己所处社会环境的状况和变化,以便及时做出必要和适当的准备。

在我国,政府负责制定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在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中处于主导地位。

1、信息的快速传播者由于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会导致公众出于自身利益和安全的焦虑和想获知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心理,例如想知道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相关部门的措施和个人应该如何应对等。

论透明政府及其实现_兼评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的实施_周晓丽

论透明政府及其实现_兼评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的实施_周晓丽

收稿日期:2008-10-17基金项目:国家985社科规划项目:/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创新研究0(编号:03-03-03)作者简介:周晓丽(1976-),女,河南漯河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公共管理与决策分析研究。

毛寿龙(1967-),男,浙江奉化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与治道变革、公共政策与制度分析研究。

第25卷第2期2009年2月商丘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GQ I U TEAC H ERS COLLEGE Vo.l 25 No .2Febr uary .2009论透明政府及其实现)))兼评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6的实施周晓丽1毛寿龙2(11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1;21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状态,透明政府必须做到政府部门职责、办事程序和政府决策的公开与透明。

这可以从委托代理人理论和后现代的话语理论中寻找有力的支撑。

我国透明政府的构建在地方各级政府的不断探索中步步前行。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6的颁布实施为透明政府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5条例6在具体的执行中还要从理念内化、防止5条例6/例外0扩大和认知度方面进一步努力。

关键词:透明政府;信息公开;5条例6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09)02-0081-05 由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0,所以建立透明政府,充分发挥/鱼缸效应0,使政府的整个行政运作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对于改进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民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2008年5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6(简称5条例6)的实施,是否会出现/有法不依0的问题呢?5条例6实施之后,我们还需要从何处完善来保证透明政府的实现呢?一、透明政府的内涵与表现分析透明政府是指政府在对社会治理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即政府的职能计划、管理、组织、执行等必须公开,政府的政策制定、运作、程序必须公开;社会公众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相应的程序,随意通过便利的渠道获取需要的信息。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4篇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4篇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4篇篇1行政协议中行政优惠权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行政协议也日益增多。

行政协议是政府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就具有共同利益的事项达成一致,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行政协议中,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常会给予一定的行政优益权,通过给予减免税收、补贴、减轻劳动成本等方式来支持市场主体的发展。

然而,行政优益权的合理授予和规范管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优惠权的法律属性和特点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政策目标而通过行政协议向市场主体授予的一种特殊的权益。

其主要特点包括:1. 行政优益权是一种特别的权益授予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向特定对象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权益授予,其授予不同于普通的市场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裁量性和自由性。

2. 行政优益权是有条件的行政优益权的授予通常是有条件的,需要行政机关对受益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特定条件或达到特定标准,否则行政优益权不予授予或取消。

3. 行政优益权是临时性的行政优益权的授予通常是有期限和特定的条件,在特定时间段内有效,一旦条件不再满足或期限到期,行政优益权将自动终止或被取消。

二、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原则为保障公平竞争秩序,防止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和变相扶持,我国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优益权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授予行政优益权时应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公平原则行政优益权的授予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偏袒或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对象,确保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公平透明。

3. 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授予行政优益权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无限制地公开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定签订的行政协议,不得私下协商或变相操作。

“大数据杀熟”背后的伦理审思 治理与启示

“大数据杀熟”背后的伦理审思 治理与启示

大数据杀熟是数据伦理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企 业的长期发展,我们需要更深入地理解和遵守数据伦理的原则,同时也需要加强 相关的教育和监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大数据技术的健康发展,为我们的 生活带来真正的便利和价值。
参考内容二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已经深入到各个领域,但同时 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引人的便是“大数据杀熟”。这种现象是指企业 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用户的消费习惯和行为模式,对于价格敏感度较高的用户, 采取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策略,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 的权益,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数据可携权能否有效治理这一问题的。
然而,大数据杀熟并不只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从数据伦理的角度来看,这 种做法也存在严重的问题。数据伦理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公正性,即数据的使用应 当公正对待所有相关方。而大数据杀熟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因为它利用了消费 者对企业的信任和依赖,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透明性也是数据伦理的一个重要原则。企业应当清晰地向消费者传达他们如 何使用和保护消费者的数据,以及相关的风险。然而,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下, 企业通常不会向消费者透露他们正在进行的价格定制,这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 情况下被剥夺了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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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理
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1、政府治理: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大数据使用中的伦理规范, 对“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同时, 政府还需加强对数据使用的监管,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
2、社会治理: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参与治理,通过提高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 增强对“大数据杀熟”现象的认知和抵制能力。此外,媒体、学术界等社会组织 可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和企业更加注重伦理道德问题。

浅议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

浅议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
也扰 乱 了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 () 息披 露 的 非 严 肃 性 。 6信 的证券市场 的建立和 发展 , 必然依赖 于市场对投资者利 益的切 合 法 权 益 , 但 实 保 护 和 投 资 者 对 市 场 的 信 心 。因 而 政 府 必 须 强 制 性 地 要 求 证 尽 管 与 上 市 公 司 的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不 在 少 数 ,
券发行公司将所有相 关信 息公之于众 , 以应对证券市场 中欺 诈 许 多 上 市 公 司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的现 象 层 出 不 穷 , 说 明 上 市 这
不 地 时 行 为 和 内幕 交 易等 市 场 失 灵现 象 , 善市 场 中 客 观 存 在 的不 公 公 司 在 信 息 披 露 时 仍 显 得 过 于 随 意 , 受 场 合 、 点 、 间 的 约 改 对 严 平竞争状态 , 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具 体 束 , 信 息 进 行 随 意 的披 露 , 重 破 坏 了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制 操 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制。 是 二 、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的 失 范 表 现 上 () 主 动 性 披 露 信 息 。上 市 公 司 的 最 终 目的 是 最 大 程 度 1不
的 可 能 , 是 公 司 不 正 确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是 公 司 滥 用 拒 信息而遭受损失。不及 时披露信息实际上体现 了各利益相关人 一 二
绝 查阅权 , 由此 可见 , 司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是股东知 情权 的 在 信 息获 取 时 间上 的 不 平等 , 市 公 司 的经 营 过 程 是 一 个 动 态 公 上
司 的 投 资 前 景 , 此 , 司 自然 会 往 往 抱 着 对 信 息 不 披 露 或 者 法 。 笔者 认 为 , 度 的完 善 一 般 分 为两 部 分 , 是 借 鉴 , 是 结 因 公 制 一 二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完善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完善

52006.12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完善□李荣杨娟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规制体系密切相关,正是由于政府落后的规制理念和“政企同盟”的规制体系、规制实践阻碍了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

要使公用事业民营化发挥作用,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政府规制体制,放松规制以及重新规制。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规制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50-02一、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在我国,所谓公用事业民营化,就是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引入真正的市场机制。

对于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还伴随着政府有效规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是在政府对公用事业的原有规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而新的规制体系尚未建立的前提下进行的。

因此,对于中国这样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公用事业的民营化过程中,必然面对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政府的规制问题。

由于公用事业所具有的公益性、自然垄断性、区域性等特征,公用事业民营化不是简单地将其推向市场,而是要在民营化的同时,放松或取消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旧规制,建立和改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规制。

本质上,这是一个取消规制与强化规制并行、规制体系重建的过程。

公用事业民营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规制,而是要根据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特性,调整政府规制的范围和内容。

并且,政府规制框架的确立应该尽可能先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

二、我国公用事业规制体系分析公用事业由于其自身性质,一般都需要政府对其进行治理。

我国对公用事业实行的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的政府规制体系。

其主要特征是:企业由政府建,企业领导由政府派,资金由政府拨,价格由政府定,盈亏由政府统一负责,不存在什么经营风险,即实行政企高度合一的规制体系。

我国现行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价格规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领域,方式主要有法定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等。

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依据与法律规制——从“宜宾五粮液机场”冠名事件谈起

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依据与法律规制——从“宜宾五粮液机场”冠名事件谈起
馆 等 冠名权 已经在 昆明 、天津 、厦 门、南 京 、武汉 、北京等地 实施 拍 卖 ,人们对 这些设 施 的商 业 冠名 行 为 也颇有 微词 , 甚 至于 2 0 0 5 年 因市 民反对 , 兰 州市政 府不得 不搁 浅 1 4 条 主干道 冠名权 的拍 卖计划 。 “ 宜宾五 粮液 机场 ”冠 名事件 之 所 以引起 如此大 的争 议 ,除 了机场设 施相 对较 大 的影响力和 五粮 液酒 特殊 的背景 与令 人玩 味的意 蕴外 , 在某 种程 度上 是人们 对公 共设 施商 业冠名 不满情 绪 的集 中爆 发 。与
作者单位 :扬州大学 收稿 日期 :2 0 1 2 —1 2 —2 3
本文系王克稳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 行政许可中特许权的物权属性与制度构建研究) ) ( 0 9 B F X0 2 0 ) 的阶段 性成果之一 。 ① 仲健 鸿: 四川宜宾将新机场命名为五粮 液机场 , 华西都市报》2 0 1 2 年5 月2 4 日。 ② 范正伟 :《 机场改名 为何一 “ 名”惊人 , 人民 日报》2 0 1 2 年 5月 2 5日。
以五 粮 液命名 ,既能提 高宜 宾市 知名度 , 还 能扩 大五 粮液 影响力 , 是 一个双 赢 的合作 , 并反 问道 :“ 以
企业命名机场 , 跟以企业命名道路是一样的道理: 道路和机场都是公共资源, 既然道路能以企业命名 ,
机场 为 何 不能 以企 业 命名 ? ”①
其实,公共设施商业有偿冠名在我国早 已不是新鲜事 , 道路 、桥梁、公交车站 、 地铁车站 、体育
V0 1 .2 8. No. 1
J a n. ,2 0 1 3
● 珐治 母 才佯
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依据与法律规制

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收费定价及其法律规制

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收费定价及其法律规制

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收费定价及其法律规制作者:王诚刘阳阳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02期摘要:政府数据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财产的属性,在实践中也具有可交易性的特点,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政府数据开放具有渐进性、开放性、价值性、时效性、周期性、非买断性和再利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其作相应的类型化区分。

政府对于开放的数据进行收费定价有其合理基础,在数据开放定价模式上则有免费模式、按成本费用定价模式以及按“成本+利润”定价模式。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定价收费问题,应置于行政收费的法制框架下讨论,基于公平、效率和量能支付等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确立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向市场主体的商业化利用有限收费的制度。

作为减损公民财产利益的负担行为,政府数据开放收费定价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在确立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定价模式基础上,由立法来创设数据的收费定价,完善收费程序,加强对收费定价行为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从而推动政府数据有序、规范开放。

关键词:大数据;政府数据;数据开放;定价;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20)02-0088-08政府开放数据专指来自政府及其控制的实体的开放数据。

目前,针对政府数据开放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介绍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的现状与特点;对政府数据开放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政府数据开放的模式与政府数据开放机制建设。

一般认为,政府数据的利用包括内部利用、外部利用、决策利用和利用评价四种方式。

本文着重讨论的就是政府数据的外部利用,即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政府公开数据(也包括依申请公开的数据)的利用[1]。

由于我国法律对政府数据的社会化利用是否收费、如何收费均没有明确规定,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因此,笔者拟从法律视角对政府数据开放的定价问题进行探讨,着重讨论政府数据的开放是否应该收费、定价收费的法理基础何在,以及如何就政府数据的开放定价进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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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众知情权与政府规制 On the Right of the Public to Know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刘华涛 (北京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5) LIU Hua-tao (School of Management,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摘 要:确保公众知情权能有效地提高政府规制绩效,这是因为确保公众知情权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规制中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规制俘获”、促使企业提高经营效率。政府规制中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宏观层面的知情权、具体规制政策实施中的知情权和对被规制企业的知情权,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并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这直接影响到政府规制绩效。确保政府规制中公众知情权的途径包括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理念、完善能促进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支持培育消费者社团组织的形成,以及加大新闻媒体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中的作用。 关键词:公众知情权 政府规制 信息不对称

政府规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1] 政府规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福利经济学的观点认为规制是出于善意的目的,也就是政府是想保护消费者、维护公共利益,是为了保证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还有观点(Stigler,1971)认为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规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这些观点都有合理性,但都不能解释规制的全部。从政府规制的成长和持久性使我们在这里认同规制的根本目的是善意的,因为这种观点是“公众希望”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公众希望的目标,政府在规制中,就要对公众开放信息,让公众知情,要对公众的需求做出灵敏的反应,这是保证规制成功的关键,也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然而,近些年来,政府的不少规制行为却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因为这些规制行为除了结果公众知道,而整个过程公众都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① 这些现象使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公众知情权与政府规制进行一些讨论和分析。

一、公众知情权与政府规制绩效 “知情权”是上个世纪60年代后世界上非常流行的概念,这不仅由于许多国家的人权受到重视,而且许多国家的政府要解决棘手的问题越来越需要大众的配合。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指公众、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他公众、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信息。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众、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机关② 要求公开某些信息的权利,和不受妨害地获得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的自由。[2]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狭义的知情权。知情权的实现结果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获得某些信息,并不能直接为权利主体产生利益。但权利主体需要利用实现知情权获得的信息,以进一步采取手段实现有关权利和利益。因此,它是公众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前提。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规定被普遍解读为是赋予人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因为保持联系,当然包括信息的联系,人民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就必须知道政府的有关情况,才能作出判断。

① 如2005年年末,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听证会召开后引来嘘声不断。先是有媒体和市民质疑水价上调的合理性及听

证会时“代表100%同意水价上涨”背后有无隐情,继而更多的人开始怀疑听证代表“代表了谁”?这些听证会代表是怎样选出来的?能否代表各方利益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全面的参考意见?郑州自来水价格上调中的一些问题,及公众对此的反映等详细内容参见:http://news.qq.com,2005年12月19日,转载河南报业网-大河报:《郑州自来水涨价调查:水价上调背后有无隐情》。 ② 这里的国家机关既包括法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权、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

企事业单位。 2

公众知情权具体到政府规制中,是指公众有权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途径,不受妨害地获得政府规制政策制定、实施中的信息,并参加规制中有关重大事务的讨论。Haskins(2000)对政府规制进行了系统研究,总结出判断政府规制是否成功的五个方面的主要因素:透明度、责任性和义务性、目标性、比例性和均衡性、连贯性和一致性。其中第一个因素透明度就是指规制行为要向社会公众开放并保持信息对称,也就是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这是规制成功的基础。 政府规制的主要领域是自然垄断、负外部性、公共品、信息不对称和偏好不合理等方面。我们认为,政府规制是出于善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政府也是努力提高规制绩效,力争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规制绩效高低的表现应该是公众是否对规制效果满意,以及规制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我们认为政府规制是善意的,但必须承认,在规制中存在寻租现象,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福利,会采取游说、贿赂等方式影响政府规制机构的决定,甚至规制机构还存在政治创租和抽租的现象,从而形成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政治分肥。这样的结果是虽然被规制企业和规制机构提高了自己的福利,但必然造成消费者福利的损失,企业缺乏提高效率的动力,最终使社会总福利损失,造成公众对规制效果的不满意,这样政府规制绩效必然是低的。 为了有效提高政府规制绩效,我们认为,必须要确保政府规制中的公众知情权。只有保证了公众知情权,才能降低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对规制机构和被规制企业形成有效的监督,从而实现规制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提高政府规制绩效。确保公众知情权能有效提高政府规制绩效,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确保公众知情权可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满意度。知情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当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无法知道自己拥有那些权利,难以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难免由于不知情致使权益受损,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政府规制的内容大都是与公众的权利密切相关的,因此,只有公众知道政府规制是保障自己的哪些权利,知道政府实际做了什么,他们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当公众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正在稳步走向信息开放的时候,知道自己的知情权不断地得到加强的时候,他们的福利满足程度会大大上升,对政府规制效果的信心会大幅提高,对其同意程度也会大大提高。这样的社会系统尊重个人关于获得知情权的权利要求,促进利用信息资源,自然能提高政府政策的社会福利。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规制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得到公众的支持,自然能减少政策实行的社会成本。 第二,确保公众知情权可以有效防止“规制俘获”,减少腐败。公众与规制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规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规制者比公众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往往导致规制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自己的信息优势和规制权力谋取部门私利或个人私利,被被规制者收买、俘虏,也就是“规制俘获”,产生规制中的腐败。这些腐败就是由于信息不公开造成的,信息不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为腐败者秘密交易提供了可能。所以,信息公开、最大程度地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让整个规制过程在“金鱼缸”中,在社会公开知晓、讨论、评判和监督中进行,这样公众才能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监控力量,必然会促使规制部门更多地为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考虑,有效防止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隐性地、非法地流向一些部门和企业,以提高整体的社会福利。 第三,确保公众知情权可促使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增加社会福利。企业的目标主要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在政府规制中被规制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将会隐瞒其实际成本水平,而尽量高报自己的成本,由此产生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同时,因为企业对自己努力程度的了解多于规制机构,在规制中具有较大程度的相机行事抉择权,它既可以为提高效率而努力改进管理,又可以在不被发现的前提下选择“偷懒”,而规制部门对此却难以完全判定,从而产生企业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使被规制企业的信息公开,确保公众对被规制企业的经营、成本等方面的知情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效促使企业努力降低成本和提高经营水平,而不是去寻租和“偷懒”,自然也提高了社会的总福利。 3

二、政府规制中公众知情权的内容 在政府规制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是政府、公众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是政府、公众知道的有关企业的信息要远少于企业自身所知道的相应信息,如被规制企业更清楚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来满足产量和质量的要求,更清楚自己为降低成本付出了多少努力。另一方面,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在规制的过程中,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如规制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则,规制过程的有关程序,被规制企业的有关情况等,而公众对这些却知之甚少。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决定了必须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从政府、企业获得有关情况,特别是了解与自己的利益切身相关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被规制企业的经营和成本等情况,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不能公布的,必须向社会公开,确保让公众知情。一般来说,政府规制中公众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1、宏观层面的知情权。即公众对现行的规制政策、规制机构的设置等在宏观层面的知情。如为什么在自然垄断产业要实行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是否能引进竞争;为什么有些行业已经具备竞争的自然条件,却又不能放开竞争;加强质量规制、环境规制等社会性规制有什么重大意义等。以及不同规制内容相对哪些规制部门,这些规制部门具有哪些权力,应该怎样行使这些权力;在规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这些程序该怎样实施等。还包括与不同规制内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对拟制定的有关规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可能对公众生活造成影响的认识和了解。 2、具体规制政策实施中的知情权。一方面公众应知道规制机构是如何确定规制标准和规制条件的,是如何实施规制政策的。比如价格规制中的听证会,公众要知道听证会是如何进行的,听证的代表是怎样产生的,他们代表着哪些方面,他们有什么样的权利,他们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涨价背后的真正原因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说,听证会从准备召开到召开的过程整个就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再比如,对一些行业的进入规制,这些行业的进入有什么样的标准,这些标准是如何制订的,在批准进入时规制部门是按照什么程序操作的。另一方面,公众还应知道在政府规制中如何行使自己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维护等等。 3、被规制企业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对被规制企业而言,有他们的商业秘密,但这主要是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等知识产权方面,而他们的经营成本、管理效率、产品应有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等关系到规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关系到公众的具体利益的,这些是必须对公众公开,让公众知情的。特别是国有企业,本身就是全民所有的,更应该让公众知道他们的经营情况。如这些企业成本如何,效率如何,他们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付出了怎样的努力,为什么一些被规制企业的工资福利远远高于平均社会水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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