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

王立

赵晓耕:王立教授经历非常丰富,不仅在法律史学,环境法学等方面深有研究,而且有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以及在国家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的经历。所以今天她将会带给大家有别于我们这些几乎完全生活在学校圈子里的人的不同的东西。在讲座正式开始以前,我们先进行一项重要的仪式。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教授的委托,马小红副主任将和我一起为王立教授颁发聘书,特聘王立教授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下面欢迎王立教授为大家演讲。

王立:各位同学晚上好。首先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教授,赵晓耕教授和马小红教授给我这个机会,同时也感谢各位同学的到来。今天我要讲的内容与其说是讲座,不如说是我多年工作,学习以及生活各个方面的切身体会。我对中西文化尤其是法律制度方面有过自己的思索,也得到了一些感悟,所以今天我再次回到人民大学这个我曾经学习生活过多年的地方,把这些收获和大家分享。

刚才赵老师介绍说我的经历比较特殊,其实只不过是丰富一点而已。1991年我从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以后就进入最高法院工作。1991年到1992年间,我在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任助理审判员,为期13个月。就在这13个月中,我审结了众多民事案件,陪审和参加合议庭合议的刑事案件也有几十个。那时候行政案件很少,我几乎没有接触过。1992年回到最高法院后,我一直在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工作,也就是现在的国家法官学院的前身。从助教,讲师,副教授直至教授。1996年我在香港大学做了为期半年的访问学者。1997到1999年间,我还在最高法院的经济庭,也就是现在的民二庭办理二审的合同案件,大约审结了5、60个案件。2003年在荷兰乌特勒支大学人权研究所做了三个月的客座研究员。这种经历使我能够将理论和实践结合到一起,但是这也使得我在讲授法制史的时候,经常会

产生困惑和感想。综合我的经历和学习,今天我想给大家谈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司法理念相通或相对的一些问题。

第一,伦理法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现代法制里的基本理念,产生于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重申了婚姻自由这一原则。由于当时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导致有人评论说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为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婚姻自由的观点被大多数人所认可,但是我却存有疑虑,婚姻自由绝对是好的吗?答案并不是百分百肯定的,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人都完全接受婚姻自由,尤其是在边远地区和老一代人中间更是如此。我在怀柔法院工作的时候就遇到过许多反对自由恋爱的事例。在中国古代聘娶婚是主要的婚姻形式,但是在奴隶社会的早期也有一种自由婚,自由婚和聘娶婚条件是不一样的,结果也不一样,按照中国古代的说法,就是“聘者为妻奔者为妾”。中华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但是在近代社会中华法系已经解体了,对于中华法系的特点是众说纷纭,但是中华法系伦理法的特点却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中国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性格特征,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这种特征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就有极为明显的表现。中国人在古代受伦理法的影响太深,时至今日我们依然摆脱不了伦理法的影响。今天人们在追求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古代中国就不会出现。例如我曾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报道,说的是一位老人和他离异的儿媳结婚了,而这个儿媳还有一个儿子,这个孩子如何面对这位老人就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这个孩子究竟是喊这位老人爷爷还是爸爸?如果我们从伦理法的角度来思考,就会越发觉得耐人寻味。

第二,亲亲得相首匿和包庇罪

众所周知,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又称亲属相隐不为罪,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个原则最初是在直系亲属间适用,后来范围不断扩大,最后发展

成同居相隐不为罪。而现代社会中提倡的是大义灭亲,藏匿或包庇犯罪亲属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现在有学者提出是否可以考虑适当的实行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我个人认为亲属相隐乃人之常情,我们应当从人性的角度来考虑一下亲亲得相首匿的合理性及人性化。我们应当抛弃对中国古代法律残酷的固有印象,肯定其人性化的方面。

第三,沉默权制度和刑讯逼供

说到刑讯逼供,不能不提“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又称为“米兰达警告”,是美国警方在执行逮捕任务时,对嫌疑犯必须讲的一句家喻户晓、闻名于世的话:“你有权利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这就是美国实施的“米兰达警告”,以限制警察在讯问中滥用权力、防止强迫被询问人招供,也就是尊重对方的“沉默权”,允许人家“零口供”。

“米兰达警告”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个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他说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是不会供认的。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庭审中“不作数”。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的诞生。在国际法学界学者们将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称为毒树之果。刑讯即为毒树,而毒树的果实也是有毒的,因此通过刑讯得到的证据,以及由此间接获得的证据哪怕是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的,都是不合法的。

我国古代正与此相反,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刑讯取得口供。我们众所周知的《唐律疏议》就明确规定: “拷囚不得过三次,总数不得过杖二百;拷满二百仍不招认者,取保暂放。违法拷讯而致人死者,有关官吏徒二年。对有疮、病的人犯进行拷讯者,处笞、杖刑,因而致死者,徒一年半”。尽管法律如此规定,但是法外用刑仍十分严重。刑讯逼供一直延续至今,刑讯仍然是部分公安人员获得证词的重要手段,例如云南杜培武案。“杜培武冤案”被普遍认为是一宗最典型的刑讯逼供案。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也是一名警察,而且是平时表现非常好的一名警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审讯人员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还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一审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后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杜培武被释放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我直到现在晚上睡觉都害怕,仿佛又回到了审讯室……”

总体说来,沉默权制度相比刑讯逼供要文明的多,对公民的权利也保护得更好,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发展沉默权制度。

第四,公平正义与明镜高悬

在西方,公平正义是如何来表现的呢?比较有名的是意大利罗马广场上的正义女神雕像。古罗马人把正义女神的名字改称为朱斯提提亚(JUSTITIA,法律一词JUA而来),其雕像的造型,亦已将泰米斯与狄克母女二人的形象合二为一:她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宝剑代表“正义”,前额垂直的秀发代表“诚实”亦即“真相”,最有特色的是她蒙眼闭目,代表审判要“用心灵来观察”。而在中国,我们是习惯于睁大眼睛来判断的,例如“明镜高悬”, “望闻问切”, “五听”。还有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就是许多法院的门口都有石雕的獬豸。在中国古代

法律文化中,獬豸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它怒目圆睁,能够辨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獬豸的眼睛,都是怒目圆睁。还有京剧传统名段《探阴山》,讲的就是“包青天,辩忠奸”的故事。从这些例子都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并不是不注重公平正义,而是与西方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判断的价值标准不同。

五,统一司法考试与以吏为师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后产生了几个新的名词, 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同质化”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2002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联合召开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讨会,共同商讨法官,检察官,律师同质化及职业化的问题。法官职业化要求传统的“师傅带徒弟”手工作坊式模式的解体,取而代之的是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自成为单独序列的新模式。传统上一个新的司法工作人员进入法院后,从做书记员开始就会分配一个法官作为师傅,在师傅的带领下工作学习,几年后根据表现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等等。而改革后的新模式是向西方学习的结果,但是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我曾到加拿大司法学院访问,尽管此前双方都知道两国任命法官的方式不同,但是双方真正见面的时候,都还是大吃一惊。我们惊讶于加拿大的初任法官基本都是头发花白的老人,他们惊讶于我国法官的年轻化。西方的法官选任不仅要求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丰富的生活阅历。西方还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如果你没有被人从酒馆里赶出来过,那你就没有资格当法官。

在过去师傅带徒弟的模式里,师傅教的不仅是法律的知识,更重要的是他对生活的感悟和对人生的认识。对于一个法官来说,这些东西可能远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毕竟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我有着在基层法院工作的经验,因此对这方面感受更深。我还清楚地记得我在基层法院工作时第一次开庭的情形。那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民事案件,邻居一男一女发生口角争执,男方无意中撕破了女方的衣服,女方由此把男方告上法庭。我在庭审的时候按照程序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回答不申请。正当我要继续进行的时候,我的师傅突然叫停让我询问

当事人是否明白回避的意思。我当时认为这个问题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当事人怎么会连这么基本的概念都不知道呢。但是他们的回答让我大吃一惊,原来他们真的不明白回避的意思。由此我特别感谢我的师傅,如果不是他教我,我永远也不会知道我的想法是多么简单。同时我个人特别佩服那些具备较强调解能力的法官,很多时候,调解比判决更能达到法律最初的目的。

现在有很多法官,是刚刚走出学校没有任何实践经验就被直接任命为法官的,一切都得靠自己摸索没有人指引。这时候人们难免会怀念旧时师傅带徒弟的好处。在我国古代,就有以吏为师的传统。当时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合一的,在县衙中,有两个重要的角色,一个是钱谷师爷,另一个是刑名师爷。其中刑名师爷就会带很多徒弟,将其法律知识,生活阅历都传授给他的学生。这和师傅带徒弟的模式非常相近,这种做法恰恰可以弥补生活阅历较少的法官的不足。

第六, ADR与无讼、调解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翻译为“非诉讼解决机制”、“诉讼外调解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人民大学范愉教授对此很有研究。

ADR起源于美国,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兴起与美国诉讼成本高的特点有直接关系,高费用与耗时长迫使人们去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机制,那就是诉讼外调解。美国的ADR主要有协商、仲裁和调解三种方式。因其成本低,效率高在美国大范围推广, 1998年10月,克林顿总统签署《ADR法案》,至今西方很多国家都引进了这一制度。我国许多学者接触到这一制度后都认可其先进性,提倡我国引入这种制度。但是孰不知据国外研究表明,全世界ADR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是中国。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有趣又耐人寻味的现象。其实,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就素有无讼的传统,固然无讼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人法制观念的淡漠。近年来,普遍认为的中国人法制观念增强的一个表现就是“一元钱官司”的不断涌现。但是站在一个审判工作者的角度,我认为这种官司无疑是在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这种现象并不能真正体现中国人民法制观念的提高。

我国古代的无讼,大多是指通过邻里,地方长老等依据乡规民约来解决的,或者是由家族族长来进行调解,这其实和现在的ADR非常相似。现在我们的法院也

有调解制度,大多民事案件必须进行调解的程序,然而在许多案件中,调解往往流于形式。前几年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中,有人呼吁废除调解制度,认为它是陋习,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行的恶果,甚至还引发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争。我个人认为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现阶段,完全意义上的程序正义还不能实现,因为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大部分人都更注重结果而非过程。当然强行判决也造成了大量的二审案件和上访人,给法院和信访机构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最高法院于近期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民事案件调解的决定》。许多学者质疑为何非要学习外国的ADR而放弃我们传统的调解制度。其实我们在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的同时,是不是应该首先考虑我们古代法律文化中本已存在的优秀理念呢!

第七,天人合一与环境保护

马小红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我写了其中的环境思想史部分。中国古代人尤其讲究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比方说,大家在谈到环境法的时候,往往都会提到《逸周书·大聚篇》的这段话:“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现今通常将上述史实称之为世界上最早的环境资源立法和监督。我国较早有关环境保护的记载还可见于《史记》。《史记·殷本纪》中记载了成语“网开三面”的故事,说夏朝时商国首领汤有一次在野外,看见有人一边四面张网,一边还祈祷:“天下的鸟啊,都到我的网里来吧!”汤说:“你是要把天下的鸟兽都打尽吗?”,于是让那人撤下了其它三面的网。撇开这个故事在历史上的浓厚的道德色彩,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生态环保意义:汤提出“网开三面”,不让把鸟兽打尽,合乎我们今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他以一国之诸侯“网开三面”,显然带有“政治导向”的色彩,至少也该算是政府提倡的一种行为规范吧。

我国古代也不乏这方面思想的实例,例如都江堰。都江堰是著名的古代水利工程,位于四川省成都平原西部的岷江上,它处于岷江从山区泻入成都平原的地方。在都江堰建成以前,岷江江水常泛滥成灾。公元前256年,秦国蜀郡太守李冰和他的儿子,吸取前人的治水经验,率领当地人民兴建水利工程。都江堰建成

后,成都平原沃野千里,成为“天府之国”,这项工程直到今天还在发挥着作用,被称为“活的水利博物馆”。另外我国在唐朝时候就有了“马路”的规划,当时的“马路”跟现在的马路并非同一个意思,而是真正走马车的路。唐朝统治者不仅规划了如何修建马路,对于如何种树,如何绿化都有着完整的规划。以上例子都可以说明中国古代已有环境保护的理念,古人已经认识到要想利用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必须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尽管初时认识不明确,但逐步深化,不断完善,到宋代,已初步认识到生态平衡的问题。从中国古代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看,早期的环境法律规定在目的上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得以有序的发展。

其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还有许多与我们现代法治理念相对或相通的内容,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在古代是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这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一种界定。纵观当今社会,这个原则可以和美国的“长臂管辖”联系起来。“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美国法律规定: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至于何为“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没有统一立法,各州法院的解释不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法院又将长臂管辖权延伸至互联网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这种政策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资源。实质上从古至今,人类所有争夺的源头都是资源,无论其形态为物质还是精神。由此我认为“长臂管辖”与中国古代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异曲同工。还有“春秋决狱”与判例法,这也是一对可以比较的概念。像这样的问题,还有许多,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再一一列举。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马小红:感谢王立教授。在这么短的时间中,王教授古今中外,娓娓道来,妙趣横生,相信她的演讲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的很多观点都跟王教授非常相像,我很同意王教授所讲的现在很多制度非要“出口转内销”之后,才会得到重视。例如她刚才所讲的调解制度,有一段时间调解制度被认为是和中国的法制化背道而驰的,是对中国法制化建设的破坏,一直到后来ADR制度在西方的盛

行,才使得我们对调解制度重新定位,认可其合理化。但是实际上,祖国各地到处都有古时遗留下来的调解制度的痕迹。明初的时候在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即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凡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至今山西平遥和江西婺源仍保有申明亭的遗迹。

王老师的讲座让我很有收获,她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相通的理念进行一对对的比较,带给我思考问题的新思路。王老师从她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寻找了诸多实例来论证这些理论,非常有说服力,同时也让我们感觉法律史的研究是非常有意思和有意义的。再一次感谢王立教授。下面就把时间交给各位同学,大家可以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和王教授交流。

问题1:谢谢王老师精彩的演讲。王老师刚才讲,统一司法考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请问王老师对中国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前景有何看法?另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地位差别是不是受中国古代士、农、工、商的划分的影响呢?

答:我们国家有过在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尝试,最高法院也曾几次在全国公开招考法官,但是只吸引了很少的人报名,现任最高法院法官中,确有通过这种途径被选任的。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这种方式大范围的推广有一定难度。相比而言,从基层法院逐层选任法官更具合理性,并容易施行。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问题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大家喜欢把律师归入“商”这一阶层,但是事实上我们国家现在的律师,基本上都具有高学历和较高的文化素养,与古时候的商人完全不同,似乎更符合“士”这一阶层的特点,所以我认为这跟古代士、农、工、商的划分不是一回事。

问题2:王老师曾经在基层法院工作过一段时间,请问王老师你对如何处理好人情与法理的关系有什么经验?

答:其实人情和法理的矛盾,不仅在我们国家存在,在西方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有个笑话可以很好的证明这个问题:一法学院学生在考试时作弊被教授抓到,教授决定给他零分。学生事后到办公室向老师求情,教授说如果他能回答他提出的三个问题,就让他通过考试。结果学生三个问题都回答正确,教授兑现承诺让他通过了考试。学生离开的时候对教授说:我提三个问题,你能回答出来吗?

教授回答说可以。于是学生问:“什么事情合法但是不合理?什么事情合理但是不合法?什么事情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教授无法回答,只好请学生告诉他答案。学生不慌不忙的说: “你今年60多岁了,却娶了20岁的姑娘为妻,这是合法但是不合理。你年轻的妻子找了一个年轻的情人,这是合理但是不合法。你抓到你妻子的情人考试作弊却又让他通过考试,这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尽管这是则笑话,却形象的反映了西方社会的人情世故。对于如何处理好法律与人情,我个人的体会是作为一名法官,一个法律的执行者,应当严格忠实于法律,这是每个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有的操守。

问题3:王教授刚才谈到了ADR与无讼调解,我国现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强制调解,而且人民调解的范围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请问王教授是否认为这种现象会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产生冲击呢?

答:我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其实丝毫没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许个别地方为了追求调解率而出现了强制调解的现象,但这不能否认调解的积极作用。这些问题不会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产生冲击,相反地应当说是有益于我国民事纠纷机制的完善。调解要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就不能说是调解成功。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未送达调解书时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判决。这也不是说我们的调解制度就是完善无缺的,还应该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也应该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王立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

责任编辑:斯宾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浅析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

公共管理学院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期中论文 浅析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 学院交通学院 专业班级交通运输0901 学号 00929175 姓名丁立 指导教师袁会琴 日期 2011 年 11 月

浅析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 摘要: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依法治国是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方向,引领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施。本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分析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实践发展,并且论述了依法执政确立的依据,阐述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意义,探讨了它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和实现依法执政的具体路径。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推进依法执政。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法治国家 一、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战略机遇期,社会经济结构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全党全社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是按照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进行法制建设的。很多同志说,我们做到了“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就是做到依法治国,为什么还要再提依法治国?甚至有的学者问道:依法治国和“十六字方针”是什么关系?第三代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第二代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法制方针是什么关系?是继承关系、否定关系、还是其他的关系?因此,我们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认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解,必须要放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放在具体国情下加以认识和理解。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确立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我们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改革。这个变革,必然对我国的上层建筑、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要求,要求我国的法治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1992年,党的十四大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随后一系列重要决定政策出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我国立法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笼统地、片面地、不加区别地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当时很多法律法规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在当时那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大”理念,其实质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它不仅涵盖了政法工作全部工作内容,而且是政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这五个理念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性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二、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为民,对我们执法机关和执法者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把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脚点,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护正确政法方向的思想保证。 我们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具体说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优解难。二是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是新时期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就会耳不聪,目不明,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问题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议的重要奋斗目标。 三、公平正义是政法干警肩上的重任和永远追求的目标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和完成,则是我们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就必须要做到: 一是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合理的理解和期望。二是平等对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行为。 三是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因此在保持公平正义同时,必须着力提高时间效率,物质效率和制度的科学性,减少负面作用。 四是程序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更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 四、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因而必然也是政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其根本要求就是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谐稳定。 五、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法制现代化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

当代中国的法治改革与发展

当代中国的法治改革与发展 (一)加强立法工作 立法是发展中国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首要任务。自从中国1978年明确提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中国立法机关始终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把立法放在法治建设的首要位置来抓。27年来,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立法工作是取得成绩最为显著的一个领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立法法等的规定,中国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的地方政府有权发布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五个经济特区还享有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权。中国的立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两个积极性,使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除了修改颁布1982年宪法和对1982年宪法进行四次修改的31条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目前,中国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少数民族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小论文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对和谐社会构建的意义与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而且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更深层次理解,是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为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它的提出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是由特定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和法治行为所构成的现实状态,致力于寻求法治在现实中的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其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人为本、保人权障、文明执法三方面。再次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的要求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第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现阶段,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大局要求我们能够做到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内

在一致性。最后党的领导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二、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只有社会稳定,社会的经济才能发展,社会的文化才能繁荣。所以为了实现社会和谐,法治保障必不可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以人为本贯穿始终。我们党提出以人为本,就是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

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摘要】礼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和精髓,体现在中华文化的各个方面,这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领域。中华法律文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带有“礼”的浓厚色彩,礼也成为中国法的本土资源。中国在近代后逐步迈向法治,在现代更步入了法治快车道。然而法治毕竟有其本土资源,我们在进行现代法治建设时,仍可从传统礼制中获得启示。本文主要以法伦理学为视角,重新解读审视传统德法关系,并阐发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关键词】传统礼制;现代法治;中华文化;本土资源;法伦理学 礼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命题,研究中国法制的演进不能不提及礼制。正是“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1]“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在阶级出现后才逐步蜕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意味着它不仅是中国法的起源,而且还影响着中国法发展的历程。“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2]“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精髓”。[3]中国自古就是崇尚德治却缺乏法治的国度,道德对中国法治发展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4]道德作为影响中国法发展的本土资源,主要是借助“礼”这种形式来实现的。尽管人们现在对“礼” 的本质尚还有争论,但大多数人都认为“礼”与道德密切相关。“礼确实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5]在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是“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倒不如说是潜藏在“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作用。中国历史上从先秦到清末两千多年的礼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孰主孰辅的争论,当然在这个时期内始终是道德占据着统治地位。《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论断就是最好的诠释。中国从上世纪初就开始了逐步迈向法治的进程,特别是在进入现、当代以后这个进程迅速加快。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从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中寻找积极有益因素,而中国传统礼制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礼”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最基本的规范,在发掘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中,作为伦理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产物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精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部分组成。这五部分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由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坚持依法执政等七部分组成。这七部分要求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必须要努力完成,努力做到的。 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这是我们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总结改革开放几十年经验所得出的宝贵理论,我们要坚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2)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3)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律保障。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土政策”、“土办法”、“你有法律、我有对策”等破坏法律权威的行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

力。(5)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二、执法为民 (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2)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如国家取消农业税、加强医疗保证建设、控制物价、控制房价等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3)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如我们国家把维护人权写入宪法,温总理为民工讨薪等都是执法为民的要求。(4)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三、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随着物质上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平等对待、反对特权、禁止歧视是人人平等的体现。(3)

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具体内涵则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即实行法治;通过实行法治,实现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一、历史沿革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强大,依法治国主张与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进步观念开始广泛传播。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 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到形成体系、制度也经过了一个过程。1996年2月8日,在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这也标志着依法治国理念已经从宪法的高度得到了确认。 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了不断的落实和推进。 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历史的必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依法治国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具有历史性。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性质的要求,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智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制度创新,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历史充分证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法治型社会需要律师,律师活动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在法治型社会,法律至上,在所有行为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在社会冲突的解决中,以司法手段最为有效;司法机关在解决冲突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法律之外的权力的干涉,不为社会舆论所左右,不为个人情绪所动摇;更不为某种私利所扭曲;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任何人的法律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在这种以法律规范指导一切社会生活的社会,律师职业应运而生。律师是法律专家,精通法律,具有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条件,能够切实满足社会主体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以及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在古罗马社会,由于法律价值被广泛认同,因而萌芽了律师及律师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推动了律师职业的发展,建立了西方发达的律师制度。与此同时,律师的职业活动,又反过来对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律师通过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活动,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无疑有助于提高广大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以及全社会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优化。这正如西方学者所言:?律师是一个复杂法律制度的专家。他犹如法院里的官员一样,以一种替

大众服务的精神来运用他的知识,虽然法律界人士散布全国各地,并无统一组织,可是在他们之间却存在有一种‘同盟’?。?企业及及社会生活,以及政治制度的力量,都得靠律师们来担负起职业责任。? 律师文化是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法治文化是一种大众文化,?真理?是由社会在平等、自由的自然扩展的相互关系中形成。专制文化则是一种统治者?钦定?的文化,是固定的意识形态,将这种钦定的确立为社会的真理,一切以这种钦定的文化为标准。?野蛮的力量也要为它自己的卑劣制造某些道义上的支持来粉饰冠冕?[9].钦定的之所以也称为文化,乃是因为?文化?这一词本身就含有文明、正义的意思。总是想将赤裸裸的暴力伪装成大爱、宽容、正义性。一切可能对这种钦定的文化剥去伪装的机会,都会被专制文化视为大敌。步青云先生说?自治的大学?是民主的四大基石之一[10].一个专制的文化里,是不允许人们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也不允许人们可以追求更大的权利、精神、远见和正义,它们还要传播愚昧的文化。如果允许钦定的文化塞进文化教育中,这是对民主之治的最大践踏。中国古代的?文字狱?是极好的证明。文字狱的特征是?罪状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起,证据也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成。?[11] ?文革?,中国人再次用无数的?生命?感受了?钦定?文化的厉害。在专制文化里是没有公平辩论的,?辩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学论文完整篇.doc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 学论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

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

当代中国法治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_修改

当代中国法治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内容可包括:中外法治内涵的历史学考察、法治的概念、当代中国法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当代中国法治的的完善路径:与人治、传统、宗教等的兼容、具体的完善策略等。 修改的大体意见如上,但是其中有好多的内容与论文的内容一致。所以只需要重新分段,修改各个子标题,及部分内容不要动文章的大体构架即可 摘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而不是选择其它手段。这就是我们讲的依法治国。法治除了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来理解外,它还有其他重要的涵义,即法治的内容或精神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本文从法治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出发,对其词源、词义进行整理,并对法治合理性的内涵进行了详细阐述,以期对中国的法治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法治,合理性,内涵 第一章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范围以外某个神秘的地方早就存在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公正、最科学的合理法则,并且一直存在着,尽管我们并没有明确地认识。人类与生俱来的理性享有这种合理法则,它指导人类作出合理的自由意志的选择,而且包括享有是神或自然或理念决定的,是自然而然不假外求的。法的合理法则就是正义和道德自身。用西塞罗的话说,它与“正义”同义,符合这种合理性法则的实在法才是公正合理的。 考查法治合理性的内涵和标准,从其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源于以下事实:法和法治是实现人的价值需要的工具。任何客观事物,如果不

与人的价值需要相联系,就无所谓好坏、优劣、善恶,也就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人的需要有很多,如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的需要、发展的需要等等,法治必须能满足人的这些需要,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满足,才能体现其价值和合理性。社会发展规律即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治的形成、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从立体网络的结构看,法治的构成要素,既有精神要件,也有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对法治合理性进行了研究,赫拉克利特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的体现,认为人类制定的法律的内容来自神的法则,按照神的法则来制定的法律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之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都确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的标准,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用,可以发现这些不变的标准。但是,理性、合理性、理性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却始于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在希腊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瓦解和由此引起的城邦国家衰落的时期出现的一种社会思潮。 到了近代,法和法治出现了理性化的趋势。许多自然法学家和思想家力图把从罗马法中延伸出来的理性原则同久远以来的哲学思考统一起来。任何一种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都带有时代的烙印。上述各种法治合理性的思想都有其自身的局限,但是,它们都或多或少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这就是我们必须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法治、合理性是法治的主要价值追求;法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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