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保护

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保护
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保护

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保护

摘要:当前法学研究者们将研究的重心放在“公众人物”标准的构建以及基本权利冲突解决的几种理论之上,而极少有人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入手,提出具体的标准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最高院12个公报案件的分析结果表明,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未区分案件的性质及言论的目的,致使言论自由的价值受忽视。从裁判标准、法律适用以及判决方式三方面进行完善,有利于实现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实质平衡。

关键词:言论自由;名誉权;裁判标准;实质平衡

①关于言论自由的概念,笔者采用广义表达自由说,即宪法第35条关于狭义言论自由的规定、第41条关于舆论监督权、第47条关于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等自由都可视为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条款。参见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9。

我国宪法第35条、41条、47条、51条均可视为言论自由条款。

①由于我国宪法不具可诉性,言论自由权作为一种规范权利并不能有效地对抗名誉权。司法环境不良以及法官自身较低的宪政素养也加剧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两难。在我国现阶段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且立法存有缺位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协调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保持二者的平衡并充分发挥言论的作用是我们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失衡的原因

纠纷裁判是法院最根本的职能,其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私权配置,二是司法审查。名誉权诉讼的原告一般以侮辱、诽谤为由,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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