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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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9月27日闽政〔1986〕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是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逐步使劳动保险社会化。
第二章职工待业保险的范围、对象第三条职工待业保险适用于国营企业中列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的全民固定职工、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享受待业保险的对象有:(一)经批准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第四条待业职工不包括企业富余人员。
自行离职、停薪留职和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劳动教养、判刑的职工,不能享受待业保险。
第三章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二)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三)地方财政补贴。
第六条凡在本省内的国营企业(含中央部属企业)均应按月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以“待业保险基金”科目列支,计入成本。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待业保险基金,按本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分别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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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实行市本级、县(市)区分级核算、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账管理,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浪费。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 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6、已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7、依据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外来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长期驻外机构及其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驻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马尾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我市医疗保险启动时,首批先覆盖市本级及所辖五区公费医疗人员。
福清市和永泰县医疗保险与市本级同时启动、同步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4•【字号】闽政[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对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卫生、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福建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规定

福建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规定福建省作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经济省份,吸引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前往就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灵活就业人员也逐渐面临退休的问题。
为了保障他们的退休权益,福建省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休规定,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金和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福建省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福建省确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
一般情况下,福建省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然而,对于部分特殊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短期从业人员、临时工等,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提前。
具体的提前退休年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福建省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金将根据其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余额等因素来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在每月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进行个人缴费,雇主也要按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缴费基数一般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来确定,从而保障其退休金水平与实际收入相适应。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退休金的发放。
退休金的发放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福建省统一划拨,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情况来决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金的管理和保障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福建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和保障体系。
首先,福建省设立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保障退休金的发放。
其次,福建省还对退休金的审计和监督进行了加强,确保退休金的使用得当。
此外,福建省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加入职业年金计划,提高其退休金的水平。
四、其他相关规定除了退休年龄和退休金的相关规定外,福建省还制定了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权益。
例如,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退休金的同时,仍可以从事灵活就业,但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福建省还给予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金的免税政策,减轻其经济负担。
福建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规定的出台,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9]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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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9〕4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了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9]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的通知》(龙政[2000]综3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和项目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二、基金管理(一)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泉医保〔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泉医保〔2024〕21号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经研究,现将《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医疗保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成果,紧紧围绕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以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各项改革,统筹兼顾好医保高质量发展和医保基金安全,以实干实绩服务“海丝名城”建设。
一、坚持保基本医保定位,着力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一)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
一是用好用活“一人一档”平台。
夯实完善全民参保基础数据库,发挥好参保单位医保专员和医保网格员常态化跟进维护管理参保信息作用,形成精准全民参保计划库。
优化升级“一人一档”平台,探索实行“一企一档”“一户一档”。
高质量完成国家医保局交办的在6月份前向全国推广“一人一档”工作任务。
二是压实参保扩面属地责任。
根据省下达参保目标,合理分解各县参保指标,压实属地政府参保扩面责任,聚焦青壮年、在校大学生、儿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人群,落实未参保人员户籍地、常住地双重参保动员责任。
建立基本医保参保扩面激励机制,确认一批参保扩面达标单位、标杆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推动参保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闽人社办〔2024〕212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21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教育)处,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各承办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4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216号),在各地各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共97期,其中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5期,省级高级研修示范项目6期、工程领域专项6期、省级高级研修普通项目83期。
现将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时完成研修项目各承办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按计划实施高级研修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研修选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转交第三方组织实施,且须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办班。
如有关事项发生变化,请提前书面报送情况说明。
列入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的,应在开班1个月前与我厅沟通研修项目实施有关事宜并提交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具体时间、地点、研修对象、学员人数、课程设置、授课专家名单、研修日程安排、食宿安排、经费预算等事项。
经人社部审核通过后,由我厅下发开班通知。
列入省级高级研修示范项目的,应在开班1个月前提交开班通知和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后组织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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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3]435号
(2003年12月16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障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与参保单位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和《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3]355号)文件精神,制定《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二o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和《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3]35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辞职、辞退人员。
(二)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因宣告破产、撤消、解散或其他的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人员。
172Az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以以个人身份按本办法规定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登记缴费手续,也可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办的方式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登记缴费手续。
二、参保登记
(一)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窗口,负责受理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或续保登记工作。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时,应填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银行自动转帐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辞退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失业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存折;
6.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填报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银行自动转帐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四)本实施细则发文之前,已灵活就业的人员,个人愿意参保或续保的,应在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视同中断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灵活就业人员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为其记入个人帐户。
失业人员在按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以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l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为其记入个人帐户。
在政府有关部门未公布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前,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前一个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交的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存足下一年度(1月1日至l2月31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在此期间若因本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帐户内无足够金额等原因,造成不能支付当期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将视同本人自动中断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满l0年的,应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经审核合格的次年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l0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社会化发放的养老金作为划人其个人帐户资金的计算基数;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确定的标准作为划入其个人帐户资金的计算基数。
(六)2001年1月1日以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中断缴费的处理
(一)参保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应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能按时办理续保登记和缴费的,视同中断缴费。
中断缴费当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二)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时,应以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日加收补缴金额2‰的滞纳金,在本实施细则意见下发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续保的,免收滞纳金。
补缴后,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按规定为其补记个人帐户。
(三)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才办理续保的,从续保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7个月起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省本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由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的金额统一从个人帐户中代扣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向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缴纳保费。
六、本实施细则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