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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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广安府办函[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2]18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7号)、《关于加快推进名牌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27号)和《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2〕2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主任:陈捷市政府副市长、广安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周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江平广安市质监局局长成员:蔡学勤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刘登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王宏市财政局局长唐明光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王晓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代忠市商务局局长张晓峰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杨开春广安市质监局副局长王成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谢建平广安建平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龙光明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董事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评审委员会秘书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于广安市质监局,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江平广安市质监局局长副组长:杨开春广安市质监局副局长成员:辛大勇市商务局服务发展协调科科长吴明广安市质监局质监科科长张林军广安市质监局质监科副科长刘丹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工程师主要职责:秘书组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产品生产企业评审组、工程建设企业评审组、服务企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评审组评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结论意见。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X年)》和《X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X名委〔X〕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X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性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不超过3家,可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委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X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家、省级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六)组织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七)汇总并向市质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有关知识;(四)掌握市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方法和技能,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第八届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第八届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第八届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广安府办函〔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第八届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切实做好广安市第八届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根据《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成立广安市第八届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现将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俞路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主任:陈捷市政府副市长成员:舒伟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何君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局长熊祥俭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刘贤述市教育体育局局长赵胜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刘代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屠明春市财政局局长田运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健市农业局局长杨贵德市林业局局长冯中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汤才勇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开展市第八届科技进步奖评选日常工作,何君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广安市第八届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名单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4日附件广安市第八届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名单一、评审委员会组长:俞路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陈捷市政府副市长成员:舒伟市政府办纪检组长何君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局长兰先文市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颜雪锋市财政局副局长易佑文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向锋华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纪检组长郑丹市科技开发培训中心主任童光辉市文联主席唐丕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杨泽奎市农业局果树站站长王光林市人民医院院长二、专业评审组(一)工业组。

组长:唐丕成员:李俊泓、黎红、雷光伟、郭锐锋、严胜利、王丽王若瑜、段萍(二)农业组。

组长:杨泽奎成员:冯昌安、苏理荣、严世飞、唐成、赵仕清、马文勇(三)医疗卫生组。

2023年首届市长质量奖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首届市长质量奖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首届市长质量奖工作实施方案【引言】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为了推进全市质量提升而设立的市级荣誉奖项,旨在激励和表彰在城市建设、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确保市长质量奖的有效实施,我市制定了本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市长质量奖的主要内容、评审标准、评选程序、奖励措施和工作时间安排,以期助力我市质量发展迅速提升,共同建设美好未来。

【一、市长质量奖的主要内容】市长质量奖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建设、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四个方面的奖项。

1.城市建设奖:表彰为城市建设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成果。

2.科技创新奖:表彰在科技研发、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3.经济发展奖:表彰在经济增长、企业发展、投资吸引等方面取得杰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社会服务奖:表彰在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领域为社会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评审标准】1. 奖项评审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设立专门的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导、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组成。

2. 评审标准将综合考虑项目的创新性、实践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注重业绩优异、质量卓越的单位和个人。

3. 评审过程中将充分尊重专业评审与民主评审相结合,依托专家评审、公众评价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评选程序】1. 征集阶段:市政府将向全市公开征集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项目和个人。

征集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教育医疗机构等。

2. 评审阶段:根据征集阶段的参评情况,评审小组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然后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最后确定获奖名单。

3. 公示和颁奖阶段:评审结果将在市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举行市长质量奖颁奖典礼,市政府领导将亲自颁发奖项证书、奖杯和奖金给获奖单位和个人。

【四、奖励措施】1. 市长质量奖设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等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金奖励和表彰。

关于《广安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广安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广安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解读一、出台背景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明确要求“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

2018年3月1日省委印发《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川委发〔2018〕6号),2018年8月30日市委印发《广安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广委发〔2018〕21号),相继提出“支持企业争创天府质量奖”“着力打造广安品牌”等贯彻实施意见。

继续设立质量奖励制度符合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

广安市政府质量奖设立于2012年7月,至今已评审4届,在引导企业追求卓越、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广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于2015年11月24日修订,有效期5年,2020年11月24日到期,需要组织修订后重新发布。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订);《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7号,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川办发〔2016〕84号)。

三、奖项性质广安市质量奖是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两年评选一次,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奖项设置广安市质量奖分为广安市质量奖(组织、个人)和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

每次评选、表扬广安市质量奖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0个(含组织和个人)。

五、申报条件(一)组织申报条件1.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2.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

其中,营利性组织近3年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3.质量工作成效显著,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4.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6.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纪、违法行为。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XXXXX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质量法和《XXXXX市产品质量条例》《XXXXX 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XXXXX市政府质量奖,包括“XXXXX市市长质量奖”和“XXXXX市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XXXXX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全国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XXXXX市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奖项内容)XXXXX市政府质量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XXXXX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XXX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XXXXX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次XXXXX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均不超过4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0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0个。

第四条(评定原则)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准)XXXXX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17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1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4日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发挥重点项目的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推动广安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项目有关单位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资金仅限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工作,不得奖励给个人;对个人实行通报表扬或记功方式予以精神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当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广安市人民政府纳入省或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四条对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包装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市县、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及个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项目业主单位由区市县、园区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三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对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任务的区市县、园区、市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按竣工、加快建设和新开工三类奖励标准计算。

竣工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实质性完工投产投运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加快建设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投资完成率达100%,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投资完成率在100%以上,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不重复奖励);新开工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按照预定时间实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程量且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单个新开工类重点项目投资总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并在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广安府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5日由市政府办印发的《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广安府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8日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目标任务落实,推动以考促改,客观反映工作实绩。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具体实施评议考核。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广安府办发[2013]44号【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03【实施日期】2013.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3]4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日广安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四川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3〕19号)要求,结合广安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深入贯彻《四川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推进实施《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7号),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质量兴市”向“质量强市”跨越。

积极开展争创“全省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镇)”活动,组织实施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条件成熟时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健全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开展首届广安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推动将质量指标纳入全市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全市质量群众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每年开展质量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规范质量统计信息公开程序。

加强政府质量工作绩效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指标。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绩效办、广安质监局、市统计局,各区市县政府等负责)二、强化改善民生项目和服务的质量监管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快生态建设与保护,广安区、华蓥市力争通过省级生态县技术评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川办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8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31日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按照《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天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天府质量奖)是我省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省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天府质量奖分为天府质量奖(组织、个人)、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和天府工匠,每次评选表彰天府质量奖不超过10个(含个人1名、天府工匠1名);天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5个(含个人3名、天府工匠3名)。

第四条天府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勿滥,不搞终身制。

评选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为确保天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天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

日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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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发〔2012〕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辖内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名牌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27号)精神,设立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申报企业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做到好中选优。

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凡达到评审标准的企业均可获奖。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服务业国家标准以及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旅游总局等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设在市质监局)。

秘书组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组下设产品生产企业评审组(设在市质监局)、工程建设企业评审组(设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服务企业评审组(设在市商务局)。

秘书组工作制度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质量检测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管理等政策规定,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行业前列,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无消费纠纷,无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秘书组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推荐。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秘书组。

(四)材料初审。

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秘书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现场考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天。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八)征求意见。

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秘书组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市政府将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届总金额100万元,每个企业获奖金额由评审委员会具体提出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发放,并对每个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秘书组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该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四条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已获奖企业每两年进行复查评审,复查评审通过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奖牌,不再奖励奖金。

第十六条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全市企业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获奖企业需向秘书组和市财政部门提交奖金年度使用报告,奖金应用于推广实施先进管理制度、加强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培训以及激励质量管理人员等。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广安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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