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一章 非 合 同 之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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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制定特殊规则进行 调整 在早期 , 各国调整国际侵权行为之债的冲突 规则都比较简单 , 对各种国 际侵权行为之债 , 通常都是用同一个冲突规则进行调整 。 但这种传 统的模式正在逐渐被打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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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立法 与实践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146 条第 1 款和 第 2 款规定 :“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 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律 。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 国家有住所的 ,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 住所地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为侵权行为的 , 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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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 基本准据法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当今大多数 国家所采用 的原则 , 我国 将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 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 符合国际上的普遍做 法。 ( 二 ) 以比较灵活的方式采用了最密切联系 原则 我国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 与之有最密切 联系 的 国 家的法律 , 但 《 民法 通则 》 第 146 条规定 :“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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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一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侵权行为之债 , 是指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致 使他人的 人身 、 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而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债权债务关 系 。 侵权行为 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 , 其中受害 人依法享有请求加害人给予赔偿的 权利 , 是债权 人 ; 加害人应受害人的请求 , 应当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是债务人 。
第十一章 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是非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债。 这种债是基于某种客观事实的存在,根据法律的 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因此也称为法定之债。非合 同 之债按其产生的具体原因 , 又可分为侵权行为 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对于具有 国际因素的非合同之债,必须依国际私法规则解 决其法律适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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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法院地法 这是德国学者韦希特尔最先提出 的 原则 。 他 在 1841 年发表的 《 国 际私法法律冲突 》 一 文中 指出 , 侵权行为近似乎犯罪 , 如果法院对 犯罪判处刑罚只能依法院地法 , 那么 , 对于类似 于犯罪的侵权行为的处理 , 也只能依法院地法 。 德国另一著名学者萨维尼也主张侵权行为之债适用 法院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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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一原则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理论和立法中 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 至今仍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 ( 1 ) 以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侵权行为地 。 ( 2 ) 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 土耳其 、 加蓬等国家采取这种观点 。 ( 3 ) 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 都视为侵权行为 地 , 二者不一致时 , 选择其中 之一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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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采用 “ 双重原则 ” 根据 《 民法通则 》 第 146 条第 2 款 , 发生在我国 领域之外的 行为 , 虽依行为地法为侵 权行为 , 但只要我国法律不认为wenku.baidu.com行为构成侵权 行为 , 便不作为 侵权行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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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为了克服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弊 端 , 当代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逐步确立了一些 新的规则 ,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出现了如下 发展趋势 : 1. 对侵权行为的处理采用 “ 双重原则 ” 所谓处理侵权行为的 “ 双重原则 ”, 是指 发生在法院地国 领域之外的 行为 , 必须同时符 合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之构成 要件 , 法院才将其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 在决定 加害人的责任时 , 亦同时考虑行为 地法和 法院 地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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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侵权行为的成立 一般认为 ,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下列要件 : ① 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 ; ② 损害事实确实存 在 ; ③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④ 行为 人主观上有过错 , 但法律规定不以过错为 要件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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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加害人应承担的责任 尽管各国都将损害赔偿作为加害人应承担责任 的主要形式 , 但在赔偿的范围 、 赔偿的数额等问 题上 , 各国的具体规定却不尽一致 。 在赔偿范围 方面 , 许多国家都规定 , 加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 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 。 但加害人的行为 致受害人死亡时 , 加害人应予赔偿的范围如何确 定 , 各国 的 规定却 有较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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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在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问 题上 , 不同 时期的 学说 、 立法与 实践有不同的主张 。 ( 一 ) 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传统国际私法中 ,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 用 主要有两个原则 : 一个是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 , 另一个是侵权行为之债适用法院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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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以行为地法为主 , 但同时以法院地 法对行为 地法的 适用 加 以 限制 。 ( 2 ) 以法院地法为主 , 并同 时参考行为 地法 。 2. 对侵权行为之债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为了避免侵权行为之债因适用偶然联系的法律而 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 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 , 一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陆续引入侵权行为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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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 , 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赔偿请求 , 否则 , 将丧失胜诉权 。 但各国对侵权行为 诉讼时效的 规定长短不一 。 例如 ,《 法国民法典 》 第 22 62 条规定 : 一切 物权和 债权 ( 包括损 害赔 偿请求权 ) 的诉权 , 均经 30 年时效而消 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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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当事人的范围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 , 侵权行为之债的受 害人仅限于直接遭受侵害的人 , 而不包括 “ 间接 受害人 ”。 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 ,“ 间 接受害 人 ” 可以 独立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 例如 , 在美国 一些州 , 当 女儿的 隐私权受到侵 害时 , 父母便可以作为该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原告 提出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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