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 pretrial conference

庭前会议 pretrial conference
庭前会议 pretrial conference

庭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

A pretrial conference in the high-profile litigation related to Malaysia Airlines Flight 370 was focused mainly on exchanges of evidence and clarifying appeals and opinions of the parties and ended on Tuesday, a lawyer involved in the litigation said.

据律师介绍,颇受关注的马航MH370航班诉讼案庭前会议于21日结束,此次庭前会议主要关注证据交换并明确各方的诉讼请求和意见。

Flight MH370 disappeared from radar on its way from Kuala Lumpur to Beijing on March 8, 2014. The aircraft was carrying 239 people, including 154 Chinese passengers.

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航班在从吉隆坡飞往北京的途中失联,机上载有239人,其中包括154名中国乘客。

庭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召集当事人(litigants)和诉讼代理人(lawyers),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lists of challenge witnesses and witnesses in court)、非法证据排除(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s)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是为正式开庭所做的准备。

据报道,本案的五个被告分别为:美国波音公司(aircraft maker Boeing)、英国罗尔斯飞机发动机制造商(engine manufacturer Rolls-Royce)、德国安联保险(German insurance company Allianz)、马来西亚航空(Malaysia Airlines Systems)和新马航(Malaysia Airlines Berhad)。

本次庭前会议主要是明确身份和诉讼请求(clarifying identities and appeals),原被告进行举证(plaintiffs and defendants exchange evidences),没有进行置辩。

据一位代理律师介绍,除了发起诉讼的30多位乘客家属外,中国其他60多名乘客家属已经与马航达成赔偿协议(reached compensation deals)。他代理的14名家属中,最少的索赔金额是1400万元,最多的7700万元。他表示,这是根据家属各自的痛苦程度(mental anguish),以及失联旅客的年龄、收入、家里的负担大小,以及所在城市的收入水平(income level of their living cities)等方面确定的。

litigation[?l iti?gei?n] n-uncount

Litigation is the process of fighting or defending a case in a civil court of law.

The settlement ends more than four years of litigation on behalf of the residents.

这一和解协议结束了代表居民提起的超过四年之久的诉讼。

litigant[?l itig?nt] n-count

A litigant is a person who is involved in a civil legal case, either because they are making a formal complaint about someone, or because a complaint is being made about them.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 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第四条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律师参与诉讼或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免于安全检查。探索设立律师立案专门窗口,便捷律师立案。 第五条在审判区设置律师工作室,提供桌椅、资料查询终端、WiFi等设备和业务书籍、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 第六条支持律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为实习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体系,确保为律师提供的诉讼服务实现均等化、便捷化、体系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审判动态信息、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审判区等场所配置上网终端设备,方便律师随时查询相关材料。 第九条法院应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流程等信息告知律师。 第十条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律师提出调整原定开庭时间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如因法官原因无法按时开庭的,承办法官应在预定开庭时间届至前三日告知律师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在接到律师提出的阅卷申请后及时安排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的范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向法院了解其代理案件进展情况的,除审判秘密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告知。以下信息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及时告知律师:(一)变更合议庭成员的; (二)延期审理的; (三)延长审理期限的; (四)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 (五)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 (六)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实行调查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律师申请变更刑事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a417101346.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a41710134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 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a417101346.html,/fg/detail2099874.html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申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 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 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417101346.html,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目的在于规范庭前会议的适用,解决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事项,提升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实现庭审实质化,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庭前会议规程》共计27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功能、适用范围、基本规程、主要内容、效力以及与庭审的衔接方式等。 一、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1.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确保庭审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有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在公诉方提起指控之后,辩护方可能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例如申请回避,申请特定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异议,通过庭前会议集中解决,可避免庭审中断。

2.组织证据展示,明确事实、证据争点,确保庭审充分审理、高效审理。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由于控辩双方的争点在庭审前就已经初步明确,法庭就可以围绕上述争议问题组织控辩双方积极举证、质证和辩论,突出庭审调查的针对性,提高庭审辩论的充分性,确保庭审的成效。 3.庭前会议不能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该条明确了庭前会议召开目的是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因此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展示,但不能以证据展示取代庭审举证和质证;可以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目的是为了突出庭审重点,确保庭审质效,不能弱化和取代庭审调查、辩论等。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涉及多个罪名、多起事实或者多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庭审的事实、证据调查工作量较大,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整理事实、证据争点。通过庭前会议有效区分存在争议和无争议的事实、证据,能够确保庭审更具针对性,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 2.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一些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当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摘要】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审前会议制度,使庭审程序更加合理。但该规定较为模糊,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与实践相差有一定距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庭前会议;涵义;问题;完善 一、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国外的相关立法 实施庭前会议制度较完善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制度虽各有区别,但都是庭前审查程序。美国有传讯、答辩、审判前的诉状和动议、辩解和异议程序及庭前会议制度;英国的“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审前裁断”程序、“预备听证”程序;日本规定了庭前协商程序(检察官与辩护人的协商和联系)和法院的庭前准备程序(法院与检察官、辩护人的庭前协商程序);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德国的准备审判程序;我国香港地区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1.节约诉讼资源,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争点整理等,避免法庭审理因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而出现混乱,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节约诉讼资源。

2.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增强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发生。 3.是公平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体现 庭前会议的确立,有助于强化控方的证明责任意识和辩方的辩护意识,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积极开展有效对抗,提高审判的实质程度。同时,庭前会议将以前不透明的法官审查改为当事人参与的透明会议,使诉讼全过程均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增强实体裁决的透明度和社会的信任感。 二、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 本文中的庭前会议仅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不包括法院审前阅卷等内容,是指在法庭决定开庭审判之后,开庭之前由审判人员召集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的解决案件有关程序性问题,旨在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并不是每个案件都经历庭前会议程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

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点击上方“律海扬帆”可以订阅哦自今年7月1日起《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 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开始实施,原1997年5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人民法院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废止,今天律海扬帆将新的规定全文**给大家。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修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办案质效,规范庭审活动,依据《刑诉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一、审查立案第一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 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 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第二条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 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公诉案件是否立案受理,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决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决定书》随案移送审判业务庭,立案审查时间不计入审限。二、开 庭前的准备第四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 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个人的备案申请书

公司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

2、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后打“√”。 3、分公司备案的“登记类型”栏填写“新设”、“注销”或“名称变更”。 4、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同时填写《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 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 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清算组成员信息表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注销、备案)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年月日由主持在召开了公司全体股东会议,股东应到会人,实到人。经与会股东一致通过,做出如下决议: 1、公司因原因,经营情况,公司不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解散该公司。 2、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组成,其中任清算组组长,、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以上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全体成员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 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先出示有关证据,再就有关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

庭前会议制度的梳理分析及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417101346.html, 庭前会议制度的梳理分析及完善 作者:王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4期 摘要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实现集中审理原则,我国于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而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容,但是仍需要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出台了关于庭前会议的工作机制性文件,个别内容竟然突破了法律的规定。鉴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便于统一法律适用、促使庭前会议能够科学规范地运作。 关键词庭前会议集中审理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王博,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35-02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立法机关出于“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在起诉和庭审中间增设了中间程序即庭前会议,学界普遍认为,庭前会议的出台是为了实现集中审理。陈卫东教授更是对庭前会议制度给予高度认可,评价其兼具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增设庭前会议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可以实现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集中审理原则,也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的是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没有更换(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外)的前提下连续进行,不能中断审理。这一原则要求尽可能把影响庭审中断的一些因素在庭前程序即庭前会议中予以解决。对于那些重大、疑难、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通过庭前会议制度可以将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此后的庭审将集中将主要围绕有异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这无疑将大幅度地提高庭审效率。刑事诉讼的效率指的是:“通过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其在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之间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能够得到均衡分配,从而利用最少的诉讼资源达到刑事诉讼效益最大化的结果”。提高诉讼效率,无疑可以缓解基层法检两家案多人少的难题。 庭前会议制度可以避免无休止地庭审,减少开庭审理的次数、缩短庭审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庭审集中、不间断的进行。庭前会议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法庭调查、确认;审判人员可以了解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管辖权、回避、是否有新的证据、证人出庭名单等问题的意见。此外,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公诉人出庭的工作量,提高公诉人指控犯罪、进行诉讼监督的质量与效率。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和辩护意见,在庭前会议后开庭审理前进行调查核实、补强相关证

公司备案申请书

公司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 公司名称 备案事项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章程□章程修正案清 算 组 成员 负责人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分 公 司 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登记日期登记类型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 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 年月日 2、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后打“√”。 3、分公司备案的“登记类型”栏填写“新设”、“注销”或“名称变更”。 4、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同时填写《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 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 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浅析律师刑事有效辩护制度

浅析律师刑事有效辩护制度 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肖乐群 刑事诉讼领域越来越受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与刑事诉讼结果与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法益密切有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确保刑事诉讼领域司法公正,需要更有力度的司法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律师辩护制度的实质化在于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于是引入有效辩护的概念是我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建立健全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无论是对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律师刑事有效辩护的内涵 有效辩护,即“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有此概念,故我国对于有效辩护的认识也是仁者见智。依据刑诉法学者的普遍观点,有效辩护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人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有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权利,也能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拒绝委托的辩护人和指定的辩护人的辩护,再次委托。(2)刑事诉讼中相关司法部门应该允许被追诉人选定或者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此时这一名合格的辩护人应当具有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具备处理相应案件的法律知识及经验,有能力开展辩护活动。(3)作为主导刑事诉讼的活动的国家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有效辩护的内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

来认识:从广义上来说,有效辩护是指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同时律师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狭义上的有效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该尽职尽责,开庭审理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因律师失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应当予以救济。 二、英美国家律师有效辩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美国律师的有效辩护 律师有效辩护理论最初诞生在美国,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发展到1970年的麦克曼诉理查森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应当是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之后,又更大范围的扩大被追诉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帮助的范围。并在1984年的斯特里克兰案中确定了无效辩护的“双重检验标准”:第一,必须要确定律师辩护是否存在缺陷;第二,必须要确定被追诉人因为律师的缺陷辩护而陷入不利的境地。只要被追诉人的情况满足这两点的要求,即可提起无效辩护之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对其的有罪判决。 (二)英国律师的有效辩护 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故有效辩护也起源于判例法。1679年,被告人的辩护权首次被确定在《人身保护法》当中。为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和公正审判,无效辩护应运而生。英国衡量律师辩护质量标准主要有两方面:律师是否有违背职业道德之行为;律师的不当行为是否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或者程序上的不当影响。当被追诉人的情况满足以上两点,既可以先提出无效辩护的申请,上诉法院可根据其提出的申请审查其提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辩护律师提供的辩护达到了无效辩护的标

(管理与人事)法务部管理制度

法务部管理制度 目录 一、法务部组织架构图……………………………………………2/40 二、法务部工作流程图………………………………………… 3/40 三、法务部在岗人员编制…………………………………………4/40 四、法务部工作制度………………………………………………5/40 五、法务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8/40 六、合同审查管理规定……………………………………………11/40 七、法务部办案收费规定…………………………………………18/40 八、法务部工作常用关联法律文书、工作表单…………………22/40

***有限公司 法务部组织架构图

法务部工作流程图 第 3 页共40 页

法务部在岗人员编制表 第 4 页共40 页

法务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法务部设经理一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若干名。 法务部在公司总经理的授权下负责整个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法律工作,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法务部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指导、监督公司内外法律事务和相关合资、合作公司中涉及的法律工作。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四条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代理公司参与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调解、经济仲裁、劳动仲裁、复议、诉讼、非诉讼相关法律活动。 第六条建立适合企业运作的法务合同管理制度,审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合同和其他合同协议,督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对管理层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从规避此类事件重复发生的角度提供整改意见以及法律意见书。 (1)根据指示或需要,间接、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履约谈判; (2)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八条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处理公司与司法机关(公安、检察、审判)、建设、财政、(市场)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公证等有关机关、部门涉及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根据需要或人力资源部计划安排,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和推广法律知识,增强公司员工整体的法律观念和素养。

庭前会议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此二款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但该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而且对于该程序的建立目的、制度的价值定位等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与完善。 一、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与价值定位 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对该项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解决庭前会议制度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对该二项内容的确立,要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我们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而不是对国外司法制度的全盘引进。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是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可以认为,它只是一个庭审前的“会议”制度,而不是庭审的提前预演,更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制度。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而不是“审判”。 庭前会议制度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该项制度为在开庭审理前,就相关程序性的内容: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以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重。从建立必要性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二、对庭前会议制度具体操作规则的建议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提起方式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集。另外,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但要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

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

刑事辩护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 自从最高院出台《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之后,庭前会议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说,对于证据材料比较多、犯罪事实比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是社会影响比较重大等各种案件,法院都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条款较简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庭前会议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各地法院也有类似做法,当时称之为庭前准备,在开庭前,有时候也会与辩护人和检察官等诉讼参与人沟通。增设庭前会议制度是为了避免庭审受到不当的干扰,保障庭审顺利进行,防止庭审失控,因此少量的案件才会设置庭前会议。 一、防止正式庭审“中断”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可能影响庭审持续进行的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展开庭审调查。 对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等,但不处理定罪量刑等实际问题。然而,在实际庭前会议中,控辩审三方常常对定罪的意见进行交换,以做到心中有数,没有人可以搞什么“证据突袭”,而这种做法也不会被审判长认可。 对于重大事实的查明,十分关键,如果出现公诉人与被告人的说法不一,各执一词且都有证据支撑,法官就不得不在正式庭审中,法槌一敲,宣布休庭,影响庭审进程。为了解决类似问题,在庭前会议中,针对指控事实的不同观点及证据,一般会展示出来,让法官了解情况。 二、庭前会议不公开进行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五条规定,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这也就是为什么非法集资案件里的集资参与人(俗称投资人),一般看不到相关公开报道和旁听的信息的原因。并非各方有意回避,是因为规范确有规定。同时,公诉人、辩护人必须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应当通知其到庭。 庭前会议可以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再召集,并不是只开一次,我们团队处理的案子里,庭前会议开3-4次也不罕见。 三、庭前会议处理的问题 庭前会议要处理的问题,因为每个问题都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是否对案件的管辖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向有关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9、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归纳争议焦点 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_黄常明_陈玮煌

检察理论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 黄常明 陈玮煌 摘 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新设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既照顾到了我国目前的司法现实,又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价值。但因其规定的笼统,目前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操作 细则与标准,致使司法实务中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缺乏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庭前 会议的庭前准备程序的法律定位,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规范庭前会议的运行程序,将非法证据调查及 排除程序设置于庭前会议中。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在于细化运行程序,通过增强其可操作性来 保障这一制度实施的生命力。 关键词 庭前会议 司法实践 制度分析 完善思考 庭前会议是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加入的准备程序,同时它也是各国刑事司法的共同选择,是司法文明的一种体现,对于制约公诉权,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具体而言,在庭前程序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作证人员的名单予以确认,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的重点和争点,提高庭审效率。但正如有学者曾经指出的那样,“就像看戏人们只注意台上演员的举手投足、剧情演绎而不注意台前的排练和预演一样,庭前程序在诉讼程序研究中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①也有学者认为,这些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体系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改革,“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顶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之一。”②新刑诉法及相关解释正式实施已逾半年,如同其他新实施的制度,庭前会议制度不出意外地在实践中面临了“叫好”与“叫难”并存的状况。③新刑诉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则为这一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空间,也提供了契机,因此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并对其实践运行状况进行检视,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制度的完善思考,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演革 在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通过之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庭前交换意见的情况。 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 *① ② ③本文是重庆市重点课题《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陈卫东、杜磊:“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叫好者”认为庭前会议疏通了刑事庭审质效的“肠梗阻”,在透明高效中提升了审判效率与质量(参见王邦习:“庭前会议:疏通刑事审判质效‘肠梗阻’”,http://www.chinapeace.org.cn,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18日);“叫难者”则认为庭前会议适用范围过宽,解决内容不明确,庭审被虚置化(参见李辰、陈禹:“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不宜扩大化”,http://theory.people.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18日)。目前庭前会议相关论文不多,截止目前共有27篇,其中6篇是2012年之前的纯探讨性文章,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截止时间2013年9月2日。

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章权利救济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支持律师协会依法、依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第八条办案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告知案件有关情况。 第九条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单位认为调查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与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 第十条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指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收集调查证据。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律师。律师书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者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的阅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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