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的民事责任宜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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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引言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那么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好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时机,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事件、红光事件中,进展虚假信息公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当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因此,在已有的根底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打破性地设置了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当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p 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背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根底不同。

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而违约责任,是以违背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本来就存在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1.⼀⽅未履⾏预约合同义务导致双⽅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意向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所谓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定合同的合同。

预约合同本⾝也是⼀种合同,其成⽴、⽣效、履⾏、违约责任等适⽤《合同法》的⼀般规定。

《意向协议》已经双⽅签字盖章⽣效,并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但《意向协议》可以取代《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和《股份质押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要求继续履⾏《意向协议》的主张不能成⽴。

2.⼀⽅未尽预约合同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预约合同,⼀般指双⽅当事⼈为将来订⽴确定性本约合同⽽达成的合意。

预约合同⽣效后,双⽅当事⼈均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未尽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预约合同赋予⼀⽅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本约合同的权利,不得强制当事⼈订⽴本约【裁判精要】《股权转让意向书》就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步骤及违反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为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预约合同。

该意向书明确约定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双倍返还定⾦,亦即赋予了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权利。

在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当事⼈均可以放弃股权转让交易,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

⼆、违约责任的⼀般适⽤规则4.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当事⼈意思⾃治、违约程度、守约⽅损失等情形【裁判精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的商业代理特性,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1)充分尊重当事⼈的意思⾃治,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赔偿;(2)根据违约程度,视违约情形认定违约责任;(3)结合守约⽅之可得利益损失,衡量违约⽅之赔偿责任;(4)根据当事⼈诉请,认定损失赔偿数额范围;(5)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损失赔偿的最终数额。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违约责任与索赔赔偿的法律分析

违约责任与索赔赔偿的法律分析

违约责任与索赔赔偿的法律分析在法律领域,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与索赔赔偿是合同法中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违约责任与索赔赔偿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三种方式。

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无法履行,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此外,当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金额,违约方还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涉及到违反刑法规定时,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需面对刑事追究。

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有侵犯财产罪、诈骗罪等。

当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罪名时,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对违约方进行刑事追究。

二、索赔赔偿的原则索赔赔偿是违约一方向受害方提出的诉求,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在索赔赔偿问题中,有以下几个原则需要遵守。

1. 合同精神原则合同精神原则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诚信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

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的原始意图进行解释和执行。

在索赔赔偿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精神,保证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实际损失原则实际损失原则是指索赔赔偿的数额应当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相对应。

例如,合同一方因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了办公设备,那么索赔赔偿的数额应当包括损失的设备价值、维修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3. 协议一致原则协议一致原则是指双方在索赔赔偿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达成一致,约定赔偿的数额和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违约责任与索赔赔偿的处理流程当一方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 通知违约方受害方首先应当书面通知违约方,明确违约的事实和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的数额。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归责原则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归责原则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归责原则一、虚假陈述的民事归责原则“虚假陈述”是指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对证券发行,交易以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陈述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陈述的行为。

各国法一般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受害人须为不知悉文件有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一)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1.违约责任说该观点学者认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是要约,投资人申购,中签及交纳认购金,即是承诺和合同的完成,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违背事实上存在的发行人认购协议中双方关于证券或债券必须真实的认可和约定。

2.侵权责任说该观点学者认为:(1)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虽可以看作是对约定义务的违背,但认定违反法定披露义务更为科学和符合证券市场的特征;(2)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的事实上的认购关系虽可以看作是协议,但毕竟双方没有直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这与传统合同关系仍有区别;(3)招股说明书的责任主体为全体发起人、董事、主要承销商及发行人,而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虚假陈述人,并不完全是证券或债券的发行出售方,对于投资人来说则难以全部认定为认购协议的对方;(4)将此认定为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3.缔约过失责任说我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不妥。

如果故意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则是故意隐瞒与订约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属于订约欺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且无论故意、过失,还是无过失导致虚假陈述,都违反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合同无效,其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对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式归责原则。

(二)发行人报告书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我认为,发行人违反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其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董事和主要经理人员,应属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但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

浅议保险销售误导的法律性质及民事责任

浅议保险销售误导的法律性质及民事责任

如何有效治理销售误导,是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方面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监管层面,目前主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和规范销售行为来达到治理误导的效果。

但是,由于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金额所限,销售误导的总体违法成本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效果。

就行为性质而言,上述行政处罚措施属于监管机关以公权力为保障,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险消费者整体利益,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人(包括机构)的法律责任。

而从法律关系层面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存在误导行为的保险人除了应承担上述违法违规责任外,还应对投保人个体负有民事责任。

一、销售误导行为的法律性质销售误导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专门的定义。

作为保险业内的通常用语,销售误导是对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统称,主要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不当的宣传或说明的行为。

由于销售误导现象在人身保险市场表现尤为突出,因此上述定义将行为主体限定为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

但事实上,销售误导行为在财产保险市场中也有存在。

因此,本文中探讨的销售误导行为主体也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

根据这一定义,销售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欺骗、隐瞒、诱导等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但该法对销售误导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民事责任并未予以明确说明,仅在第一百七十七条进行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律体系的构成原理,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属于合同法范畴,在保险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成立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四个基本环节。

违约责任通用条款有哪些

违约责任通⽤条款有哪些合同双⽅如若有有违约情况的,如合同中有规定违反合同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处理违约责任。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违约责任通⽤条款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违约责任通⽤条款第⼀百零七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百零⼋条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都属于违约责任通⽤条款第⼀百零九条当事⼈⼀⽅未⽀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可以要求其⽀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百⼀⼗条当事⼈⼀⽅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可以要求履⾏,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三)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

⼆、违约责任特征⼀、违约责任是⼀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典专设“民事责任”⼀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种民事责任,在⽬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约⽅对相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对当事⼈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的辅助⼈(如代理⼈)的责任;(2)合同当事⼈对于因第三⼈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三条规定:当事⼈⼀⽅因第三⼈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和第三⼈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违约责任是履⾏合同不完全或不履⾏合同义务⽽承担的责任⾸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体为:第一,该条规定了法律行为的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强调了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维护社会公德和正义。

第二,该条规定了民事赔偿的准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民事主体在行为中要注重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该条规定了欺诈行为的认定。

法律认为,民事主体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误导对方的意思表示,使对方产生误认,从而达到自己一方的目的,就构成欺诈行为。

此时,被欺诈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与对方订立的法律行为。

这一规定保护了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防止其受到欺诈行为的伤害。

第四,该条规定了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如果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该法律行为无效。

被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该法律行为。

这一规定使得不正当的法律行为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以维护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和制约。

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保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该条规定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依据,在受到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和撤销法律行为。

这一条文对于建设法治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违约责任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参与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详细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总则第二十三章的第一节明确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范围。

根据这一节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该节还明确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数额。

第二节经济违约责任第二节围绕经济违约责任进行规定。

根据该节规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的损失或者利益的丧失,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

第三节违约金第三节明确了违约金的作用和具体规定。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按照该节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和数额。

同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受损害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实际损失。

第四节担保责任第四节围绕担保责任展开。

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在合同债务履行过程中要求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的规定,担保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并明确担保方式和范围。

此外,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划分,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追偿权利。

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五节对其他与违约责任有关的规定进行了说明。

涉及到违约责任的诸多问题,如不可抗力、债务人行为转让、债务人死亡等,都在该节中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五节的规定为各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明确指引。

总结《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其中涉及到经济违约责任、违约金、担保责任以及其他与违约责任有关的规定。

遵守合同是维护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一般违约民事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般违约民事责任有哪些我们⽣活在法治社会中,但发⽣民事侵权⾏为时,是需要依法承担责任的。

民事责任承担的⽅式是⾮常多,如停⽌侵害、返还财产等。

民法典⼀般违约民事责任有哪些?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约定,履⾏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般违约民事责任有哪些1、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约定,履⾏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法典⼀般违约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六条、第⼀百七⼗九条。

⼆、民法典关于违约⾦是怎么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条 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第五百⼋⼗⼋条 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定⾦不⾜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数额的损失。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式中没有罚款这⼀种,罚款是属于⾏政处罚的种类之⼀。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进⾏店铺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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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的民事责任宜定违约责任
误导,即期货经纪商在期货交易中向客户(交易者)提供使之误解为确有盈利的断定性判断或信息而引诱其委托的行为。

为稳定期货市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均规定经纪商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执行交易指令,不得进行足以导致客户误信的行为。

我国法律也规定,经纪商不得向客户提供未来走势涨跌的肯定性判断。

这些“禁止误导”的义务既是一项公法上的义务,违反者将受行政、刑事制裁;又是一项私法上的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民事贵任。

依我国现行法律,误导的民事贵任宜定违约贵任。

理由如一下:
一、“禁止误导”是特定当事本之间的一项义务。

毋庸置疑,经纪商只对其客户负责,而不对客户外的交易者负责。

因此,私法上“禁止误导”的义务仅限于经纪商对其客户的义务。

所涉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误导行为与操纵行市行为不同,所侵害的是特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而不是不特定对象的民事?权利。

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经纪商与客户所签署的合同效力所致。

依期货交易规则,除交易所会员外,交易者要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买卖,应与经纪商签署授权经纪商代为期货买卖的合同,交纳保证金,向经纪商下达买卖指令。

经纪商被授权后,应按今同条款及法律规定根据客户指令办理期货买卖。

;汀见?经纪商与其客户间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关系。

因此误导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相对方的合同权利,与此对应,“禁止误导”的义务亦只能是合同义务。

二、“禁止误导”义务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经纪商一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性质上属于信托合同。

经纪商的主要义务是执行客户的指令办理期货买卖。

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经纪商还得为客户提供其他各种服务。

诸如:合理管理客户资金、依诚信原则向客户提供咨询等。

此外,经纪商还应履行各种不作为的义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诸如:不得对作、不得欺骗客户、不得实施误导行为。

这些义务均为合同的附随义务。

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将合同附随义务载明于合同文本之中,该附随义务始终存在,义务人应遵守之。

合同的附随义务基于合同性质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在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禁止误导”是合同的默示条款。

实践中经纪商与客户所签署的合同中大多未载明“禁止误导”的条款,但这并不意味此项合同无“禁止误导”的义
务。

期货交易要求迅速、敏捷,这就要求各种与交易相关的行为统一化、定式化、外观化、简洁化。

各种行为所确定的法律后果一般均直接规定在相关的法律之中,无需在每一份合同中重复出现。

大凡商事交易行为,诸如票据行为、拍卖行为、运输合同等都是如此。

由于“禁止误导”是期货代理、实现经纪商与客户所订合同目的所必不可少的义务,由于“禁止误导”是期货市场、期货经纪行业、期货经营的一项公认的规则,由于“禁止误导”为调整期货交易关系的法律所明定,因此,“禁止误导”虽未明示在双方的合同中,但仍应当属于一项不容置辩、理应存在的合同默示条款。

综上所述,“禁止误导”是期货经纪商应承担的一项合同义务,因不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傅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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