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以审判为中心,推进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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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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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公诉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进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环节要严格规范司法,强化诉讼监督,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公正的程序接受法庭审判,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一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理念。

长期以来,司法活动中存在对庭审活动重视不够的现象,重视查明犯罪、轻视向法庭证明犯罪,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在庭审中有时难以查明,证人出庭率低,证据展示不够全面。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就是要根据法庭审判要求审查证据,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不轻信口供,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二要健全以客观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模式。

重视程序的合法性,从证据来源、取证主体、程序、方式等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对证据资格审查。

进一步规范、完善命案等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引导侦查人员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提高发现、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的能力,实现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

大力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范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公开审查机制、排除决定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三要通过规范的庭审行为提升公诉司法公信力。

规范开展庭审前的审查起诉工作,加强庭前准备;增强庭审示证、质证能力,推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和质证,保证审判结果罪刑相适应。

让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作用,让公诉行为更加具有公信力。

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不规范不文明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十分关注。

我们要从省院反贪局做起,以推进反贪工作转型升级为引领,全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工作心得: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

工作心得: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

工作心得: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鸿篇布局的指引下,涉及司法工作的各项改革多点推进、纵深突破、蹄疾步稳、成效显著,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一直处于各项改革的中心位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大部制改革及监察体制改革都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而作为检察机关重要业务部门的公诉部门,同样走在了改革的前列。

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历史性的变化,对包括司法工作在内的党和国家许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新时期,承担代表国家指控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责的公诉部门,要让每一名老百姓在每一起公诉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公诉工作需要找准定位,明确发展方向,精准发力,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努力实现新时代公诉工作的新发展。

结合改革实际、立足公诉工作现状,现对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做如下探讨。

一、坚定做好诉前程序的主导者公诉部门作为刑事诉讼诉前程序的主导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根本目标是提高审判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强调侦查、起诉的事实证据都要接受审判的审查和检验,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实现案件裁判的公正,公诉部门作为唯一一个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理应在诉前程序中,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的把关与审查。

古人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传统“侦查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侦查机关有自己理解的一套“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办案热情刺激下,在不当证明标准的错误指引下,在刑讯逼供、片面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的误导下,“冤、错案件”的发生也就不难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必然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在统一的司法理念指引下,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在诉前程序中,公诉部门作为司法理念和统一证明标准的传递者,毫无疑问应当占据诉前程序的主导地位。

理论文章:公诉部门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理论文章:公诉部门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理论文章:公诉部门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这为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据。

一、审判中心主义概论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刑事诉讼中所有诉讼活动和制度都是围绕审判建构和展开,审判阶段才对案件具有实质化的调查,侦查只是为审判进行准备,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

审判中心主义是相对于侦查中心主义或者案卷中心主义而言,是一项革命,它是对公、检、法、司在刑事诉讼中关系的重构,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要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包含关系。

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审判与侦查、起诉、执行的关系,属于审判的外部关系,而庭审中心主义强调审判活动中庭审与其他审判活动如庭前会议、法庭评议等活动的的关系,属于审判的内部关系,没有审判中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没有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反之,没有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也就无法贯彻落实。

从案件适用的范围看,审判中心主义是对所有案件均适用,但是庭审中心主义主要针对的是重大、复杂、疑难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一审案件。

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二审、再审等程序的案件可以不适用庭审中心主义。

落实好审判中心主义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

侦查是诉讼的第一道工序,必须推进严格执法,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侦查中拘留逮捕后必须送往看守所羁押;二是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三是讯问的方法要由刚变柔;四是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五是侦查模式必须由“口供为本”转向“物证优先”和“实物证据为本”;六是调整办案程序,先取证后讯问。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要不断优化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并应坚持科技强检,增加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强化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运用,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必须坚持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一是对证据的收集必须做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二是对非法证据一定要排除;三是讯问要全程录音录像。

关于检察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作者: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541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桂林)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对刑事检察工作及其相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影响是现实而具体的,将是对我们司法理念、工作机制、业务能力、工作方式的重大考验,也是对我们核心业务的重要检验。

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足够的认识,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以有力的措施推进这项改革。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诉讼结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2016年7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这项改革作出具体安排。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对刑事检察工作及其相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影响是现实而具体的,将是对我们司法理念、工作机制、业务能力、工作方式的重大考验,也是对我们核心业务的重要检验。

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足够的认识,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以有力的措施推进这项改革。

一、关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这是实现程序正义、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举措。

推进这项改革,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格局,而是按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证据规则体系,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是一次刑事诉讼格局的重新构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一场改革,因为这场改革能够彻底改变中国的刑事诉讼格局,将会更加凸显人民法院的庭审功能。

工作心得:我国公诉制度的功能检讨与优化

工作心得:我国公诉制度的功能检讨与优化

工作心得:我国公诉制度的功能检讨与优化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刑事公诉制度的功能优化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核心是统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但是,由于在程序的纵向构造上,审判活动与侦查活动并不发生直接关联,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只有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审判活动才可能对侦查阶段产生真正的“倒逼作用”。

另一方面,在不告不理原则约束下,检察机关的起诉活动直接决定着法院的审判对象及其范围。

因此,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对刑事公诉制度的功能予以检讨,并结合改革的要求,调整、优化公诉制度的功能,以期更好地适应改革的需要。

一、现代公诉制度的基本功能现代公诉制度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作为一个沟通侦查与审判的中间环节,现代公诉制度因其在诉讼流程中所处的特定位置而具有的内在功能;在提起公诉时,起诉相对于审判又具有外部功能。

(一)现代公诉制度的内在功能:案件调控功能公诉制度的内在功能可以概括为:调控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流量及其类型,即案件流量的调控功能。

在制度上,现代公诉制度的案件调控功能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案件分流功能,案件过滤功能,审判分流功能。

其中,对缺乏起诉必要性的案件进行分流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简易化,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显著趋势之一。

1.案件分流功能。

为了减轻审判程序的案件压力,现代公诉制度必须发挥“案件调节阀”的作用。

在此意义上,案件分流功能更多表现为公诉权的消极行使。

在传统上,刑事起诉制度的过滤功能犹如一个筛子,旨在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过滤掉;而案件分流功能则犹如一条分洪渠,目的是将缺乏起诉必要的案件,通过其他更适宜的途径予以处理,从而减轻审判活动的案件压力。

因此,随着对分流功能的重视,“是否具有起诉必要”已经成为审查起诉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公诉制度的案件分流功能是借助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得以实现的。

工作心得: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

工作心得: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

工作心得: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推进,不仅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也深刻改变着刑事司法方式、司法职权配置和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公诉作为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也面临不少新问题、新挑战。

广大公诉人员要通过对涉及公诉理论、制度以及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厘清改革中的难点与争议,破解改革中的困惑与障碍,推动公诉理论丰富和制度完善,准确把握司法改革大势,进一步明确公诉发展方向路径,保持清醒、迎难而上、坚定信心、赢得主动,更好地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诉改革的方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对公诉职权运行机制进行改造,如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检察官共同提前介入侦查;扩大司法裁量权适用等。

应从四个方面强化职能作用,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一是转变工作理念,把握改革主动权;二是完善审前程序,强化诉前主导;三是夯实证据基础,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四是提升公诉素能,推进“智慧公诉”建设。

未来改革公诉工作要着重从四个方面入手:一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化公诉人队伍;二要改革当前卷宗移送方式,力推证据开示制度;三要探索建立诉因制度;四要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审前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构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审前程序不仅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它涉及程序设置和职权配置,涉及与审判的关系,涉及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构建。

审前程序必须要以控诉职能为主导。

如何在新形势下全面履行指控犯罪、诉讼监督等公诉职能,着力提升公诉工作水平?从中央历次全会的相关论断中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定位,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提出的“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要求,应从树立主线理念、主导理念、合作理念,强化审查,依法充分行使检察裁量权,强化专业意识,大力推进公诉专业化建设等方面谋求公诉职能的顺势发展。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公诉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公诉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人权保障等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一重大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的执法理念和工作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下文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公诉应对问题进行了研究。

摘要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建立相应应对策略,从证据的搜集、庭审对抗的加强、出庭预案的加强、安全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等多个方面对进行调整,适应诉讼制度的改革形式,确保在检察环节顺利实现改革的效果和目标。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公诉应对刑事诉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重要的举措,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的重要维护,更是防止冤案错案的重要手段。

对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鼓励民众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纷争,推进依法治国等均具有无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的内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常也被称为“审判中心主义”,是一种为了进一步的维护法律的公正,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而建立的诉讼制度,旨在让刑事案件摆脱以往的侦查中心和卷宗中心的原则,建立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工作机制。

(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本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传统的诉讼工作要求卷宗笔录为中心,这样的做法强调了侦查在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作用,往往会导致庭审成为一个形式化的过程。

因此,庭审程序对于保障人权来说就显得捉襟见肘,这与西方社会侧重庭审的过程是截然相反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恰恰强调了庭审的重要意义,从以侦查为重点转向以庭审为中心进一步维护了正义,也更能显示出司法公正性,帮助司法机关从打击或压制为核心逐渐向打击罪犯、维护受害人权益过度,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坚持与维护。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转型策略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转型策略XX检察长多次强调“大数据时代,信息科技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综合实力和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刑事追诉和法律监督双重职能,在履行追诉工作的同时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大数据的有效运用为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为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转型带来了新的契机。

一、当前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中法律监督现状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如追诉漏犯、纠正违法等;二是对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如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三是对自身工作的法律监督,如撤销不起诉、撤销抗诉等。

然而,囿于多种原因,当前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并不十分理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不善监督”成为公诉环节检察监督的常态。

1.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日益弱化因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绩效考核、职级晋升没有任何影响和制约,而侦查人员是公诉人代表国家追诉范围的唯一支持力量,故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地位明显高于检察机关和公诉人,经常出现“捕后不侦”、“退而不查”现象,公诉环节承办人对此现象常基本“束手无策”和“无能为力”。

201X年底、201X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就各区域内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纠正违法数、纠正漏犯的数量要求严格核查后,相关数据大幅缩水。

数据水分之大,除考核功利驱动外,“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是重要原因。

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取消了对省级检察机关的考核,公诉环节对侦查机关法律监督的动力锐减。

2.对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日益淡化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明显感受到空前的压力和挑战,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无疑对公诉人出庭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无罪判决率”、“指控准确率”等考核指标对公诉人具有很大的精神压力,公诉人经常担心因监督工作而引起法官反感和反制。

2024年检察院公诉工作总结

第 1 页 共 3 页 2024年检察院公诉工作总结 ____年,随着中国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步伐,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深入推进公诉工作。在这一年里,我所工作的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公诉工作。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所在____年的检察院公诉工作进行总结,以供参考。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公诉工作质量 ____年,我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组织优势,建立了一支充满活力、作风过硬的公诉团队。在公诉工作上,我们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注重协调处理好公安机关、法院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关系。同时,我们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审查环节的作用,积极推动案件证据的完善,确保公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深入开展案件审查工作,为公诉提供有力支持 ____年,我所注重抓好案件审查工作,及时做好案件筛查与审查活动。我们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切实加强对犯罪证据的收集、保全和鉴定,确保案件办理的确凿性和合法性。同时,我们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办案速度和效果。在案件审查中,我们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配合,确保审查阶段的工作顺利进行。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____年,我所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决依法打击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第 2 页 共 3 页

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增强了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同时,我们注重做好宣传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关注与参与。 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公诉队伍建设 ____年,我所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公诉工作机制,注重提升公诉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能。我们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作用,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同时,我们注重提高公诉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积极推动公诉工作的智能化和高效化。 五、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公诉工作的廉洁性 ____年,我所注重加强对公诉工作的内部监督,加强公诉工作的廉洁性监督。我们建立健全了对公诉工作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公诉人员的监督与管理,防止和纠正公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我们注重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加强对公诉人员的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 总之,____年我所在公诉工作中,我们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公诉工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案件审查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公诉队伍建设和加强内部监督,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和第 3 页 共 3 页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检察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检察工作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当前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尤其是对审查逮捕工作和公诉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能够有效避免庭审走过场、形式化,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关系;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司法机关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诉讼规律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作为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必须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以推动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的的刑事诉讼模式的改变,审判起到了最终性的关键作用,核心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我们要全面理解其内涵。

(一)“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主要目的是发挥好审判权最终判断的功能,维护审判终局性地位,树立审判权威,而不是要突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二)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要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把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都将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提高对审判程序重要职能作用的认识。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过去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主要是以审查侦查卷宗为主,很少做实质性的审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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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以审判为中心,推进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转型审判中心不仅是一种指导思想和价值理念,更是一种制度平台,是一系列诉讼制度综合作用的合力结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强调审判阶段尤其是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并通过制度提升法院的权威,保证判决的终局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务,是为了进一步摆正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

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近现代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

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

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转变案件审理流程思维。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求革除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制度性障碍因素,更需要我们在审判中心语境之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应当找准自我定位,及时作出调整与转型。

一、在审前程序中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一)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完善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引导工作公诉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处在承上启下的位置,承担着启动审判程序,将侦查活动成果转化为法院判决,从而成功追诉犯罪的使命。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本是我国正确处理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一项原则,但由于侦查活动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切实的、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作用,于是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刑事诉讼以侦查活动为中心的格局。

“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具有审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启动审判程序的职能,也具有规范、指导侦查活动,防止滥用侦查权力的职责。

因此在庭前程序中,应当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

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促使其取证程序合法化,指导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取证程序合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以免辩护人会把侦查环节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用来大做文章,以此来否定案件合法性。

讯问、询问笔录上出现的侦查人员分身有术、证据材料打印出来时字迹不清等等瑕疵要尽量避免。

其次是促使其侦查取证高效化。

综合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非法证据需排除,瑕疵证据需补正。

这就需要侦查部门在取证时要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及关联性,注重对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确保搜集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二)改变传统审查卷宗方式,主动适应庭审举证质证要求承办检察官要改变传统审查卷宗的办案方式,不应受制于卷宗而应主动驾驭卷宗,要清醒地认识到侦查卷宗材料的形成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由“卷宗为中心”转向“证据复核为中心”如果侦查人员存在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那案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难以保证,甚至会出现虚假。

检察官要加大论据调查核实力度,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排除卷宗中可能掩盖的问题,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依法监督纠正取证程序违法问题,依法监督补正瑕疵证据,适时针对证据间相互不能印证、取证不到位等情况开展引导侦查取证或补证工作,使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审判能够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全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尤为重要,不仅能够通过讯问核实案件情况,也能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态度,预判庭审时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有利于公诉人在庭审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向,使庭审时发挥出最佳效果。

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听取律师意见方面做了较大变动,规定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提出的应当附卷等等。

通过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公诉人既可以对自身规范执法行为进行检视,又可以在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权中找到最佳平衡点。

通过庭前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按照庭审要求标准准备一系列审前工作,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听取律师意见方面做了较大变动,如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提出的应当附卷等等。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发挥律师在质证对抗中的重要作用。

从一定程度而言,真心实意听取律师意见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最低成本、最具效率的途径和方法。

根据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对20起刑事错案的统计,85%的案件中辩护律师都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意见,但由于办案人员置之不理,最终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事实上,尽管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处于法治建设的不同位置,但在理论上都是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着法律的正确实施。

尽管司法实践中偶有发生律师违法违规现象,但通过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既可以对自身规范执法行为进行检视,又可以在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权中找到最佳平衡点。

所以,检察机关一定要学会换位思考,充分尊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自觉接受来自律师的监督。

当前,要着重抓好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特别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等案件的听取律师意见工作,通过庭前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按照庭审要求标准准备一系列审前工作,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取证,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往往未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集到的证据不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经受庭审的检验。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通过剥夺侦查人员“劳动成果”的方式,遏制他们实施非法取证行为。

这就要求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卷宗时对侦查机关搜集的相关证据把好关,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准确搜集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另一方面对搜集到的证据严格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建立非法证据案件审查机制,在对案卷材料审查过程中特别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不一致,相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问题。

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等问题,可以通过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一旦发现非法证据,立即排除。

对可以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要求侦查人员及时补正或作出解释,之后要重点关注是否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也往往是审判活动中的焦点问题。

当前,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不断完善:第一,健全发现机制。

要适当降低辩方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有效解决当前辩护人取证能力不足的突出问题。

要加强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健全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制度。

要加强内部资源有机整合,构建公诉、侦监、监所、控申等部门信息对接机制。

同时也要全面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充分调动律师启动排非程序的积极性。

第二,健全认定机制。

要建立非法证据案件审查机制,在审查过程中要细查细看,特别要高度重视事实不清、供述前后矛盾、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案件,切实把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规范执法小问题当成影响审判活动开展的大隐患来认真对待。

要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注意调查方式方法,避免出现负面影响。

对可以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要求侦查人员及时补正或作出解释,之后要重点关注是否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同时,要围绕可能被排除的证据,要着重加以弥补和完善,形成新的证据体系。

第三,健全协调机制。

要在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之间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共享机制。

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效,尽量将非法证据在法庭正式审理之前排除。

二、扩大起诉裁量权,发挥审前程序的分流作用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官以法律的规则、原则或者形势政策为依据,就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刑事追诉进行斟酌决定的权力,表现为程序裁量权、证据裁量权等多个方面。

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起诉裁量权与诉辩交易的形式。

虽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但是检察官的自由权在世界范围内却呈现出扩张的趋势。

我国2012年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此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如在未成年特别程序中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

然而,和域外法治国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裁量权限还很有限,刑事裁量权的配置在公检法三机关中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外观格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对检察机关起诉环节的职能和工作模式将产生重大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将审判阶段、法庭审理作为裁定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中心场域。

但必须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必要进入到审判阶段,对于那些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或者轻微的刑事案件,完全可以简化的方式加以解决。

这就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

这将引起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深刻变化。

如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进行刑事和解,进而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兼顾诉讼的效率。

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强调的是对于那些事实、证据有争议的刑事案件,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以审判程序进行较为彻底的实质审理。

司法的价值追求的底线目标是公正。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多数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公检法三机关在定罪量刑方面基本趋于同质,庭审活动的预测性程度较低。

但必须明确的是,司法公正的价值不分案件大小、疑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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